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托的收益是固定的吗
只有“固定收益类信托”的“预期年华收益率”是固定的
Ⅱ 保险金进信托,保险公司能不能保底
是可以承诺的:1、各家保险公司的保底利率是有差别的,比如有的保险公司的保底利率是1.75%、有的是2.5%,目前此类产品的保底利率上限是 3%,就是说保底利率最高也就是3%2、注意分清楚结算利率和保底利率。结算利率是当下万能账户的实际利率,现在大部分在4%-5%。结算利率是浮动的,像去年之前的结算利率可能达到6%,但是总体来说现在是利率下行的趋势,切记结算利率不能代表将来。3、存入万能账户的钱是有手续费的。每一笔钱进入万能账户时都要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有的保险公司是2%,有的保险公司是1%。而在保单满5年后,有的保险公司会把前期收的手续费以持续奖金的方式返还回来,需要看清楚的是全部返还还是返还一部分,这里可能有1个点的差别哦,存入的金额大了,这一个点也是不少钱呢。
拓展资料:
年金险保底利率是什么,高好还是低好:1、万能账户的收益率是一个预期值,不是一个确定值。保底利率又叫最低保证利率,是万能险中万能账户的两大利率之一。 保险姓保,为了锁定收益的波动性范围,给万能账户设定了一个确定的底线,这个底线就是保底利率,意味着无论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如何,万能账户给投资者结算的利率都不能低于这个保底利率。2、这也是保险产品区别其他投资理财产品非常重要的特点,不但能保证本金的绝对安全,还能长期锁定一个固定的收益率。3、在实际产品的比较中,是保底利率重要还是万能账户利率重要呢?同等万能账户利率的情况下,保底利率当然越高越好。因为保底利率越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风险就越小,收益也越有保障
Ⅲ 信托产品包含了哪些要素
收益率、产品期限、交易结构、风险控制措施、流动性。
收益率:
收益率是信托产品的基本要素,信托产品的收益率是指信托合同中约定的该信托产品受益人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率。
由于信托产品不能承诺保底收益,因此信托公司通常以预期收益率的形式向投资者展示产品收益水平。
以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一般情况下投资人的预期收益加上受托人信托报酬、银行保管费、财务顾问费等信托费用后的总和即为融资方承担的总融资成本。
产品期限:
产品期限是信托产品另一个基本要素,信托产品的期限是指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成立日至信托终止日之间的时间长度,一般在信托合同中体现为一个固定的期限。
有的期限是以“M年+N年”的形式出现,通常是指在信托存续期限达到M年时,如果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延期条件(比如信托财产未完全变现),信托则可延期N年。
信托产品期限与投资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即为信托产品的信托期限,但是对于设置开放期且开放期内可以申购赎回的信托产品,投资期限则可能会短于信托期限。
比如一个信托项目信托期限是3年,在信托计划每满1年开放,则投资该信托计划的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可能为1年、2年、3年。
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是对信托期限、收益率、资金运用方式、投资领域、风控措施等各个信托产品要素的架构和组合。
我们可以形象的把交易结构理解成是把信托产品的“人、物、事”连接起来的机制。
“人”即为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物”即为信托财产,其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同时由于资金运用方式不同也有所区别。
“事”即为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如资金或财产权等)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并实现受益人信托利益的一系列行为。
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措施是信托产品设计中的核心,信托项目风险控制贯穿项目审查、产品设计、到期兑付等从项目筛选到项目终止的各个阶段。
如项目审查阶段通过遴选交易对手、尽职调查、中台独立审查进行风险控制;产品设计中通过抵押质押担保等手段及交易结构设计进行风险控制。
信托到期后通过资管公司接盘、股东协调等措施应对可能的风险。
流动性:
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可以理解为投资者将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转换为现金资产的难易程度,可以用变现时的最大损失来衡量,变现时的损失越大,变现就越困难,则其流动性就越弱。
从信托产品成立到终止的各个阶段,理论上信托受益权可以通过转让、赎回、终止分配或者质押贷款的方式转换为现金资产,从而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信托产品是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不同的特点。各个信托品种在风险和收益潜力方面可能会有很大的分别。
贷款信托是指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信托方式。这种类型的信托产品,是数量最多的一种。
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
采取贷款方式进行投资,使得这类信托产品在收益风险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项目的收益是封顶的。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这意味着委托人的收益高限是贷款利率,而且面临着信托公司提取管理费用,可能对这一收益产生抵扣。
不同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直接影响着投资人的收益。
