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融信托 实际控制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原公诉人。
武汉日日夜夜(原审被告人武汉日日夜夜)徐,案发前为中融民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武汉日日夜夜之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其中,武汉日日夜夜的被告人徐于2016年8元开始加入中融民心公司。2016年底后,12元在武汉作为实际负责人日夜参与公司整体经营管理,在武汉资本参与非法吸收、集资日夜20余万元。后来武汉市的日日夜夜被告人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扣押部分资产备案。案发后及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日夜在武汉支付了人民币926万元的备案款,同案被告人支付了人民币1405.5108万元的备案款。
判断:1。武汉市被告人徐日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二。被告武汉日夜责令徐退赔并集资参与武汉日夜的经济损失。3.冻结中国建设银行链家人才人力资源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尾号为0032的账户内存款、备案的31台电脑和116台服务器的变更价格、备案的23315108元,用于报销和集资参与武汉日夜经济损失。四。查封韩在山西省永济市城东楼(时代广场)、西楼的部分房产,依法处理。
武汉日日夜夜(原审被告人武汉日日夜夜)张案发前为中融民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17元,侏罗纪世界3,COVID-19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3日在袁被捕。他现在被关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日夜在武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在武汉日夜担任中融民心公司总裁,负责中融民心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亿元;武汉日日夜夜被告人张退赔人民币1100万元。
判断:1。被告人武汉市昼夜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武汉的日日夜夜(原审被告人,武汉的日日夜夜)刘,案发前为中融民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中心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于COVID-19侏罗纪世界3栋16元。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在23元被逮捕。他现在被关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武汉日日夜夜被告人刘作为中融民信公司风险管理中心经理,负责中融民信公司借用武汉日日夜夜信息的审核工作,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亿元;
判断:2。被告人武汉市昼夜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武汉日日夜夜(原审被告人武汉日日夜夜)耿某,案发前系中融民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元,侏罗纪世界3,COVID-19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3日在袁被捕。他现在被关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耿某日日夜夜在武汉,先后在销售服务部、综合经营部工作
原审被告人马某,案发前系民信金控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17元,侏罗纪世界3,COVID-19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刑事拘留。他于23日在被捕,27日被保释,快被告马某返还人民币30元整。
判断:5。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先后担任财富管理部经理、资产端负责人,负责公司业务经理考核,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亿元。被告马某某以20元人民币退付人民币10000元备案。
判断:4。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一、上诉武汉日日夜夜许的上诉理由是:
1元。他不是武汉日夜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只是名义上的董事,只负责公司的整改业务,不涉及公司其他内部业务,不控制资金去向;冠军联赛。原审判决认定犯罪的期间、数额错误;侏罗纪世界3。他在中融民信公司没有工资和其他利润;4。原句太重。
许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元。一审对徐的主观地位和作用认定错误,徐不是主犯;冠军联赛。原审判决认定徐犯罪数额200亿元,缺乏法律证据;侏罗纪世界3徐主观恶意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热衷慈善事业,对社会贡献突出,影响较大,积极退赔。他在武汉的日日夜夜赢得了很多投资人的理解,当初的量刑过重。
三中院判决依据:全部驳回。
经查,徐某及其辩护人在武汉日夜提出的关于徐某的地位和作用的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证人付某、翟某、王某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徐某自2016年12月起在武汉日夜担任中融民心公司最高决策权人,负责并参与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和财务审批。许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所以许及其
辩护人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犯罪数额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徐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其任职期间中融民信公司非法吸收资金的数额负责,原判系依据审计报告等在案证据综合认定徐某的犯罪数额,于法有据,故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依据和理由不足,本院均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已充分考虑到徐某具有积极退赔、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等量刑情节,在法定幅度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是:
1.其是挂名总裁,没有员工向其汇报工作,仅负责公司新研发的业务,不负责公司原有业务;2.对于公司吸收资金的模式,其既不知情亦未参与;3.其不是主犯;4.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综上,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
上诉人张某辩护人甘雨来的辩护意见是:1.张某是挂名总裁,并不分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业务,在公司一直强调合规经营,原判认定张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判认定张某参与非法吸收资金10亿余元证据不足;3.张某并未发挥主要作用,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主犯,适用法律错误;4.张某具有积极退赃、自首、认罪悔罪、所起作用较小等从宽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张某减轻处罚。
三中院评判意见:
1.关于上诉人张某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其在公司的地位和作用的认定问题
经查,在案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张某于2017年3月至12月任中融民信公司总裁,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并定期主持公司例会,听取各部门汇报工作,张某在明知中融民信公司开展的业务内容以及公司运营模式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参与并获取高额违法所得,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从张某在公司中所处的层级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看,对其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张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2.关于上诉人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经查,张某作为公司总裁,刘某作为公司风险管理中心经理,二人均应当对其任职期间中融民信公司非法吸收资金的数额负责,原判系依据审计报告等在案证据综合认定二人的犯罪数额,于法有据,故上诉人刘某及张某的辩护人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依据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三、上诉人刘某的上诉理由是:
