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疑问
1、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3、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何种形式?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
5、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6、出租人、承租人对租赁物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7、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Ⅱ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是什么融资租赁合同又包括哪些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
(二)出租人的义务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三)承租人的义务
1.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3.依约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Ⅲ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有哪些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保管及维修的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附注: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和使用的义务,并且负有维修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为自己使用、收益得需要,应负保管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只能由自己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不能处分租赁物。
Ⅳ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方式有什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Ⅳ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ABCE
相关条款:《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1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7篇 实务指南)
第二百三十八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租赁物的购买】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Ⅵ 融资租赁业务核算的内容有哪些融资租赁的实质是什么
核算企业应当分期计入利息费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按照未确认融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购入有关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当期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融资租赁的实质就是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目的。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
“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而融资租赁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享受这个政策,出了问题就会加大还款的风险。
(6)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扩展阅读:
承租人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
出卖人(即租赁物品生产商)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其他还包括返还式租赁,又称售后租回融资租赁;融资转租赁,又称转融资租赁等。
Ⅶ 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谁享有所有权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同时,该法第250条还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由此可见,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一般地,出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哪些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供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则不应当将供货人列为当事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实际使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Ⅸ 融资租赁的合同文书包括哪些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书
合同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 融资租赁合同书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传 真: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传 真:
第一条 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 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 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 %/年的利率和人民币 %/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 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3.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 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的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可用于下列事项: (1)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1至第5款的情况时,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迳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3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1款的措施,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租赁物不属于承租方破产清算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下选择: 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态,或 2.