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现实困惑
陈某从某出租车公司租了一辆汽车,从事个体出租业务。宋某乘坐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经查,司机陈某负全责。宋某之妻要求陈某赔偿,可是陈某经济困难,没有实际赔偿能力。宋妻得知该车是某汽车出租公司的之后,将出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出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出租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答疑
出租公司不应承担对宋某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与出租车公司之前的关系是融资租赁关系。所谓融资租赁,是指租赁物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并将其租给承租人使用,同时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据此,本案陈某作为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在他使用汽车期间因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责任应当自负。而公司并不实际支配该车的运行,因此不对汽车造成第三人宋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法理荟萃
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核心,虽与租赁合同在转移财产使用权方面较为相同,但其出租人享有对第三人责任的免责之特殊法律利益。
㈡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融资租赁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对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存在认识误区
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实践中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误认为是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还有些承租人缺乏合同意识,忽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回购人出于销售利益驱动,为承租人违约兜底,承担回购责任,却对回购法律风险的预判和控制不足,最终选择拒绝承担回购责任的现象并不少见。承租人、回购人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是导致履约瑕疵或争议的重要原因。
(二)出租人的资信审查、交付监督、跟踪服务机制存在疏漏
在缔约过程中,出租人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租赁物风险问题尤为突出,租赁物下落不明以及承租人擅自向第三人转让租赁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合同约定不明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出租人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证金,但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又例如,合同中对租赁物残值使用何种评估方法和估算方式无明确约定,而出租人与承租人往往在该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和争议;再如,合同通常会约定出租人将向出卖人的索赔权让渡于承租人,其仅负协助索赔义务,但合同中对出租人如何履行协助索赔义务并无明确约定。
(四)业务模式创新放大风险
出租人为保障自身融资融物安全,创新业务举措,例如要求租赁物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在承租人违约时回购租赁物、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托经销商转付租金等,却因回购合同的法律定性不明、经销商不及时向出租人转付租金甚至截留租金等情况,导致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风险被人为地扩大,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二、融资租赁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
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识。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与合同意识。在接洽融资租赁业务之初,应主动索取和认真研读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如有疑虑可要求出租人予以解答,必要时还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指导。对于同一租赁物,拒签“阴阳合同”(承租人与两名不同的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应以特定出租人为合同相对方所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准。承租人应认真核对交付租赁物的型号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加强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
2、回购人、保证人等加强风险预判。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人、保证人等应充分评估销售利润、可得利益与回购责任、保证责任之间的利害关系。特别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重视涉及标的物取回可行性控制的条款约定,对回购标的物的灭失毁损风险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承租人经营状况、履约情况、租赁物现状的信息掌握。
(二)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
1、完善承租人资信审查机制。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资信等级。对能够反映承租人经营状况、商业信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贷还款记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2、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应树立融物与融资并重的意识,在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过程中,积极协调参与检验,或现场监督租赁物交接。
3、完善承租人经营跟踪机制。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可采取在租赁设备上安装定位装置、标记所有权人信息等多种技术措施,公示所有权,在现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赁物信息登记平台进行权利登记,防止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4、完善业务人员业绩考评机制。在融资租赁业务进程的每个环节对业务人员进行全面化业绩考核,适当加大承租人实际履约情况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促使业务人员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切实履职尽责。
(三)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条款和重视解释说明。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交易的认识程度、专业素质一般强于承租人。出租方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应根据已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合同条款,并重视对合同条款的解释、说明。关注重点在于首付款、保证金的性质及用途、租赁物质量问题与支付租金的关系、索赔权利的行使、违约责任的承担、租赁物残值评估方式等影响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2、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对转让标的物具有处分权的权利凭证,现场查验标的物的真实性并登记在册,办理具备较强公示力的所有权转让手续。对标的物价值的评估应当真实客观,避免转让价格与标的物价值严重偏离的情况发生。
3、规范租金支付方式。出租人应增强服务客户的意识,主动延伸融资租赁服务环节,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并重的租金支付途径,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间流转环节,防止发生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资风险的情况。
(四)加强行业联系
融资租赁作为国内新兴的金融行业,其发展现状和动态一般难以为业外人士所深入了解。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举办有关融资租赁行业动态、交易模式创新、公司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专题讲座,促进公司职工对融资租赁行业的了解、储备相关的专业金融知识。在行业内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并借助有效资源和力量共同创新发展模式。
㈢ 融资租赁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归哪一方
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二、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四、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3)融资租赁索赔权扩展阅读
