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融资租赁存在哪些风险,怎样控制融资租赁公司风险
一、融资租赁存在的风险
1.风险评估体系。该体系应该囊括包括风险评估部、商务部、资产管理等部门共同建立。分别从客户风险、行业风险、资产运营风险及具体项目的商务风险多维度建立。
2.风险评估模型。根据自身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涉及行业,建立专属的风险评估模型,具体包括客户评估模型、销售商评估模型等。
3.项目考察及随访机制。在项目签约前及签约后应持续性的进行项目随访,随时掌握承租人运营情况,从而避免虚假交易以及恶性拖欠。
4.资产管理。对于执行中项目应进行资产分类管理。分别从客户维度及租赁物件维度进行管理。确保客户处于监控中,确保租赁物件在收回等恶性情况下的再处置。
5.保险。应对项目租赁物件购买保险,分担小概率情况下的资产风险。
6.供应商风险。对于租赁物件的销售商应以适当形式分担恶性情况下的资产损失。
二、控制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的措施
经营理念和风险控制理念;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方式,在经营理念上与一般商品贸易存在巨大的差异。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债权融资方式,经营理念上必须坚持风险控制第一的原则,即必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来谋求业务的发展。那种以为业务都没有谈何风险控制的论调是幼稚的,因为成功的可持续的经营必须是先有制度,在制度框架下去寻找对应的市场与业务,犹如比赛也是先有规则才可赛。那种先抓发展,等规模上来以后再来讨论风险控制的思路,因前期风控的缺失将留下巨大的后遗症,决不可取。
风控第一还体现在公司风控部门具有行业调研、为公司业务的行业拓展方向制定指导意见,并因行业的差异分别制定不同的进入门槛与风控标准。
另一方面,风险控制也决不是追求零风险,在所有债权融资中,零风险业务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因此风控不是为了控死,而是为业务开拓、市场营销以及租赁方案的设计提出风险包容度,风控方案及风控基本标准的指引。
㈡ 融资租赁有哪些风险并且如何进行防范
产品市场风险
在市场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贷款或是投资,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若对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调查得不细致,有可能加大市场风险。
金融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
货币支付也会有风险,特别是国际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时间、汇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选择不当,都会加大风险。
贸易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贸易属性,贸易方面的风险从定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着风险。由于商品贸易在近代发展得比较完备,社会也相应建立了配套的机构和防范措施,如信用证支付、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和信用咨询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业性质,加上企业管理的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全部采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技术风险
融资租赁的好处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技术的先进与否、先进的技术是否成熟、成熟的技术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权益等因素,都是产生技术风险的重要原因。严重时,会因技术问题使设备陷于瘫痪状态。其他还包括经济环境风险、不可抗力等等。
㈢ 融资租赁的风险
融资租赁需要健康的信用环境
说这话的人一定不是真正地了解融资租赁。融资租赁通过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等独特的经营方式,降低了对承租人信用的依赖,甚至可以利用技术手段,完全不需要考虑承租人的信用下独立运作。尤其是在信用环境不好的情况下,正是融资租赁发挥特长的好时机。当然,信用环境的改善会简化融资租赁的操作,加快融资租赁的普及。专业能力强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依靠技术手段来解决信用问题。
融资租赁就是金融租赁
在外国是,在中国不是。如果从业务角度说是对的,从机构的角度就不一定对。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本站注:现为银监会)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这个法规并没有太大的效力,目前已有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更名为金融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可以加速折旧
