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简述一个遗嘱信托或者家庭信托的案例
上海市二中院第一期遗嘱信托案例判决一三一 二二硫一 零一伍伍
2. 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该合同有效;
二、该合同未解除,原因:1、直到5月12日止,被告还是承认合同的,至少认为合同未解除,只是否认产品质量合格而已;2、用捎口信的方法,即委托别人传达的方法传递信息的话,传达错误、未传达的,传达人一般不承担责任,而由委托人负责,因此没有捎到口信应该由被告负责。
三、被告应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
一、因为《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城市合作银行向市内一家民营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居工程”投资,属于非法向非金融机构投资和投资不动产的行为,所以受到查处。
二、《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信托法案例分析
1,A公司破抄产不影响原信托的存在。法律依据为:信托法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B公司被撤销,其信托职责终止。法律依据为:信托法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的效力终止。3,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财产作为遗产。
4. 请以如下案例设计信托方案
这个问题的条件设定还是太空泛了。很难准确的说清楚。只能谈个大概。
1、信托方案的设计基础是:三个要素: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两个基点:信托财产、信托目的;一个核心: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方式。
2、所以,按照本问题已有的说明:
(1)委托人为王女士本人;
(2)受托人为合法受托机构,中国大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框架下,目前只有国内68家持牌的信托公司符合这个要求;其他的什么机构就不用想了。【这个很重要,依法合规的操作,才能起码的保障个人权益】
(3)受益人:子?女?还是子女都算?没说清楚;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或者丧失受益人资格的条件是什么?没说清楚;信托受益划归受益人的形式,比如现金、信托财产当期形态、还是其他什么?没说清楚,......没法瞎编的。【这个很重要,它既是王女士心愿的体现,也是信托目的设定的基础】
3、关于信托财产:目前看实际有三个部分
(1)房产部分,这个有些麻烦,房产本身作为信托财产的话,在国内现行法规中存在空白部分,真实财产交付时及还原时,可能涉及重复交税的问题。因此应当对这个房产设定一定的合同权利,将合同权利及其对应收益,作为信托财产标的。如非转让情况下,出租收取租金的权利;或者转让情况下,收取转让对价款的权利;等等
(2)存款部分,这个简单了,就是最纯粹的资金(现金)信托;
(3)有价值的企业,可设定为信托财产标的的,应该是企业的股权;则可以考虑设定股权信托,是权益信托的一种;注意设定信托时,履行必要的工商登记手续就可以了。
4、关于信托目的:这个实际上是王女士个人心愿直接相关的。比如将子女设定为受益人后,只是每年分配现金收益,当猪养到死?还是适度让子女在受托机构的监督协助下,适度参与信托财产管理,择优继承?实操过程中,会是一个复杂的交流谈判过程。是一个非常的个性化的过程。
5、关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方式:这个是最关键也是最核心的,也是最考验受托人(信托公司)的业务能力的。但因为前面信托受益人的设定不清楚,信托目的不明晰。目前不好说。但大体无非三种情况:
(1)受托人全权管理,确保信托财产在符合一般市场条件下保值增值,子女就是等着分收益的。如有证据表明,是受托人管理不当,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要负责赔偿。
