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民间融资是不是合法
民间融资在法律框架下通常被视为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间借贷合同只要满足三个条件就具备法律效力。这些条件分别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其意愿是自由且无任何强迫、误导的情况。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意味着借贷活动不得涉及非法目的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则是指借贷活动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
因此,只要民间融资活动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被认为是合法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民间融资合法,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资金安全、利息约定、还款能力等都需双方慎重考虑。此外,一些地方性或区域性民间融资可能还受到当地法律法规的特殊约束,因此在操作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贰』 什么是民间金融
如何给民间金融一个公正的“名分”,让它更好的为迅速发展的非公经济服务,是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专访全国政协委员王鹤龄、叶祥桃
民间金融的灰色面纱终于在去年被揭开了,2005年的夏天,央行明确将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进行“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试点。
自20世纪中叶以后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通过银行国有化的形式建立了国家垄断的金融体系,民间金融基本都处于地下,被定义为“非法”,既没纳入法律监管范围,更受不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民间金融问题近些年来一直是两会关注的热点之一,由于非公经济的迅速发展,如何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成了代表和委员们讨论的焦点。目前我国民间有很多的资金,各地的民间投资大部分都是靠民间集资,利息很高,月息一般在1%-2%,按年息算达到12%-24%,虽然银行的贷款年息要低得多,但是民间投资者借不到银行的钱,只能使用高利贷。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缺乏一个合理的体系,主要表现在大的太大,中小的太小,没有私人银行。
那么监管层、企业和人民应当如何正确的对待很可能成为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新的助推力的民间金融?怎样看待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更好的让民间资本发挥其作用?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应注意到哪些方面?带着这些问题,《法人》采访了一直关注着民间金融发展的全国政协委员王鹤龄(安徽省工商联会长)和叶祥桃(温州长城电器集团总裁)。
根源在于金融制度体系
《法人》:银行的贷款年息较目前存在的民间借贷利率低许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为何民间金融却依然能够保持顽强的生命力?“从银行借钱难”是许多人违反国家政策的参与民间借贷的最主要的原因么?
王:现在民间借贷受到越来越多需求者的青睐,特别是浙江、福建和广东等民间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由于国有银行服务滞后和民营银行的空缺,使一些资金进入了地下钱庄或“标会”。目前全国地下融资规模已超过了1万亿元之巨。民间借贷颇受青睐,融资规模趋大。分析原因,主要是一些国有银行对非国有企业较为惜贷;其次,目前银行执行的利率一直比非正式信贷市场低,使得不少民间资本在利益驱动下流入地下金融;第三,我国担保体系发育不良,抵押、质押担保等手续繁杂,一直困扰民间向金融机构融资。
叶:我们的金融制度体系有问题。尽管也实施了一些改革但市场化程度仍然很低,还是没有走出以往的计划经济模式。现有的价格管制,组织制度,法律法规,都给正规金融之外留下很多空间。所以民间金融的存在,首先要找我们制度本身的问题,不要怪别人,然后才是对我们的法律制度、市场制度、市场体系进行改进。民间金融能够在夹缝中生存下来,说明它本身就有市场。所以不应该套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去管死它,而是针对其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比如地下钱庄等,考虑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管理。随着市场的发展,正规金融体系远远不能满足整个经济发展的要求,就会出现一支新的金融体系,一些新的金融组织,或者一些新的金融形式,对这些新的东西,我们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应该及时调整。
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
《法人》:曾经被认为是非法的地下融资很可能在未来的几年内彻底地走到阳光下,对于地下融资的问题你怎么看?
王:资金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追求高额回报是其本性。而目前,一方面城乡个体农、工、商、贸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民营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旺盛,但是,从正规的金融机构又不能够借来资金,另一方面长期负利率的存在迫使资金从正规金融机构流出走向地下,去寻找高价格、高回报。
叶:目前民间的资金缺少合理的出路,只能到处乱窜,比如房地产市场、能源市场等。国家需要有相关的政策出台,让这些钱更合理地流动,既实现利益最大化,又对国家经济有益。地下融资目前确实存在问题,国家为什么说它是非法的,因为前前后后出了很多事情。比如南方的许多地下钱庄,利息比正规银行高一点,可有些人拿到这些钱就开始乱花。把钱拿过来后,数都不数,就用尺子量一下,这么高大概多少钱就开票。这样搞下去必定会乱的。
《法人》:对于地下融资问题的解决,你有何建议?
王:地下融资,危害很多。大量资金在体外循环,增加了宏观调控难度,甚至加剧局部经济过热。另外,地下金融缺少必要的法规约束,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都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其潜在市场风险巨大。近年一些地方发生的非法集资金融大案即是明证。因此,要逐步全面放开利率管制,通过利率浮动政策的杠杆,调节资金的供求平衡。这样,地下融资的空间将逐渐缩小,走向消亡。为解决地下融资问题,建议在加大对地下融资打击力度、改革监管模式与理念的同时,必须加快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与担保形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合情、合理、合法
《法人》:去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第5条款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这是对发展民营金融的再次肯定。你认为应如何看待?是否会产生合法的从事民间金融服务的新行业?