租期和折旧期没有任何关系,前者是当事人商定的,后者是国家规定的。尽管在租金计算上他们匹配的合理具有节税功能,但决不因此可以加速折旧。除非有文件规定某种条件下的可以按照租期缩短折旧期。按照现在的政策不通过租赁,企业也可以自主选择快速折旧的办法,但折旧期不能缩短。 如果通过融资租赁并享受《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租期和折旧期孰短原则,才可以说通过融资租赁可以加速折旧,而且是缩短折旧期的那种加速。
融资租赁就是变相贷款
承租人从出租人那得不到一分钱(回租除外),却总按照银行的贷款标准和租赁公司谈租赁。租赁公司把租赁当作贷款做,忽视了贸易环节的风险控制,当出现拖欠、赖帐的时候,因为丢掉了物权,也像贷款那样 很容易失去债权。
融资租赁可以表外融资
忘记《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关于租赁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要把表格外面融资解释成“表外融资”,况且承租人也没有融到资金。如果说“表外融物”还差不多。
融资租赁可以合理避税
不同的租赁形式,按照国家的规定要承担不同的税赋。在这个税种少交,在那个税种就多交。在前期少交,在后期就得多交。虽然是“朝三暮四”典故的翻版,但是税款的时间价值和支付方式的变化,还是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好处。但这不是“避税”。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融资租赁业什么也不要做,早就靠给别人避税发达了。
融资租赁就是金融业务
融资租赁实质上是一种服务贸易方式。虽然在租金计算的方式上采用金融的方法,如果租赁资产不能进入资本市场,租赁公司只能用自己的资金开展业务,那就没有金融的内涵。其次就算是金融业务租赁公司也是做的借款业务而不是放款业务。正因为进入这个误区,所以才出现监管部门才把借款人当放款人监管笑话。
做融资租赁需要设定准入门槛
如果你要做电脑或复印机的融资租赁业务大概需要5亿的资本金才行。全国有多少种行业,有多少类大小不同的设备,不能使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销售自己的产品。如果把抬高融资租赁门槛是为解决租赁公司历史包袱来做。结果就是20多年来超过10年至今不批一个新的金融租赁公司,16家金融租赁公司只剩下6家没有停业。今后是否还需要门槛要看《融资租赁法》,目前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注册资金门槛是5000万人民币。
融资租赁需要严格监管
租赁是一个边缘产业,谁想独立监管都不现实,也不成例。单一部门的监管是越管越乱。因为跨行监管既不现实,也得不到法律支持。越是监管的严格,越是敢借严格监管的名义迷惑出资人。而没有严格监管的,没有机会违法经营,也没有机会以被严格监管的名义圈钱。 或者准确的说:不给出资人把别人的钱不负责任地给租赁公司,还借口说租赁公司有严格监管。
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是两种不同的租赁方式
当专家们没有搞清楚的时候,整个行业都被误导了。似乎传统的出租业务已经约定俗成地被叫做经营租赁。整个租赁业在混沌当中运行,在混沌当中制定政策,在混沌当中被耽搁26年至今还没有长足的进步。
融资租赁的费用比贷款高
租赁和贷款完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交易,由于出租人的误导,承租人也把租赁当贷款看,在计算上总是在和贷款相比较。没有人考虑机会成本那个大,以自身的条件是否能从银行融到资金。如果把潜规则的费用算进去,把耗费的时间和物力算进去,谁的费用高才能做出最后的判断。
㈣ 如何对融资租赁进行风险管理
风险评估体系。该体系应该囊括包括风险评估部、商务部、资产管理等部门共同建立。分别从客户风险、行业风险、资产运营风险及具体项目的商务风险多维度建立。
2.风险评估模型。根据自身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涉及行业,建立专属的风险评估模型,具体包括客户评估模型、销售商评估模型等。
3.项目考察及随访机制。在项目签约前及签约后应持续性的进行项目随访,随时掌握承租人运营情况,从而避免虚假交易以及恶性拖欠。
4.资产管理。对于执行中项目应进行资产分类管理。分别从客户维度及租赁物件维度进行管理。确保客户处于监控中,确保租赁物件在收回等恶性情况下的再处置。
5.保险。应对项目租赁物件购买保险,分担小概率情况下的资产风险。
6.供应商风险。对于租赁物件的销售商应以适当形式分担恶性情况下的资产损失。
7.租赁方案涉及等。分别从融资期限、融资比例、还款方式、以及收益水平等角度匹配项目风险。
㈤ 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
根据各种风险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对策,形成一个完整的风险防御体系,合理的控制、降低、分散各种风险,将风险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以促进融资租赁公司的健康发展。
1.信用风险的防范措施。融资租赁交易是一种以物为载体,以融资为目的的交易。一方面承租人凭借自己的良好信用来吸引融资租赁公司为其融资,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也要靠它的良好的资信来吸引社会集资,为其注入资金。由此可见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任一方当事人出现资信问题都会导致融资租赁风险的产生,因此需要建立全方面的信用风险防范体系。