其仅应当对其审批通过的融资项目所募集资金负责,原判认定犯罪数额有误,量刑过重。
三中院评判意见:经查,张某作为公司总裁,刘某作为公司风险管理中心经理,二人均应当对其任职期间中融民信公司非法吸收资金的数额负责,原判系依据审计报告等在案证据综合认定二人的犯罪数额,于法有据,故上诉人刘某及张某的辩护人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依据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四、上诉人耿某的上诉理由是:
其不负责公司客服部工作,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耿某辩护人贾永珍的辩护意见是:1.耿某并非中融民信公司核心成员,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2.耿某构成自首;3.耿某认罪认罚,已超额退缴违法所得,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原判量刑过重。
三中院评判意见:
关于上诉人耿某在公司任职情况的认定问题
经查,在案证人翟某、孟某、王某2的证言和同案犯供述相互印证,证明客服部属于运营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耿某作为运营管理中心副经理,负责公司客服工作,包括对客服人员进行工资等级评定、带领客服部员工解答客户对公司产品、经营内容和资金规模等问题的解答等内容,且客服部员工直接向耿某汇报工作,故上诉人耿某所提相关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
经查,原判依据各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及其各自具有的退赃、自首、从犯等量刑情节,在法定幅度内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故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认为本案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裁定如下:驳回张某、刘某、耿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媛
审 判 员 刘 泽
审 判 员 王海广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于晓航
书 记 员 丁依娜
上诉法院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直接了当的结合查明事实进行评价。本案上诉法官对以下四个问题进行针对性评价,也为我们了解北京三中院对非吸案件的焦点问题如何回应有所裨益。 事有所疑,必有明答,也是目前判决书释法说理的导向。本案四个关键问题得到了回应,也为以后主犯地位的确立、犯罪金额的确定、任职情况的确认和量刑问题做了裁判指引。
1.关于上诉人徐某、张某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其在公司的地位和作用的认定问题
2.关于上诉人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3.关于上诉人耿某在公司任职情况的认定问题
4.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
相关问答:2021年中融民信有新消息吗
中融民信在2018年5月7日下午被查封总部,而且北京经侦部门已经介入此案,在北京总部被调查之时,上海公司也被调查了,不过目前除了两个领导之外其余人都被放出来了。但是目前还没有确实消息传出,还要密切关注后续。B. 中融信托十大股东
中融信托十大股东包括:
1.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公司:持有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483,633,777股,占比4.6%。
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中融信托股份有限公司377,766,667股,占比约4%。
3.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融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83,333,334股,占比约2.7%。
4.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持有中融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29,500,000股,占比约2.2%。
5.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融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86,955,778股,占比约1.8%。
6. 融氏家族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中融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85,655,778股,占比约1.8%。
7.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中融信托股份有限公司4897533股。
此外,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融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融联信投资)占比较小的股权。
至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还需查阅最新的公司公告或者官方文件。这些信息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
C. 中融基金整体规模怎么样基金经理经验如何
中融融安混合基金的股票仓位发生了重大变化,重仓位留存率较低,行业重仓位在季度间进行了较大调整。基金经理似乎更关注时机选择策略,但在过去两年中,他们的整体表现一直不佳。此外,香港股市过去两年表现不佳,不如A股市场好,而上海中荣香港深圳大学的消费也受到影响。基吵胡此金公司更换高管和基金经理是很常见的。与国外相比,国内基金经理的平均服务时间相对较短。在观察基金公司的人事变动时,我们经常会发现,高管和基金经理在行业内外流动。
在许多情况下,频繁更换高级管理层并非坏事。一方面,这表明该公司已对升迅其业务进行了重新梳理。公司高层管理团队梳理后,将在新任总经理和高层管理团队的领导下,帮助公司提高整体效率。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基金公司仍处于蓬勃做键发展和快速成长时期,因此存在更多的机会和人员流动,这也是一种良性变化。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随着资产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基金行业的高级管理团队不断壮大,并呈现出高频变动的趋势。
D. 中融汇信期货靠谱吗
靠谱。融汇信期货创立时间比较早,目前各方面都比较完善。中融汇信期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融汇信”)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3亿元,系国内四家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上海国际能源中心会员,具有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资格。 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青岛、北京、上海、杭州、济南、赤峰、烟台、成都、苏州、合肥等地设有分支机构,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有风险管理子公司汇信融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公司隶属于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托强大的股东背景和集团化优势,秉承“天道酬勤”的企业文化,致力于发展成为具备交易投资与风险管理核心竞争能力的期货衍生品专业提供商。
拓展资料
公司特色
1.研究
中融汇信研究中心由金融衍生品研究组、原油能源研究组、工业品研究组和农产品研究组的四个研究团队组成,研究范围涵盖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等十几个活跃品种,为投资者提供更全面的市场分析。研究团队高级研究员均拥有近十年期货研究经验,多次获得优秀分析师奖项。提供衍生品信息服务、产业服务、投资产品和专业工具等常规研究报告和应用型报告专业金融资讯服务,满足不同客户投资需求,融汇信托、期货、证券、银行等多方位资源,竭诚打造国内最专业的研究机构。
2.技术
中融汇信目前采用了金仕达期货交易管理系统V6.0,用于国内三家商品期货交易和中国金融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在金仕达系统基础上,目前可以向客户提供多种交易操作
工具:如一键通、闪电手、金仕达快枪手等。银期系统开通了工、农、建、交等4家国内主要银行的转账业务,方便了投资者资金的划转调拨。为客户提供2条电信、1条联通线路的网上交易通道,增强了互联网通道的抗风险能力。中融汇信为客户提供文华财经、澎博博易大师2套行情系统,每套行情系统均采用电信、联通双服务器模式。
2011年6月,中融汇信投资近千万,建成国内一流的主机房,并于7月正式投入运营,形成自建机房为主,托管机房为辅的双重交易系统保障,进一步提高了整个信息系统服务客户的可靠性,为后续客服信息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E. 大家买过中融信托公司的理财产品吗有没有风险啊
信托理财大部分固定收益,是有保障的,不过起始资金比较高,这家公司还是正规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不过杭州有没有分公司就不知道了,你可以找一些第三方,看看有没有代理他们公司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