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问金融资产转移与金融资产处置是什么区别呀
处置来金融资产一般自都是直接将金融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而金融资产转移并没有全部的转移风险和报酬,可能存在继续涉入的情况。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这里所指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也包括一组类似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也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整体。
2. 金融资产转移
A和C,请参看注会<会计>07年辅导教材P68-69,书中有详细讲解.
3. 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的判断。
一项资产终止确认,关键是风险的转移。
甲公司低于公允价值10万收回,10万元的版风险转移至对方。应该终权止确认。
关于回购啊凡是有附件条件不利于出售方的,会增加出售方风险的都不能终止确认出售的资产。因为将来你要为这些额外风险买单的。而这些买单的钱实际是你的融资费用。实质重于形式,你是在融资啊!
如果附加条件是减少风险的,比如低于回购日公允价值回购,低于市场价回购,或者是已回购日市场价或公允价回购。对于这样的回购,你是收到好处的,或者没一点吃亏的。你融资是没有额外成本的。是正常的交易!实际是2笔会计事项。首先你已公允价值卖给对方,而后对方又已公允价值或更便宜的价卖给你。实质上看和之前的融资无任何关系。所以能确认为处置。
4. 金融资产转移的利得是如何计算
你好,
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
解析:
金融资产转移的利得的专计算,实质上属也不复杂,就是两个要素的差额。这两个要素分别是:
一个要素是转移该金融资产时,所取得的货币资金或非货币性资产的对价的公允价值,
第二个要素是,该金融资产原始投资成本。
二者之差,就是该金融资产转移的利得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5. 金融资产转移的含义是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比如,企业将持有的未到期商业票据向银行贴现,就属于金融资产转移。
6. 金融资产转移的分类
金融资产转移的分类:
1.金融资产整体转移:一般是指一项可辨认金融资产的内转移容。
2.金融资产部分转移:一般是指一组类似的金融资产中转移其中一部分。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
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
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
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
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
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7. 金融资产转移的简介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时会为满足资产流动性或风险管理等需要,专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属转移给该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其他方。票据背书、商业票据贴现、应收帐款保理等业务中涉及到了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特别是随着我国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资产证券化、债务买断或回购等结构化融资已经出现。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需要明确和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
8. 金融资产转移的形式
根据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表明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全部或部分转移。通常表现为金融资产的合法出售或者金融资产现金流量权利的合法转移。例如,我国实务中常见的票据背书转让、商业票据贴现等,均属于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转入方拥有了获取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未来现金流量的权利,转出方可视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是否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
(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
这种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通常被称作“过手协议”,因为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最终收款方通常是独立于转入方和转出方的第三方,转出方扮演了现金流量最终收款人的代理人的角色。这种金融资产转移情形常见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例如,当商业银行转移住房抵押信贷的收益权时,银行可能负责收取所转移信贷的本金和利息并最终支付给收益权凭证的持有者,同时相应地收取服务费。因此,从表现形式上不同于第一种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根据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如果“过手协议”作为金融资产转移处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这一条件要求,当金融资产转出方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有义务向最终收款方支付,表明转入方承担了延期收款的风险。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通常指被转移资产未来的现金流量是转出方最终支付所需现金流量的的唯一来源,其金额应当与最终支付的现金流量相等。转移协议中一般应该对此有合理的安排。有些情况下转出方发生的短期垫付款项,如果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这一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企业不能出售该项金融资产,也不能以该项金融资产作为质押品对外进行担保,意味着转出方不再拥有出售或处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权利。但是,由于企业负有向最终收款方支付该项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义务,该项金融资产可以作为企业如期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这一条件不仅对转出方在收款日至向最终收款方支付日的较短期限内将收取现金流量再投资做出了限制,而且对转出方出于最终收款人利益而进行的再投资做出了严格的限定,即仅允许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而且不允许转出方在这些短期流动性强的投资中保留任何投资收益,所有的投资收益必须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的核心是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以及在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下如何进行计量的问题。
9. 金融资产转移包括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属于部分转移 的有(多选
ABC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1)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版中特定、可辨认部权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2)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90%转移等。(3)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90%转移等。金融资产转移的其他情形适用于金融资产整体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