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东退出可以用减资的方式吗如何办理手续
可以变更注册资本,具体程序可以参考工商局网站办事指引。
❷ 信托终止以股权转让退出时是否必须清算
你这个问题问的有点。。。既然是股权转让退出,那就是清算需要转让多少股权。清算和终止方式没关系,不管哪种方式结束,都要进行清算。
❸ 跪求:退出信托计划的方法有哪些不胜感激!
严格来说,加入信托计划(主要是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后,在信托计划没有结束前是不能退出的,但可以采用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实现退出,这也是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方式。转让受益权可以通过在信托计划发行的机构网站、产权交易所、信托类网站上发布转让信息,在找到受让方后,通过与受让方签订受益券转让合同实现退出。由于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的信托产品转让平台(二级市场),信托产品的转让不是很方便,这个问题已经引起监管层的重视,相信不需太久,一个全国性的信托产品交易平台就会出现。
❹ 中途能退出信托计划吗 方法有哪些
信托产品的提前赎回权一般都是在融资方手里,因为他们出利息的。
大部分信托产品是不能提前终止的,但是有些是可以转让或者赠送的。
通俗的来说就是,你要找到下家啊
❺ 国有股东如何减资退出与股权转让
国有企业的股权的转让,应当满足两个要求,1、应当评估;2、国有产权应当在国有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具体国有产权出售的股东内部程序、审批程序应严格执行。
❻ 信托产品收益分配和退出是怎么处理的
信托产品有季度分红、年度分红等,具体看合同约定。收益分配打款到投资者的汇款银行账户。固定收益类信托一般产品到期才可退出,另符合一定条件信托公司可提前结束产品。证券类信托一般每个月或季度、年度开放,投资者可在开放期申请退出。
❼ 私募股权信托产品的问题,企业有信托成分无法上市,那么私募股权信托如何退出求高人解答!
由于所持有的企业无法上市,只有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寻找买家,把股权兑现成现金才能实现退出。有时候这种私募股权是营造目标客户所需求的且符合客户配套运营的子公司为目的运作进行的,一个公司若要有一定产业链需要一定的资金和时间,而这类私募股权就是通过帮助营造产业链其中一环,把所持有股权的公司打包销售给客户使其资金可以退出。
❽ 请教一个退股减资的问题
这样的话,感觉还是不太妥当啊!2005年公司就已经将原来25人的出资退出,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已经发生了变化,减少了。而且又连续几年通过年检,明显涉嫌提供虚假报表材料,我觉得现在不是考虑如何变更股权减资的问题,应该先处罚!责令限期变更登记,至于股东没法找到,是公司内部自己的事,股权转让协议没法签订,个人认为:尤其是股东股权及减资问题,登记人员还是尽量按照公司登记程序走,不给公司想其它办法,免得出现登记风险! 现在本人也不在登记窗口工作了,介入这方面的也不多了,以上只是个人的看法,如有不妥,请其他同仁给予楼主指点!
❾ 股权收益权信托怎么实现股权的真正退出
不同的项目,根据投资期的不一样,相应的股权退出方式也不一样。
一般的股权项目:VC和PE。退出方式就有很大的区别
VC私募股权项目一般是找接盘人。
PE私募股权项目瞄准上市,上市退出。
❿ 股东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股东的退出方式有:
1、股权转让
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需要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没有障碍。
2、公司减资
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不需要另行筹集股权的购买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因为,公司减资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所以比较适合于公司其他股东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没有或没有较多债务的情形。
3、要求公司回购
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是需要满足的条件十分严格,而且,即便满足上述条件,如果与公司在收购价格上谈不拢,还要向法院起诉,因而不到不得已,一般不要以此种方式退出。
4、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公司法,有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而解散。因而,一般通过解散而退出应该采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规定的足够表决权的股东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议,公司一经解散,那么公司所有股东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为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当然,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5、破产清算退出
《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依据《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可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产的条件,即使有的股东联系不上,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要得以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确保稳定是关键,政府最担心的是破产企业的职工能否顺利安置,特别是不能影响社会稳定。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股东退股进行不同的分类。从股东退股所依据的意思表示来划分,股东退股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类:
其一,协商退出。这种退股是以股东共同意思表示为依据的退出。根据共同意思的形成时间,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约定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股东可以提出退股。另一种情形是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一方股东提出退股,其余股东表示同意的退出。协商退出的基本理论是合同变更理论。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发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成合意,关于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治理机构等均在公司设立合同中体现出来。
股东提出退股,就等于是变更合同,因此,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某一股东退股就等于变更合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退股的记载不仅约束全体股东而且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世界各国存在两种主要的观点,即以英美为代表的契约说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自治法说。契约说认为,章程的约束力在于社员的自由意思,章程制定后,成为社员或机关认可章程的内容,与公司建立关系,但如果想脱离其约束,随时可以退出或转让出资份额(股份),因此,章程具有契约性质,被视为“公司合同”。而自治法说则认为,章程不仅约束制定章程的设立者或者发起人,而且当然也约束公司机关及新加入公司组织者,因此,具有自治法规的性质。但无论将其定位为自治法规还是私人契约,上述两种观点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司章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既然章程是自治的意思体现,股东提出退出公司实质上就是自治意思的变更。
其二,单方退股。单方退股是指股东不能、不愿或者不适合继续参加公司的经营,而退出公司的方式。根据股东单方退出的缘由,单方退股可分为三大类。第一,股东不能参加公司经营。造成股东客观上不能参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东常年患病、死亡、乔迁国外、股东的股份被强制法律执行等。第二,股东不愿参加公司经营。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应当加以限制,凡是不愿参加公司经营即允许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学,否则,无原则无限制的退出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会损害公司的利益,甚至会导致公司解体。具体到立法技术上,可以采用定义加列举的方式来确定。例如,可以把以下几种情况考虑进来:
(1)公司经营风险加大,超出其投资可以承受的预期。
(2)股东投资目的落空。股东投资于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取利润回报,如果长期未获取投资回报,则应当允许股东退出。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淆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新《公司法》第75条第1款第2项就是这种情况。
(4)当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公司合并或分立可能会侵害个别股东的利益,也可能是提出退股的股东无法或者不愿意与其他股东建立新的人合关系。第三,股东不适合参加公司经营。这种情况是指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出现,股东不适于在公司继续呆下去,而提出退股。例如,当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公司失去人合性时,当公司经营或表决长期陷入僵局时,当小股东遭遇大股东欺压时,当股东由于离婚而面临财产分割时。
退股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等于没有权利。为保证股东真正享有退股的权利,新《公司法》规定了诉讼救济的方式。新《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