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徽亳州仙人掌非法集资案最新消息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3日对兴邦公司特大非法集资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对首犯吴尚澧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兴邦公司非法集资案涉及27个省市4万多人,涉案金额高达37亿多元,并造成24亿多元集资款无法返还。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被告人吴尚澧、石峰等人设立兴邦公司,吴尚澧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蚂蚁、土元养殖等业务,效益不佳。后兴邦公司开始销售农户仙人掌种片,隐瞒仙人掌真实效益,以支付高额返还利润为诱饵集资诈骗。后因非法集资被严厉打击,返款压力巨大,兴邦公司又以“清欣片代理招商”等集资模式继续集资,先后在亳州、上海等地购建20多家公司,生产或委托加工少量但名目繁多的酒类、化妆品、保健品等。2008年前后,兴邦公司预谋以海南房地产项目诱骗群众集资,缓解返款时间。兴邦公司通过海南项目转单高达17.3亿元,其中新集资款仅1.87亿元,大部分还被用于公司运转和返还一部分到期集资款,实际上此时尚未返还的集资款本金已超过24亿元,吴尚澧等人根本没有资金开发所谓的海南项目,最终于2008年12月案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吴尚澧死刑,其他38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刑,吴尚澧等被告人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尚澧等人策划、组织,以机构较为健全、规模庞大的兴邦公司为依托,以经营投资、产品销售等合法形式为“幌子”,以高利返还为诱饵,诱骗群众参与非法集资,从养殖业、种植业不断向房地产等行业渗透,涉及安徽、江西等27个省、区、市4万余名受害人,非法集资数额高达37亿多元。此案39名被告人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三项罪名。法院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决,维持对首犯吴尚澧判处死刑、对石峰等2人判处死缓、对张燕等2人判处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对王正君判处死缓的一审判决改判为无期徒刑,对吴斌等3名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余3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判决则予以维持原判。
2. 融资诈骗有那些类型
1.你自己有几斤几两自己要清楚,自己的项目前景如何,自己的专利值多少钱应该有个数。往往骗子都是先把你捧上天,太看好你了,动辄就是要投资几千万上亿跟你合作。
2.骗子的投资公司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如外国某大型跨国集团的中国代表处,而且接待你的也都是中国人,比较专业的骗子会有外国人撑场面。好嘛,动不动就计划在中国投资上百亿,吓死我了。
3.骗子会连锁诈骗,让你到指定的地方做商业企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一系列价格不菲的所谓必备程序。而且你说自己找人做,那绝对通过不了,不同意投资。必须去指定的地方做那些文件才能通过,这就是骗子最显著的特征。
4.很能凑合,不论你资金多么贫乏,专利还没下来,审批还没通过或者还有什么其他困难,他们都非常谅解,没问题。我们看好你!合作吧,我们有的是钱!这就是骗子!
5.等把能骗的都骗到手之后,骗子会想尽办法说你的项目不合格,通不过,无论你怎么补救都无济于是。最后你会被折磨得自己想放弃,你告他们也没用,他们是皮包公司,说消失就消失。或者背景很硬,你动不了他们。总之,自己急功近利,贪财,异想天开的苦果,都要自己来买单!
最后提醒各位想发财的朋友,找正规的大的律所代理来做。如果你没戏,人家就委婉地告诉你了,回家吧,别做梦了,正经的投资公司是不会和你合作的!
3. 有谁知道,安徽亳州兴邦特大非法集资诈骗案,首犯吴尙澧一审和二审都被判处死刑,为什么一直没有执行
献出了,洒出
4. 融资诈骗的内幕
是用传销方式在诈骗:
拉人头,找下线.
我见过投资4900元,每月返700元。但是前提内你必须拉到下线,然后新容进的人交的钱全部给他的上线、以及上线的上线……但是一段时间后随着这个金字塔的迅速膨大,影响力日盛的时候,(树大招风)老板卷的钱也差不多的时候就会集体人间蒸发!
我国在1998年4月份就取缔了非法传销,传销其实也只是一种销售方式而已!就像一把菜刀,关键看你怎么用!但是有一点:产品必需物有所值,货真价实!
我们国家大陆现在把传销叫直销了,但是台湾现在还叫传销!
5. 亳州非法集资宋凤莲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三、【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九条、《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6. 被融资公司诈骗三十多万
起诉了他们
7. 安徽亳州的兴邦非法集资案到底什么结论
2014年7月25日开庭重审,公诉机关指控:吴尚澧、石峰等人于1998年11月成立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先后采取“仙人掌种植”“全员营销”“欧莎丽代理”等11种集资模式进行非法集资,数额达35.57亿余元,涉及27省份4万余人,造成集资款23.5亿余元未能返还。公诉机关认为,吴尚澧等22名被告人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参考资料:http://ke..com/link?url=DsTvU7E5gXI-_1DjTQoze3b_u4lvmJX-HPuGnx4X3pn3QcuxI5yc4vK
8. 涉嫌资金融资诈骗案,已经被公安局拘留了
可以去问问人是否拘留了,如果拘留了问问公安机关涉嫌的罪名,还可以去看守所给他送日常用品其实拘留的话如果不涉嫌泄密是应该通过邮寄或是其他送达方式给家属或是单位送达拘留通知书的。
9. 安徽省亳州市刘继民非法集资案
1、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3、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4、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A、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B、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10. 安微亳州特大诈骗案2014年11月14日宣判结果怎么样
2014年11月14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吴尚澧等22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亳州中院一审判决吴尚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其余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廖开祥等19人分别被判处八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2人被免予刑事处罚;石峰、孙祥云还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董正国有漏罪,分别被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