融资租赁公司在订立买卖合同前,应利用各种信息对供货方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对于信誉差或者资信情况确实无法查明的供货方,可以要求承租人更换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以防止供货方的违约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可以要求相对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便当承租人发生交付租金困难时,可用保证金冲抵租金。融资租赁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的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令,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纠纷解决时采取的方式。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要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对承租人进行定期的业务监控,须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提供业务统计报表,以利于掌握租赁资产的动态状况。
2.汇率风险的防范措施。对于在购买租赁设备到支付货款之间汇率的变动可能造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人民币的损失的交易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全额避险的策略。所谓全额避险策略就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各种弥补汇率风险的方法和技巧来弥补外汇头寸的暴露,来达到减小或者消除融资租赁公司未来因汇率变动可能遭受的损失。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在购买承租人需要的租赁设备的过程中,实力较强,处于竞争的绝对优势,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采用货物的价款用我国人民币计价的方式来消除汇率的交易风险。
3.利率风险的防范措施。利率风险规避的基本原则是:融资租赁公司将未来的不确定性的利率风险降低到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中央银行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决定利率水平的制定及利率结构的调整,融资租赁公司是不能控制的,也是无能为力加以控制的,同时预测利率变动的水平也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对于利率浮动所带来的融资租赁风险,特别是未来预期利率水平升高而增加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成本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与承租人签订浮动利率合同,约定当银行利率升高时相应的调整原来的利率水平,提高租金;或者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按支付租金时的市场利率计算每期应付的租金,从而提前降低利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4.政治风险的防范措施。政治风险来源于国家政策的变动和调整并不是融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各种的途径所能预测和控制的因素所造成的风险,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对政治风险的控制几乎是无能为力的,所以企业要综合考察国内外的政治经济形式变化走向,随时的关注我国政府的政治经济形式,并及时的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降低经营风险。
5.技术落后风险的防范措施。技术落后风险的降低措施,重点是要进行项目和财务经济的可行性研究,做好同类产品的调查和预测。技术落后的风险在科学技术不断日新月异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通常情况下,承租人都会根据市场的行情及发展的趋势,在充分了解租赁物的技术水平和更新换代的速度的基础上,进行租赁物的选择。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一般情况下是由承租人选择的,但融资租赁公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应对租赁物的技术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和预测,因为租赁物的技术过于落后,就会因技术更新而被很快的淘汰掉,从而导致承租人支付租金能力的下降,影响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利益.
㈥ 如何防范船舶融资租赁的各类风险
防控风险是银行从业者永恒的主题。经过多年发展,进出口银行已在船舶融资的风险控制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只有在事前充分预判风险、研究并设置妥当的应对措施,才能尽量降低风险并使之处于可控范围内。
(一)船舶制造业——船舶卖信业务风险防范对策
1.密切关注、坚决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化解产能过剩意见》的相继出台,揭示了船舶工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存在调结构、促转型需求迫切的客观发展要求,并明确了任务方向和支持政策。因此,金融机构在船舶领域大有可为,但应注意“有保有压”,妥善运用金融工具引导造船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2.审慎筛选、积极支持“五有”骨干船厂。