(2)受托人部分管理,即引入王女士或其子女参与管理,信托公司只是提供建议,不做最后决策判断。
(3)受托人只是做单纯的受托,即仅仅提供一种“信托形式”的服务,具体的操作管理,完全由王女士或其子女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以具体书面指令等方式,告知受托人;受托人依据指令管理而已。
以上要素,要都说清楚了,这个方案也就成了。
5. 关于我国涉外信托的案例及其法律分析
中信信托-青岛舒斯贝尔项目(7.1亿元)
基本信息:中信信托于2010年8月23日设立“中信—舒斯贝尔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期限2年,共募集资金7.1亿元。预计年收益率为9%~13%,期限为30个月,以此推算该笔产品将在今年2月23日到期。中信信托共募集优先级资金总额5亿元。
资金投向:资金用于购买青岛舒斯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黄岛凤凰湾综合项目”和青岛乾正置业有限公司的“即墨温泉住宅项目”的特定地块开发收益权。
风险控制: 1.将位于青岛黄岛区的“黄岛凤凰湾综合项目”和“温泉住宅项目”两宗地块使用权作为抵押,当时的评估价为12.7亿元。2.向项目公司委派董事及财务经理,对项目公司重大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
融资方背景:舒斯贝尔是山东日照的一家小型地产开发商,山东舒斯贝尔为澳大利亚舒斯贝尔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舒斯贝尔实际掌权人为齐晓香。齐晓香曾因多次行贿,低价拿地、捷径审批等特权使得其在日照开发的多个项目赚足了资金。案发不久后便长期定居海外。目前该房企因项目多年不开工、资金链紧张等问题在日照当地口碑较差,而资金链出现紧张的真正原因或是由于大量资金移往国外所致。
项目现状:涉案中的舒斯贝尔青岛项目一直没有真正动工,只建成了总面积3200平方米的售楼处与样板间,4.2万平方米的地下车库仍在建设中。加上信托融资成本10%~15%,舒斯贝尔共需支付中信信托约6亿元。中信信托对所抵押地块于1月8日进行了拍卖,起拍价为7.89亿元,但项目最终流拍。
点评:1.中信信托并未对该项目融资方诚信做到可靠的评估,项目实际控制人有行贿前科,且移居海外,有向国外转移资产的嫌疑。2.该信托计划兑付在即,造成拍卖时间仓促,且拍卖地块价值未得到市场认可。该地块将再次折价进行拍卖,市场预计价值5亿元左右。信托兑付缺口约1亿元,且兑付很难按时完成。
6. 求解一道关于信托的英文案例分析题!!
我试试看。英文水平有限和对国际信托法规的理解,会影响答案的准确性。
故事是说:有一叫做高登·史密斯的有钱人,是一个叫做汉诺威公司的老板;汉诺威公司总资产200万美元【?】,是“史密斯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这个信托是一个“全权信托”。信托受益人包括高登本人、他的妻子伊丽莎白、女儿艾丽卡,和两个未成年的孙子。
信托财产的运用范围包括国债、定期存款和现金资产管理信托。
年初,高登本人心脏病住院,因而艾丽卡接替他管理信托事务。艾丽卡认为在当前低利率的市场环境下,坚持既有投资策略会减损信托收益,故此决定将部分信托资金投资于国际股票市场。
艾丽卡向当地银行描述了她的想法,基于她父亲的信誉,她从银行取得了50万美元的贷款。随后整个信托基金在艾丽卡的主导下,买入了多家公司的股票和垃圾证券。不幸投资失败,汉诺威公司不仅还不了50万美元的贷款,还欠了银行17500美元的利息。
请讨论汉诺威公司,艾丽卡和当地银行在这个过程中的法律地位。
现在开始讨论:首先国际信托案例的分析必须基于当地的信托相关法律法规,全球信托原理大同,监管法规各异,没有一定之规;我在讨论的过程中,很多都是对着国内的信托概念而来的,肯定有偏差,这个请注意。而且感觉摘得不全,很多信息不充分。
1、关于信托的设立:显然高登就是委托人,汉诺威公司是受托人,受益人包括了整个高登家族。问题是:
(1)高登委托给汉诺威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与汉诺威公司的固有资产相分离吗?还是直接作为资本金注入了汉诺威公司,或者汉诺威公司干脆就是为了这个家族信托,而用信托资金设立的?
