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么是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中被当作独立核算对象的企业或组织。会计主体的独立性表明,会计核算应当以特定的经济实体为对象,独立地反映其资金运动情况。
会计主体在法律上或经济上独立,拥有自己的资产、负债和权益,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可预见的未来内,会计主体不会破产清算,而是会继续经营下去。会计主体确定了会计核算的范围,明确哪些交易和事项应该包括在内,哪些不应该包括在内。会计主体的信息主要是为了满足外部使用者的需求,如投资者、债权人等,同时也服务于内部管理需要。
会计主体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包括法人会计主体、非法人会计主体和特殊目的会计主体。法人会计主体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非法人会计主体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仍然需要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的单位,如分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会计主体指为了特定目的而设立的会计主体,如信托基金、投资组合等。
会计主体的重要性体现在明确责任、提供决策依据、遵守法规和促进透明度等方面。会计主体的独立性有助于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便于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会计主体提供的财务信息是企业管理层和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会计主体必须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通过会计主体的财务报告,可以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和公众的信心。
会计主体是会计假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会计假设(如持续经营、货币计量、会计期间)共同构成了会计核算的基础。这些假设为会计信息的生成提供了框架,使得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和一致性。
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主体的概念指导着会计人员如何选择和记录交易事项,以及如何编制财务报表。例如,在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识别并排除内部交易的影响,以确保合并后的报表能够真实反映集团的整体财务状况。
会计主体是会计理论和实务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界定了会计核算的对象和范围,为会计信息的生成提供了基础。理解和掌握会计主体的原则对于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至关重要。
『贰』 信托费用的信托费用的具体确认方法
(一)信托费用的第一阶段确认——所属账户
信托费用承担主体的分割,导致信托费用要素确认的特殊性,即部分信托费用纳入信托会计,其余部分的信托费用纳入信托机构。产生这一现象的本质原因是:信托会计不是信托投资公司会计或其他信托从业者会计,而是信托业务会计。信托业务会计的主体为信托业务。
1.信托会计就信托费用和信托损失核算所设计的账户。信托会计应设计一级科目“信托产品成本”和“信托营业外支出”,核算信托成本与受托人无过错发生的信托损失, 其中“信托产品成本”可按信托产品设计费用、执行费用、终止费用、受托人佣金或手续费、税金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或开设多栏式账页,“信托营业外支出”可按损失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一般来讲,信托产品成本应按照信托产品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但由于信托会计的特殊性,信托机构应就每一信托产品单独核算,按信托产品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没有意义。
2.信托机构就信托费用和信托损失核算所设计的账户。信托机构除核算固有业务收支项目外,还应核算与信托业务相关的事项,应增加“信托管理费用”一级科目或作为“管理费用”的明细科目,专门用来反映信托机构由于接受信托而发生的、不应由信托会计主体承担的费用。此外应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下,增加“信托损失”,以反映因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发生的信托损失。
(二)信托费用的第二阶段确认——报表中的列报
1.信托费用在信托利润表的列报项目与方式。财政部2003年1月6日下发的 发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中,信托业务利润表中第二部分“信托费用”的列报包托资料印刷费、代理发行费、审计评级费、律师费、信托税费、卖出回购证券利息、其他费用。《征求意见稿》下发后,大多数信托从业者参照它对信托业务进行单独的核算,并依照它提供的报表内容、格式进行信息报送。但按费用具体内容列报信托费用的方式,难以清楚界定应由信托会计主体承担的信托费用范畴。笔者建议,信托利润表可按以下项目列报:①信托收入(具体项目略);②信托成本,包括:信托产品设计费用、信托产品执行费用、信托产品终止费用、受托人佣金或手续费、信托税金五部分;③信托损失;④信托收益。各项目的关系为:信托收入一信托成本一信托损失=信托收益。
2.信托费用在信托机构利润表的列报项目与方式。信托机构从事信托业务所发生的信托管理费用应该和取得的信托佣金或手续费收入配合比较,以计算信托净收益。建议在信托机构利润表增加单独列报的信托业务手续费收入和信托管理费用项目。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的信托业务是其主营业务之一,应单独列报,设计为“主营业务收入”下的单独项目“信托佣金或手续费收入”和“主营业务支出”中的单独项目“信托管理费用”;其他信托从业者所从事的信托业务是附营业务,可将信托业务净收入并入“其他业务利润”项目。
『叁』 信托报酬法律相关规定
信托报酬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明确指出,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获取报酬。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可以规定受托人的报酬事项。当信托终止,若信托报酬未按约定支付,受托人有权保留信托财产或向财产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详细说明,信托合同应包含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事项。信托投资公司依据约定以手续费或佣金形式收取报酬。
信托报酬的承担主体并非固定的。法律法规虽未明确要求信托财产承担报酬,但信托报酬的支付方并非总是受托人的信托会计主体。实际上,信托报酬可能并不由信托财产承担,而是可以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即便信托文件未指定受益人为报酬支付人,一旦信托终止而报酬未支付,受益人仍需承担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