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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信托违规

发布时间:2024-12-20 23:07:18

A. 平安信托300万收益

2021年全年,国内金融圈并不太平,信托产品雷爆频率大增。转眼间,2022年就要到了,春节将至,但对于普通投资者踩雷来说,可能不是一个好年景。
11月下旬以来,个人投资者王茜(化名)与平安银行之间发生了一场“没完没了”的维权纠纷。称,2020年2月17日,她在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路支行私人银行客户经理杜女士的推荐下,购买了本金为300万元的“陕国投九通基业永远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陕国投九通基业”)信托理财产品。2020年12月12日收到季度分红51,566.67元后,该理财产品已逾期。截至记者发稿时,300万元本金和累计分红17.34万元尚未支付。
5亿元信托矿爆,永续债权还是劣后?
根据王茜提供的信息和口头介绍,早在2015年12月,她就在平安银行开立了账户。到2016年2月22日,她的资产已经达到平安银行私人银行客户的标准,后来与平安银行私人银行客户经理杜女士成了“老熟人”。
(杜女士在微信上向推销产品。由受访者提供)
当时杜女士还告诉,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通基业”)是华夏幸福100%的全资子公司;华夏幸福与平安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平安集团为华夏幸福第二大股东;平安银行和平安信托合并后,几千亿的信托,没有一个出现过问题。
华夏幸福2019年12月12日公告,九通基金会与陕西国际信托签订《永续债权投资合同》。华夏幸福为九通投资与陕西国际信托就本次交易签署的所有合同中规定的所有义务的履行,以及九通投资根据本协议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费用和陕西国际信托为实现前述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值得注意的是,陕国投九通基金会的信托合同中并未明确该产品是否劣质。信托合同中的“特别风险提示”表明,信托投资九通基金会时,永续债权是否劣于其他普通债权,尚无相应的司法理论和实践结论。九通基金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清算、重组或终止时,可能因永续债权劣于其他普通债权而无法获得或完全获得企业清算财产的分配,从而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
寄售行负责申报和平背书吗?
王茜表示,由于工作繁忙,加上对平安银行的信任,起初并没有注意到陕国投九通基金会的逾期分红。直到2021年11月15日,她才收到平安银行的短信《关于召开陕国投九通基业永久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五期第二次受益人大会的通知》。询问客户经理杜女士后得知,产品兑付有困难,近几个季度的利息还没到,正在“踩雷”。
在收到短信的那一刻,王茜觉得天要塌下来了。平安银行销售的一款信托产品,其底层资产是中国平安的战略合作伙伴,却意外爆炸,这让她更加难以置信。为了尽快收回本金,王茜走上了坎坷的维权之路。
虽然信托合同中的黑体字表明,代销银行不承担本信托产品的任何合规风险、兑付风险和风险管理责任,不承担信托项下纠纷的处理和解决责任。受托人和代销银行均不对信托计划提供任何形式的刚性兑付承诺,委托人投资该信托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但认为,自己购买这款产品是出于对平安银行和客户经理杜女士的信任。杜女士多次告诉自己,风险条款只是按照监管要求列出的。显然,平安银行存在严重的利诱和欺诈嫌疑,比如暗示产品保本保收益。
据回忆,客户经理杜女士在第一次介绍陕国投九通基金会的产品时告诉她,九通基金会是华夏幸福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杜女士称平安集团与华夏幸福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平安现在是华夏幸福的第二大股东,最近发行了华夏幸福的很多产品。作为平安华夏幸福的融资方,拥有保险资金和综合金融牌照,可以为华夏幸福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流。
此外,杜女士多次提及华夏幸福与平安的战略合作关系,暗示平安将为产品代言。
王茜记得,在购买这个产品之前,他反复询问截止日期。在推荐产品的过程中,杜女士强调,由于监管限制,永续债不能在产品合同中写入固定期限。但根据以往经验,此前发行的永续债都是在第一阶段即一年内结束。从产品收益来看,6.8%的一年期收益是同类产品中最高的,融资方华夏幸福在过去一年中与平安的关系最为密切。虽然延期的概率很小,但是如果延期一年,第二年就可以享受8.8%的高收益,还不错。
此外,杜女士还表示,信托产品因为监管要求,必须有一定的投资风险写在合同里。她表示,平安银行和平安信托合并后,信托量大概在几千亿元左右。这个固定收益产品没有一个出现过任何问题,不仅本金,连利息都不会亏。
至于银行能否通过诉讼偿还的本金和分红,沈律师表示,“有一定风险。”因为代销银行的欺诈行为很难认定合同无效,而王茜签订的信托产品合同的对应方是信托公司,如果信托公司无力偿还金额,风险需要投资者自行承担。
北京天池君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世杰表示,本金很难收回,因为合同上白纸黑字注明了相关风险,当事人的签字代表了认可,投资有风险是一种共识,包括一般的理财产品都无法保证。
平安银行很难通过随意修改评论让客户“安心”。
在整理自己保留的相关证据时,王茜还回忆称,平安银行曾诱导投资者刷评级买高。
风险等级产品的嫌疑。
