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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保理业务风险

发布时间:2021-03-15 19:32:39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为什么会被查两者区别是什么

融资租赁公司在中国的大发展,快到什么程度,截至2016年3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达5022家,合同余额约4.52万亿元。数据已经体现出来,那就是融资租赁是朝阳行业。

商业保理本身是一个很大的市场,现在国内很多企业资金链紧张,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企业被应收账款占用了太大的流动资金,导致自身资金循环不顺。而保理业务的初衷就是以企业对外的应收帐款为标的,为企业提供融资,相当于企业以一定的代价提前将应收账款收回来使用。而现在国内商业保理业务量还很小,所以从市场空间来说,商业保理的前景也很好。

现在优秀的企业家往往是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两手抓产生关联反应,不仅能提高运转速度更能打通产业链。那么如何看待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的之间的关系呢?

如何结合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业务

1、可以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为优质承租人提供设备融资外,对于符合保理业务条件的叙做保理融资。同样,商业保理在为优质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外,可以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不仅提升了效率还能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

2、商业保理可以为融资租赁提供贷后管理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承租人要按时支付租金和利息,那么承租人作为一家企业主要的支付租金和利息等的来源就是收入,如果融资租赁对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用商业保理公司受让承租人的应收账款,不仅可以监督承租人的现金流,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把承租人的客户支付给承租人收到的应收账款用于支付租金和收入等,进行贷后管理。

3、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为商业保理公司提供再融资渠道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都具有外资股东背景,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利用投注差等外债额度为商业保理公司或者商业保理业务提供再融资。

Ⅱ 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怎么合作

1、可以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为优质承租人提版供设备融资外,对于符合保理权业务条件的叙做保理融资。同样,商业保理在为优质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外,可以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不仅提升了效率还能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
2、商业保理可以为融资租赁提供贷后管理
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承租人要按时支付租金和利息,那么承租人作为一家企业主要的支付租金和利息等的来源就是收入,如果融资租赁对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用商业保理公司受让承租人的应收账款,不仅可以监督承租人的现金流,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把承租人的客户支付给承租人收到的应收账款用于支付租金和收入等,进行贷后管理。
3、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为商业保理公司提供再融资渠道
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都具有外资股东背景,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利用投注差等外债额度为商业保理公司或者商业保理业务提供再融资。

Ⅲ 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的区别

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的相同之处:
1、都属于一个主管部门
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都属于商务部管辖。
2、在业务中都有三个当事人、两个合同
融资租赁业务一般涉及到卖方、融资租赁公司(买方)、承租人,卖方与融资租赁公司是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是融资租赁合同。
商业保理业务一般涉及到卖方、买方、商业保理公司。买卖双方是买卖合同,卖方与商业保理公司是保理合同。
3、都属于贸易金融
融资租赁是在设备销售过程中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
商业保理是在商品过程中未卖方赊销货物提供融资服务。
4、在中国都有两个主体从事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业务
在中国从事融资租赁的主体有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
在中国从事商业保理的主体有商业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
5、都能促进销售
融资租赁通过购买租赁物租赁给承租人可以促进设备的销售。
商业保理通过受让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融资促进卖方的销售。
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的不同之处:
1、从权利上看‘
融资租赁是是基于设备的物权和租赁产生的债权
商业保理只是基于赊销贸易产生的债权融资
2、从风险的程度看
融资租赁基于物权和债权,相对于商业保理的债权来看风险程度低。
商业保理只是基于贸易项下的债权融资,风险程度高。
3、从信用风险来源看
融资租赁主要的信用风险源是来自承租人。
商业保理主要的信用风险源是来自1、买方2、卖方
4、从为客户融资额度来看
融资租赁因为大多数都是基于大型设备一般金额都比较大。
商业保理大多数都是小、频、急、快,一般给客户融资额度比较小。
5、从为客户提供融资的成本来看
融资租赁一般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成本相对较低。
商业保理因为是信用融资又是基于小微企业成本相对较高。
6、从服务范围来看
融资租赁一般提供设备融资租赁、设备维修、设备残值处理等业务
商业保理一般提供贸易融资、信用担保、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服务。
那么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如何结合呢?
1、可以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为优质承租人提供设备融资外,对于符合保理业务条件的叙做保理融资。同样,商业保理在为优质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外,可以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不仅提升了效率还能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
2、商业保理可以为融资租赁提供贷后管理
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承租人要按时支付租金和利息,那么承租人作为一家企业主要的支付租金和利息等的来源就是收入,如果融资租赁对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用商业保理公司受让承租人的应收账款,不仅可以监督承租人的现金流,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把承租人的客户支付给承租人收到的应收账款用于支付租金和收入等,进行贷后管理。
3、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为商业保理公司提供再融资渠道
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都具有外资股东背景,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利用投注差等外债额度为商业保理公司或者商业保理业务提供再融资。