租赁期满30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项和第(12)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继续承租,或 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 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 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情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明细情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 号购买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 址: 开户银行: 电 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帐 号: 附 表 ┌—┬——————┬—————————————————————————┐ │⑴│ 租赁物件 │ (详见本合同附件第 号购买合同) │ │ │(制造厂) │ │ ├—┼——————┼—————————————————————————┤ │⑵│ 卖 方 │ │ ├—┼——————┼—————————————————————————┤ │⑶│ 交付地点 │ 港(详见本合同附件第 号购买合同所规定之目的港)│ ├—┼——————┼—————————————————————————┤ │⑷│ 租赁物件 │ │ │ │ 设置场所 │ │ ├—┼——————┼—————————————————————————┤ │⑸│ 租赁期间 │ 个月(以租赁物件提单交付之日为起算日)│ ├—┼——————┼—————————————————————————┤ │ │预计交付期 │预计交付期:年 月于 港口装船(详见上述购买合同)│ │⑹│及租赁物件 │ │ │ │收据交付期 │ 租赁物件收据交付期:于租赁物件提单签收当日 │ ├—┼——————┼—————————————————————————┤ │⑺│ 概算成本 │ 外汇( ): 人民币: │ ├—┼——————┼—————————————————————————┤ │⑻│ 保证金 │ │ ├—┼——————┼—————————————————————————┤ │ │ 租金及 │ 租金: │ │⑼│ 其支付 │ 支付方法: │ │ │ 方 法 │ 支付地点: │ ├—┼——————┼—————————————————————————┤ │⑽│ 续租租金 │ │ ├—┼———┬——┴———┬——————┬——————┬———————┤ │ │ │ 第一次租 │ 第一次租 │ 第二次租 │ 第三次租 │ │ │ │ 金支付前 │ 金支付后 │ 金支付后 │ 金支付后 │ │ │ ├——————┼——————┼——————┼———————┤ │ │ │ │ │ │ │ │ │所定 ├——————┼——————┼——————┼———————┤ │ │ │ 第四次租 │ 第五次租 │ 第六次租 │ 第七次租 │ │ │ │ 金支付后 │ 金支付后 │ 金支付后 │ 金支付后 │ │⑾│损失 ├——————┼——————┼——————┼———————┤ │ │ │ │ │ │ │ │ │ 金 ├——————┼——————┼——————┼———————┤ │ │ │ 第八次租 │ 第九次租 │ 第十次租 │ 第十一次 │ │ │ │ 金支付后 │ 金支付后 │ 金支付后 │ 金支付后 │ │ │ ├——————┼——————┼——————┼———————┤ │ │ │ │ │ │ │ ├—┼———┼——————┼—┬————┼——————┴———————┤ │ │续租所│ │ │ │以中国银行的 贷款和人│ │⑿│定损失│ │⒀│迟延利息│民币贷款 │ │ │金额 │ │ │ │的贷款利率X120%计算 │ ├—┼———┼——————┴—┴————┴——————————————┤ │ │附带 │ │ │⒁│ │ │ │ │条款 │ │ └—┴———┴————————————————————————————┘ 实 际 租 金 表 ______台启: 兹根据贵我双方签订之租赁合同书(NO. )第三条的规定,现对租赁合 同附表第(8)、(9)、(10)、(11)、(12)项作如下调整。请以此 为准,按时支付租金及各项应付款项。 公司业务部(盖章) ┌——————————┬———————————┬———————————┐ │ 总经理室 │ 业务部经理 │ 业 务 员 │ ├——————————┼———————————┼———————————┤ │ │ │ │ └——————————┴———————————┴———————————┘ 附表第(8)项保证金调整 ┌————————————————┬—————————————————┐ │ 概算成本时的保证金 │ 按实际成本调整的保证金 │ ├————————————————┼—————————————————┤ │ │ │ └————————————————┴—————————————————┘ 附表第(9)项租金调整 ┌—————┬————————————————————————————┐ │概算租金 │ 实 际 租 金 │ │(共 次)│ (共 次) │ ├—————┼———————————————┬————————————┤ │ │第一次租金:支付日:年 月 日│第五次租金: 年 月 日│ │第一次至 ├———————————————┼————————————┤ │第 次各 │第二次租金:支付日:年 月 日│第六次租金: 年 月 日│ │为: ├———————————————┼————————————┤ │最后一次 │第三次租金:支付日:年 月 日│第七次租金: 年 月 日│ │为: ├———————————————┼————————————┤ │ │第四次租金:支付日:年 月 日│第八次租金: 年 月 日│ └—————┴———————————————┴————————————┘ 附表第(10)项续租租金调整 ┌————————————————┬—————————————————┐ │ 概算续租租金(共 次) │ 实际续租租金(共 次) │ ├————————————————┼—————————————————┤ │每次: │每次: │ └————————————————┴—————————————————┘ 附表第(11)项所定损失金调整 ┌————————┬————————┬————————┬———————┐ │ 第一次租 │ 第一次租 │ 第二次租 │ 第三次租 │ │ 金支付前 │ 金支付后 │ 金支付后 │ 金支付后 │ ├————————┼————————┼————————┼———————┤ │概算: │概算: │概算: │概算: │ │实际: │实际: │实际: │实际: │ ├————————┼————————┼————————┼———————┤ │ 第四次租 │ 第五次租 │ 第六次租 │ 第七次租 │ │ 金支付后 │ 金支付后 │ 金支付后 │ 金支付后 │ ├————————┼————————┼————————┼———————┤ │概算: │概算: │概算: │概算: │ │实际: │实际: │实际: │实际: │ └————————┴————————┴————————┴———————┘ 附表第(12)项续租所定损失金调整 ┌————————————————┬—————————————————┐ │概算: │实际: │ └————————————————┴—————————————————┘ 附注: (1)租赁合同签订日:199 年 月 日 (2)起 租 日:199 年 月 日 (3)租 赁 期 间: 个月(199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租 金 支 付: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付),在支付 日 前电汇到××公司开户银行:××银行××分行,现汇帐号:_______。 (5)租赁物件概算成本为:__________________,实 际成本为:____________________。 (6)按实际成本,保证金为:__________________, 已预付_________。余额/欠额为:_________。 抄送: 担保人(1): 担保人(2): 合同号码: 租赁期间起算日: 年 月 日 租赁物件收据 根据一九 年 月 日你公司与本 订立租赁合同,下列租赁物件于 本日确实承租无误。在合同履行期,愿遵守上述租赁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承租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 │ │ │ │ 租赁物件 │ │ │ (制造厂) │ │ │ │(详见第 号购买合同) │ ├——————————┼———————————————————————┤ │ 卖 方 │ │ ├——————————┼———————————————————————┤ │ 租赁物件设置场所 │ │ ├——————————┼———————————————————————┤ │ │ 个月(本租赁物件提单交付 │ │ 租赁期间 │ │ │ │ 之日为起算日) │ └——————————┴———————————————————————┘ ┌————————————————————————┐ │ 本栏由出租人填写 │ ├———————┬—————————┬——————┴—┬———————┐ │ 部 门 │ 负责人 │ 复核人 │ 经办人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