在理财产品销售中,风险测评是合格投资者认定的重要环节。
在发现陕国投·九通基业爆雷后,王希查询了此前在平安银行做过的风评测试。王希表示,风评是每年到期重新评估一次,但是如果推销产品超过了风评等级,客户经理会让她重新做一遍风评,把等级调高以满足购买的需求。
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陈诗杰律师表示,银行的这类行为是诱导消费者进行非真实的风险抗压等级,有明显的促使消费者购买高风险等级理财产品的目的。但个人投资者也需要提高个人风险防范意识,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要有自己的判断力,按照自己实际的风险抗压能力去购买理财产品。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事务部主任郭韧律师也表示,银行的行为已经违规,但消费者自身也要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保存好关于理财投资的相关记录,一旦因此发生风险可要求银行理赔。
协商方案出炉,平安银行的诚意如何?
经过多次投诉及沟通,平安银行方向王希提出了信托收益质押贷款的解决方案。
方案具体内容为,投资人将信托产品质押给平安银行,银行以债券70%价值即210万元,对投资人提供2年期、约定利息为4.5%的贷款。而剩下的90万元,需要等华夏幸福方展期方案确认完毕后,银行再根据情况出具对应方案。
银行方强调,该方案实际上不需要投资人额外交付利息,且不会纳入征信。平安银行相关负责人还称,现在能够保证客户拿到70%的本金对客户而言是一种资产保全,目前北京已经同意该方案并进行操作的客户大概有200~300个了,其他银行也在效仿平安银行推出这样的方案。
据银行方提供给王希的《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显示,为了保证甲方(质权人平安银行)与债务人合同的履行,确保债务人与甲方间一系列债务的按时足额清偿,乙方(出质人)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及权利向甲方提供最高额度质押担保。
银行方提供给王希的另一份《私信贷业务循环授信额度合同》中显示,甲方(借款人)向乙方(平安银行)申请私信贷业务循环授信额度,乙方经审查同意授予此项额度。甲方在还款时需要利随本清,本金还款日为贷款最终到期日。
平安银行提供的解决方案涉及的相关合同中并未标明“不需付本金及利息”,王希质疑道:”如果后期平安银行起诉,要求我偿还贷款,我不仅需要偿还本金及相关利益,还会对个人征信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会直接危及到整个家庭发展。“
银行方相关负责人则反复对王希表示,银行是通过可行可控的方式,基于华夏幸福产品的状况,基于解决问题而制定推出的这个方案的,银行会对方案及客户负责。合同是标准合同,列的是金融约束,而没有作行为约束,银行不会跟客户追偿贷款,也不会让客户征信出现问题,但这不能作为附加条款列在合同中。
王希认为,没有在合同中标明只是银行口头承诺,该行为和之前客户经理欺诈销售如出一辙,这样的解决方案毫无诚意,无疑又是一轮新的诱导和“欺诈”。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的沈律师表示,银行出具的很明显是一个协商方案,只要双方一致同意,在不侵害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这样的解决方案是没有问题的。但沈律师也指出,在合同上没有体现“不需付本金及利息”等相应信息,会存在银行方后续追责的风险。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事务部主任郭韧律师也表示,银行提供的这类解决方案不一定违法,这对银行来说就是一笔信贷业务,和华夏幸福项目是否有关系,具体要看合同内容。此外,郭韧律师也肯定了王希的顾虑,因为如若按照合同规定,银行方仍有权在贷款到期日要求客户归还贷款及利息。
“陌生且复杂艰难的诉维权”
“银行在承认自己存在销售问题的时候明确告知我,银行违规监管可以处罚银行,但是赔偿个人金融用户损失只能通过法院裁决。”王希认为,尽管从法律角度这样说没错,但就银行的种种行为及态度而言,这无疑是银行倚仗自己的大体量对弱势的个人金融用户的欺压,“淘宝卖家描述与事实不符淘宝都会支持消费者维权,要求卖家退货及承担往返运费,用店铺押金先行赔付并对卖家进行处罚。银行是推销自己发行的产品还是推销代销产品,从客户角度其实是分不清楚的,客户对的唯一接口就是银行,然后由于银行欺诈造成客户损失银行却零责任不赔偿,需要客户用完全陌生且复杂艰难的诉讼方式维权。银行是国家募集民间资本的金融窗口,可以不用承担责任、肆无忌惮地欺诈销售,个人金融消费者作为非专业人士如何分辨和保护自己?国家金融信用又用什么来保证呢?”
王希还感叹道:“我的教育和从业经历让我还可以找到渠道跟银行进行维权,对于一些自我权益保护意识更为薄弱的投资者,遇到爆雷,真的是更加绝望和无力。”
另一方面,12月10日,华夏幸福公告称,《债务重组计划》已获华夏幸福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据其《债务重组计划》显示,对2192亿元金融性债务,华夏幸福将通过卖出优质资产回笼资金、出售资产带走债务、现金清偿、债务展期等方式,分批实现债务化解。
遗憾的是,12月15日晚间,华夏幸福再发公告称,公司委托理财服务相关方对接人失联,已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华夏幸福向Wingskengo Limited指定主体中科创资本支付理财资金合计3.13亿美元(约合人民币20亿元),预期收益率为每年7%~10%,协议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公司未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华夏幸福而言,20亿元并非小数目,尤其是在公司积极推进债务重组事宜的当下。
华夏幸福的债务重组之路又添波澜,王希的维权之路还要走多远,仍是疑问。