Ⅳ 融资租赁业务和商业保理业务的区别

租赁保理融资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将针对承租人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统称“保理商”),保理商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

其本质属于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承租人)。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区别在于,贷款仅取得应收帐款质押的优先受偿权,并非直接取得应收帐款的债权。
保理融资的基本模式:
(1)有追索权保理
承租人到期未偿还租金时,由融资租赁公司、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向保理商回购保理商未收回的融资款。
(2)无追索权保理
承租人到期未偿还租金时,保理商只能向承租人追偿,不得向其他第三人追偿。
融资租赁主要包涵直租和回租两种模式,具体内容如下:
1、直租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及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主要特征为:
(1)融资租赁公司(即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设备等租赁物。
(2)租金的确定原则:出租人在计算租金时,已经把投入的资金和想要的收益纳入其中。
(3)融资租赁业务结束之后,承租人以象征性价格购买租赁物。如支付一元钱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2、售后回租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使用。
(1)承租人自有设备等固定资产,希望融资套现;
(2)承租人将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公允价格出卖给出租人,实现套现;
(3)出租人再把设备等固定资产再租给承租人,然后通过按期回收租金的方式实现投资和收益的目的。

Ⅳ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保理业务吗

可以。

Ⅵ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保理业务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一、买卖双方交易流程查核报告

交易流程查核的报告应著重应收账款债权成立时点的确认,厘清交易中的文件流、物流及金流、以掌握风险,查核的项目应至少包含下列项目:

1、买方采购或财务联系资料。

2、卖方与买方交易往来年数。

3、买卖方交易的产品。

4、交易流程产生的相关文件项目。

5、销售合同或订单项目:有无销售契约、下订单方式、买卖合同或订单无债权禁止转让的限制。

6、卖方与该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是否已转让与其他银行/商业保理公司。

7、交易付款条件。

8、付款工具。

9、卖方每年与买方往来销售金额。

10、卖方与该买方往来约占总营收比例。

11、是否有淡旺季。

12、买卖双方是否互有买卖、寄售、或有条件的销售条款(如试销)。

13、买卖双方有无交叉持股。

14、买方付款过往记录。

15、运送条件。

16、运输方式。

17、验收条件,验收文件由谁出具。

18、处理不合格商品的方法:瑕疵品或不合格产品发票的处理方式。

19、最近六个月,折扣金额/销售额比例

20、平均每次交易折扣金额,常见折扣原因。

以上相关资料是供应商(卖家)进行应收账款保理融资应该注意的事项。

二、卖方的征信报告

商业保理公司为防止供应商(卖家)蓄意欺骗或假造交易(虚构购销合同)的道德风险,针对供应商(卖家)通常进行信用评估,例如下列项目:

1、经营概况:包括了解负责人资力、股东结构、转投资、主要产品、进销货状况及对象、收付款条件及关系人交易等。

2、营运及财务概况:包括公司营收损益及财务结构等。

3、信用状况:包括公司、主要经营者或关系企业金融负债与票信、金融机构往来信用余额状况。

4、销售客户分布:理论上如果卖方的销售客源愈分散,若被单一客户倒帐时,卖方所面临的整理经营风险就愈小。一般而言,单一买方营业额比例不超过卖家20~30%为宜。

5、上游供应商集中度:若卖方对单一上游供应商依赖度过高,则可能产生经营风险。

例如上游供应商若发生经营危机,可能牵连到卖方的营运状况,上游供应商的产品零件若出现品质瑕疵,卖方售予买方的产品也极有可能发生品质瑕疵,导致商业纠纷,造成买方因商纠拒付货款,而卖方因大量退货,短期周转不灵而结束营业,以致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无法收回融资款。