为有效降低船舶卖信风险,尤其是此前提及的船舶建造风险,银行应当谨慎选择支持对象。工业与信息化部已对两批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白名单”船厂进行了公示,具有重要参考意义。银行可结合“白名单”,进一步甄选支持有订单、有能力、有管理、有规模、有良好履约记录的“五有”国内骨干型修、造船企业,以信贷资金给予积极支持。
2013年,为落实《实施方案》,进出口银行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了“骨干船厂名录”及“重点船型名录”,且“骨干船厂名录”与“白名单”高度一致,融资支持也向骨干船厂集中,在有利于产品订单升级的同时,通过市场需求引导,逐步调整产业结构。
3.双管齐下,船舶卖信买信相机配合。
为帮助船厂增(争)订单、保订单,有效控制自身信贷风险,银行可考虑向船厂、船东提供双向资金支持,弥补买卖双方资金供需时点的错位。同时,一旦船舶建造发生重大问题,银行也可通过船舶买信与船东积极沟通、帮助船厂锁住订单,同时通过封闭运作船舶卖信资金及驻厂监督等方式,督促船厂交付船舶。
4.严审用途,认真做好贷中贷后管理。
船舶卖信本质仍为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要求,严格审核资金用途材料的合规性。在贷款发放后,密切关注船厂经营管理、船舶排产及建造进度是贷后管理的重点,如发现船厂资产负债率过高、船舶严重拖期等不利因素,则应提早启动防范措施。
(二)航运业——船舶买信业务风险防范对策
1.密切关注市场动向,正确研判市场走势。
航运市场与宏观经济呈高度正相关趋势,而航运企业经营深受外部环境影响,因此掌握了实体经济及航运市场走势,即可在较大程度把握航运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银行可充分借助外部咨询机构资讯、行业交流及信贷人员丰富经验等多重途径,了解研判全球经济及航运市场发展,以识别、计量、防范整体行业风险及贷款违约风险。
2.审慎核定船东资质,稳步推进有保有压。
针对国家产业政策及境内外市场的不同,对于境内外航运企业应实施差异化标准,审慎核定各类船东资质。为贯彻“十二五”规划和“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支持中国航运企业“走出去”,银行应合理评估境内企业的股东背景、市场地位、资产实力、经营能力等多方因素,综合判定其资质,尤其对于服务交通基础设施关键通道、关键节点和重点工程的大中型优质企业,给予倾斜性支持。而对于境外企业,银行则应遵循行业评估标准及评审要求,重点关注企业经营财务状况,严格判定企业资质,尤其对于投机型或财务数据较不公开透明的企业给予严密关注,保持审慎介入。
3.坚持多样船型发展,区别对待细分船型。
正如“不要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的投资黄金定律,船舶融资也不可将资金集中投放在单一船型市场。虽然世界航运市场整体低位运行,但是部分细分船型市场仍保持稳定甚至逆市上扬。例如,LNG船市场在本轮航运危机中蓬勃发展,虽在近期出现了需求饱和的市场判断,但16万立方米大型LNG船的新造船价格自2010年以来基本维持在2亿美元/艘。因此,如银行能将融资对象广泛分布于不同细分船型市场,尽管贷款投向仍集中于船舶融资领域,但是细分市场间的高、低位运行变化可对冲风险,全行业市场风险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释。
不仅如此,多样化船型发展应该有的放矢、区别对待,可筛选符合我国产业发展策略的船型(如高端船型)、相对呈现上行趋势的细分船型,或已签订长期租约的船舶等,抗市场周期能力相对较强。
4.密切关注船东运营,巧设财务约束指标。
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方经营管理情况是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重点。除进行常规外部经营环境、经营财务状况等分析外,还可充分关注相关方股价波动、运费掉期收益等重要数据,借由市场众多“雪亮的眼睛”监测经营管理情况。
同时,为限制借款人或担保人(单船公司作为借款人)超额借债、激进扩张,贷款行通常会在贷款协议中规定在手现金底线、最高资产负债率等关键财务约束指标,并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每年对财务约束指标达标情况进行检查,以第一时间揭示风险。
5.踏准市场节奏进退,相机抉择逆势操作。
踏准市场节奏,适时进退,就可以减少航运市场周期性风险冲击。其实这是最难的工作,“踏准”也只能是相对的,但的确可以有所作为。
借鉴宏观经济政策的相机性抉择原则,银行应避市场高位之风头,挺市场低位之难关:在航运市场高位运行时,严格审慎筛选借款人,通过借款人财务报表、市场地位、同业评价等途径综合核定借款人资质,在“闭着眼睛都能赚钱”的市场中筛选具有长期经营实力的“黄金客户”,并为市场低谷积极储备项目;在航运市场陷入低谷时,更应保持稳健扩张的经营策略,积极发展此时仍可稳定经营的航运企业,对该类大浪淘沙筛选出的“钻石客户”给予重点支持,既可有效巩固银企关系,又可获得较高利息收益的贷款项目。
6.设置多重担保措施,重船舶抵押率要求。
市场、船东、船型的分析管理可较大程度发现评估风险,但只有落实多重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才可在市场低谷时期抗击风险,有效做到防患于未然。
目前,船舶买信融资结构已相对成熟。但在面对较高系统性风险时,可尝试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争取额外固定资产抵押、收取覆盖一定时期本息的保证金等手段,以超额担保充当借款人违约时的缓冲器、保护伞。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为有效管理利用抵押船舶的价值特点,银行通常对抵押船舶设置了价值警戒线——抵押覆盖率(船舶价值/贷款余额),通常为110%-130%。当船舶价值一时跌破警戒线,借款人需提供额外担保或提前还款以重新满足抵押覆盖率要求。
