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期限是多长时间,有哪些相关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果已经超过两年,你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你的权益.因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是公证证明文书,法律赋予当事人享有凭生效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同时并不排斥当事人以同一诉讼标的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当事人具有选择权。当事人未选择依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并不丧失胜诉权或程序上的诉权。胜诉后,再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书.
2. 公证文书能否被强制执行
答案是:不一定。
在所有的公证文书中,并不是所有的公证文书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只有赋强公证文书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比如: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赋予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
强制执行类公证文书,不仅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而且具有与人们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同样的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担保人应履行到期义务而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可持经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该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赋强公证文书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是有前提条件的;以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为例,其生效条件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对有诚信履约的债务人而言,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可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提高合同效率;对债权人而言,可以通过强制执行,避免在合同争议发生时,将大量的精力耗费在漫长的诉讼程序上,适度的节省双方当事人可能因为漫长诉讼程序所带来的时间、金钱、 劳力等耗费,双方都降低了诉讼成本,进而达到合同的“双赢”效果。
3. 公司可以依据公证的债权文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吗
我国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3种法律效力:(1)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2)作为证据的效力;(3)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根据我国《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例如: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经过了公证,作为债务人的乙公司在公证书中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那么,该公证的债权文书就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乙公司不履行债务时,甲公司可依据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 我拿公证处开的执行文书去法院申请执行,法管叫我们自己协调解决不经过法院手
公证债权文书也是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有明文规定。所以,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法院应当立案执行。实务中债权文书本身只是表明存在债权,不能反映债务人是否已经归还,所以申请执行人还需要申请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然后一并申请执行。如果法院不受理,依法向上级法院反映,申请执行监督。
5. 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吗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先向原公证机关关申请《执行证书》。
因为公证债权文书只是表明双方存在债权,且经过公证。至于债权的期限是否到期、是否偿还或部分偿还需要基本的审查。所以,公证债权文书到期后,申请人应向公证机关要求发出执行证书,公证机关向被申请人核实基本事实后做出执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条 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5)中信信托公证文书执行扩展阅读: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有: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公证债权文书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6. 简述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范围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2、综合上述两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应限定在以下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另外,对于在履行过程中的未经公证但符合上述范围规定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经申请,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7.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与《执行证书》的区别,法院应该用哪个作为执行依据
你好:我没听说过“执行证书”;但是一局执行原则,执行依据有两种,其一,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其二,公证文书、仲裁裁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在同一案件中有两种以上执行依据的,一般执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文书。
8. 现在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吗
要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可以直接执行。
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9. 具体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是否能直接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2000年9月21日)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七、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内将公证卷宗附结案通知退回公证机关。
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涉及公证条款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自本联合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