『壹』 丁宁的个人主要成绩
1、领衔承担的科技项目: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项目一项、国家火炬计划项目两项、安徽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一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一项;
2、获得创新型及实用型专利与发明60余项;获得省级科技成果三项、省级重点新产品一项、省级新产品三项、省级新产品新技术创新项目一项 、“安徽省科技成果证书”三项;
3、从2014年带领创建以融资租赁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e租宝.person,目前平台日均交易投资额位居全国前二位,世界前三位,为全世界最大融资租赁互联网专业金融平台,并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代表性知名品牌;通过一系列牌照整合,目前该平台已成为国内互联网金融相关牌照最为健全的金融网络平台;同年,开始研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全球性互联网金融平台e租宝global、钰诚铂钰手机、钰诚e信,初步完成以移动互联网为基础的钰诚互联网虚拟生态社会的规划;
4、其下的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率先开展多元化的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创新性的拓展了保险业与融资租赁的合作渠道,以及互联网金融与融资租赁的合作渠道,债劵产品与互联网金融的合作渠道;
5、2015年通过研习国家一带一路政策,其海外子公司与缅甸第二特区(佤邦)达成协议,并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成立钰诚东南亚自由贸易区,同时经佤邦政府批准,成立佤邦境内独家专营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东南亚联合银行,该银行正在向整个东南亚地区相关国家进行业务发展。
『贰』 易租宝原控制人丁宁:一个皖北小镇青年的疯狂之路
位于安徽北部的蚌埠,这个历史名城,因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而著称。近年来,亿万富豪史玉柱也成为了蚌埠的象征。蚌埠以北,约半小时车程,到达丁岗村。村里多姓丁,一条公路贯穿村落,两旁是楼房,淮河的一条支流——淮淝新河穿村而过。丁宁成长的楼房就坐落于河边。
丁岗村,丁宁的出生地
一年过去,丁宁成了村里的热议话题,“他没打算过年回来”,一位四五十岁的妇人感叹。
2016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布,指控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丁宁等10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标志着丁宁和他的易租宝再一次进入了公众视野。
易租宝在2014年7月上线,短短一年半时间,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至案发,集资款未能兑付的总计人民币380亿余元。
丁宁,一个1982年出生的80后青年,大专未毕业即休学,曾在工厂从事销售工作,卖过螺丝和开罐器,从未涉足金融领域。然而,他的故事却是一部离奇的逆袭和疯狂的金融之旅。
丁宁的故事始于他的工厂时光。23岁时,他进入蚌埠岩柏施封锁厂,从技术员做起,后来成为了厂长。期间,他利用电子商务为工厂带来了300多万元的销售额和70万元的净利润。这一经历为他后来的金融之路埋下了伏笔。
2005年底,丁宁与家人共同成立了钰诚五金,涉足螺丝和开罐器的生产。随后,又与他人合作成立安徽滨湖机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钰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足金属表面处理材料的研发与销售。
2014年,丁宁创立了“易租宝”,打着“网络金融”的旗号上线,以融资租赁为基础,以惊人的速度迅速发展,吸引了大量的投资。然而,易租宝的真实情况却是,平台上借款人基本不存在,大多是自融。在高额年收益和精心包装下,投资者疯狂涌入。
丁宁的金融帝国迅速扩张,不仅在国内,还延伸到了缅甸佤邦,设立了东南亚联合银行和钰诚东南亚自贸区。然而,这一切在2015年12月16日被揭露,丁宁和他的易租宝成为了非法集资的代表。
丁宁的故事是屌丝青年疯狂逆袭的象征,也是互联网金融泡沫的缩影。他的财富与欲望背后,是实体经济的衰退与互联网金融的虚假繁荣。
『叁』 e租宝案主犯丁宁如何被判刑的
e租宝案一审在北京宣判,26人因集资诈骗等获刑,判处公司罚金19亿,主犯丁宁被判无期徒刑,处罚金1亿。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对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挥霍,造成大部分集资款损失。此外,法院还查明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犯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的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截至目前,本案已追缴部分资金、购买的公司股权,以及房产、机动车、黄金制品、玉石等财物。现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最终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被告单位以及丁宁、丁甸、张敏等26名被告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全国多地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法院根据二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各被告人的亲属、部分集资参与人、相关使馆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等80余人旁听了宣判。
触犯法律者,必将严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