B. 我没有贷款,为什么平安银行查我的征信,查询原因是贷后管理

如果你有平安银行的信用卡,正常使用的话,平安银行是可以查看你征信进行贷后管理的,如果没有信用卡,也没有授权过征信查询平安银行擅自查询你个人征信是可以直接向银保监会进行投诉的,你是否有平安银行的信用卡或平安银行贷款,如果有的话没事,只是平安银行例行的贷后征信查询。对买房贷款无影响。
拓展资料
平安银行,全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一家跨区域经营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中国大陆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2335亿元,总资产近1.37万亿元,总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平安银行股份共计约26.84亿股,占比约52.38%,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在全中国各地设有34家分行,在香港设有代表处。
2012年1月,现平安银行的前身深圳发展银行收购平安保险集团旗下的深圳平安银行,收购完成后,深圳发展银行更名为新的平安银行,组建新的平安银行正式对外营业。2019年6月26日,平安银行等8家银行首批上线运行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
福建亚洲银行创建于1992年12月,作为响应政府在金融领域进行外商投资试点而成立的合资银行,由中国银行福建信托咨询公司与香港中亚财务有限公司合资创办的福建亚洲银行共同创立,1993年6月26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正式开业。
2003年12月29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平安保险集团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HSBC)一起正式收购福建亚洲银行100%股份。
根据收购协议,汇丰银行将斥资不超过2000万美元收购福建亚洲银行50%的股权;平安保险集团通过旗下的平安信托投资公司,收购余下的50%股权。其后,平安保险集团继续向福建亚洲银行再注入2300万美元,从而使注入资金总额增至5000万美元,持有福建亚洲银行73%股份,汇丰银行持有的股权稀释至27%。 此次收购,平安信托的成本是4300万美元,按当时汇率计算合计人民币3.56亿。

