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回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答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B. 集合信托计划是会有营业执照的吗
不会。集合信托计划就只是一个理财计划,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他的管理人信托公司是由营业执照的。你可以查到信托公司的营业资格。
C. 关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组合投资)
优先和次级是指债务清偿的次序。优先的好处是清偿次序先于次级,可以获得固定回报,安全性强一些,缺点是不能分享超过固定收益的风险收益;次级的风险大于优先,优点是可以参与风险收益的分配。
D. 信托的集合信托计划不能作为配售对象参与询价了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
第四条 常规类询价对象是指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并符合《承销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合规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五条 常规类配售对象是指常规类询价对象管理并符合《承销办法》规定范围,可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包括:
(五)信托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十)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
注意第五条第10款。
E. 应收账款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对融资方来说,有什么意义
应收账款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发行的最大意义是缓解了融资方的资金压力。
应收账款投资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有以下优势:
1、有效解决融资方针对融资缺少抵押物的问题;
2、盘活融资方的未来收益权;
3、缩短融资方的经营周期;
4、扩大经营所谓的资金杠杆。
补充:应收账款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是一种不错的融资方式,比较适合大型企业的上下游。但是也存在着应收账款确权难度较大的瑕疵。
F. 集合信托计划的法律风险
风险一:保本保底条款的法律风险。
中国银监会制订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结合第一个案例,根据证券市场的风险特点,信托计划的发行人无法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也就更无法保证其最低收益(如出现信托计划买入的证券品种出现连续开盘即跌停的不利局面)。而大部分买入信托份额的委托人由于缺乏证券市场专业知识和金融领域的法律知识,是无法预先了解该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的,从这个视角来看,这也属于风险信息披露不完全的表现。
一旦上述的市场风险爆发,出现无风险信托份额的保底收益无法兑现甚至本金受损,委托人想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因为保证本金安全的承诺和保底收益的设置明显抵触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这款集合信托计划的合同书本身具有违法性质,当属无效合同。委托人基于无效合同的收益是无法获得法律保障的。
风险二:信托资金使用监管的法律风险。
分析金新乳品信托计划不难发现导致整个信托计划陷入风险局面的最根本原因是受托人没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信托计划的约定投资项目。表面上看,金新乳品信托计划的确用募集的资金收购了三家乳制品公司的相应股权。可通过事发后大量阅读有关金新乳品信托的相关资料和盛名于中国金融界的德隆国际瞬间倾倒的始末材料,就不难发现,德隆国际实际上是在通过信托这种方式进行股权收购和置换,以便达到整合再获利出局的目的。金新乳品信托计划就是德隆国际众多资产收购计划中的一颗棋子。那么回到本文的论述中观点。金新信托作为拥有国资背景并获得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的独立法人,其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应当严格按照信托产品说明书的既定项目规范运作,并且应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勤勉善良之心尽最大管理义务,而不是仅仅为坐收德隆国际超当期收购价格的回购承诺所带来的利益。虽然金新乳品信托计划在运营期间按照产品说明书完成了相应收购行为,但由于其设立的初衷是另有他谋,所以仍因认定为没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信托计划的约定投资项目。
风险三:信托产品的营销法律风险。
金新乳品信托案中折射出应该引起重视的另一个问题是变相运用他人信用从事集合信托计划的营销。不管是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还是集合信托计划,在实务操作中一般都是由发行人委托一家或者几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代销并代理资金收付。而银行因在长期的居民存贷款业务中的稳健表现成为被社会公众赋予信誉最高的金融机构。现实中由于广大投资者未在事先对将要投资的金融产品做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考察以及盲从抢筹的不良投资习惯,很容易将金融产品的发行人误认为是提供代售服务的银行。因此,一些信托投资公司往往利用大银行代销其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借用银行信用从事集合信托计划的变相营销。一旦信托产品受托人经验不足或发生不可抵御的市场风险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就可能出现投资者向银行而不是集合信托计划发行人问责的情况。其危害轻则负面影响银行信誉度,重则爆发冲击正常金融秩序的信用危机甚至有使银行被迫倒闭的可能。
风险四:来自信托计划委托方的法律风险。
从委托人层面来讲,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其一,委托人以不正当性质资产进行委托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受托人在接收委托人受托资产的环节中,可能会面临其所接收的受托资产为委托人从非法来源获取或者为不正当占有的可能性。信托投资公司在发行一个集合信托投资产品时,由于时间、人力等方面的限制,很难有足够的力量去对每一个委托人所交付的资产进行合法来源的审查。如果委托人的受托资产被证实为非法财产或者不正当占有而被依法追缴,将给其他委托人和受托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重创了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信和形象。其二,委托人不及时履行信托合同约定义务的法律风险。一些信托产品为了快速使投资项目进入运转,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首次交付的资产后即开始运营信托计划。但如果委托人因种种原因无法提供当初承诺的信托计划后续受托资产,则同样可能出现集合信托计划中途停止或终止的可能并给该信托计划的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
G. 您好,请问您是否知道,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
你找不到的。
1、信托是个法律概念,不是个经济或金融概念。
2、国内就信托公司所为的“信托业务”或“信托产品”,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关键内容。一个是信托财产的来源与形态,一个是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方式。
3、所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信托财产的来源为向多个投资募集,所为“集合”,信托财产的形态一般表现为现金,所为“资金”;你问的投资范围,实质上就是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方式了。
4、信托相关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但,用来放贷款,就要遵从贷款通则及担保法相关规定;用来投资企业,就要遵从公司法相关规定。用来进行证券投资,就要遵从证监会相关法规,凡此种种。
H. 什么是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
您好结构化信托理财产品与一般信托产品的不同,主要就在于“结构”上专。目前,国内信托公司设计的属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理财产品具有几个可识别的特征。首先,在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上采用“一般/优先”模式。社会投资者是优先受益权委托人,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则为机构投资者。“一般/优先”模式使委托人的收益与风险成正比。从理论上说,初始信托资金由优先受益权资金和一般受益权资金按一定比例配比。其次,在风险承担上,一般受益权委托人(一般受益人)以其初始信托资金承担有限风险在先,而优先受益权委托人(优先受益人)承担相对较低的风险在后;在收益分配上,优先受益人则优先于一般受益人。结构化信托理财产品的避震功能也就体现于此,当该信托计划出现较大的风险并由此造成亏损时,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冲锋在前,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与此相对应,当投资获得丰厚回报时,机构投资者的收益也要比个人投资者多得多。此外,“结构”还体现在投资模式上。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就是投资的多元组合,此类产品可以投资股票、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多种有价证券,具体的投资比例由该信托的投资团队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