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开什么发票
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利息不需要开发票,只要开收据并根据规定交税就可以了。
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1)企业间的融资拆借利息开票扩展阅读:
企业借款财务会计分录为:
1、取得借款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2、借款利息的核算,先计算每月负担的利息=借款本金*年利率*1/12,如果是按期支付利息的借款,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3、如果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4、归还借款的核算,也根据付息方式的不同,会计分录分别处理如下:
按期计付利息的,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借款;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❷ 营改增以后,企业之间的借贷利息可不可以开具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在36号文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所谓“贷款服务”,定义是: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❸ 企业间的利息收入需要开具发票吗
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入账需要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所以,企业间相互拆借产生的利息应该开具发票。
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也是企业营业收入的一种,按营改增的政策,取得收入方应按金融业开具增值税 发 票给付款方,适用的税率为6%(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的征收率为3%。
企业间的借款或者贷款产生的利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一般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为按照营改增办法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企业间的贷款或者借款就属于贷款服务,既然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没有意义。
(3)企业间的融资拆借利息开票扩展阅读: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特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❹ 企业间相互融资的利息发票如何开具
收取利息不用开发票,企业间相互进行融资的利息是不交流转税的,有融资协议就可以,计入当期利润,缴纳所得税
❺ 企业间借贷利息专用发票进项能抵扣吗
利息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可抵扣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更不能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在36号文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所谓“贷款服务”,定义是: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可见,企业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不能作为进项抵扣。
❻ 营改增后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没有明确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属于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一般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营改增办法明确规定,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既然接受方不能抵扣,那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毫无意义。
❼ 企业间拆借的利息应该计入什么科目 发票开什么 是否作为计算招待费扣除比例的标准
企业间拆借应该有合同吧,其利息应该计入财务费用,发票上就写明借款利息。我认为可以作为招待费的扣除比例的标准,这个方面好像没有很具体的规定,你问问你的税管员。
❽ 关联企业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开具发票
问:我公司是2007年成立的生产性企业,下设一个全资子公司,负责公司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通过这样的职能分工,发挥采购、生产、销售的专业化分工。目前,我公司欲加强对该子公司的财务管控,管控内容之一是统一投融资平台,子公司没有对外融资资格,需要资金由母公司调拨。向子公司调拨资金的资金来源有:资本金投入、资本金之外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请问: 1、资本金之外的自有资金,因子公司是我公司的原料上游和产品下游,因此两公司存在大量的货款往来(即内部往来),既可以分别在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里反映,也可以设“内部往来”科目放映,月末根据科目余额方向填列资产负债表,这样核算是否可行? 2、对于这三种资金来源,子公司负担的资金成本不同:资本金无须负担资金成本;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划拨需要支付利息。利息负担数额及利息往来单据具备什么内控条件才能税前扣除? 答:1、《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 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应付账款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因此,公司与子公司的购销业务往来一般应通过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反映。但是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即企业与子公司的购销往来也可通过设“内部往来”科目反映。 2、将银行贷款调拨到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银行贷款取得资金后再将部分资金提供给子公司使用,向子公司收取费用。企业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但若企业的贷款属于统借统还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2)若企业向关联方收取的费用需缴纳营业税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应向子公司开具发票。 若企业与子公司的转贷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子公司应取得发票。子公司若未取得发票情况下: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在子公司若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子公司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3)若子公司取得企业开具的合法票据(企业应缴营业税的开发票;不缴纳营业税的开具收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利息税前扣除还应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 另外需提醒,企业与关联企业为关联方,将资金给关联方使用收取费用,利息定价应符合公允价值。否则,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造成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3、将自有资金通过购销往来划拨给子公司 此种情形,应依据具体情况判断。对于正常的商业信用,我们认为企业可以不向子公司收取利息。
❾ 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开具什么发票
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利息,不属于销售商品,也不属于提供服务,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只要开具收款收据就行。支付利息的一方的会计分录是;借财务费用贷现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对利息收入关联方来说的,无论利息支付方支付的利息是否符合比例,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水平及范围,利息收入关联方都要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9)企业间的融资拆借利息开票扩展阅读:
利息支出前扣除的法律规定 :
1、《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❿ 企业间资金拆借的利息发票怎么开
内容: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