C. 投资平安信托到期后,强行延期两年,是否违规

这个你购买的合同里面有,里面有没有逾期风险。如果合同里面有规定能够延期的话,那就不算违规。不过,依然同情亲。这样的事情比较少见。一般延期半年处理资产还能接受,2年就太长了

D. 平安信托中低风险可靠吗

不可靠。
平安信托理财产品风险不小,购买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
除此之外,业务操作过程中,无论是开设账户,还是领取存单以及办理解付手续,平安信托内部人员均有违规之处。

E. 信托项目的风控措施主要有抵押质押担保结构化设计还有什么

1、收益率
收益率是信托产品的基本要素,信托产品的收益率是指信托合同中约定的该信托产品受益人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率。由于信托产品不能承诺保底收益,因此信托公司通常以预期收益率的形式向投资者展示产品收益水平。以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一般情况下投资人的预期收益加上受托人信托报酬、银行保管费、财务顾问费等信托费用后的总和即为融资方承担的总融资成本。
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主要受市场资金面、政府监管力度及产品本身情况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资金面松紧。投资者可以根据同期银行间拆借利率和国债利率水平来判断资金面松紧。一般来说,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与市场变动是同步的,如果市场资金面宽松,企业融资渠道多样化,融资利率就会下降,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也会下降;如果市场资金面紧张,企业融资渠道变窄,融资成本则会上升,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也会上升。
(2)产品自身特征,包括信托期限、投资领域、资金运用方式、项目综合风险等。关于信托期限,一般来说项目期限越长,则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越高,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理,可以理解为投资者投资期限越长,承受的流动性风险就越大,相应要求的收益率也就越高。关于投资领域,通常情况下投资于房地产、矿产等高利润行业的信托项目收益较高,而基础设施信托项目、证券投资类、阳光私募类信托项目收益率相对较低。资金运用方式上,同一项目如果采用股权或权益投资的信托方式,则会给出较高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对于项目综合风险,一般需要结合融资方实力、风控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项目的综合风险越高则信托预期收益率也会相应越高。
2、产品期限
产品期限是信托产品另一个基本要素,信托产品的期限是指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成立日至信托终止日之间的时间长度,一般在信托合同中体现为一个固定的期限。有的期限是以“M年+N年”的形式出现,通常是指在信托存续期限达到M年时,如果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延期条件(比如信托财产未完全变现),信托则可延期N年。信托产品期限与投资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即为信托产品的信托期限,但是对于设置开放期且开放期内可以申购赎回的信托产品,投资期限则可能会短于信托期限。比如一个信托项目信托期限是3年,在信托计划每满1年开放,则投资该信托计划的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可能为1年、2年、3年。
信托经理在设计信托产品期限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资金需求方的需要。目前市场上大部分信托项目为类固定收益类产品,通常为项目导向型,不同类型的项目资金周转时间不同,因此对融资期限的需求也就不同。一般来说,PE类项目及基础设施类项目的期限较长,房地产开发项目次之。另外,资金需求方的资金调度能力和再融资渠道也会影响产品期限的设计。
(2)监管要求。如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不少于一年。
(3)投资者偏好。由于时间越长,未来的不确定性越大,投资者一般偏好中短期的投资项目,因此信托期限大多数在2年半之内。当然,不同地区的投资者风险偏好不同,如一些中小城市的部分投资者可以承受期限较长的信托产品。由于不同投资者对期限的偏好不同,所以信托产品的期限设计会影响到投资者的数量、多样性和市场集中度,进而影响到产品流动性。因此信托经理在设计信托产品期限时也会重点考虑投资者偏好。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期限一般在1-3年,比较适合希望通过中期投资获得稳定收益的理财客户。
信托期限作为信托产品投资的重要考虑要素,与其他要素之间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的。从投资者角度考虑,选择一个理财产品是在综合考虑其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后作出的选择。由于目前市场上没有活跃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市场,因此影响信托产品流动性的主要因素即为信托期限。在没有设置开放期的信托产品中,信托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差,但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率一般会相对较高。而信托产品的安全性是与流动性成反比的,信托期限越长,其未来面临的不确定性越大,信托产品面临的风险也会越大,安全性就会相对降低。当然除此之外,信托产品的安全性还需综合考虑产品类型、风控措施等方面。
