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创想停车融资是真的吗
停车场融资有很多资金,只要不收前期费用,就可以试试。
② 行业寒冬,别的电动车企都是融资困难,为什么小鹏汽车能获得C轮融资
在经过十几年的高速增长后,我国的乘用车市场在2018年开始迎来了下滑。2018年,我国乘用车的销量为2235万辆,同比下滑了5.8%。这也是这么多年来,我国的乘用车市场首次出现下滑。
时间来到2019年,日子也没有更好过,即使来到“金九银十”这个传统刺激消费的时期,消费者的购车情绪仍然是持续的低迷。
根据中国汽车经销商库存预警指数调查报告,2019年10月汽车经销商库存预警指数为62.4%,环比9月上升了3.8%,同比下降4.5%,库存预警指数仍然位于警戒线之上。
值得注意的是,62.4%的库存预警指数,是继2月份63.6%库存预警指数后的今年第二高水平,反映了汽车经销商库存再次走向高位。
中汽协数据统计,我国汽车产销量已连续15个月同比下降,原本高补贴高增长的新能源汽车,9月销量仅为8万辆,同比下降高达34.2%,其产销量也连续3个月下降。因此,无论传统车企还是新能源车企,都面临极大考验。
10月10日,一张平安银行内部邮件的照片被疯传,称猎豹汽车、众泰汽车、华泰汽车、力帆汽车四家车企年底将进入破产程序,上下游产业链合计坏账500亿。四家车企立即火速辟谣,纷纷否认破产传闻。
其实不只是车企,汽车经销商的日子也不好过。2011年上市的庞大集团曾稳坐行业第一把交椅,市值一度超过600亿。但是,在2019年的车市寒冬里,庞大集团被子公司起诉申请破产重整,股价一度跌至9毛钱
对汽车企业来讲淘汰赛已经开始。未来没有新能源补贴的情况下,部分车企被边缘化出局是迟早的事儿。中国市场再大,也容不下几百家整车厂,现在无论是自主、合资还是外资车企都共同面临市场考验。
市场淘汰是公平的,这也有助于中国汽车产业的兼并重组,现阶段最重要的是改变。在这一背景下,没有品牌、核心技术、资本的车企,都将纷纷倒下。
这是失望的冬天,这也是希望的春天。在目前这个困难重重的时间点,要投过迷雾,看到未来的光亮。
③ 中创想智慧停车合法吗
怕者不投,投者不怕,现在200万起投,200万一下没机会了,原始股4.2元一股起……
④ 谁帮忙写一个汽车租赁融资合同啊
推荐你到91出租网看一下,他们有各种租赁合同范本,应该能帮到你
⑤ 室内停车费应记入什么账户
这是要分情况处理的:
1、 如果车辆归公司所有:
(1)如果是出差途中发生的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
(2)如果是平时单位正常使用发生的计入“管理费用--车辆费”
2、车子不归公司所有:
要和车主有正式租赁协议,相关费用才能入公司账,否则费用票据报销只能作为老板利润分配处理。
另外是否入固定资产要看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 。
⑥ 杭州中创想智慧停车是不是非法集资
这个你可以去查查该公司的有关新闻报道或者去企查查或者天眼查去查查,这样你才比较清楚。
⑦ 为什么限制政府的传统融资渠道
政府的融资渠道或平台会长期存在,政府有融资需求。
“政府融资平台”引用《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中的定义,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一、发行政府债券(政府)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提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公益性事业,发行一般政府债券,用一般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用专项收入或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偿还。目前专项债券有土地储备专项债、棚改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另外地方性的有发轨道交通专项债、高等学校专项债的,还有项目收益与融资自平衡专项债(财预[2017]89号)。比如登录中国债券信息网,在发行和付息兑付模块,左边一栏有地方政府债券的主题,选择打开一个,比如2019年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十到十六期),通过招投标书可以看到,省政府19年3月27日准备发行棚改专项债、机场建设专项债、灾后重建专项债、市政发展专项债、乡村振兴专项债等。
发行政府债券,是在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的(国务院根据宏观形势定,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有上限,再分给各省财政,省财政再分给市县,程序是从上到下,由省政府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发行等,县里的由省财政代发代还。据财政部统计,2018年全国发行规模4.16万亿元,一般和专项约各占一半,平均利率3.89%,15年财政部提出了置换的计划,当年12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事项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今后,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在确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统筹考虑,依法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存量债务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部分,通过三年左右过渡期,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财政部最新数据显示,截至18年8月末,累计置换了12.2万亿元,累计节约利息1.7万亿元。
关注事项:
1、棚改专项债券不是棚改融资唯一合法方式。根据财政部2017年87号文件,考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尚未下发正式稿,目前仍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2、地方政府收费公路,目前只能通过发行政府专项债券解决。依据文件是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实行)》(财预[2017]97号)及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2017年7月的答记者问: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成为地方政府实施债务融资新建公路的唯一渠道,只针对政府收费公路(笔者注)。政府收费公路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采用政府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偿还债务而建设的收费公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费一级公路,有时也被称为政府还贷公路。拿到项目后,要第一时间看一下发改部门针对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涉及到还款来源,事半功倍。
