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家应如何扶持中小企业
中央财政明确六大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财政部11日表示,为帮助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中央财政今年以来明确了六大政策,安排中小企业专项资金35.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据财政部介绍,在这六大政策中,首要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按照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总体要求,引导中小企业调整企业结构、节能减排,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今年中央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亿元,增长25%;安排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12亿元,增长20%;安排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平台式服务体系补助资金1.1亿元。
二是完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和技术创新。今年中央财政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14亿元,同比增长27.3%,另外还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3亿元,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三是促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中央财政继续大力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信贷业务。
四是实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今年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25%的所得税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此外,为解决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纺织、服装企业的实际困难,今年8月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半年增加退税100亿元左右。
五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拓宽中小企业市场空间。为有效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财政部将于近期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加快开展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工作,推动各级政府将政府采购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
六是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全面清理和检查对中小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整顿和取消涉及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基金)。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促进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⑵ 如何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效益
具体内容参考《中国政府采购》。摘要: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融资风险、效率、成本、具体模式选择以及是否应引入担保、抵押等,都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同时,与提供融资服务同样重要的是,政府还应考虑降低政府采购准入门槛,提供贷款贴息、项目预付款等其他扶持手段。
⑶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只针对中小企业吗
是的,大中型企业一般不需要这方面的担保。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及有关会议精神,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将信用担保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主要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三种形式。作为一种有效风险分散、信用增级的市场化运作手段,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增加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和扩大融资渠道,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⑷ 政府采购中如何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⑸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⑹ 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中小企业产品的,怎么在表中详细列明。
你好,请问您是什么行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标准。
⑺ 政府应如何运用财政手段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积极推进投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其一,支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为使金融机构能够清楚地判断风险,对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发布等活动给予必要的资助;其二,财政设立政府引导资金,参股信用担保机构,培植社会性的第三方信用担保法人经济主体,担保基金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吸引民间资本为补充,实行市场化运作,财政不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而是帮助中小企业取得获取资金的方法,不“授人鱼”,而是“授人以渔”。其三,制定鼓励区域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做大做强的奖励政策和税收政策,对担保机构新增的贷款担保余额可研究实行奖励,对接受政府指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当其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时,财政对其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一定补偿。政府作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出资者之一和经济、社会风险的最后兜底者,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监督和管理,防范信用担保业务的发展可能引发的金融危机,另一方面,财政要探索对中小企业间联保、互保制度的支持方式。 致力打造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平台,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政府意图的主要体现者——财政,应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多功能、全方位、专业化的服务,为广大中小企业的生产与发展创造优质的服务环境,帮助中小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市场竞争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一是建立鼓励企业创业投资平台,从政策、资金等方面鼓励企业进行风险投资。二是支持建立技术创新和技术援助平台。三是建立开拓国际市场平台,依托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中小企业境外参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和商标注册等予以资助。四是创建信息服务平台,着力提升并拓展各类各级中小企业信息网站的功能,通过网络开辟交流渠道,发布供求信息,普及政策法规。五是创新对中小企业经营者的培训机制,致力打造高素质的职业经理人队伍。提供上述服务,要尽可能地采取市场化运作,即政府以委托方式,交由有关服务机构承担,制定考核标准,实行动态评议,对符合要求的,予以一定的补助或奖励。
利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为中小企业搭建发展平台。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给予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是一项国际惯例。具体做法可采取:第一,将政府采购定额量化出一定比例给中小企业,也可以在政府采购中规定,大企业必须向中小企业分包一部分产品和零部件。第二,在商品和服务无明显差别的情况下,可适度优先采购中小企业商品。第三,从中小企业的商品质量、技术水平、履约状况及信用状况等方面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招标资格审查并颁发能力证书,从客观上促进中小企业改进技术、改善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
⑻ 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问题,政府出台了哪些政策
国务院正在组织多个部门制定针对中小企业的系列扶持政策,预计将会在今年下半年陆续推出。
知情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国家将出台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融资,以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而相应的准入政策将进一步放开,准入门槛也将降低。
国资委下属的全国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机械工业信息中心提供的材料显示,工信部等部委将针对目前中小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推出相应的扶持政策,计划于今年下半年陆续推出,并将贯穿整个“十二五”期间。
长期担任国资委和工信部相关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的机械工业信息中心主任刘功效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十二五”期间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的重中之重。“更多地是通过建立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融资,并帮助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信用体系,然后通过发行债券和股权融资等多种形式,破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上述知情人士介绍,引导民间资本的过程将分为三步走。首先,中央会建立一个政策框架,出台一系列的指导文件和法规,调整民间资本准入制度,并建立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股权融资的相关规范;第二步,有关部委将通过建立具有示范性的中介服务顶场侈渡侬盗畴醛川互机构,为中小企业和民间资本牵线搭桥;最后,将这一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刘功效介绍,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途径的同时,国家还会鼓励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协助中小企业进行现代企业改造。
上述知情人士还透露,民间资本对中小企业的投融资将进一步放开,门槛也将降低。另外,国家会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
对这一说法,刘功效予以确认。他还介绍,“十二五”期间国家会引导民间资本优先进入具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中小企业。
刘功效还透露,“鼓励自主创新”将成为“十二五”期间出台的中小企业系列扶持政策的一大思路。
上述知情人士介绍,推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将通过两条路径实现。一方面,国家将出台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向有自主创新实力的中小企业倾斜。而对于暂时不具备创新能力,但有创新意愿的中小企业,国家将通过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方式,在中小企业和科研院所之间建立合作。另外,在国家大型项目、政府采购以及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达到技术标准或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将优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另一方面,对于技术附加值较低的中小企业,国家除了会逐步降低税收减免的幅度,还将力促企业间进行兼并重组,并对兼并重组后进行自主创新的企业给予新的政策扶持。
刘功效介绍,8月份开始,国资委、工信部等国家部委将举行全国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研讨和调研活动,目的是摸清中小企业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并对扶持政策做进一步调整。
⑼ 中央财政有哪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首要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按照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总体要求,引导中小企业调整企业结构、节能减排,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是完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和技术创新。今年中央财政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14亿元,同比增长27.3%,另外还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3亿元,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三是促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中央财政继续大力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信贷业务。
四是实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今年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25%的所得税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此外,为解决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纺织、服装企业的实际困难,今年8月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半年增加退税100亿元左右。
五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拓宽中小企业市场空间。为有效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财政部将于近期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加快开展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工作,推动各级政府将政府采购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
六是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全面清理和检查对中小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整顿和取消涉及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基金)。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促进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⑽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有哪些
首要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按照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总体要求,引导中小企业调整企业结构、节能减排,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是完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和技术创新。今年中央财政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14亿元,同比增长27.3%,另外还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3亿元,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三是促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中央财政继续大力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信贷业务。 四是实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今年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25%的所得税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此外,为解决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纺织、服装企业的实际困难,今年8月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半年增加退税100亿元左右。 五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拓宽中小企业市场空间。为有效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财政部将于近期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加快开展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工作,推动各级政府将政府采购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 六是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全面清理和检查对中小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整顿和取消涉及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基金)。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促进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