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托与担保的区别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因其灵活性而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信托公司是唯一能综合利用金融市场、连通产业和金融市场的机构,从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投融资,到企业的兼并重组、改制顾问,再到租赁、担保,它能提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务。融资方通过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通过将资产(股权)抵押(质押)给信托公司、以及第三方担保等措施,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及收益。而传统意义的担保,是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信用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这就是传统的银保业务。
信托跟担保在某种程度上有些类似,都是通过募集资金进行投资某些标的项目,进而获得收益回馈给投资者。但是二者的区别还是比较多的。
首先从规模上,信托公司全国现在共计62家,大多数是省政府牵头设立的金融机构,比如河南的中原信托,控股股东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全资的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类似的信托公司还有上海信托,吉林信托,山东信托,苏州信托等。还有的是大的国字号企业直接设立的,比如中石油旗下的昆仑信托,中国航天集团旗下的中航信托,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信托。中国中铁旗下的中铁信托。注册资金一般在12亿左右。同比担保公司,仅河南省注册的就有1640家,注册资金大多在500万到1个亿之间。
其次从募集资金的流向来看,信托主要有房地产信托、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类信托、证券投资信托这三类。固定收益类的产品一般投资于实业(房地产,政府工程项目,上市公司项目),收益率从属于固定收益类的,收益率一般在9%-12%。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为最大限度规避风险,从选择项目开始,信托公司一般从交易对手和抵、质押物两个方面来控制风险,优先筛选那些经营稳健、偿债能力较强、第一还款来源较充足、抵(质)押物易于变现且变现价值较高的项目。信托项目成立后,信托公司会定期、不定期对项目进行风险排查,包括融资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抵(质)押物状况等。审核程序非常严格,同时,信托公司所有项目流程确定以后,要报备银监局,如果监管部门认为这个项目存在风险,也会及时叫停。而担保公司投向的项目仅仅受到公司自身内部风控体系的审核,其中蕴涵的风险较大。综上所述,信托产品要比担保公司的理财产品安全性得多。
再次,从法律层面来讲,信托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而设立,推出的理财产品遵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成立与发行,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审核备案程序;而投资担保公司设立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成立,根据该办法第21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活动,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从法律性质上判定,投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瑕疵。
第四,从收益率上来看,担保公司目前能给出的月收益率一般是1.5%-2%,而小额信托的月收益率是0.75%,而同期银行年化收益率3.5%,月收益率在0.29%在如果单从收益率来看,信托公司确实有差距。如此高的收益率,必然要求担保公司投资标的有着非常强大的盈利能力,而依托目前担保公司的资金以及人才储备,选择如此高的盈利能力的项目是有很大的难度的。据河南房地产商会秘书长赵进京透漏,真正成熟的地产企业通常不会用担保公司的钱,而担保公司的钱大都流向了一些初涉地产界的中小型公司。这些小地产商抱着投机心理用担保公司的钱,但是居高不下的利息使得地产企业使用这种融资手段充满了风险。
Ⅱ 信托担保方式有哪些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专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属保。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Ⅲ 信托中的担保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般集合信托抄中都存在袭担保方的,担保方起到对信托资产兜底的作用,集合信托兜底顺位为
1、借款人为第一顺位
2、担保方为的第二顺位
3、个人无限连带方为第三顺位
4、信托公司股东为第四顺位
补充:所谓的兜底就是承担还款义务,担保又存在一般担保、无限担保、连带无限担保。其承担的责任逐步增大
Ⅳ 信托/担保是什么工作
担保信托,是指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保证方式加重了债权危机,抵押是债权人以在他人物上所享有之抵押权保证自己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质押虽以转移占有为特征,克服了抵押不转移占有的弊端,但也有问题。担保信托有利于改善法院审判人员的工作作风,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有利于为社会创造就业的机会。
Ⅳ 在信托中,连带责任担保能不能通俗点解释!
