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遗嘱信托的管理
管理遗产信托是主要以管理遗产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业务。此类遗嘱信托的形式主要是由于遗产继承问题引起的。管理遗产信托有“继承未定前”和“继承人已定后”两种情况。“继承未定前”的管理遗产信托,是在没有遗嘱、遗产继承存在纠纷或遗嘱中的继承人尚未找到的情况下,遗嘱中指定的受托人在处理分割遗产前暂时代为管理遗产。“继承人已定后”管理遗产信托是指继承人虽然继承了遗产,但因种种原因不能自行有效地保护和经营其财产,以至无法运用这些财产提供自身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甚至使财产蒙受损失时,事先由遗嘱人或其亲属或法院指定或选任受托人,在遗产继承后的一定期限内代继承人管理遗产。信托期限视继承人情况而定,对未成年人,至其成年之时为止;对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至其恢复行为能力或死亡为止。
成立与终结管理遗产信托关系可因下列情形而成立(1)“继承未定”前的管理遗产信托的成立
有的遗产没有立遗嘱,无法体现遗嘱人对继承的具体意思表示,虽然根据法律顺序可以析产,但各方意见分歧,经久不好解决,此即继承未定。但遗产不能无人去管,只得委托信托机构办管遗产信托。 有的遗产分割继承有遗嘱可据,但继承人一时找不到,继承不落实。遗产不能无人照管,只得委托信托机构办管遗产信托。
有的遗产既无遗嘱可据,按法定继承,又一时找不到继承人,同样可以委托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 (2)“继承已定”后管理遗产信托的成立
继承人继承遗产后,不能立时接管分得的财产。如继承人不在本地,长期外出,不能对当地分得的遗产接受下来。又如继承人长期患病,不能接管而自理。只得办理管理遗产信托解决。
继承人继承遗产后,本人事务繁忙或经验不足,未去立时接受遗产,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 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因属寡妇孤儿,一时心情抑郁悲痛,不愿立时接受遗产,也可由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
在上述信托关系成立中,原执行遗嘱信托时的委托人、各种继承人都是委托人,所有继承人又都是受益人。
信托机构在“继承未定”前管理遗产时,如继承人得到确认,并把遗产移交给了继承人,此项信托关系即告终止;在“继承已定”后管理遗产时,如继承人已能自己理财,而将遗产移交给了继承人,此时信托关系也同样即告终止。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如信托机构与委托人订的遗嘱契约中,另有对遗产管理特订期限的,如遗嘱人在遗嘱中要求继承确定后,再管理遗产若干年,则达到特定期限时信托才告终止。又信托关系亦可由于特殊情况的发生,经法院或经委托人、受益人有关方面提出,各方同意,信托关系也可提前解除而终止。 编制遗产清册、对保存遗产代作必要的处置。
公告继承人。
公告债权人和受遗赠人。
偿还债务并交付遗赠物。
移交遗产。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既然债务已清偿,遗赠物已交付,接着就应该移交遗产。移交遗产时,信托机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如果继承人存在,或继承人在公示催告所定时期内承认继承,经证明各种条件确实,在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即开始移交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移交;无遗嘱的,与有关亲属商讨后移交。如果继承人不存在,或在公示催告后,仍无继承人来联系承认继承,则对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的遗产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遗嘱中有明确指定的,如发现无人合法继承时,把剩余遗产交由某社会公益事业,则信托机构可以在不违背特留份的情况下,按遗嘱指定的处置。二是遗嘱没有指定,在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剩余的遗产没有合法继承人;并经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和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咨询商讨也没有结果,此时可依法将剩余遗产上交国库。
办理结束。管理遗产的费用都得从遗产中支付。遗产移交事宜办理完毕,信托机构仍须造具财务报告清册分别送交各继承人和有关亲属。由法院指定管理遗产的,则应报送法院。在报送的财务清册得到各方认可后,管理遗产信托关系即告终止。
继承确立后的管理工作及操作程序
继承确立后的管理遗产信托工作总起为三项,依程序编制遗产清册、妥善管理遗产、向受益继承人交还遗产,三项工作的重心在于妥善管理遗产。
编制遗产清册。信托机构作为管理人于接手管理之时,即应把受益之继承人(这里专指继承确立后之遗产管理信托中的受益人)所继承的遗产,按市场价值估值并造册登记,再将清册送交委托人或继承人,或呈报法院。
妥善管理遗产。妥善管理遗产是这种信托最重要的职责。在“继承已定”后,如有未偿还的债务,必是远期未清偿之债务,这种债务事先由信托机构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协商约定,依法已划归受益继承人负担,到期应由受益继承人清偿。此种债权的到期收取与债务的到期清偿,均应由信托机构代理处置,这是遗产管理职责之一。信托机构不只代理债权债务,而且要对受益继承人其他继承的遗产尽保管运用之责,并将其收益交给受益继承人,这是遗产管理职责之二。信托机构在管理遗产过程中,应按信托财产的特性,不得与本身财产混淆,应另立帐户,更不得用此财产进行投机行为,这是遗产管理职责之三。