国内法规环境下,受托人的固有资产与信托财产严格分离,只有有客观证据证明受托人未能尽职管理而引致信托财产受损时,才能要求受托人以固有财产予以赔偿,否则受益人只能接受信托财产(包括信托本金和信托预期收益)减损的事实。但在国外未必如此。
不过从字面来看,高登只是汉诺威公司的“director”而没有强调他是“owner”。也许还有其他股东存在。
2、关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设立后,汉诺威公司为受托人;高登作为公司最高管理者,承担的是信托公司信托执行经理的角色;负责具体信托事务管理,并拟定了保守的投资策略。
这里,委托人(高登)和受托人(汉诺威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信托合同等约定;而信托执行经理高登与受托人汉诺威公司之间的关系,则是由汉诺威公司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管理制度约定的,相应的高登行为结果及其法律责任应该由汉诺威公司承担。
3、信托执行经理职权的转授。因为高登病了,所以艾丽卡接手。如果艾丽卡本人也是汉诺威公司的员工,且该职权转授行为取得了汉诺威公司的内部授权,履行了相应的内部行政手续,则相应的艾丽卡成为汉诺威公司新任命的信托执行经理,艾丽卡的行为结果与法律责任也应由汉诺威公司承担。否则,高登信托执行经理职权转授就有问题了。真有问题的话,那艾丽卡的行为结果和法律责任就应该由高登和艾丽卡个人共同承担。
4、汉诺威公司或者信托的负债。没有上下文的对照,这个部分比较不好理解的是,艾丽卡找当地银行借来的50万的承债主体是谁?
如果是信托本身,那就要看当地的法规了;国内似乎是不允许信托直接负债的,信托资金的规模的扩大,只能通过增发信托受益权份额。如果是汉诺威公司,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汉诺威公司的固有资金和信托财产是合同混用的,汉诺威公司本身就是信托?如果是艾丽卡个人,好吧,这样损失由她个人承担,理论上汉诺威公司和信托都不必负责任。但艾丽卡显然是为了实行自己的投资策略,为了信托财产的增值,才使用的这个财务杠杆。有些乱了。
5、初步结论:
(1)汉诺威公司作为受托人,而艾丽卡作为汉诺威公司指定的信托执行经理,艾丽卡的投资策略应该取得汉诺威公司的事先授权。投资失败,汉诺威公司应当负一定责任。除非由诸如不可抗力之类的客观证据。
(2)艾丽卡首先作为信托执行经理,应该接受汉诺威公司内部的相应处理。
(3)当地银行作为债权人,但似乎是以高登个人信用担保的,应当对高登及艾丽卡的个人资产有追偿权;如果那个个人资产是信托财产的,可以对受益人的账户进行监控,待信托终止时予以清收。
(4)艾丽卡和其他受益人共同拥有的信托收益(含本金与预期收益)收到贬损。在信托终止后,由艾丽卡和其他受益人共同协商如何分担。与汉诺威公司与银行无关。
(5)如果汉诺威公司本身就是信托财产的一部分,则信托终止是否意味着公司先行清算?
以上。供参考。
7. 15年前,8岁的王宝强案例分析
有么?
8. 关于动产信托案例
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国内尚没有信托公司开展过真正的动产信托回业务。而一些被答信托业内外人士归入动产信托品种的“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信托”实际上是属于资金信托中的融资租赁信托,并非真正的动产信托。
从理论上来说,中国的动产信托的发展前景应该是不错的。比如,动产设备信托,可以有效地联通设备供应商和使用者,达到为供求双方提供融资、融物的目的。动产设备属于固定资产,具有价值大、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点,设备使用者投资动产设备需要支付的投资款巨大,如果能够运用动产设备信托的方式获得设备的使用权,则可以大大节省资金投入。而设备的供应商如果运用设备信托,也可以通过受益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融资,从而达到加速资金周转、节省运营资金的目的。应当说,动产信托的潜在市场需求是客观存在的,这也决定了这种信托具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前景。从国外的情况看,动产信托在美国和日本等国家也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9. 结合案例谈个人信托业务的功能有哪些
个人信托抄业务的功能有财产管理职能、融通资金职能、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1、财产管理职能
财产管理功能是指信托受委托人之托,为之经营管理或处理财产的功能,即“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这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
2、融通资金职能
融通资金功能是指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就赋有调剂资金余缺之功能,并作为信用中介为一国经济建设筹集资金,调剂供求。在融资对象上信托既融资又融物;在信用关系上信托体现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多边关系;在融资形式上实现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托成为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结合点。
3、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协调经济关系功能是指信托业处理和协调交易主体间经济关系和为之提供信任与咨询事务的功能。因其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所以有别于前二种功能形式。信托机构通过其业务活动而充当“担保人”、“见证人”、“咨询人”、“中介人”,为交易主体提供经济信息和经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