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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融资的后果

发布时间:2021-03-19 19:22:47

❶ 虚假估值融资犯法吗

快犯法了,当然吃饭吧,因为你这个是犯法的,因为你是虚假的,都是假

❷ 非法融资所带来的危害有哪些

非法融资所带来的危害:

  1. 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融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支持高新技术开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2. 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破坏和谐社会建设。目前来看,非法融资的主要对象是普通群众,尤其是下岗职工、退休工人、农民等低收入群体。他们投入到非法融资中的钱可能是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因而参与非法融资不仅得不到回报,还搭上大半辈子的积蓄,他们从经济上和心理上都是无法承受的。因此,一旦资金难以收回后,情绪容易失控,易于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破坏和谐社会的建设。

  3. 扰乱了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干扰了国家政策的有效执行。一些非法融资活动假借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务的名义,一些非法融资活动冠以民间融资的名义,使广大投资者难以区分是正规金融业务、正当民间融资还是非法圈钱,严重威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阻碍国家投融资改革政策的有效贯彻。

❸ 融资或者在贷款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有什么后果

z\主要是对信用的影响,严重的话要承担法律责任

❹ 虚假增资的后果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❺ 非法融资是触犯什么法

一个企业或者公司,如果可以得到一定的融资,说明这个企业是很有发展前景,也是可以得到很多经济上的补充。但是融资一定要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是要受到法律的处罚的。那么接下来,关于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是什么,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有二个: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量刑要看具体情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❻ 帮别人做假账融资的后果

做假账被税务局发现,一般会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对会计做假账有如下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本法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❼ 融资会有什么影响

一、融资成本分析

融资成本是指使用资金的代价,包括融资费用和使用费用。融资费用(包括代理成本、寻租成本)是企业在资金筹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使用费用(如股息红利)则是指企业因使用资金而向资金提供者支付的报酬。由于融资费与融资额几乎同时发生,因此,应将融资费从融资额中扣除。融资成本是融资效率的决定性因素,与融资效率成反向变化。
中小企业融资时要按融资成本的最小化原则,尽可能选择对中小企业最有利的、最优惠的融资工具。中小企业不仅存在着上市难的问题,而且即使上市也存在着交易成本过高和规模不经济问题,从而使得中小企业的股票融资效率更低。因为发行股票的手续费、资信评估费、公证费、审计费等均为固定费用,这些费用并不会因为发行规模小而相应减少。据统计,企业上市实际发行费用占发行额的1.84%-3.98%。
在债务融资方面,因为有税盾效应,其融资成本与股票融资相比是低的。由于我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规定了基准的贷款利率,而且贷款利率仅能在较小范围内浮动,所以中小企业获得的贷款利率不高,但这并不能说明债务融资效率就很高。事实上,因为政府对利率和金融服务收费的管制,限制了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定价能力,从而影响了它们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此外,限制金融机构对金融服务收费,也会挫伤金融机构调查和收集中小企业信息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它们提供信贷和其他金融服务的积极性,这必然使中小企业可获得的信贷资金数量大大减少,实际上是双方都不愿意接受的低水平融资效率。
民间融资成本一般称其为黑市利率,基于民间融资的高风险,黑市利率很高。商业信用是一种“自然性筹资”,它伴随商品交易自然产生,不需办理手续,一般也不附加条件,若没有现金折扣或企业不放弃现金折扣,以及使用不带息应付票据,企业利用商业信用融资并不产生融资成本。但由于商业信用所筹得的资金一般较少,所以从企业长远发展来说,其实际总成本大于内部融资。
内部融资是企业将自己的税后利润转化为积累,实质上是对企业追加投资。这种融资方式表面上看不用付出代价,实质上依然有融资成本——机会成本。企业若将内部积累用于其他投资,则投资收益便是留存收益的机会成本。总的来说,各种融资方式中内部融资的融资成本最低。