6、卖方在该产业供应链中的角色、地位及能力。

Ⅶ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保理业务吗

可以的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将未到期的应收租金转让给银行,银行以此为基础,为租赁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风险等一项或多项综合金融服务,承担承租人的信用。通过这一途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获得融资支持;盘活存量应收账款,加速现金回笼,扩大融资租赁规模;获得专业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服务,降低运营成本和业务风险;可将应收账款卖断给银行,规避承租人的信用风险,优化财务报表。因此目前进入融资租赁领域的资本或企业往往同时申请商业保理牌照。2007 年新修订并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即指银行向金融租赁公司开办的国内保理业务。
保理是租赁公司解决资金来源的渠道之一,很多银行和各类型租赁公司开展保理业务合作,其业务核心是租赁公司应收租金债权的转让。而保理更宽泛的概念是基于企业在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由商业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提供的财务管理、贸易融资、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功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融资租赁公司,特别是商务部审批管理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与中小微企业结合紧密,它们与中小微企业开展设备租赁业务,形成大量的应收账款,中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众多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和保理业务的结合是完全打通贸易实体行业上下游通道的有效途径之一,韩家平表示,“如何盘活应收账款,对企业意义重大,企业可以通过商业保理业务转让应收账款获得贸易融资,从而加快资金周转。”

Ⅷ 融资租赁公司如何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兼营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关于开展保理业务,建议开一家商业保理公司,也是由商务部审批。
目前上海、天津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已停批,还可在深圳自贸区注册,执照都是全国通用,希望帮到你。