其次,尽管信托公司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挑选了相关的项目进行贷款,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只能依赖对信托公司的信任。
而信托公司整顿完毕,自身的信誉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贷款的信用风险必须通过外部机制来控制。
所以信托的风险控制对投资人来说是重要的,首先要了解和判断是否对此投资。
权益信托类:
这一类型的信托产品,是通过对能带来现金流的权益设置信托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其突出优点就是实现了公司无形资产的变现,从而加快了权益拥有公司资金的周转。
实现了不同成长性资产的置换,有利于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资机会,迅速介入,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融资租赁信托:
信托公司以设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将其运用于融资租赁业务,通过严格专业化、流程化的管理,通过定期收取租金,实现信托收益,为社会投资人提供安全、稳定回报的理财回报。
不动产信托:
土地与地上或地下的各种建筑设施统称为不动产。现行一般投入房地产开发类企业较多。
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新办法”)一年多以来,我国信托业迈上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突出表现在信托产品创新十分活跃,可以说信托行业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信托产品也有先前的较单一类品种,向创新之路迈进。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信托产品
Ⅳ 信托产品包含了哪些要素
收益率、产品期限、交易结构、风险控制措施、流动性。
收益率:
收益率是信托产品的基本要素,信托产品的收益率是指信托合同中约定的该信托产品受益人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率。
由于信托产品不能承诺保底收益,因此信托公司通常以预期收益率的形式向投资者展示产品收益水平。
以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一般情况下投资人的预期收益加上受托人信托报酬、银行保管费、财务顾问费等信托费用后的总和即为融资方承担的总融资成本。
产品期限:
产品期限是信托产品另一个基本要素,信托产品的期限是指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成立日至信托终止日之间的时间长度,一般在信托合同中体现为一个固定的期限。
有的期限是以“M年+N年”的形式出现,通常是指在信托存续期限达到M年时,如果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延期条件(比如信托财产未完全变现),信托则可延期N年。
信托产品期限与投资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即为信托产品的信托期限,但是对于设置开放期且开放期内可以申购赎回的信托产品,投资期限则可能会短于信托期限。
比如一个信托项目信托期限是3年,在信托计划每满1年开放,则投资该信托计划的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可能为1年、2年、3年。
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是对信托期限、收益率、资金运用方式、投资领域、风控措施等各个信托产品要素的架构和组合。
我们可以形象的把交易结构理解成是把信托产品的“人、物、事”连接起来的机制。
“人”即为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物”即为信托财产,其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同时由于资金运用方式不同也有所区别。
“事”即为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如资金或财产权等)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并实现受益人信托利益的一系列行为。
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措施是信托产品设计中的核心,信托项目风险控制贯穿项目审查、产品设计、到期兑付等从项目筛选到项目终止的各个阶段。
如项目审查阶段通过遴选交易对手、尽职调查、中台独立审查进行风险控制;产品设计中通过抵押质押担保等手段及交易结构设计进行风险控制。
信托到期后通过资管公司接盘、股东协调等措施应对可能的风险。
流动性:
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可以理解为投资者将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转换为现金资产的难易程度,可以用变现时的最大损失来衡量,变现时的损失越大,变现就越困难,则其流动性就越弱。
从信托产品成立到终止的各个阶段,理论上信托受益权可以通过转让、赎回、终止分配或者质押贷款的方式转换为现金资产,从而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信托产品是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不同的特点。各个信托品种在风险和收益潜力方面可能会有很大的分别。
贷款信托是指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信托方式。这种类型的信托产品,是数量最多的一种。
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
采取贷款方式进行投资,使得这类信托产品在收益风险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项目的收益是封顶的。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这意味着委托人的收益高限是贷款利率,而且面临着信托公司提取管理费用,可能对这一收益产生抵扣。
