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叫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融资性贸易”,实践中又被惯常称为“贸易型融资”、“供应链金融”,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
“融资性贸易”从2014年以来显现极大的风险,多地政府国资委部门都非常重视融资性贸易带来的风险,广东省曾明确禁止国有企业从事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
2015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就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防控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数家大型中央企业参与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的研讨,再次表明的国资监管部门对该问题的重视。
(1)针对融资性贸易业务审计建议扩展阅读:
“融资性贸易”的骗局
融资性贸易本质上是以融资为目的的虚假贸易。在逻各斯和中民飞的案件中,整个贸易链条甚至只有资金流和票据流,而没有货物流,脱实向虚,造成金融空转,严重违反中央政策。
早在2014年出台的《关于推进广东省属商贸业务风险防控及企业转型创新的指导意见》就明确规定,以借出资金赚取息差为目的的融资性贸易业务要限期清退,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要坚决禁止。
融资性贸易也引起了国资委的高度关注。2015年下半年,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共同完成了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防控及管理课题报告,对国内融资性贸易的发展现状、产生纠纷的原因和特点以及融资性贸易的参与主体及主要形式进行了分析。
国资委对国企参与融资性贸易明令禁止。2017年两会期间,国资委主任肖亚庆指出,将严格控制盲目投资,单纯为了扩大规模,特别是融资性贸易要严格禁止。
2017年7月19日,国资委召开会议再次重申:违规融资性贸易要坚持“零容忍”,坚决严肃整治。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处理企业新发生的融资性贸易损失事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责问责。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融资性贸易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融资性贸易”骗局重重 信用证“黑金”利益链调查
② 贸易融资业务有哪些_贸易融资的内在本质:封闭性和自偿性
摘要:近年来,贸易融资逐渐成为各家银行业务布局中的重要板块。本文探讨了贸易融资的业务内在本质,分析了贸易融资业务与传统贷款业务的区别,并就银行把控贸易真实性和操作风险提出了可行性的操作建议。
关键词:贸易融资 封闭性 自偿性
1.贸易融资概念解析
根据被称为银行业“基本法”的《巴塞尔协议》的第244条,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如原油、金属、谷物等)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融资。对于这种融资,借款人一般是把商品销售收入作为主要的还款来源,核心风险在于借款人安排交易的能力和银行的控制能力。
贸易融资其理论根据是20世纪60年代的商业贷款理论,即真实票据理论或自动清偿理论。银行发行短期的与商品周转相适应的商业贷款具有自偿性,即随着物质周转、产销过程完成,贷款自然从销售收入中得到偿还。据此,自偿性贸易贷款以真实性的商业行为为基础,以真实的商业票据为质押,一旦企业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即可根据抵押的票据,处理有关商品。
目前传统银行授信担保方式集中在抵押以及保证方式,偏重于对社会财富中固定资产的盘活;大量企业的流动资产,特别是以存货作为中间状态,包括前存货状态的预付款以及后存货状态的应收帐款都未能很好的盘活,进而使得积存在流通环节的流动资产未能实现盘活。
从企业经营循环的角度分析,任何一个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外)的经营都是物流与资金灶衫流的综合体。企业都是付出资金,购入物品;再售出物品,收回资金。贸易融资就是寻求企业资金流与物流的契合,提供依托企业经营活动的融资方式。
2.贸易融资的内在本质:封闭性和自偿性
封闭性和自偿性是贸易融资的内在本质。自偿性,也就是随着物质周转、产销过程完成,贷款自然从销售收入中得到偿还,在金额、时间上与商品销售收入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相吻合,便于监控和管理。银行更多关注用于融资货物自身的价值,货物价值的足值以否决定融资企业是否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而封闭性,则要求贸易融资中的资金流严格要求专款专用,用于货物在贸易流转过程中的资金一直处在相对封闭的资金闭合圈中,这一点严格区别于传统的授信制度,基于某种特定货物的贷款绝对不允许用作他途。封闭性和自偿性的流程能够有效地降低风险,这种直接由银行按贸易链条付给上下游企业的封闭操作,就能减少客户向银行诈骗资金的风险。
