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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发布时间:2021-03-20 12:42:41

① 有没有法院判定信托计划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案例

首先,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其次,让我们来看看什么叫普通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最后,对比以上两个法条,不难看出,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不能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而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求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很自然地就可以得出结论: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一种,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的。至于你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是一种强调性规定,强调国有的和公益的尤其不能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补充:法律之所以对于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人的主体范围进行限制,是出于这些主体的特殊性,有为经济健康稳定而为之,也有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而为之。只要理解立法意图,就不难理解法条规定了。

② 为什么要设计信托计划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再投资标的

最主要原因还是信托公司为了方便。
因为信托计划投合伙企业的项目一般是偏股权类的项目。而股权的话呢,以有限合伙企业来代持就非常的方便。这也是主要的形式吧。
当然,有的其他项目也有可能用到这样的结构,不仅仅限制于股权项目。

③ 因股权众筹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要满足合格投资者规定

在众筹大
热之际,《指导意见》的出台却给股权众筹画了个圈,证监会8月7日的专项检查通知更是给这把火浇了一盆冷水。股权众筹被定性为“服务小微企业”,并具备
“公开、小额、大众”的特点。证监会发言人在之后表示大多数的股权众筹平台被定性为以股权众筹之名,行私募股权融资。证监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股权
众筹是现行资本市场的补充,而不是金融秩序的“革命者”。

股权投资中,私募股权面向的是高净值人群,股权众筹则向普罗大众开放,两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或许,对于很多从业者而言,股权众筹已经不再是那碗饭。但对于金融从业者,乃至互联网金融从业者而言,并不是机会不再。需要看到的是高低两个极端之间存在更大量的群体,其中必定有大量创新的机会。无论是针对中间人群的金融创新,还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建立覆盖面更广的合格投资人制度是不可或缺的环节之一。

在我国私募投资中“合格投资者”是一个法定的概念,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概念: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
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
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合格投资者分为两种:一是机构投资者,二是个人投资者,本文也将重点关注合格个人投资者。现行法律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很高。个人和机构都需要具备第十二
条的条件,单笔投资不低于100万元+(净资产10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在中国,无论符合其中任
何一种条件,都是当之无愧的百分之五人群,也常常被称之为高净值人群。只允许高净值人群进行独立私募投资有效排除不具备风险投资承受能力的个人进行私募投
资。然而,高标准有两个问题。
第一,高标准可能无法完全排除“不合格投资者”。这里所说的“不合格投资者”是指在法律上合格,但实际上不是理想的合格投资人。合格投资人应当具备两种能
力: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缺一不可。高净值个人,相对于普通大众,无疑是具备更高的风险承担能力。但是缺乏风险识别能力的高净值个人,可能不是一
个“合格投资人”,而是赌徒。举个极端的例子就是净资产千万以上,但是在投资风险项目中经常性地ALL-IN,SHOWHAND的投资者不见得是理想的
“合格投资人”。

第二,高标准限制了小额资本的进入,同时打击了其他人群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热情。我国的合格投资人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间资本流入股权投资领域,对这种情
况最好的证据就是资本市场溢价。股权众筹的大热,也是民间小额资本对于一级市场投资需求的体现。十部委《指导意见》出台之前,股权众筹成为了传统私募融资
的新名号,被各种当作是公开的私募融资手段。《指导意见》出台之后,“小额”的限制,为前面的火浇了一盆冷水。同样受到牵连的是其他层级投资人的热情。股
权投资是各层次人员的需求,不应是高净值人群的专属,也不是股权众筹可以满足的。

纵观世界,不少发达国家出于鼓励股权众筹修改了国家金融监管法律。但都是保留本国原有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对众筹进行豁免。一些发达国家如德国、美国和法
国,为了防止投资人做出不符合自己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将个人股权众筹的份额限定在一定区间范围之内。从合格投资者制度出发,更具借鉴意义的是英国的合格
投资人制度建设意见。在意见中,高净值不再是衡量合格投资者的唯一标准。他们还加入了:一,承诺不在VC项目中投入超过10%可投资财产的一般投资人;
二、受到专业咨询建议的一般投资人。
据此,我们可以推导出:合格投资者是相对的。“合格投资人”是相对的,相对于投资工具和
投资规模而言。同样是股权投资,VC投资和PE的区别就很大。VC的特点就是增长率也因为项目尚未成形所以风险巨大。结果就是对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要求更
高。合格投资人同样是相对于投资规模而言的,1000万净资产的投资人,可以承受一个100万规模的VC投资项目。就固定比例而言,100个10万净资产
的人是否能够承受一个100万规模的VC项目所带来的风险?这就是英国打算在立法中增加为股权众筹融资模式增加股东人数的立法考虑。
更重要的是:投资人是可被教育的。
相对于风险承担能力这个很大程度上可以量化的指标,合格投资人制度建立的难点更多是在于风险识别能力。大多数的投资者是非专业的投资人,他们的风险识别能
力是很有限的。各个投资人的情况各异,因此证监会也无法依据个人情况和项目的情况进行匹配。这就给金融中介留下了巨大的活动空间。引导投资者投资他们适合
的项目将是金融中介在股权众筹乃至各级资本市场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中的最根本的价值体现。