Ⅸ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存在哪些风险

一、基础资产真实性风险
对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投资者来说,投资资金安全的最根本保障就是融资租赁公司能够准时且足额的收回租金。影响融资租赁公司回收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因素有很多,比如融资租赁公司的信用、经营状况或者管理能力等。但是,能够保证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准时且足额收回租金的最大前提,则是融资租赁项目的真实性。
2015年末,e租宝事件的发酵,对整个行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影响了整个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从2014年7月“e租宝”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e租宝”采用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的三部障眼法制造了一个庞大的庞氏骗局。其对外宣称的经营模式是先由钰诚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e租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到资金后,项目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收到租金后再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在正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赚取项目利差,而平台赚取中介费。
然而,“e租宝”通过收购企业或是注册空壳公司等方式在“e租宝”平台上虚构项目。在当时警方已查证的207家承租公司中,只有1家与钰诚租赁有真实的业务联系。不仅如此,钰诚集团还直接控制了3家担保公司和一家保理公司,为“e租宝”的项目担保。融资租赁公司引入有关联关系的担保机构,使得担保起到的实际效力大大降低,当项目出现实际风险时,债权人的资金回收面临较大风险。
因此,只有当融资租赁项目是真实存在时,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了合同后,承租人才有法律义务支付租金,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本息安全才能有真正的保障。
二、基础资产可能面临重复抵押融资的风险
运营不规范的融资租赁公司运用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融资时,还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另一种危害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行为,即用同一笔融资租赁资产进行重复融资。例如,一些已经转让给银行或是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应收租金,在未解除抵质押的情况下,转让给SPV作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时,即会出现上述问题。这种风险一般相对较小,因为在承办此类业务时,律师会对入池基础资产是否处于抵质押状态进行核查。但是如果涉及到循环结构的产品,此类风险将会加大,因为律师可能不会逐笔进行核实,而是基于报备时的资产入池标准进行一些形式审查。这种情况下,此类的风险控制将主要依赖于计划管理人是否能够依据谨慎性原则筛选新的合规基础资产。另一种风险在于,已经作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底层基础资产的融资租赁款被重复抵押做其他的融资。
重复融资的最大危害在于,资产本身的价值无法覆盖融资金额,甚至大大低于融资金额。如果出现风险,处置资产获得的收入无法覆盖融资金额,投资人的本息就会受到危害。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下设了专门的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中登网”,正规的金融机构在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的时候,都会在中登网进行登记。登记的目的有两个,第一是证明资产的真实性,第二是防止同一份应收账款被重复融资。
谨慎的计划管理人在承做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时,会上中登网查询应收租金是否已经转让给了其他金融机构或互联网金融平台。如果不存在此状况,计划管理人与融资租赁公司决定承做资产证券化业务后,也会主动在中登网进行资产转让登记,避免融资租赁公司后续再使用同一笔融资租赁资产进行重复融资。但是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目前大部分承做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租赁基础资产较为分散,笔数较多,无法实现逐笔进行登记,只有在权利完善事件中约定,在出现某些风险事件时才会去补充登记,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漏洞。
三、将融资租赁不动产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的风险
虽然在实践中融资租赁的租赁物范围很广,但是我国法律文件中还没有对租赁物范围的规定,只有《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列举了租赁资产范围,均为动产(含动产所附带的无形资产),没有列及不动产。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是否能以不动产作为租赁物进行融资租赁交易存在争议,一种认为《管理办法》不是法律,不应该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另一种认为外商投资企业是特殊企业,需要依法批准才可以设立,因此其经营需要在批准范围之内。
如果法院认定不动产不适合作为租赁物,那往往会认定已经成立的交易为借贷关系,就要适用借贷的法律关系,为融资租赁而做的安排在借贷关系中可能就不被保护,这是融资租赁公司承做不动产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之一。
与此同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及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运用“不动产收益权”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也存在法律瑕疵。在实践中,譬如以高速公路、大桥、大坝等不动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该类融资租赁物只能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某单以发电站大坝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上报后并未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可见监管机构对该类基础资产也并不是很认可。不动产融资租赁并不适宜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主要原因如下。
1、“不动产收益权”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其不能纳入民法现有权利体系,并不构成一种权利,也无法清晰界定其范围和边界,所以不具备基础资产应具备特定化特性。
2、“不动产收益权”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专项计划资产(基础资产)无法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的固有资产(不动产),脱离了对该项不动产本身权利的享有(或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或租赁权)。该“不动产收益权”本身并不能产生收益或现金流,比如把一个水电发电站分割成大坝、发电机组等不同的租赁物,如果分别以大坝、发电机组等作为租赁物承做不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那么这些单独的租赁物是无法变卖,无法处置,无法对融资租赁应收账款提供任何担保,所以就不符合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通过处置抵质押物回收资金的要求。
3、“不动产收益权”不属于动产,无法以物权法上的转移占有来实现向专项计划的权利转移;“不动产收益权”也不属于不动产,从而也无法以物权法上的登记(即将该权利变更登记于专项计划名下)来实现向专项计划的转移。比如高速公路、水坝等作为租赁物,对于此类型的基础资产真正有价值的是相应的土地,但是相应的土地无法随不动产收益权转让给SPV。
4、“不动产收益权”也难以作为买卖合同标的及信托财产,因为从法律上讲,买卖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信托合同的订立及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都是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之一是标的须可能、确定、妥当。由于“不动产收益权”难以特定化,也难以实现转移及交付,因此其本身难以作为买卖合同标的及信托财产,所以即使“不动产收益权”套用信托模式也不适合作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目前,承做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想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融资的动力很足,但是“不动产收益权”并不适合作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更像是信贷业务,主要面临的风险是信用风险,所以需要考虑运用其他的增信措施来规避相关风险。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只是为了融资,应该考虑其他的融资渠道,并不一定非要应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
