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是信托公司公司相关业务是什么
信托公司概念:
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信托业务18世纪出现于英国。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公司相关业务: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信托公司业务流程:
信托业务的关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方面。转移财产权的人,即原财产的所有者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代为管理和经营财产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财产所带来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
信托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约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信托业务方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强,有利于搞活经济,加强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有利于吸收国内外资金,支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B. 设立信托应采取什么形式
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专受托人的姓属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C. 为什么信托计划必须是自益信托
(1) 没有为什么,完全是银监会脑残的监管水平问题。这一要求是非常不合理的。从信托制度的理论上讲,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的使命完成,通常情况下,信托财产跟委托人毛关系都没有。我可以毫不客气地讲,在中国,根本没有信托制度。这是因为,信托法虽然规定了各种信托制度,但是政府不愿意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公示体系,银监会莫名其妙地要求只有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才能作为盈利性信托的受托人。这直接导致所有信托方式在中国没有办法实现:(A)盈利性信托,正常的信托没有人会不挣钱做受托人,银监会的要求直接导致自然人做受托人成为泡影,导致私人信托成为泡影,但这是非常重要的,信托的基石是信赖和托付,只有自然人才是信赖和托付的源泉;(B) 公益信托,根本没有,中国的公益性机构根本没有“信托”受托人责任的概念,都是政府机构,这就是郭美美等事件的根源,也是许多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日趋破坏的根源,更是故宫一系列事件的根源,在国外,所有这些都是由信托制度作为基石的,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恪尽职守”的管理责任和信息披露责任,而在中国,信托受益人无法向信托受托人追究责任是前述事件的原因之一,信托法创设了很多很好的制度,但是个人认为信托法已经沦为一部只存在于纸面的法律;(C) 信托公司的公募信托作为信托体系的独苗却只能办理自益信托,而任何公募产品的最重要价值在于流动性,公募产品不能自由流通一定会导致市场定价体系的混乱,这就是为什么现在的信托公司根本就是合法的高利贷中介(或在阳光私募的情况下,就是充当私募基金经理的开户名义人)。所有以上这些直接导致信托制度“受人之托,终人之事”价值的泯灭。
(2) 为了解决《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不合理规定,实践中,信托公司发展出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操作。也就是说现在的实际情况变成了,信托计划在设立时委托人必须是受益人,这是没有办法的,但是设立后,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实现信托受益权的流转。
(3) 但是,实践中发展出的信托受益权在本质上却仍然没有脱离自益信托的要求。这是因为,受益权流转只能在信托公司办理,并且通常需要交纳一笔额外的转让费用给信托公司,并且由受让人与信托公司重新签订信托合同,发现了没有,本质是受让人成为了委托人,而非(在委托人不变的情况下)单纯变更受益人。这就导致一个荒唐的结果,信托受益权作为受益人的财产,受益人无权自由处分,处分了还要给受托人交钱,但没有办法,这是目前实现信托受益权流转的唯一途径。
以上纯属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D. 信托业务中属于他益信托业务的有哪些
最有代表性的就是企业年金业务了 其他类型诸如教育信托、赡养信托等等并不常见
E. 公司开展信托业务需要哪些条件
设立信抄托投资公司,袭应当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
申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信托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三亿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的不少于1500万美元)。
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信托市场状况对申请审查。
F. 为什么信托机构会拒绝自益信托的委托人转变受益人是不是转换受益人会对信托公司造成损失
拒绝不会给信托公司多带来一毛钱的利益!
