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间借贷,借款人跑了,担保人无力偿还,怎么办
合法。如果没有担保,人家也不会借出这笔钱。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负责,担保人也不例外。如果不追究担保人责任,那么凭什么贷款一方要承担损失呢?你换位思考一下应该就能明白。
㈡ 高分:民营中小型企业融资有哪些途径任何途径都可以,只要是合法的就行!~请大家集思广益!谢谢大家!
上面这个朋友说的好是好,可是中小企业都很难做到,现在大家要的是易行的可行有效的方法,我有一个不成熟的想法,那就是中小企业股分,股红从新分配。这里主要是主业拿出企业的股分和股红让利给合作者,1,能带来更多的资金,2,能带来更多的资源。如做的好是多赢,最主要的是股权不能让出,当然风险也很大,就是你一个人要负全责,同时你要明白我说的是扩股,和让利是不同的,使用的方法不同。
㈢ 秦皇岛银通担保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7日,公司设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光明路52-2号,注册资本一亿元,法定代表人杜春丽。公司规模大、实力强,是秦皇岛市资本规模名列前茅的一类民营担保公司。主要业务是以中小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为服务对象,为企业及个人提供融资性担保;主要业务品种有: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算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公司拟;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
法定代表人:杜春丽
成立时间:2011-01-06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3030000008498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光明路52-2号
㈣ 融资担保公司代偿后追偿的问题
涉及民间融资的都适用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㈤ 申请成立一个融资担保公司,需要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等材料,那位可以提点一下,[email protected]
一般而言由:申请项目名称、称谓、主体、结尾和落款几部分构成。
㈥ 担保公司的业务有哪些途径
找准公司定位(公司背景什么的)找准大的方向(公积金置业方向,还是企业融资方向),注册资本也决定了服务的对象(一亿最高单笔担保1千万,基本为面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
如果有公积金或房产局背景 以住房贷款担保,和房产中介为切入点。
若为一般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打担保幌子放贷除外)可以开展以下: 1、三农贷款担保: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面向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乡村个体农户,提供贷款担保,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建立农村信贷担保机制,为“三农”建设服务。 2、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与担保公司当地各家银行签订协议,办理银行准入,前期基本靠银行推荐客户,但是对担保公司要求较高,一般银行要求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 3、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有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使其处于法院有效监控之下的司法行为。 前期开展需与当地法院搞好关系,此项业务据统计尚无代偿记录,发展前景很好。
㈦ 担保公司禁止从事民间借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96年9月23日法复〔1996〕15号发布依据2008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修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川高法〔1995〕2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90年11月12日法(经)发〈1990〉27号)
四、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其处理
对于企业间借款合同,一直以来被认定为无效,且对贷款企业和借款企业通常予以制裁,但这种做法已引发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强烈质疑。或许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观点有利于解决这个问题。
【说明:本文以下部分摘自刘德权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①》,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第385、386页。仅供学习与研究之用。】
关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最早是通过《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体现出来,即“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本金。在有关利息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以《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影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两个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应予收缴。在《合同法》生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未就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合同效力及其处理再作出规定,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收缴利息这一民事制裁措施采用的合理性越来越多地提出质疑,故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倾向性观点是虽认定合同无效,但在判令借款人返还出借本金的同时,还需支付给出借人借款人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而不再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利息进行收缴。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靖安县物资总公司、广西合浦县物资供销公司、广西合浦县物资局化建公司无效联营合同返还投资款纠纷再审申请案”中判决借款人应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法定利息,法定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
㈧ 因担保工资被封,个人银行借款无力偿还
担保人需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所以债权人可以起诉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财产保全冻结担保人的银行账户。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没有约定担保形式的,视为连带担保责任。
债权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㈨ 民间借贷,此担保人要付什么责任。详细!
不知道你说的是哪种担保,民事借贷担保人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只要担保合同中没有说”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代为偿还”就都是连带保证.
什么是一般保证?债务人在什么情况下才算“不能履行债务”?
一般保证是保证方式的一种。是指保证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时,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所谓“不能履行债务”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主合同纠纷经过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或者仲裁机关的仲裁,并且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对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没有依法对主合同纠纷进行诉讼或者仲裁,或者虽然经诉讼或者仲裁但并未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则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的这项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就是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就可以在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时提出抗辩,要求债权人先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并就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在债权人已依法对主债务人的财产申请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履行其保证责任。
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比如,甲向乙借10万元,由丙作保证人,并明确承担连带责任。到了还款期后,甲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还款,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乙既可以直接要求甲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的责任,丙对于乙的要求不能拒绝。
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㈩ 通过第三方贷款需要走流水,担保方打款是骗局吗
小心被骗,急用无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