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控股的担保公司属于什么性质
政府控股的担保公司性质是公司,是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控股的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中由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0%或以上,其余股份吸纳社会资金。公司将为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方向,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特别是有利于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的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履约等信用担保服务。公司将坚持"诚信为本、客户至上、服务第一"的原则,为中小企业及股东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融资担保服务。
公司由政府控股,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担保模式,提高了公司担保信用,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开辟了一条现实的资金融入通道。公司将充分发挥其作为政策性担保机构在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2. 政府性质的担保公司是怎么回事
由政府成立,甚至有些有财政支持,主要是扶持政策支持业务进行担保!
3.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如何界定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回的融资性答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法律规定的是公司不得为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的担保,但没有禁止股东提供融资性的担保。公司担保和股东担保根本不是一回事。所以股东担保是可以的,但是法人股东的担保要经过法人所在股东的同意才行。
4.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人或者股东可不可以,为自己提供担保,为自己其他公司提供担保
老公司法是不可以的
但新公司已经删除了这一条,但需要股东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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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什么是政府政策性担保公司
政策性担保公司是指由政府出资、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为实现政府政策性目标而设立的担保公司,包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出口信用担保公司、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农业担保公司等。
政策担保是我国国家经贸委推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以政府的政策担保为主体,专业化商业担保和互助担保为两翼。
(5)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法人应该是扩展阅读
政策担保有好几种形式。
第一种是纯粹的政策性担保,以全民事业或企业的方式推行市场化运作,目前和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就是采用这种形式。
第二种,是简单的合作。比如商业性担保公司或互助担保公司与政策性担保公司之间合作,如联合担保、交叉担保、再担保和反担保等。
第三种是委托型的。比如出口信贷基金委托民营担保公司来管理,这是政府基金交给民营担保公司来运作。这是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种是投资型的,政府以优先股的形式投资民营担保公司。因为优先股的方式有三条优势:
第一,优先分红,保证了国有资产的增值;
第二,破产清算时优先清算,同样也保证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它之所以取得这种优先,是以放弃行政控制为条件的,这样就能减少对民营担保公司的行政干预。这点至关重要。事实上,对民营担保公司来讲,拿出5%收入给优先股利润,当成运作成本,既为了自己的财产安全,也保证了国有资产的安全。政府政策担保基金投资民营担保公司,用优先股的形式来处理,应是将来发展的趋势。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政策担保
6.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能对房地产企业提供担保吗
看当地政策了。
7. 政府性质的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和私营性质的融资担保公司在设立程序上有什么不同
设立程序原则上没有什么区别,国有性质的股东需要地方国资委同意,股东背景审查可能会少很多环节,但民营担保公司可能股东背景及资金来源就需要证据证明了。其他没有什么不同。但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原则上应该是政府职能的事情,可我国现在体制是国进民退,所以有些行业从国家层面来说比较混乱,建议民营企业家不要介入担保行业。
8. 成立担保公司的条件
1、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货币资本500万人民币;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1亿,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2、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公司的申请报告(机构名称、注册资本金来源、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2、公司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
4、各股东协议书。
(8)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法人应该是扩展阅读: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二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9. 融资担保公司法人责任
章程中相关法律的有限责任,会承担有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