不同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直接影响着投资人的收益。
其次,尽管信托公司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挑选了相关的项目进行贷款,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只能依赖对信托公司的信任。
而信托公司整顿完毕,自身的信誉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贷款的信用风险必须通过外部机制来控制。
所以信托的风险控制对投资人来说是重要的,首先要了解和判断是否对此投资。
权益信托类:
这一类型的信托产品,是通过对能带来现金流的权益设置信托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其突出优点就是实现了公司无形资产的变现,从而加快了权益拥有公司资金的周转。
实现了不同成长性资产的置换,有利于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资机会,迅速介入,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融资租赁信托:
信托公司以设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将其运用于融资租赁业务,通过严格专业化、流程化的管理,通过定期收取租金,实现信托收益,为社会投资人提供安全、稳定回报的理财回报。
不动产信托:
土地与地上或地下的各种建筑设施统称为不动产。现行一般投入房地产开发类企业较多。
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新办法”)一年多以来,我国信托业迈上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突出表现在信托产品创新十分活跃,可以说信托行业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信托产品也有先前的较单一类品种,向创新之路迈进。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信托产品
Ⅳ 信托产品收益好,但是为什么大家都不了解信托呢而且周围也没人买信托~
信托产品中,固定收益型信托产品,一般年化收益为10%-13%;这种是抵押贷款,比如中信信托发行的产品,基本抵押率40%以下,这种很安全,可以说是保底保收益。
因为信托产品属于高端理财产品,银监会规定,门槛是100万以上,所以,信托经理平时联系信民都只找有钱人,不像公募基金,几千块钱也可以买,所以很多人知道基金,却不知道信托,对信托也不了解。
信托和公募基金管理资金规模差不多,都是4-5万亿,不过区别是,2011年,公募基金帮助全国基民亏损了5000亿左右;而信托,2011年帮助信民赚了5000亿左右,区别很大吧。
Ⅵ 政策允许保险公司可以承诺保底收益吗
1.是可以允许承诺的哦,所有保险公司承诺的保底收益,一般最高也不会超过2.5%。所谓的保低收益,仅指投资帐户,而所缴保费要扣除保障成本和初始费后剩余才进入投资帐户的,然而前五年扣除费用(初始费)是很高的,也就是第六年才是有效投资的开始,因此一般至少需要十年以上持续投资才显效果,而且是时间越长久才越有价值。
2.银行理财产品有保证收益类和非保证收益类,你问的应该是保证收益类的。你把钱存入银行一定时间,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你承诺支付保底收益,这部分收益一定会给你的,还应有一部分收益视银行资金运作情况,给你的钱也许多也许少,不是固定的。
3.“保底收益”条款的协议:该条款因违反《证券法》有关不得受理全权委托和禁止券商对证券投资收益作出承诺的规定而无效,但合同条款的部分无效并不当然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因此不能因“保底收益”条款的无效来否认委托理财协议的效力; 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其与上市公司或其他委托人就委托理财则形成信托关系,随着《信托法》的实施,凡符合《信托法》要求的委托理财协议不能否认它的效力。
拓展资料:
1.保底条款,指在合同中约定的无论是否亏损一方享有固定回报的内容,常见于联营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关于保底条款的效力,目前,对一些特定的合同类型中的保底条款的效力有规定,没有关于保底条款效力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合同的多样性也不允许一概而论地对其效力作出规定。实践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也不同。
(1)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无效
合伙协议是合同的一种,但因合伙相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故应优先适应特别法。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个人合伙,如果参照该条的精神,个人合伙也不得约定部分合伙人承担合伙组织的全部亏损,即不应当有合伙人不承担合伙组织亏损。合伙的特点之一是“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法律允许约定承担亏损的比例,但不能是“零比例”。
(2)联营合同中保底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1月12 日《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首次对保底条款效力作了规定,第四条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因为: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应当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有保底条款的联营,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企业间不得拆借资金的金融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