7.适当采取融资租赁,建立双重缓冲机制。
为解决融资渠道而兴起的融资租赁模式越来越受到航运企业的认可。该模式通常由船东将自身购入的船舶转售给租赁公司,通过支付租金方式租回船舶运营,而由租赁公司向银行借贷支付转售款及后续购船款。单个租赁公司与不同船东开展船舶租赁,天然形成了包含多国别、多领域、多船型、多租金水平的“运营池”,具有较大风险分散作用。对于银行而言,与租赁公司合作虽使融资结构相对复杂,但可利用租赁公司筛选建立的“运营池”及其自身较好资质,起到双重风险缓释作用。
业务风险的事后控制
2008年以来,船舶融资尤其是船舶买方信贷出现一定风险。德国北方银行、德国交通银行等主流船舶融资银行纷纷采取了提高拨备、暂停船舶融资业务等措施。中国银行业也出现类似情况。
虽然风险项目不少,且情况纷繁复杂,但通过多样化措施,项目风险可以得到逐步化解。
(一)船舶制造业——船舶卖信(含保函)风险化解措施
当造船企业发生生产经营困难,船舶拖期严重,银行为其开立的预付款退款保函面临索赔或船舶卖信无法按期偿还时,银行应当紧紧围绕船舶建造拖期这一主要矛盾,通过聘请专业船舶监理公司或委派专人进驻船厂,全面督促船舶生产建造,帮助船厂完成船舶交付。
案例:A船厂保函项目。2012年,A船厂发生严重的财务危机,各艘在建船舶严重拖期。在保函风险暴露后,各方积极商议,采取了一揽子船舶融资产品组成的应对措施:首先,与船东充分沟通,用船舶买信促其保证不弃船;同时,当地政府做好各债权银行和供应商的协调工作。其次,专为A船厂追加了船舶卖信支持船舶建造。最后,为保证信贷资金封闭运作和船舶按进度建造,提供了全方位管理支持。A船厂最终交付了所有船舶,成功化解了保函及贷款风险。
(二)航运业——船舶买方信贷风险化解措施及案例
措施一:调整还款计划。对于借款人资质良好,仅因市场风险陷入一时经营困难的项目,可考虑通过调整还款计划、暂时减轻借款人财务负担的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案例:B公司超大型原油轮(VLCC)项目。2011年,项目担保人出现经营困难,并拟进行重组。经审慎判断,为其调整了还款计划。2012年1月,担保人变更为更具实力的公司,并获得大额注资,当月就提前归还了2012全年贷款应收本息。此后,该项目还本付息正常。
措施二:协商提前还款。对于非还款主体经营困难导致的项目风险,且借款人运营状况稳定,可与其积极协商,要求其筹资提前归还贷款。
案例:C公司液化天然气船(LNG)项目。本项目LNG船在韩国船厂建造,但因部分船舶承租人为中国能源企业,为助推我国企业进入项目所在国LNG产业链上游,银行批准了贷款。但是,由于该项目生产商和借款人均为境外公司,监管机构在检查中认定该笔贷款超出银行信贷支持范围。为积极落实整改,避免陷入“合规”风险,经反复协商,借款人全额提前还款。
措施三:执行担保措施。对于确实难以持续经营但抵押覆盖率较好的项目,可考虑通过处置船舶、提前收贷方式化解风险。稳妥起见,银行也可通过主动接洽资质较好的友好船东,与其协商接收船舶。
措施四:实施贷款重组。对于借款人出现实质性经营困难,银行则有必要通过贷款重组,帮助借款人完成降低财务成本、引入投资者等重振计划,获得银行、借款人双赢局面。
措施五:寻求诉讼判决。对于破产或申请破产保护的航运企业,银行不得不利用法律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与专业律师的密切配合,正确判断形势,分阶段、多措施,打好持久战才是成功赢得法律判决的基础。
案例:D公司油轮项目。由于公司持续经营亏损且潜在税务罚款巨大,D公司于2012年在美国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经全面分析与商议,银行确定了以“抵押资产”为中心,以贷款重组条件不弱于原审批条件为原则,以多渠道处置为手段的工作思路,将整个过程化解为不同阶段,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全力开展风险化解工作。在与律师充分协作,就破产保护每阶段战役争取最佳处置方案的同时,做好扣船基本准备工作,并利用银行积累的客户资源,寻找资信优良的友好船东接船。经过历时近两年努力,经美国破产法院批准,借款人最终于2014年全额现金清偿了银行全部贷款本息,并额外支付了数百万美元罚息,风险贷款得以全面化解。
一、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面临的问题
1.对船舶融资租赁专业性认识缺乏
国内的大部分融资租赁机构缺乏既精通租赁又善于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与船舶相关专业机构的合作不密切。我国融资租赁机构目前的专业水平较低,与船舶经纪人、船级社等专业机构的合作又少,因而在进行船舶融资时,只能依据一般企业的贷款规则,不能针对航运、造船业的特点进行信用评估,从而增加了在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因认知不够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2.对船舶的监控不够
目前国内的船舶融资租赁,一般都是通过光船租赁等方式来实现的。出租人按照承租方的要求购买或建造船舶后,虽然将船舶的所有权登记在出租人名下,但是将融资租赁船舶以光船租赁等方式将船舶交付承租方经营,船舶的经营权、管理权均归承租方享有,出租人几乎无法了解船舶营运的真实情况以及船舶本身的实际情况。
正式基于出租人对船舶的监控不够,从而对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出租人无法掌握与船舶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及时防范由可能发生的船舶风险。
二、出租人风险防范措施
