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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租金监管

发布时间:2021-03-20 04:37:58

融资租赁业如何应对当前监管变革

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进入换挡期,经济增长动力从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转版移,促进了制造业的升级换权代。融资租赁作为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交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在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调整产业结构所带来机遇与挑战中逆势上扬,保持着较高增速。
2008年至今,随着行业监管政策的变化以及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大,中国融资租赁业逐渐成熟,开始走向规范、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3年至今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总数增长近8倍,达到8218家。
从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趋势来看,体现了较强的顺周期属性。在过去宏观经济高速增长阶段,我国融资租赁业务规模也随之迅速提升,由2007年的240亿元增长至 2017年的5.6万亿元。
尽管如此,我国当前的租赁市场发展程度距离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融资租赁行业的市场渗透率大约在15%-30%之间,对照国际先进租赁市场,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仍然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

② 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为什么那么严格,它的监管风险在哪里

请问您要问的是融资租赁的监管,还是风险?监管分为商务部和银监会,商务部主管外资版以及合资类的融资权租赁公司,银监会主管中国国内资产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因为其和其他管件的监管不同,银监会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称做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的话,不知道你是要问哪方面的?本人在日立(中国)租赁。

③ 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是哪个部门,办理条件有变化

现在融资租赁归银保监会监管,你看下办理条件希望可以帮到你,望采纳

④ 商务部、银监局审批的融资性租赁公司有何区别

金复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制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20家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进行监管,而80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税务总局批准设立,450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批准设立。

⑤ 金融租赁公司和一般的租赁公司有哪些区别,他们上层的监管机构分别是谁

租赁公司分两类:“金融租赁”公司和“租赁公司”:
1. 国内资产背景的叫“金融租赁”,内有工银租赁,建信容租赁,国银租赁,招商租赁,民生租赁等,直属监管是银监会租赁处。
2. 外资以及合资类背景的叫“租赁”,有远东租赁,环球租赁,荣达租赁,荣兴租赁,奔驰汽车租赁等,直属监管是商务部。

区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银监会主管的,主要是中国国内资产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

租赁公司是商务部主管,主要是外资以及合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

⑥ 负责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的部门是( )。

正确答案:B
解析:中国银监会负责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

⑦ 融资租赁业的主管机关是什么

融资租赁主管机关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业进行综合协调、指导、管理和服务。

⑧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八条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四条 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
第十九条 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严禁偷逃税款或将非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纳税。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条 商务部建立、完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十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⑨ 金融租赁公司为什么要受银监会监管

首先,根据国务院授权,银监会是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专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属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的。其中非银部主要负责监管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其次,金融租赁公司一般股东中有银行的身影,可以进入银行间系统进行交易,涉及了中国的金融系统,而商务部监管下的融资租赁公司并不涉及银行间市场交易,而是由银行、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等业务为资金渠道,类似二级市场,获得资金,并不直接参与银行间市场,属于贸易类项下,因为归口商务部监管。

最后,因为近年来金融创新比较多,政府也在精简事前审批的流程,租赁公司目前通过一些结构设计,实际还是可以操作大金额的融资收付的,虽然不直接参与银行间市场,但是对金融系统已经有实质的影响。

⑩ 外商融资租赁公司需要金融办或银监会颁发相关经营许可证吗

外商融资租赁拿何种牌照,是金融牌照还是准金融牌照?

如是金融牌照,得银监会审批;如是准金融牌照得商务部审批;

金融牌照最明显的就是公司名字中可以带金融字样如“***金融融资租赁公司”

准金融牌照就不允许带“金融”字样。目前是谁审批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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