总结:在问题中看到机会,创新就是要解决问题。无论是以互联网金
融为代表的新兴金融从业者,还是传统金融机构从业者都应当意识到,合格投资人制度过度僵化的缺陷。而这一问题就是机制的创新土壤。股权众筹大热的实际上更
多是从业人员利用“股权众筹”这个新瓶包装传统的金融工具进行公开销售。《指导意见》对股权众筹的明确,防止了这种问题的进一步扩散,也让更多的创新者再
次自我审视,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找到合适的自我定位。

④ 信托计划能工商登记为有限合伙人吗

可以的。信托计划是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

⑤ 有限合伙与信托的区别

你的问题以前我也有过,我了解你问这个问题的大致目的
有好的项目确定可以投资后是开设有限合伙公司还是发行信托(一般都是高科技的PE类项目或者二级市场证券投资类项目)这个是需要管理人审视自身条件而做出判断的。
信托融资的优点是:接触投资者面广,项目可靠的前提下募集资金较为容易,操作规范,比较常规。但是对项目的规模和风控措施有一定要求,关键走信托平台需要合理的信息披露。
相对信托来说有限合伙形式更为灵活,GP与LP之间均为有一定合作基础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GP只要在特定圈子中寻找合适的LP就可以完成融资计划了,但是要求GP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不一一列举,可以私聊

浙江富昌投资

⑥ 什么是“有限合伙 信托”求解答

答:所谓“有限合伙 信托”,亦可称信托合伙制
,指的是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计划向出资人募集资金,并以信托产品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参与合伙制企业,而专业投资者或私募基金团队则作为普通合伙人(GP)或者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决策,并按条款约定收取相应管理费和利润分红的私募组织形式。在“有限合伙制信托投资基金”中,私募投资机构是主要的操作者,投资顾问提供投资经验作为智囊,而信托可以保障投资者集合资金的独立性,可以保证被用于合同约定的投资项目(比如只能参与二级市场定向增发
),这样就规避了私募机构拿客户的资金违规操作的风险。

⑦ 有限合伙制能替代信托制阳光私募基金吗

近期,由银河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的一只投资于二级市场的合伙制基金“银河普润”引起了多方关注。该基金利用2009年底施行的修改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允许中国合伙企业开立证券账户的条款,通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发起基金。所谓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结成合伙关系,所有资产均交由管理人管理运作,投资者只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管理者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金组织形式。 证券投资类私募尝试有限合伙制模式,主要是借合伙企业可以开立证券账户的契机,规避信托不能开户的障碍。但这种模式是否能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受制于以下几个难题。 一、合伙制私募基金如何“阳光化”?当初私募借助信托平台的重要原因是希望以具有公信力的业绩来吸引投资者,扩大资产管理规模,可以说没有阳光化,就没有私募行业的发展,而就目前“银河普润”的信息披露情况来看,还没有阳光化的味道; 二、合伙制私募基金如何解决进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的规定,新合伙人的入伙及原合伙人的退伙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去工商局变更登记。因此,与信托产品只需缴付认购、赎回费相比,合伙制基金的进出成本可能更高; 三、合伙制私募基金如何保障资金安全?在信托模式下,资金安全由托管银行提供保障,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要求“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而《合伙企业法》中并未就保障合伙人出资的安全性做出特别规定; 四、合伙制私募基金如何接受监管?通过信托公司发行的阳光私募产品,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而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性质是个企业,监管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局。由于合伙企业没有资本维持的要求,所以工商局对其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审核,而不是基金的日常经营情况。 此外,有限合伙制模式下投资者所需承担的税赋,包括企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⑧ 什么是“有限合伙+信托”

很多在涉及到股权的信托结构中,有限合伙形式的结构是最受欢迎的。
有限合伙是公司的形式。信托作为通道方。
一般的就是:信托公司成立一个信托计划,通过有限合伙的形式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有限合伙公司代持股份,有利于信托的管理。

⑨ 信托制投资基金为什么会嵌套有限合伙

这样的目的一般有两个:
1、为了方便,因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只需要去工商局备案就行。方便基金公司操作。省去了很多费用,比如说你找信托公司,资管公司做通道,他们还要收通道费。
2、为了好管理基金财产,一般这个目的的有限合伙结构主要原因就在于基金属于股权型基金,投的是股权。有限合伙的设立方便代持基金资产中的股权。这里的有限合伙结构主要目的就是代持股份。

⑩ 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区别及优缺点

1、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区别:

(1)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资公司的一种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组成,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督机关监事会。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基金份额,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参与管理权、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

(2)信托型私募基金是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也是阳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3)合伙制私募基金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只私募基金。

(4)公司制私募基金与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具体区别如下图:

(10)信托计划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扩展阅读:

私募基金的特点:

(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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