信托公司拒绝协助原受益人和新的拟议中受益人办版理信托受益权权转让登记手续,无非两种情况:
1、违反原信托合同约定。比如【原告与致真公司要求同时办理分割转让的再转让业务】,具体怎样,得看到具体的信托合同才能说。
2、新的拟议中的受益人不具资格。其中既有其从事某项商业交易的具体资格,如外资独资企业绕了个圈子,打算受让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股权,是属于国家规定的外资限制或禁止进入的行业的;又或者,其受让资金来源不明,对”信托财产来源合法性“和”信托目的合法性“的判断,是信托公司的应尽义务,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反洗钱。
到底什么情况,还是得看信托合同等文件才能说清楚。
G. 他益信托的变更解除
他益信托的委托人变更受益人、处分信托受益权和解除信托的规定。 信托关系一经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在自益信托中,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随时解除信托,以使自己的受益权归于消灭。
在信托网他益信托中,受益人和委托人不是同一人,除下列情形外,委托人不得擅自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受益权: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所谓侵权行为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所谓重大侵权行为,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性质或者手段比较恶劣,或者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等。由于信托是委托人无偿地以自己的财产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不付出任何代价而纯享利益,委托人在通常情况下虽不能随意剥夺受益人的受益权,但是如果受益人对委托人实施重大侵权行为,给委托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时,基于社会正义和伦理道德的要求,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该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以剥夺该受益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权。
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委托人为二个以上的受益人设定信托,其目的就是为了使这些受益人都能从该信托中获得利益,如果某一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实施重大侵权行为,给其他共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就相对抵销了其他共同受益人从信托中获得的利益,委托人可以因此变更该受益人或者处分其信托受益权。3、经利得财富受益人同意。受益权为受益人的民事权利,受益人原则上可以自由处分,受益人可以同意委托人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自己的受益权,从而放弃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权。
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委托人还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规定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受益权的其他情形,即委托人可以在设立信托的文件中保留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受益权的权利。 委托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使信托关系归于消灭:
(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受益人对委托人实施重大侵权行为,委托人可以依据本条的规定解除信托,使该受益人的受益权归于消灭。
(2)经受益人同意。受益人可基于自己的意志,同意委托人解除信托,使自己的信托受益权消灭。
(3)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委托人可以于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保留随时解除信托的权利,也可以信托文件中规定可以解除信托的其他情形。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存续期间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解除信托。
H. 1.商事信托大部分是自益信托吗 2.股权信托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1.商事信托大部分是自益信托吗? 2000以前并不是
2000年之后,绝大多数是自益信托
只有一个法律关内系 受托人(信容托公司)委托人
委托人分为法人(公司)与自然人,签的合同是一模一样的
信托财产,包括资金及质押物
I. 设立信托的条件有哪些,设立信托的形式是什么
北京遗产继承栏目关注:遗嘱信托成立的要件是什么遗嘱执行人有哪些哪些人可以做遗嘱执行人
一、设立信托的条件有哪些
设立信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各国信托法对设立信托的要求基本相同。英美学者将设立信托的三个基本条件概括为三个确定性,即委托人意图的确定性、信托标的物的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确定性。
设立信托的首要条件是,委托人必须有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委托人作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各国信托均未规定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甚至可以是足以表明委托人意愿的行为。但是,对委托人设立一些特殊的意思表示,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形式要件,例如,依照日本有关法律规定,委托人设立附担保公司债信托、贷款信托和证券投资信托等,需要经主管机关批准,因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英国法律规定,委托人设立涉及土地权益的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设立信托对信托财产的要求体现在两方面,即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和合法性。信托财产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应当是合法取得并占有的财产。委托人对此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委托人以采取盗窃、抢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设立信托,应属无效。
第二、设立信托的财产应当是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或财产权,不能是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等人身权。
第三、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不得是法律禁止委托人处分的财产,如委托人及其家庭生活必需品等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
第四、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
受益人是信托的受益对象,是享有信托利益的人,委托人设立信托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一项信托必须要有受益人,没有受益人,一方面,受托人不知道谁是信托的受益对象,不知向谁履行义务,信托无法实施;另一方面,受托人不实施信托时,也没有人能够要求强制实施信托。当然公益信托除外。
二、设立信托的形式是什么
以何种形式设立信托,除我国以外,各国信托法均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就是说,委托人设立信托,原则上不需要采取书面形式;但是设立一些特殊的信托或者以特殊财产设立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对于设立信托的形式,英美信托法没有具体规定,并不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理论上说,委托人可以通过遗嘱、契据、合同(包括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行为等方式设立信托,甚至委托人的一句话、一个便条、一个行为,都可以有效的设立一项信托。不过实际上,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当事人都是以书面形式设立信托。
大陆法系信托法普遍承认以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遗嘱等形式设立信托。日本、韩国信托法虽不承认委托人以行为设立信托,但也未限定信托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不过,有关法律对设立特定的信托的形式施加了一定的限制性要求。例如,以依法应当办理登记、注册的财产设立信托的,以及设立特定的商事信托和公益信托的,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惟有我国信托法对设立信托采取要式主义。我国《信托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就是将信托合同规定为一种绝对要式合同。
J. 一个公司出资成立一个基金会能获利吗
基金能否获利是要看公司的投资运营、是一种间接
的证券投资方式。
投资基金是通过汇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交给银行
保管,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等证
券,以实现保值增值目的的一种投资工具。
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可简称为封闭式基金,又称为固定式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的预定数量发行完毕,在规定的时间(也称“封闭期”)内基金资本规模不再增大或缩减的证券投资基金。从组合特点来说,它具有股权性、债权性和监督性等重要特点。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可简称为开放式基金,又称为变动式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证券数量从而基金资本可因发行新的基金证券或投资者赎回本金而变动的证券投资基金。从组合特点来说,它具有股权性、存款性和灵活性等重要特点。
所以这是一个很复杂的运作过程、既能从中获利也会一败涂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