交易结构要素更多地体现在信托经理进行产品设计的前期思路中,而风险控制措施要素则贯穿于信托产品设计和运行的始终。
3、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是对信托期限、收益率、资金运用方式、投资领域、风控措施等各个信托产品要素的架构和组合。我们可以形象的把交易结构理解成是把信托产品的“人、物、事”连接起来的机制。“人”即为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物”即为信托财产,其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同时由于资金运用方式不同也有所区别;“事”即为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如资金或财产权等)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并实现受益人信托利益的一系列行为。
不同类型的信托产品交易结构有所不同,笼统的说,资金信托的交易结构通常是指信托资金在进行投融资操作时的进入和退出方式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例如,股权质押信托交易结构是受托人将投资人(即委托人)交付的资金用于给融资方发放贷款,或者受让其持有的标的股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融资方于信托期限内或信托期限届满之时偿还信托本息,或者回购信托公司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同时,融资方或第三方以其持有的金融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为其到期还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又如,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的交易结构为委托人(分为优先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其投资于证券市场,由投资顾问进行投资管理,并通过预警、止损线的设置进行风险控制。结构化证券信托的受益人预期收益有差别,一般优先级受益人获得固定预期收益,次级受益人为优先级受益人的本金及收益提供补偿并分享超额收益。
财产权信托或者应收账款流动化模式多用于基础设施信托产品的设计,其交易结构为政府平台公司将承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生的对地方政府的应收账款信托给信托公司,成立财产权信托,同时信托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由合格投资者认购财产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交纳认购资金的合格投资者成为信托的认购人和受益人),信托公司将所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给平台公司。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由地方政府向信托公司支付应收账款,以实现项目的信托受益权。
通过一定要素的组合和架构,信托产品的基本结构就成型了。而要完成整个产品的设计和交易过程,在流程方面还需经过多个环节,包括前期项目论证、方案设计、信托文件拟制、审批、报备、相关合同签订、产品营销推介与资金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跟踪管理、收益分配、到期清算等各个阶段。
4、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措施是信托产品设计中的核心,信托项目风险控制贯穿项目审查、产品设计、到期兑付等从项目筛选到项目终止的各个阶段,如项目审查阶段通过遴选交易对手、尽职调查、中台独立审查进行风险控制;产品设计中通过抵押质押担保等手段及交易结构设计进行风险控制;信托到期后通过资管公司接盘、股东协调等措施应对可能的风险。
本节将要介绍的风险控制,是针对信托产品设计阶段通过抵押担保、结构化设计等手段来防范信托产品风险的措施。信托产品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如在贷款信托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市场风险是指未来市场价格(利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波动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如在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中表现为由于投资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可能导致信托财产价值波动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信托产品到期时信托财产不能够及时或者按照合理的价格进行变现的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违规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关于信用风险,主要采取担保的方式加以控制。根据《担保法》,法定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信托产品通常采用保证、抵押、质押这几种担保方式。主要包括:
(1)保证担保,通常为融资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为其做保证担保,或者是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于政信合作项目,近年来有地方政府向信托公司出具承诺函或者由同级人大出具将还款事宜列入财政预算的文件,以向信托公司提供“担保”,但由于政府机关不属于合格的担保主体,这种担保不具有法律效力。