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对于出租人来说,要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就至关重要了。出租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风险。
1.有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全程
鉴于船舶融资租赁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出租人在与承租方洽谈融资租赁合同、起草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等个方面,均应当除自有的融资租赁业务团队人员参与外,还应当有专业法律人士参与。为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相关专业问题、合同履行各环节等提供法律保障。从融资租赁合同层面,为出租人提供能够保护出租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文本,这是全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前提。
2.船舶优先权风险防范
船舶因其特殊性,我国海商法规定了对船舶的优先权。在船舶融资租赁中,船舶优先权对出租人而言,是很大的法律风险。在融资租赁中,一旦出现行使船舶优先权情形,对船舶融资租赁目的的实现就会带来法律障碍。船舶出租人就有可能因此丧失船舶、影响船舶价值,并且船舶优先权不会因为出租人与承租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而发生变化。
因此,出租人要从根本上完全消除船舶优先权的风险影响,几乎成为不可能。但是出租人可以在融资租赁中,就船舶优先权出现后的处理等与承租方设定保证条款等方式,弥补因船舶优先权而遭受的损失。在出现合同约定的收回船舶等事由出现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减少船舶优先权带来的麻烦。同时,船舶出租人还可以通过加入船东互保协会,降低船舶优先权导致的法律风险。
3.船舶留置权风险防范
相对于船舶优先权而言,船舶留置权是出租人面临的又一风险。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留置权是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在船舶融资租赁中,一般不会出现船舶建造人行使留置权问题,主要是船舶维修人行使船舶留置权。
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出现问题,进入船舶维修厂进行维修,维修方在无法收取维修费用的情况下,无论船舶所有权如何,维修方都可以对船舶行使留置权,出租人不能以船舶所有权人身份提出抗辩,要求返还船舶。
因此,船舶出租人在船舶融资租赁中,要严格审查承租方的企业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确保承租方有履行船舶维修费用的财力。在船舶维修中,及时了解情况,参与维修事务,监督承租方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维修费用的义务,防止出现维修方行使留置权处置船舶。当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也应当考虑设置对应合同条款,保证出租人在船舶被行使留置权后能够行使追偿权或者在为避免行使留置权而代付相关款项后能顺利实现追偿权。
4.其他风险防范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船舶出现油污时间而遭受索赔,也是融资租赁中出租人面临的一大风险。一些列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均规定,船舶所有人对船舶油污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就成为了船舶油污的赔偿主体。
而船舶一旦发生油污事件,赔偿通常数额巨大,责任严重。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可以通过加入保赔协会、设立特殊的项目公司、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等途径,降低损害赔偿损失。
融资租赁中的船舶,如果在经营期间发生船舶碰撞等事故,致使船舶成为沉船时,承租人作为船舶占有使用人,当然对沉船负有打捞义务,但承租人一旦逃避或不作为,作为船舶所有人的出租人,将面临海事等部门强制要求履行打捞义务的责任人。因此,出租人对船舶沉船打捞风险要有明确的认识并通过后台条款设置等方面对此进行防范。
㈦ 融资租赁如何避免资产陈旧过时的风险
这个是融资租赁的技术风险。(技术风险:技术风险是指由于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不断变动造成租赁物陈旧过时的风险)
技术风险的防范措施。降低技术风险,重点是要进行项目和财务经济的可行性研究,做好同类产品的调查和预测。在科学技术不断日新月异的今天,防范技术风险显得尤为重要,通常情况下,承租人都会根据市场的行情及发展的趋势,在充分了解租赁物的技术水平和更新换代的速度的基础上,进行租赁物的选择。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一般情况下是由承租人选择的,但融资租赁公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应对租赁物的技术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和预测,因为租赁物的技术过于落后,就会因技术更新而被很淘汰掉,从而导致承租人支付租金能力的下降,影响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