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结构化信托中的优先/劣后级是什么意思
所谓结构化,就是根据购买者风险的承受能力,设计出不同风险等专级的条款,优先级资金确保属资金的安全,劣后级的资金承受大的风险,享受高的收益,只有当优先级分配后信托利益,才轮到劣后级的本金和收益。例如,一个结构化信托分为优先级和次后级两种,优先级认购7000万,次后级3000万,优先级预期收益 10%/年,如果将来信托收回7700万,则刚够分优先级的本金和收益,次后级资金血本无归;如信托收回10700万,则优先级收到本金和收益,劣后级得到本金;如果将来收回13700万,优先级收回本金和利息,剩余6000万,则劣后级的收益为100%/年。劣后级承担风险的时候,也享受到超额的收益;优先级有安全的保障,但是不能享受到超额的收益。
部分信托产品在交易结构中,设置了优先级和劣后级两种份额,例如比例为5:1,信托项目到期时,先兑付优先级的本息,然后再兑付劣后级的。表面上看起来,对于优先级来说,这是一种非常好的增信措施。但实际上,还是得要看劣后级的具体情况,很多劣后级份额根本起不到增信的作用。
B. 信托投资中的优先级,劣后级是什么意思
信托产品,将自身的资金分为优先级和劣后级。
在产品到期后,分别计算收益。
一般优先级是固定收益,即确定一个比例的年化收益。
劣后级是浮动收益,产品利润高时,收益高,产品利润低时,可能会亏损以贴补优先级收益。
C. 信托中的优先级、中间级、劣后级指的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信托中的优先级、劣后级,是指分配权益的顺序不同;作用是:风险不同,收益不同。
D. 什么是信托计划优先级
信托产品的优先级、劣后级,是因为分配权益的顺序不同,导致结果是:风专险不同,收益不同。属
优先级风险低,收益率也低 。劣后级风险高,收益率也可能较高。
如果一个产品出现亏损,那么会先亏劣后级的资金,只有全不的劣后级资金都亏损了,然后才是优先级资金受损。
如果一个产品出现盈利,并且盈利很大,那么在分配给优先级当初协议约定的较低收益率时,剩下的所有益都归劣后级所有。
E. 信托劣后,夹层,最优分别是什么意思
这就是通常说的结构化设计。结构化设计一般分为3层,优先级,夹层级,劣后级。
想象一个倒立的金字塔,分三层。
最下面塔尖着地的那层是劣后级,中间塔身中间的那层是夹层级,最上那一层是最优级。
当洪水来的时候(信托发生风险时候),倒金字塔最先被淹(最先亏)的是劣后级,然后(劣后级亏完开始亏夹层)是夹层级,最后是优先级。
当太阳出来的时候(信托发生盈利了),倒金字塔结构中,收益率最高的是劣后级,然后是夹层级,收益最低的是优先级。
最好的阐释了:高收益,必定伴随高风险。
F. 信托里的优先劣后概念
优选劣后是指在信托理财项目中,既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也吸收机构或高风险偏好者资金,信托受益权结构设置优先和劣后分级处理的活动。劣后受益权人本金将对优先受益人进行支持,在项目遭受损失时,劣后人的财产向优先人补偿,取得盈利时,优先人按事先约定比例适当参与分红。同时设置严格风控,以保证优先受益人的本金安全和固定收益来源。
明白否?
G. 优先级信托产品和劣后级信托产品有什么区别吗
在结构化信托产品中,出资人有优先和劣后两个。优先级出资人投入了资金到信托产品中,享有的收益水平略低,同时承受的风险略低,劣后级的出资人 投入了资金到信托产品中,享有的收益水平略高于优先级的投资人,同时要承受高于优先级的产品风险。当信托产品出现违约的时候,劣后级要支持优先级得到偿付,偿付完优先级剩余的部分才能给劣后级投资人偿付。这是结构化信托产品中的内部增信,一般是信托产品被投资人利用自有资金持有劣后级,以撬动外部优先级资金支持自己的项目。在国际金融中,有一个词汇叫同等债权顺位,与此相类似,优先级和劣后级的债权顺位是不同的。
希望这个解释对你有帮助。
H. 信托理财的劣后级是什么意思
你所指的应该是信托计划中的劣后受益人的概念。
劣后受益人一般与优先受益人相较,指的是信托公司发行的结构化信托产品,在同一款产品中,优先受益人分享较低的收益率,承担较小的风险,而劣后受益人则承担高风险获得高收益。 在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中,名义上均由信托公司作为发起人发行信托计划,但事实上,有一部分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由投资者中的某人(或若干人)发起的。某些投资者有较好的投资能力,但资金有限,因此借信托公司的名义发行信托计划,以募集资金、增加盈利。在这一类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虽在名义上仍另行聘请投资顾问,但实际上只有该投资者才能真正决定证券买卖的方向、时间、数量、价格等。为约束该投资者的行为,在这一类信托计划中通常会保障其他普通投资者的最低收益水平,并设置强制平仓线,约定投资亏损时该投资者应立即弥补的亏损等特殊条款,此时该投资者被形象地称为“劣后受益人”,其他普通投资者则被称为“优先受益人”。
信托公司为“劣后受益人”发行信托计划,实际上是为“劣后受益人”买卖证券提供融资服务。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当然,证券公司在这一类业务中没有直接与“劣后受益人”发生法律关系,没有违规,但毕竟有打法律擦边球的嫌疑。在有证据证明证券公司积极为“劣后受益人”与信托公司牵线搭桥,促成信托计划发行时,证券公司仍然存在较大的违法风险。所幸的是,大多数的证券投资信托计划并没有“劣后受益人”的参与,较常见的是对所有受益人一视同仁且不保证最低收益的信托产品,证券公司可以合理合法的参与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