二、资金利用率分析

资金利用率可以从两方面来反映融资效率。
(一)资金到位率,即融资筹集到的资金量与预期筹集资金量之比
资金到位率高,则企业把融资运用到经营上的程度就高,相应的融资效率就高。内源融资一直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资金到位率较高。考虑到企业的资金需要及个人所得税的避税效应,企业的留存收益一般都会留在企业中继续投入生产。对于债权融资,由于受到企业规模、经济实力、领导人素质、资金结构、信用等级和经营效益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的债权融资十分困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中小企业最大和最主要的外源性债权融资渠道,但四大国有银行的信贷策略明显倾向于国有企业;而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出于风险的考虑,对中小企业实行“信贷配给”政策,很多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部分得到,甚至有些企业被银行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多次拒绝,所以资金的到位率一直是较低的。
(二)资金使用率,即企业有效消化资金的能力
资金使用率越高,企业融资效率也就越高。从理论上讲,由于中小企业对资金的渴求,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将很快得到利用,但不排除以下两种情况导致的资金利用率不足:上市的中小企业受到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误导,即使短期内无资金需求,只要达到增发的条件也会选择增发,融入大笔资金。同时,由于最低资本规模要求,该规模一般都会高于中小企业的资本需求,使得部门资金无法得到真正利用。由于融资集中性与投资分散性的矛盾,也会导致资金利用率大大降低。不排除因为融资过程的延续时间较长,使得原先的市场机会与企业擦肩而过,而暂时又无其他投资机会而出现的资金闲置现象。

三、清偿能力分析

清偿能力是资金配置效率的一个重要指标,它不但能揭示资金再循环的效果,还能体现出企业的经济业绩、规模、发展潜力、信用状况以及管理层状况等。企业的经济业绩越好、规模越大、发展潜力越大、信用状况越好、管理层整体素质水平越高、企业的清偿能力越大,融资效率也就越高。清偿能力与融资效率成正方向变动。股权融资由于不需要偿还本金,不会产生因不能偿债而产生的各种风险和不利影响。因此,可认为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在考虑清偿能力时,其融资效率是高的。内部融资在这一点上与股权融资具有相同的性质,即不需要偿还本金。而对于债券融资来说,各种不能清偿的风险和不利因素都是由债权融资所带来的,这些风险和不利因素会导致融资效率的降低,这种融资效率降低的程度是以企业的不同而相异的,而中小企业在这一点上效率是低的。事实上,造成中小企业债权融资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即是清偿危机,银行不愿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其较高的倒闭或歇业比率。据一些银行管理人员估计,我国有近30%的中小企业在2年内消失;近60%在4-5年内消失。中小企业高比率的倒闭情况,显然使向其发贷款的银行也面临着较大的连带风险。鉴于此,银行向其贷款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成本也会较高,自然使银行不愿向中小企业贷款。此外,贷款偿还的高违约率也是银行不愿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对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调查中发现,中小企业的违约率要高于大企业的违约率。

四、资金使用自由度分析

企业对以不同方式融入的资金的自由支配程度是不同的。资金自由支配的程度越高,融资效率越高。企业内部融资资金在所有融资方式中自由度最高。股票融资的资金的自由度也较高,在实际操作中,只要及时披露,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就可以随意更改资金投向。银行信贷融资资金使用自由度要低于股票融资,因为在借款协议中,一般对资金的使用方向都有明确的规定,并附有违规处罚的条款。中小企业受融资渠道不畅所限,不得不接受银行严格的约束条件,包括准备金制度、信贷补偿性余额、周转协定等。对于大笔贷款或经常性贷款还会有监督员进行日常监督,因此,债权融资在自由度上是低效的方式。民间借贷的出借者更关注借贷的归还和高额的利息,对资金的使用过程不甚注意,且由于能力限制也无法跟踪监控,相对于银行信贷而言,企业对民间借贷资金的自由支配程度要高。商业信用不涉及资金的流动,且发生在专项交易中,所以资金使用的自由度最低。

五、融资风险分析

融资风险是指资金使用者使用不同来源的资金可能承受的损失。融资风险小,融资效率就高。由于股权融资和内部融资都不需要偿还本金,不受使用期限的限制,不会产生因不能偿债而产生的各种风险和不利影响,所以相对于其他债务性融资方式来说,二者的融资风险较小,但从控制权损失的角度讲,股票融资风险远高于内部融资。民间借贷由于缺乏正式的法律法规保护,从而无法诉诸于法律的保护,所以对资金借出者来说风险较高。但从资金借入者角度来说,民间融资风险要低于银行信贷融资。银行信贷借钱还钱都按协议、规定办理,逾期不还会被罚款、被冻结存款,以后也得不到后续的贷款资金。商业信用融资的期限较短,如不能及时地偿还应付账款将失去信誉,以后的交易也很难达成,所以其融资风险介于银行信贷和民间融资之间。

❽ 非法融资一般会如何处理

非法集资罪通常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2、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3、量刑标准: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二、集资诈骗罪

1、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一犯罪客体(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归纳为: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4、量刑标准: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8)虚假融资的后果扩展阅读:

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非法融资的特点: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五和非法集资一样,集资方式变换多样,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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