(2)抵押、质押。常见的有房地产抵押、土地抵押、动产抵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通常打折比率较低,一般为评估价值的3到5折。房产和土地抵押是常见的不动产抵押,足额的不动产抵押是很多项目得以操作的核心保障措施。另外,动产和权利质押在信托产品的设计中也常有涉及,但动产质押最大的缺陷在于其可移动性和难以控制,部分抵押物变现能力较差且折旧较快;担保法中规定的权利质押,在信托公司近几年的实际操作中几乎都有涉及,上市公司股票变现能力较强常成为质押标的,另外未上市公司股权、应收账款、各种收费权也成为质押物。
关于市场风险,如在信托产品中,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通常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此类产品在风险控制措施上,主要采取结构化设计、预警点及止损点设置、分散投资等方式来控制风险。具体包括:
(1)结构化设置,结构化证券信托的受益人通常有两种不同的受益主体,即优先级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优先级受益人认购优先级信托单位,获取固定的预期收益率,有些获取少部分浮动收益率,优先级受益人一般为普通投资者;而次级受益人认购次级信托单位,获取剩余超额浮动收益,一般由私募机构等投资顾问充当,其按一定比例认购的信托资金作为保底资金,如果发生亏损,这部分资金将首先承担亏损。
(2)预警、止损,一般来说预警线是在全覆盖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以给次级受益人追加保证金的时间,止损线一般覆盖优先受益人的全部信托利益及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净值进行实时监测,在触及预警、止损点时分别进行补充保证金提醒或平仓操作。
(3)分散投资,证券信托一般通过投资比例、范围的限制及逐日盯市制度来实现分散投资,以规避由于个别证券价格下跌导致的非系统风险。
关于流动性风险,通常采取到期控制或封闭运作方式控制现金流。如艺术品信托由于其到期处置时间较长,因此一般在信托计划到期前6个月或3个月就要求投资顾问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并且不得再买入新的艺术品。而一些权益投资类项目通常通过账户管理(或监管账户)进行现金回流控制。
关于操作风险的控制,信托公司通过严格制定业务流程、加强复核等方式来降低操作风险。不同类型的信托产品风险控制措施有所不同,但基本可以分为如下两类,增信措施和流程控制措施。增信措施是指能够增加现金流的措施,包括外部信用增级措施和内部信用增级措施,外部信用增级措施主要包括抵押、质押、担保等措施,内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对信托受益权的分层设计来实现。流程控制措施一般是为保证信托公司与交易对手约定的操作事项能够顺利执行而采取的措施,如强制执行公证、账户监管等措施。
5、流动性
前面两期介绍了信托产品收益率、期限、风控措施和交易结构四个基本要素,这几个要素可以认为是信托产品分析框架中的静态指标,下面探讨在产品诞生以后,受益人(投资者)如何将所持信托受益权变现,即所谓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问题。
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可以理解为投资者将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转换为现金资产的难易程度,可以用变现时的最大损失来衡量,变现时的损失越大,变现就越困难,则其流动性就越弱。从信托产品成立到终止的各个阶段,理论上信托受益权可以通过转让、赎回、终止分配或者质押贷款的方式转换为现金资产,从而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门槛高、收益高、风险较高、投资时间相对较长等特点是众多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印象。信托资金门槛大多在100万或300万,投资时长多在1年以上。数据显示,近三年发行的各类信托产品中,期限为1年以上(含1年)的信托产品占比达90%以上,2年以上占比接近一半。这意味着投资者认购大多数信托产品后,需要持有1年以上的时间才能收回本金及获得收益。通常而言,除证券类等少量信托产品可以中途赎回外,大部分信托产品流动性比其他金融产品差。无法快速盘活资产从而提高流动性一直是信托产品的一个“短板”,信托行业就此提出了众多解决方案,大致可以归结为信托产品结构设计和市场构建两个层面。
信托产品结构设计层面,可以在信托存续期间设置开放期,从而缩短投资者的投资期限,满足其流动性需求。如平安信托推出的平安财富·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1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产品有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2个月5个投资期限,产品投资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银行间债券以及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产品风险较低、收益高于同期限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流动性强、并且无固定管理费,适合有短期资金配置需求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这一类信托产品又被称为资金池信托产品,通过“期限错配、循环发行、汇集运作”,一方面实现了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一方面又能保证信托财产的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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