担保法
第十抄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也就是担保人(也叫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全部的债务。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只要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务人无财产时,才可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Ⅵ 信托公司能否对外提供担保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50%。但是信托财产不可以对外提供担保。
Ⅶ 贷款信托的担保制度
信托是英美法的产物。2001年4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版和国信托法》,从权而使信托法律关系在我国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信托法律关系打破了大陆法系民法中物权法律关系与债权法律关系的界限,突破了 “一物一权”的原则,也为贷款担保创造了一个新的模式。
在贷款信托担保关系中,存在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信托担保公司)和受益人(贷款人)三方当事人。信托财产既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也独立于信托担保公司的财产。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源于所有权的受益权。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受益权是一种不同于债权的权利。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要求信托担保公司以信托财产偿还贷款。
Ⅷ 信托受益权的信托担保
实践中,将信托受益权质押作为担保的方式已被广泛运用,作为促进融资的一种有效手段,以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当事人的《信托受益权质押合同》也很常见,并且某些银行也已接受以信托受益权作为质押的贷款。对此,本律师认为,上述做法存在的风险及障碍有: 第一,信托受益权的标的价值不等于信托财产本身,而是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实践来看,信托年收益率一般在信托资金的10%以下。因此,与信托财产相比,信托受益权的标的价值是较低的。同时,信托受益权的价值取决于信托资金的经营业绩,在经营状况不好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信托资金发生损失、信托收益出现负值的局面,因此,其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信托公司接受这种形式的担保并不能有效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
第二,目前我国与信托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均没有关于信托受益权质押的规定,也没有关于信托受益权质押登记机关的规定。因此,一旦涉诉,人民法院可能基于物权法定原则,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将信托受益权的质押认定为无效。
事实上,大多数信托投资接受信托受益权担保的目的,是在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能将信托财产进行自由处置以保障自己的债权。以股权信托受益权质押为例,本律师认为,如果是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那么信托投资公司在主张质押权时只能对信托财产的收益部分主张权利,这与信托投资公司欲对信托财产本身主张权利的目的是不一致的。
建议信托投资公司在处理类似的问题时,可作如下安排:信托投资公司(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信托合同时,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发生借款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导致信托投资公司债权无法获得清偿时,信托合同终止,信托财产指定由信托投资公司所有。在这里,信托投资公司并非受益人,而只是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所有人,这样既避免因采用上述具有争议的信托受益权质押方式而可能产生的风险,在操作上也更为方便。
Ⅸ 什么是信托抵押贷款
和银行的抵押贷款类似的,无非是主体由银行变成了信托公司
银行有吸储资金功版能,信托公司没有,权信托通过对抵押物的统一打包,发行产品,再把产品分割成若干单位份额,最后进行销售募资,收取融资方一定利息作为投资者回报。
一般抵押物土地等为5折以下,风控比银行略高,成本也较银行略高。
Ⅹ 信托公司与担保公司的区别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因其灵活性而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信托公司是唯一能综合利用金融市场、连通产业和金融市场的机构,从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投融资,到企业的兼并重组、改制顾问,再到租赁、担保,它能提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务。融资方通过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通过将资产(股权)抵押(质押)给信托公司、以及第三方担保等措施,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及收益。而传统意义的担保,是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信用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这就是传统的银保业务。
信托跟担保在某种程度上有些类似,都是通过募集资金进行投资某些标的项目,进而获得收益回馈给投资者。但是二者的区别还是比较多的。
首先从规模上,信托公司全国现在共计62家,大多数是省政府牵头设立的金融机构,比如河南的中原信托,控股股东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全资的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类似的信托公司还有上海信托,吉林信托,山东信托,苏州信托等。还有的是大的国字号企业直接设立的,比如中石油旗下的昆仑信托,中国航天集团旗下的中航信托,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信托。中国中铁旗下的中铁信托。注册资金一般在12亿左右。同比担保公司,仅河南省注册的就有1640家,注册资金大多在500万到1个亿之间。
其次从募集资金的流向来看,信托主要有房地产信托、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类信托、证券投资信托这三类。固定收益类的产品一般投资于实业(房地产,政府工程项目,上市公司项目),收益率从属于固定收益类的,收益率一般在9%-12%。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为最大限度规避风险,从选择项目开始,信托公司一般从交易对手和抵、质押物两个方面来控制风险,优先筛选那些经营稳健、偿债能力较强、第一还款来源较充足、抵(质)押物易于变现且变现价值较高的项目。信托项目成立后,信托公司会定期、不定期对项目进行风险排查,包括融资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抵(质)押物状况等。审核程序非常严格,同时,信托公司所有项目流程确定以后,要报备银监局,如果监管部门认为这个项目存在风险,也会及时叫停。而担保公司投向的项目仅仅受到公司自身内部风控体系的审核,其中蕴涵的风险较大。综上所述,信托产品要比担保公司的理财产品安全性得多。
再次,从法律层面来讲,信托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而设立,推出的理财产品遵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成立与发行,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审核备案程序;而投资担保公司设立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成立,根据该办法第21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活动,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从法律性质上判定,投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瑕疵。
第四,从收益率上来看,担保公司目前能给出的月收益率一般是1.5%-2%,而小额信托的月收益率是0.75%,而同期银行年化收益率3.5%,月收益率在0.29%在如果单从收益率来看,信托公司确实有差距。如此高的收益率,必然要求担保公司投资标的有着非常强大的盈利能力,而依托目前担保公司的资金以及人才储备,选择如此高的盈利能力的项目是有很大的难度的。据河南房地产商会秘书长赵进京透漏,真正成熟的地产企业通常不会用担保公司的钱,而担保公司的钱大都流向了一些初涉地产界的中小型公司。这些小地产商抱着投机心理用担保公司的钱,但是居高不下的利息使得地产企业使用这种融资手段充满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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