向受益继承人交还遗产。信托机构管理遗产继承人的遗产一直到继承人能自理遗产或约定的信托期满为止,此时将所管遗产编制财务报告清册,连同遗产移转给受益继承人。如这种信托关系成立是由法院指定的,还要将财务报告清册报送法院,得到认可,再移交遗产给受益继承人。遗产移交完毕,信托关系才告终止。
② 中国现在有没有遗嘱信托
找律师或者公证处公证不是吗,目前没有听什么遗嘱信托
③ 关于我国涉外信托的案例及其法律分析
中信信托-青岛舒斯贝尔项目(7.1亿元)
基本信息:中信信托于2010年8月23日设立“中信—舒斯贝尔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期限2年,共募集资金7.1亿元。预计年收益率为9%~13%,期限为30个月,以此推算该笔产品将在今年2月23日到期。中信信托共募集优先级资金总额5亿元。
资金投向:资金用于购买青岛舒斯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黄岛凤凰湾综合项目”和青岛乾正置业有限公司的“即墨温泉住宅项目”的特定地块开发收益权。
风险控制: 1.将位于青岛黄岛区的“黄岛凤凰湾综合项目”和“温泉住宅项目”两宗地块使用权作为抵押,当时的评估价为12.7亿元。2.向项目公司委派董事及财务经理,对项目公司重大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
融资方背景:舒斯贝尔是山东日照的一家小型地产开发商,山东舒斯贝尔为澳大利亚舒斯贝尔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舒斯贝尔实际掌权人为齐晓香。齐晓香曾因多次行贿,低价拿地、捷径审批等特权使得其在日照开发的多个项目赚足了资金。案发不久后便长期定居海外。目前该房企因项目多年不开工、资金链紧张等问题在日照当地口碑较差,而资金链出现紧张的真正原因或是由于大量资金移往国外所致。
项目现状:涉案中的舒斯贝尔青岛项目一直没有真正动工,只建成了总面积3200平方米的售楼处与样板间,4.2万平方米的地下车库仍在建设中。加上信托融资成本10%~15%,舒斯贝尔共需支付中信信托约6亿元。中信信托对所抵押地块于1月8日进行了拍卖,起拍价为7.89亿元,但项目最终流拍。
点评:1.中信信托并未对该项目融资方诚信做到可靠的评估,项目实际控制人有行贿前科,且移居海外,有向国外转移资产的嫌疑。2.该信托计划兑付在即,造成拍卖时间仓促,且拍卖地块价值未得到市场认可。该地块将再次折价进行拍卖,市场预计价值5亿元左右。信托兑付缺口约1亿元,且兑付很难按时完成。
④ 求:设立遗嘱信托的方法,以及有关遗嘱信托比较简单的案例
在遗嘱中明示信托方式,并且信泽金理财还建议当事人对遗嘱文书进行公证,以确保信托执行的有效性。
⑤ 遗产管理信托
遗产管理信托?是遗嘱信托吧?
遗嘱信托只要不违反信托法关于信托的规定和继承法关于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即可。
⑥ 遗嘱信托是不是管理遗产信托
不是,保护遗嘱的一种形式
⑦ 请简述一个遗嘱信托或者家庭信托的案例
上海市二中院第一期遗嘱信托案例判决一三一 二二硫一 零一伍伍
⑧ 高分求信托如何规避遗产赠与税的举例
1.委托人办理信托后,如果委托人把遗产以现金的方式给受益人,那么这份遗嘱信托只有在委托人死后才会生效,受益人只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60万。
2.遗嘱信托只有在委托人死后才会生效,所以没有缴税需要。但是委托人每年要向银行支付信托管理费。信托管理费用是依据委托人和银行之间所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而定的。
3.如果委托人不到10年就去世了,的确是采用1的方式。信托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如果委托人10年后去世,信托会解除帮助委托人办理遗嘱赠予的关系,受益人必须照常以遗产税纳税。信托之所以省遗产赠与税的原因,就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后才生效,所以受益人无需支付遗产税,如果是现金遗产,只需支付个人所得税即可。
关于补充问题的回答:
每个捐赠人在赠与时可以享受一定的免征额的,如果赠与的资产没有超过免征额,是无需征税。如果超过免征额,应按照赠与税支付。
最后一个问题上面已经可以解释了。只有个人所得税是必须支付的。
⑨ 外国对遗嘱信托的分类是怎样的
1,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以预先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以及专交付信托后财产的属管理、分配、运用等,在遗嘱中列明。在委托人去世遗嘱生效时,将信托财产转交于受托人,由其依据委托人订立遗嘱理处分信托财产 2,遗嘱信托的特点有:(1)是委托人意志的延伸,可以很好地解决财产传承,妥善规划财产。(2)以受托人的专业知识及技术规划遗产,可以弥补继承人理财能力的缺陷(3)遗嘱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避免继承人之是因遗产产生的纷争(4)在一些争收遗产税的国家,也是合法、有效避免缴纳巨额遗产税的一种方式
⑩ 信托法案例分析
1,A公司破抄产不影响原信托的存在。法律依据为:信托法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B公司被撤销,其信托职责终止。法律依据为:信托法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的效力终止。3,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财产作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