3、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不得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如果收入暂时难以实现,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相关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以上两句都是《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的要求。同时,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答记者问中,也提到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思路是一脉相承的,考虑实践中不一定是由单独的项目公司融资,要关注一下集团名下原存量业务的担保方式是否涉及到调整事宜。
(二)政府购买服务
14年12月,财政部、民政部和工商总局联合下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18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未下发正式稿。征求意见稿中,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各级行政机关购买谁买;谁卖即谁承接,第7条列得很细,自然人也可以;谁不能承接,第10条也说了,要注意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完全或主要靠财政的,不能买也不能接。政府购买服务强调“指导目录”的思路,列入目录的才可以,省级以下单位是否分级分部门制定目录,由省级财政定。县市制定购买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且向社会公开就能实施。
关注事项:
1、先有预算、后有购买服务。这是《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第三条的明确要求。怎么样算是纳入预算,“信贷白话”的白老师专门讲过,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购买主体填好表格,并将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送财政局审核;中间要通过政府和人大的审核批准,批准后,财政局将购买服务表格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购买主体。
2、地方人大会议一般每年年初开,有的地方一年开一次,也有开临时会议的。实践中很少看到当地政府购买服务的表格,预算决议里一般不会看到具体项目名字,看到过武汉市某区政府针对某单独项目的决议,若到位,最好能找财政的人问一下购买服务的清单。有的项目申请融资时,已经过了人大会议的召开时间,经办说先出个会议纪要/请示或者已经由市政府办公会批示同意了,先上车后补票,客观讲,偏好不同的机构策略不一样。有些认为收益覆盖风险,哪怕监管后续有动作也做,还有一种情况是授信主体有存量的,为防止在建项目资金链断裂,可能也会支持续贷,尤其是大项目里套着没有现金流的小项目,比如污水处理厂或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的某项工程。
3、期限。征求意见稿说一般是1年,不超过3年。3年的界定是与中期财政规划匹配的,来源于《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中的滚动调整原则。各省(含直辖市、单列市等)要做中期财政规划,向财政部备案,省以下机构视情况而定,实践中省以下也是制定中期财政规划的,向省财政厅备案。
4、棚改、易地扶贫搬迁的例外。主要是不受期限等约束(财政部87号文),目前征求意见稿已经删除这条例外。
5、棚改中涉及安置拆迁补偿等,这一块能不能做,有争议,没有看到禁止性规定。
(三)政府采购工程
目前没有文件禁止政府采购工程。主要依据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之前遇到一笔业务,刚开始是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通过审批,但2017年87号文将购买工程列入了负面清单,故申请方案调整,将政府购买服务调整为政府采购工程,对应着,当地财政局向市政府的请示里也调整为政府采购工程,报送资料里也有招投标的一些审批材料。只有使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如果有些项目采用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谈判/磋商,即非招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这一块业务比较复杂,最好是咨询当地专门机构,中国政府采购网有一篇文章-《政府采购工程操作实务梳理》,可参考学习。
关注事项:
1、采购工程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要件要全,程序要有。
2、还款来源实际与政府购买服务一致,均是来源于政府付费,政府预算程序要合规。
3、有些招标流程长,信息披露要求要充分,具体要咨询当地对口部门。
(四)PPP
概念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42号)被称为是PPP的基本法,但目前没有独立的法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简称为“PPP条例”,17年7月开始征求意见,目前没有正式稿。目前关于该业务的文件约三百多部,核心文件近一百个。
关注事项:
1、项目最好应入库且持续在库。《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要求集中清理7种情况的项目,18年一季度前完成。财政部高层领导也提了财政部不会给任何项目站台,入库不代表万事大吉。库信息比较全,想看哪个地方或具体项目,搜索后会看到详细信息,识别还是执行阶段,是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还是使用者付费,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立项、用地审批、环评等相关合规性文件也已上传。为了鼓励地方项目,有些入省库的,省财政也会列入预算,具体项目要结合看当地政策。