王:《意见》对切实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做了探索,我们要全面把握它的核心内容和精神实质。第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第二,改善金融服务,加大财税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一直存在自有资金短缺、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发展受到很大制约。这样一来,民间金融就没有必要再生存于地下了。是否会产生新的行业目前形势还不明朗,需要等待国家监管层的调控政策。但可以肯定民间金融会因此而受益。
叶:规范的民间融资渠道应该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护,可以出台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由政府指定的部门加以监管。我有一个基本观点,就是现在发展民间金融不是尽快地推出多少民营金融企业,最重要的在于民资应获得与外资进入中国金融机构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我建议由政府出面加以组织协调,把民间资本导入资金缺口较大,但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投资项目上,如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产品开发、能源、物流等等,从而让民间资金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发挥更大的作用。
『叁』 民间融资合法吗
一、民间融资合法吗
1、民间融资合法。民间融资是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融资的流程是怎样的
1、投融资办理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等文件;
2、审批机关在接到投融资办理申请文件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3、审批机关进行投融资申请审核;
4、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投融资办理企业按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办理完成。
『肆』 民间融资的合法化
民间融资合法化
世界有20多个国家仿效格莱珉银行模式建立了自己的农村信贷体系,为农民脱贫致富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金融渠道。由此想起中国,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包括小额信贷业务在内的民间融资还处于一种半公开的状态。而新农村建设的一个支撑点,就是要有金融的支持。
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提供的资料显示,2003年,我国农户的融资来源中,平均而言,来自银行的比例为13.89%,来自农村信用社的比例为18.90%,而来自民间私人借贷的比例则高达65.97%。 民间借贷活跃,说明其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
在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这种需求的情况下,允许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机构公开化和合法化,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可以填补我国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的短缺, 为中小企业提供合法的融资渠道,满足其发展需要。我国的国有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约为40%,但其贷款约占合法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80%;非国有部门 的经济增长贡献率大约为60%,其贷款却只占到合法金融机构贷款的不到20%,因此,发展民间金融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有效途径。其次,这也是扩大民间 投资渠道的一种明智选择。民间资本已成为我国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我国迫切需有新的金融组织来为私人资本寻找出路,而我国现有的金 融组织大多存在着创值能力低或风险太大的问题,资金回报率低,资金安全得不到保证。再次,民间融资的合法化不仅有利于规范和监管民间金融机构的运作,防止 坑蒙拐骗的现象发生;还有利于民间金融市场按经济规律运行和开展竞争,防止高利贷的产生;同时也有利于国家有关部门了解民间资本的流动。
民间融资之所以长期得不到“正名”的一个主要因素,是金融当局担心放开民间融资会出现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的事情。一般来说,民间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 金融机构面对的是数量庞大、高度分散、经营规模狭小、对贷款额度需求不大且缺乏担保和抵押品的农户,这就决定了现有正规金融机构给农户融资的交易费用相对 较高。另外,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强、周期长、受自然资源和自然灾害的影响严重,农民收入总体水平低且波动性大,也增加了融资的风险。
金融当局的这种担心虽有一定道理,在一些地方的地下钱庄确也出现过高息揽存或者放高利贷的情形,但有关研究以及温州的农村信用社存款浮动利率改革结果表 明,只要存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且产权明晰,产权主体到位,高息揽存等现象就不会成大气候,因为高息揽存导致金融机构成本大幅增大,从而也导致其放贷压 力剧增,反而不能获得其生存所需要的存贷利差。
据世界银行的统计分析,过去40多年中,在很多国家,政府引导正规的金融机构向民间提供贷款几乎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更为切实可行的策略是,国家放松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内生于民营经济的金融机构的产生。
中国缺乏一个完整的、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系统。大银行太大,无法顾及中小企业的贷款;小银行又太少,远远满足不了需求。对此,我们一方面 要改造银行的管理体制,另一方面要开放民间金融。鼓励和支持发展非国有民间银行和民间投资机构,通过非国有或民营经济的发展,化解存量风险,提高整体经济 增长质量和效率。
所以,当务之急是应该将实际存在的民间金融合法化,深入探索适合民间金融发展的监管机制。首先,要从法律上明 确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使亲友之间的借贷,农户之间的资金融通,合会、私人银行
等民间金融机构从地下转到地上。不能一看到风险问题就一关了之。事实上,民 间金融机构问题并不在于进入本身,而更多的则在于缺乏有效监督、规范。其次,允许民间金融更加灵活的利率浮动范围。民间金融本身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都很 高,并且一般都没有抵押,因此高成本高风险理应对应着较高的收益,民间金融利率高于国家金融利率是很正常的,不能都视为高利贷。
据悉根据央行的部署,在四川、山西、陕西、贵州四省,已在进行民间资本的信贷试点,上述试点给人们传达了一个信息:国家将给民间融资一定的生长空间。或许用不了多久,我们就能看到一种经过检验的民间金融机构和民间融资形式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