贸易融资,顾名思义,是对贸易进行的融资。所以,贸易是前提和基础,贸易是融资存在的载体。贸易融资封闭性和自偿性的内在本质是建立在贸易的两个关键特性基础之上的:贸易的真实性和贸易的连续性。基于对贸易真实性的考察,银行对融资企业信用评级转而强调企业单笔贸易真实背景。而基于贸易的连续性特征,银行评估的重点是整个贸易流转过程及供应链的信用槐并状况,是建立在对贸易业务本身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充分调查。通过对企业信用记录、交易对手、客户违约成本、金融工具的组合应用、银行贷后管理和操作手续等情况的审查,确定企业在贸易过程中所产生的销售收入构成贸易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在授信方案的设计中,依托企业的资金流、物流、信息流,根据企业在不同的贸易阶段、不同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托收或汇款),不同的贸易对手、不同的贸易货物、不同的资金需求等要素,结合银行的不同贸易融资产品工具,提供更为灵活的资金融通方式以及贷款、还款方式,进行量身订做。融资额度核定由单笔贸易额扣除自有资金比例确定;融资期限则以与贸易周期相匹配的短期融资为主。因此,如果紧紧扣住贸易融资封闭性和自偿性的本质,贸易融资的贷款资金则不会被挪用,风险相对较小,非常适合企业经营稳定性弱的特点。根据笔者多年从事国际业务和信贷审查经验,整理出贸易融资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区别,大致有以下9个方面(表1):
3.贸易融资的风险把控
3.1贸易真实性的把握
我们说,贸易融资的风险低,其中对贸易真实性把握就成为首要关键。因为银行的授信产品、融资额度、融资期限、风险控制方式等都铅辩迹是基于企业贸易环节而设计。如据笔者经验,在实践中银行客户经理和信贷审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关注:企业所从事的商品交易是否是企业的主营,此类交易是否企业擅长和熟悉的领域;企业的上下游交易对手年限和方式,通过以往合同、履约单据来核实;查看企业对账单;查看企业报关单和缴税证明。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和关税、增值税缴纳证明,来核实企业进出口记录;通过企业出口退税可以核实企业以往出口记录;通过报关单和联网核查以及电子报关单查询,核实企业是否有真实出口记录;企业进口方面,可以通过海运提单等货权单据的控制,来控制货物;通过银行寄单,单据在银行间流转来确保回款账户和贸易真实性;可借助税局(出口退税记录、关税和增值税缴纳证明)、海关(进出口数据、报关单、电子关单核查)、外汇管理局(联网核查、结售汇记录)、保险单(财产险、出口信用保险资信 调查报告 、信用限额审批单)、质量检验报告(CIQ、SGS等检验机构)、运输机构(海运、空运、货运公司出具的运单)等多方面、全方位核实贸易真实性。
比如,A公司是一家进出口企业,与银行客户经理沟通介绍说,该司主营业务是进口轴承,出口服装、纺织品和玩具,去年进口额为2000万美元,出口额1000万美元。为证实企业情况真实性,最好的方法是通过权威第三方核实。出口方面银行可通过到税务局调查企业出口退税记录,除以退税率,倒算出企业出口额。经查询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销售发票》等单据,企业去年出口退税额为850万人民币,除以海关规定的服装和纺织品出口退税率14%,大致可以倒推出企业出口额为6072万人民币,约934万美元左右(汇率约按6.5计算)。企业进口情况同样可以证实,通过查询企业《进口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单据,去年企业缴纳进口关税为510万人民币,海关规定进口轴承关税税率为4%,于是大约可以算出企业进口额12750万人民币,约1961万美元(汇率约按照6.5计算)。所以A企业介绍的情况基本吻合。
③ 融资性贸易是什么意思
融资性贸易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手段进行贸易活动的融资操作。
以下是关于融资性贸易的详细解释:
融资性贸易的含义:
融资性贸易主要是指企业在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不仅依赖现货交易,还借助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支持,通过融资操作来完成贸易活动。这种贸易模式更多地涉及到资金流动和风险管理,而非单纯的货物或服务交换。
融资性贸易的特点:
1. 资金依赖性强:融资性贸易需要依赖外部融资,如银行贷款、信用证等,来支持贸易活动的进行。
2. 金融市场关联度高:由于涉及到融资操作,融资性贸易与金融市场的波动密切相关,企业需要关注汇率、利率等金融市场的变化。
3. 风险管理重要:融资性贸易涉及资金风险、市场风险等多种风险,企业需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体系来应对。
融资性贸易的操作方式:
融资性贸易常见的操作方式包括:使用信用证进行国际贸易融资、通过保理业务进行应收账款融资、借助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等。这些方式都能帮助企业实现融资目的,促进贸易活动的进行。但企业在操作时,需要了解相关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总之,融资性贸易在现代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融资性贸易的方式和工具也将不断创新和丰富。企业应根据自身需求和市场环境,合理利用融资性贸易手段,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④ 融资性贸易违法吗
法律分析:融资性贸易是比较容易违法的,因为融资性贸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时候会存在以融资为目的,但是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的虚假贸易的行为,所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所谓融资性贸易,指企业缺乏足够资金,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时,通过第三方,以第三方名义与贸易相对人签订贸易合同,从第三方处处取得融资,企业销售货物后返还本金和一定手续费给第三方的融资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