2、紧跟当前政策要求。最近期要求是《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该文件说了几个核心问题:一是什么样的PPP是规范的,6个条件:公共服务领域公益性项目,期限10年以上,按照物有所值+财政可承受;社会资本负责投资、融资、运营并承担风险,政府负责政策、法律风险;完全与产出绩效挂钩付费机制,不得降低考核标准,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资本金必须是自有;政府方签约主体是县级及以上授权的机关或事业单位;按规定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充分披露信息,主动接受监督;二是什么样的PPP是不规范的,5个条件,具体看该文件要求;三是政府付费的,财政支出责任占5%的,不得新上政府付费,污水、垃圾处理例外,(《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财建[2017]455号));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四是明确了一般预算支出责任的分母。分母明确是一般预算支出,不再从政府性基金收入、补贴中挤占或腾挪,超过7%的预警,超过10%不入库。各地财政局有个全口径债务监测系统,能够判断和识别是否达到该比例,可沟通拍个截屏印证。
(五)发行债券
债券的分类很多,这里指的是按有没有国家背书,分为利率债和信用债,前者指国债、金融债等,有国家背书,后者指城投债、产业债等,没有国家背书,产业债又分为企业债和公司债。目前政府融资平台发的最多的是企业债(城投债、含境外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ABN)等。后面几个品种在市场已经非常成熟,不再赘述。
1、企业债券。《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下发后,由发改委核准。14年9月26日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若干要求。对于城投类企业债,如果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比值超过8%,严格控制。14年10月发改委下发《企业债券审核新增注意事项》,提出了9大大类审核内容、23项重点审核事项,区域全口径债务率超过100%的,暂不受理区域内城投企业有可能新增政府性债务负担的发债申请。“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合计超过净资产40%的企业,要重点关注;对企业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及在建工程等科目涉及金额合计超过净资产60%、政府有关部门违规调用资金或未履约付款等情况严重的企业,不予受理发债申请”。15年2月17日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提到,BT协议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均不得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遵循了14年43号文关于债务管理的一贯思路。
退出类的政府融资平台也可发境外债,按照发改委的规定,要是前备案登记、事后及时报送信息,主要依据是《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主要是针对一年期以上,有的地方已试点,省发改委可备案。16年央行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18年4月19日外管局:除有特殊规定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借用外债。目前地方城投在境外发债的节奏没有停止,集中于一年期以下,比如成都交通投资集团(退出类平台)、江苏省响水县灌江控股(不在平台名单,但经营范围实际是基础设施建设)等。
2、项目收益债(企业债券)。2015年7月发改委下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发行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特殊目的载体;用途是项目本身,不得置换资本金和项目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存续期内政府补贴占项目收入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0%;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存续期内财政补贴占全部收入超过30%的项目,或运营期超过20年的项目,内部收益率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低于6%。还款来源上,财政补贴应逐年列入预算并经同级人大批准,条件成熟纳入中期财政规划。
3、四个专项债券指引(企业债券)。依据文件分别是《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委15年陆续发布。其中养老产业专项债券不受发债指标限制,不受“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比值超过8%,严格控制”的限制,募集资金也可用于地产企业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金额根据地产开发的可研出具专项意见;战略性新兴产业募集资金50%可用于偿还债务或补流等。
4、PPP项目专项债(企业债券)。17年4月发改委下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财办金[2017]730号),发行人是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募集资金用于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PPP形式开展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债券。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的,应符合《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来源于政府付费和财政补贴的项目收益应按规定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传统基础设施的PPP项目应纳入PPP项目库。募集资金的不超过50%可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但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的除外。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虑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的规模。全国首单PPP项目专项债“18美尚专项债01”已于18年11月成功发行,发行规模3亿元,7年期利率7.2%,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依据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13号令)。证监会审核实践中,被列入平台名单的不允许;退出类平台或涉及土地开发、政府项目代建的,所属政府收入和现金流不超过50%,后来实行了单50,取消了现金流占比指标。19年3月又放松了审核要求,属窗口指导,无正式通知:“对于到期债务6个月以内的债务,以借新还旧为目的发行的公司债,放开了50%的上限,不允许配套补流”。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在负面清单,依据是《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指引》(交易商协会2018年5月11日修订发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定义沿用国发2010年19号文。