融资租赁——风险
1、产品市场风险
在市场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贷款或是投资,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
2、金融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
货币支付也会有风险,特别是国际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时间、汇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选择不当,都会加大风险。
3、贸易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贸易属性,贸易方面的风险从定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着风险。由于商品贸易在近代发展得比较完备,社会也相应建立了配套的机构和防范措施,如信用证支付、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和信用咨询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
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业性质,加上企业管理的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全部采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4、技术风险
融资租赁的好处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技术的先进与否、先进的技术是否成熟、成熟的技术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权益等因素,都是产生技术风险的重要原因。严重时,会因技术问题使设备陷于瘫痪状态。其他还包括经济环境风险、不可抗力等等。
㈣ 融资合同中出卖人和承租人是什么关系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使索赔权的规定。
所谓索赔权,是指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权利人依法享有向义务人索赔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权利。
在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中,存在着承租人、出租人、出卖人三者关系。当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委托,出资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移给出租人,出租人同时享有因出卖人违反合同规定而造成损失时要求出卖人赔偿的权利。但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在买卖合同中、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价款,由于租赁物是由承租人指定购买的,对其性能和生产要求等,出租人往往缺乏了解,很难对出卖人提供的租赁物做检验和判断,同时,租赁物的用益权也属于承租人,为了保证租赁物符合要求,便于解决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出租人往往将选择由谁来提供何种品质、规格的租赁物的决定权赋予承租人,由承租人负责收货验收,发现质量技术问题由承租人直接与出卖人交涉,即出租人将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对由于出卖人的过错,如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或者迟延供货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而得到赔偿。这样,既简化了法律关系,同时又降低了索赔成本。因此,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三方可以在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直接向出卖人索赔。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索赔。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种:
1.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承租人可以要求:
(1)减少价金。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虽不符合合同约定,但不影响使用,而承租人也愿意继续使用的,可以按质论价,要求出卖人减少价金。
(2)修理,调换。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能利用时,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承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负责修理或者另行交付无瑕疵的标的物,并承担修理、调换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支付违约金。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支付约定的或者法定违约金。在违约金不足以抵偿损失时,承租人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支付损害赔偿金。
(4)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由于质量问题无法使用时,承租人不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出卖人未交付或者迟延交付标的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并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㈤ 在融资租赁期间,融资资产所有权到底归不归承租人所有
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功能特点
1、融资租赁除了融资方式灵活的特点外,还具备融资期限长,还款方式灵活、压力小的特点。
2、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所享有资金的期限可达3年,远远高于一般银行贷款期限。
3、在还款方面,中小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分期还款,极大地减轻了短期资金压力,防止中小企业本身就比较脆弱的资金链发生断裂。
4、融资租赁虽然以其门槛低、形式灵活等特点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解决自身融资难题,但是它却不适用于所有的中小企业。
5、融资租赁比较适合生产、加工型中小企业。特别是那些有良好销售渠道,市场前景广阔,但是出现暂时困难或者需要及时购买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的中小企业。
(5)融资租赁索赔权扩展阅读
风险
1、产品市场风险
在市场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贷款或是投资,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
2、金融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
货币支付也会有风险,特别是国际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时间、汇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选择不当,都会加大风险。
3、贸易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贸易属性,贸易方面的风险从定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着风险。由于商品贸易在近代发展得比较完备,社会也相应建立了配套的机构和防范措施,如信用证支付、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和信用咨询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
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业性质,加上企业管理的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全部采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4、技术风险
融资租赁的好处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技术的先进与否、先进的技术是否成熟、成熟的技术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权益等因素,都是产生技术风险的重要原因。严重时,会因技术问题使设备陷于瘫痪状态。其他还包括经济环境风险、不可抗力等等。
此前融资租赁标的物多为大型商品,资金成本较高,租金高,成本大。一般的企业难以承受。现该融资方式逐渐走向中小企业融资领域, 广大中小企业应该加大关注力度,了解其特点,为自己的融资路多加一条道。
㈥ 房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有哪些法律条款
新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㈦ 融资租赁物的物权如何确定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回购答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按照物权法的定义:“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物权并不是单一一项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物权。而用益权和担保物权都是所有权的部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