四、通道类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
以融资租赁公司为通道,以银行为委托方为例,一般采用的方式即无追索权保理的方式,即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推荐融资客户,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随即将应收账款向银行进行保理,银行提供资金以促成整个交易。在这样的通道业务中,银行负责资金来源和资产安全。
然而唯一的不同就是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项目不具有独立性,虽然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账款已经卖断给银行,但租赁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融资租赁公司,一旦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经营不善,那么这部分租赁物也将被当成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遭受查封,导致承租人(银行的客户)无法正常经营,银行只能被迫卷入融资租赁公司的纠纷当中,债权安全收回面临很大的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本身引起的风险。此外,作为通道类业务,由于融资租赁行业竞争较为激烈,通道费用较低,虽然租赁公司对通道类业务形成的资产不承担风险,但一旦发生违约情况,一般情况下,会由资金委托方主导后续催收等工作,同时不良资产将会计入租赁公司的统计数据,因此,租赁公司在风险管控上并没有主导权。
五、股东背景较弱的风险
根据《管理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及资产服务机构一般都为融资租赁公司本身,而且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都承担着对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提供差额补足的承诺,或是提供不合格资产的替换或是回购承诺。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及风控能力对于其业务经营的稳健性及持续性至关重要,融资租赁公司不但承担着融资租赁基础资产存续期间的贷后服务职责,而且承担着融资租赁基础资产的损失回收服务职责,提供这些专业化的质量是否能够满足专项计划的要求关系着预期现金流产生的额度及稳定性。
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兴起的时间还不长,众多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时间也较短,融资租赁行业经营数据严重缺乏,这都给预测基础资产的损失率和回收率带来一定的困难,尤其是成立时间不长的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其经营的稳定性及持续性对于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的可靠性影响性非常大,较强股东背景的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稳定性更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还本付息更有保障。
较为成熟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占领了传统的优势行业。新成立的,尤其是小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比较困难,只能去寻找新的有特色的业务去开拓市场,这时候股东的产业链客户就可以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丰富的客户资源,推进其发展。较强的股东背景可以为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提供业务支持、资金支持、合理的战略定位、较为严谨的风控措施,这些支持都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还本付息提供了重要保障。
六、承租人退租风险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承租人退租将增加当期的基础资产现金流,但会减少基础资产未来的现金流入,有可能会导致专项计划在未来特定租金回收期间取得的现金流入低于预期现金流,对于固定摊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以后各期本金和利息的偿付都有可能受到影响;对于过手摊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当期的利息可能有影响。
七、设置循环购买结构可能会面临基础资产不足或质量恶化风险
部分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设计了循环购买的交易结构,因后续被用于循环购买的基础资产规模于专项计划设立日还未最终形成,基础资产规模、期限匹配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存在各循环购买日时点专项计划账户可用于循环购买资产余额大于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可被用于循环购买的基础资产规模及期限未能完全匹配的可能,或是各循环购买日时点专项计划账户可用于循环购买资产质量次于初始入池资产质量,从而导致循环购买期内专项计划资产未能被充分利用于进行循环购买的风险,或是循环购买的基础资产质量恶化的风险。
八、基础资产行业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以真实租赁为主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会深耕一个或几个产业,并对产业链的上、下游客户进行开发从而提供产业链融资。相较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对自身开展业务的某一或某几个产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但相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融资租赁公司形成的租赁资产行业集中度较高,行业分散性较差。尤其对于那些和经济周期密切相关的行业,一旦宏观经济进入下行周期,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逾期率将会明显增加,由逾期转为不良的概率也会明显增长。因此,入池基础资产租赁租金的行业集中度相对较高使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面临较高的行业集中度风险。
九、单笔基础资产占比较高导致的集中度风险
虽然计划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在筛选基础资产时会尽可能地考虑到控制单笔租赁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占比及不同行业租赁资产的比重等,但是部分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笔数可能在10笔左右,每笔基础资产对应一个承租人,单笔基础资产占总资产比重可能会很高,该等租赁租金的回收情况将对资产池整体租金回收情况产生较大影响。一般该风险通过以下两种措施进行缓释:第一,由原始权益人或是原始权益人的母公司提供差额支付承诺;第二,通过大额压力测试等测算手段增加次级的比例。一般原始权益人会持有全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最先承受资产池损失带来的风险,因此原始权益人有较强的尽职意愿全面管理资产池的风险。
十、债权人与债务人关联性较高可能导致集中性违约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为自己的股东或是股东的相关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该类业务属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额度是受到限制的,一般来讲取决于监管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自己的限制。融资租赁公司自己的限制一般以公司章程规定,关联交易不超过多少规模;商务部对管理的融资租赁公司有关联交易制度,但是没有限制具体规模。
部分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础资产池中,承租人大部分为关联企业,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具有较高的相关性风险。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的承租人也为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关联性较高,具有集中违约风险。
综上,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评级中的风险关注点较多,以上仅对主要的风险关注点进行了梳理,并结合一定的案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随着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不断创新,未来将通过更加丰富的案例对该类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特殊性进行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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