6、资产证券化。14年12月中国证券投资业协会下发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其中的附件有《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其中: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其中的PPP项目证券化,2016年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全国首单落在乌鲁木齐一家污水处理厂,总规模8.4亿元,使用者付费+绩效付费,特许经营权转让。
⑧ 停车位产权不能过户 能做融资租赁吗
你好,一般情况只要有产权的是可以做!仅在产权年限内有效!注意,所有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不属于自己产权的的物件,是没有资格用来做融资租赁。
⑨ 如何解决停车难的方案
(一)、加强规范,出台鼓励政策,多元开发,扩大城市停车位数量
1、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严格按照供需要求合理建设停车位,也是确保城市建设中的停车位满足车主需要的必备条件。其中,对行政办公单位、商务办公场所、饭店宾馆、餐饮娱乐场所、车站、码头、大型体育馆、运动场、电影院、医院、福利院、风景名胜景区、公园、游乐园、民居住宅、商业购物中心、服务楼馆、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仓库等场所,应该按有关规定要求和需求配建停车场、停车车位。促进商业格局合理化分布,改变中心商业区过于集中的状态,加强各区大、中型商场建设,促进购物人流分散。
2、建立和完善“停车配套审批、竣工验收和停车场管理”等法律法规,完善停车业管理系统,为停车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改建、新建建筑物应提高停车位配建标准;加大对停车配套建设的检查力度,对已挪作他用的,应要求开发商限期恢复停车场用途。
3、政府部门出台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政策,采取优惠政策,吸引各方资金渠道,多形式地参与停车场(库)的建设,扶植停车场建设走产业化的道路,实施“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政府对经营者实施监督和调控。
4、积极提倡多元化经营,采取融资贷款、土地征用、税费征收、规划设计、市政配套等各方面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适度引导鼓励建设停车场点;运用市场观念和手段,按市场化运作,以融资、招标和出让经营权等方式建设停车场,积极运用“BOT”(建设—运营—转让)或“BTO”(建设—转让—经营)等多种建设模式对大型停车场招标建设,筹集停车场建设资金。
5、采取积极措施详细考察市区各路段路况,在不影响交通和车流人流的情况下,在一些单行线或道路宽广的路段扩大临时停车位,方便车主就近停车。建立几个有公益特点的大型停车场,以超低价吸引消费者,并提高公交车的运行速度和效率,让车主将车停在市中心以外后换乘其他交通工具。这样不但有效地保障了停车空间,及时改善了城市中心的交通状况,降低了道路通行压力,同时也降低了有车族的用车费用支出。
(二)、发展停车经济,解决车位闲臵和挪用问题。一般情况,地面停车场的平均造价为2.5万元/车位,其中市区公共车库为5至7万元/车位,多层机械立体停车库6至12万元/车位,地下车库高达20万元/车位。在短期内,很多城市还无法建起一批大型停车场,利用好当前现有的停车资源就成了当务之急。利用好商铺和商厦周围建设好的停车场,发展“以车养市”的“停车经济”不失为解决很多城市停车难问题的“良方”。停车车位缺口越大,“停车经济”发展潜力越大。如果我们的商家能够利用好这样的机会,把很多闲臵、挪用的停车车位利用起来,发展停车经济;那么,无论对于繁荣商业还是对于解决停车难的问题,都有巨大的帮助作用。
对于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应适时引入和发展适合城市经济发展的公司制经营模式。
1、现有停车场所在收费价格和管理上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行调整。如商业区的停车场收费,与老百姓的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对确实偏高要适当调整;而小区内的停车场,尤其是闲臵的地下车库,与其高价闲臵,不如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收费标准,以促使更多车主选择地下车库,提高现有资源的利用率。
2、停车收费价格应该放开,采取阶梯式收费标准来调控停车需求,即城市中心区停车收费标准高一些,非中心区标准低一些,按不同位臵、功能等以“位”论价,以“功能”定价。尽可能的解决“有车有位”的问题。
3、按照“路内高于路外,中心高于外围”的原则,调整占路停车收费标准,建立区域停车分级收费制度,实行计时、分段收费,鼓励短时停车。对于路内停车在不同的时段和路段,采取不同的停车收费标准,提高停车泊位周转率和使用率,并将占路停车最大限度地引入停车楼。
(三)、建立制度、科学管理,利用好停车车位资源。在建停车场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完善现代化管理体系和手段,科学分配好停车车位资源。从宏观和微观上,分别保证停车资源得到有效管理。
1、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停车场(库)管理法规、停车经营管理措施及处罚监督机制,保证在管理及处罚方面有法可依。
2、建立起相关的停车政策保障或静态管理办法,允许成立停车场物业管理公司,确保每一个建成的车位都能物尽其用,保证其覆盖地半径内的车辆一律可以入场(库)停放。特别是对于一些临时停车位管理,要适当采取限制手段,避免一些车主长时间占用紧缺的停车资源。
3、建立多功能、科学化、智能化的高科技停车管理系统,利用现代电子通讯技术,建立停车诱导系统。大型停车场之间要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科学分配和调度停车车位,利用好现有的城市停车资源。
(四)、提高车主的文明意识,倡导文明停车。加大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力度,不仅让众多机动车车主,而且让广大交通参与者都知晓交通法规常识,并严格遵守。另外,要继续加大对停车违法行为的整治执法力度,从严整治违法行为,规范停车秩序;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积极探索加强对违法停车治理的新路子,对违法停车等现象进行专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