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政府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一、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具体表现为:
1、财政资本金投入而获得的股权收益。
2、由财政投入一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带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投入。
3、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外政府债券。
4、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和地区金融机构贷款。
5、获得中央转贷的由中央政府向外国政府的贷款。
6、外国政府援助赠款。
二、间接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和资金。目前地方政府主要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大规模融资。具体表现为:
1、政府授权一些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财政实施担保并进行贴息。
2、政府授权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实施担保并承担债券利息。
三、项目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利用政府各种特定资源,为达到政府特定目的,采用各种市场手段而获得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具体表现为:
1、利用土地级差效应,获得土地出让金。
2、由企业进行建设经营政府授权的特别项目,到期转让给政府的BOT方式。
3、政府将业已建成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转让给企业,经过一段时间运营后,企业再无偿转让给政府的TOT方式。
4、由企业建设经由政府授予的特别项目,财政给予补贴,到期转让给政府的BOST方式。
5、政府把具有商机的盈利项目和公益性非盈利性项目“捆绑”在一起,企业通过比较利益,进行自行开发和还款的项目。
6、由政府授权一些大型国有公司,对特别项目实施融资租赁。
四、非项目融资
这类融资主要运用资产动作手段吸引社会各类资金的融资方式。具体表现为:
1、通过有关投资信托公司,采用集合信托方式向社会投资者筹资,获得的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对一些公用事业企业进行包装上市,由这些企业从资本市场筹资的方式。
3、政府出让部分公用事业股权而获得的用于该项目或其他项目的建设和改造资金。
(1)城乡一体化背景下政府融资对象扩展阅读:
政府融资的作用: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可以较有效地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增长
一方面,政府利用其信用平台,提高政府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在竞争日趋激烈和贷款风险较大的背景下,银行也愿意贷款给具有政府背景的投融资平台公司,以降低金融风险。
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长率之所以保持较高水平,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功不可没。由于中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产业要转型升级。
中、西部渴望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投融资平台公司对交通和城建的巨量资金投入,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的产业转移,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均衡发展。
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大加快了城镇化进程
投融资平台公司所筹集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以肯定地说,没有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就没有这些年来中国城市面貌的日新月异。
城镇化的大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长期坚实的基础,为工业化创造了需求源泉,也为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拓展了空间。
3、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促进了民生改善
依托投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筹集了大量的资金,其中的相当部分投入了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一部分资金投入了公立医院设施、教育基础设施、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还有一部分资金投入了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垃圾焚烧厂(填埋场)、水环境治理工程建设等。这些项目的建设和投入使用,有效地改善了民生,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欢迎。
4、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还有利于拉动民间投资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政府性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可以通过发行信托资金计划和公司债券、联合投资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
充分发挥民间资本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的作用,实现短期政策调控与利用民间资本长期机制的较好结合。
⑵ 因地制宜建设“万顷良田建设工程” 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思考
0引言
吴江市同里镇“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区位于同里镇北部的科技农业示范园区内,是同里镇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工程区涉及北联村、三港村、舍心村3个行政村,38个村民小组,977户农户,农业人口3469人,总面积735.08公顷。
吴江市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致力于新农村建设,构建“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根据江南水乡农村特点因地制宜谋发展,形成以下特点:
(1)因地制宜保留水乡特点。位于工程区北联洋溢港自然村,历史遗产和自然遗产非常丰富,是苏州市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居民集居点,自2007年以来已打造成江南水乡的典范。因此,北联洋溢港自然村不予拆迁,该村总面积103.68亩。
(2)拆迁安置推向城乡一体。工程区拆迁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50.7167公顷,涉及拆迁农户819户,拆迁人口2952人。据调查,工程区内选择进镇集中安置的农户为816户,进养老院安置的农户为3户。这种进镇统一安置又称产权调换,拟集中建成农户公寓进行安置,不再安排宅基地建设。由被拆迁户用货币置换款购买已建成的农户公寓,这样既要拆迁大量农民住宅,又要预建公寓房安置,还涉及农村村民身份的置换,政府工作量巨大。
(3)土地复垦整理打造优质良田。该工程实施能增加有效的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实现农村耕地资源的集聚。从新增耕地潜力测算,工程区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可增加耕地168.734公顷,扣除河道和水利占地,可新增耕地161.654公顷;还有206.8053公顷土地改为灌溉水田。工程区灌溉水田由整理前的277.772公顷,增加到646.0427公顷,以便于打造高产优质基本农田。
(4)不断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新方式。工程区内有大量农村村民需要安置进入农民公寓,村民身份置换后,带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有序、连片集中”,“以人为本、维护农民利益”的基础上,探索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工程区建设成功的关键之一。
在吴江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科学规划,政策配套的原则。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发展方针,坚持科学统筹发展规划的要求,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同时要加强配套政策,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村民身份置换,农民公寓房安置等配套政策,在不断深化中完善实施方案,推进工程建设。
(2)因地制宜,节约集约的原则。要坚持因地制宜,重点发展农业产业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后要形成大面积高标准农田,实行规模经营,发展高效的现代农业,同时又要整合土地资源,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不断提高土地投入产出率。
(3)政府主导,以人为本的原则。整个建设工程是个系统工程,必须由政府主导,协调各部门工作,应明确规划、国土、财政、建设、农林、水利等各部门的职责,按照各自分工,密切配合、有计划地推进。建设中尤其要以人为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取得农民认可,依法维权,维护社会稳定。
(4)突出效能,讲究效益的原则。吴江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计划3年完成,时间紧、任务重,工程建设必须突出效能。进行有效投入,求效率、求效能,求效益,从社会综合效益实施新农村建设,必须把实现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促进保护资源保障发展,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放在优先考虑的突出位置。
吴江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要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的重点工作:
1高位起步科学规划,精细化实施建设工程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要面向现代化,立足综合示范,坚持高起点规划;立足科技兴农,致力于发展高效优质农业;立足管理增强农业,转变生产方式;立足和谐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要实现人居环境、生态环境、农耕环境的有机统一,能防御自然灾害的侵袭,所以规划要精细、要超前,要以集“生产、生态、生活”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性多功能的农业示范园区为目标,通过对土地集中整理,为现代装备、先进技术、优质资本投放创造条件,推动农业“经营规模化、设施现代化、生产标准化、环境优美化、产出高效化”,实现“居住集中、村容整洁、环境优美、设施配套、乡风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
在科学、高标准规划的基础上,施工精细化是关键。狠抓土地整理的精细化,对整理后的粮田要确保可耕种,尤其是村落居民点复垦整理的土地更要确保耕地质量,对耕地要保护好耕作层,同时要做好相配套的景观整理和环境整治;对坑塘、废弃河道要确保整理到位,不留死角,以提高整理效率和土地利用率。土地整理平整度,灌溉设计,田间工程设计,防护林工程,水质等都必须达到标准。
2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人性化进行拆迁安置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为民服务的大好事,好事要办好,关键在以人为本,尤其在拆迁安置中涉及广大农民利益,一定要依法行政,人性化工作,维护村民权益。
(1)广泛宣传发动,宣传万顷良田工程的意义和给农民带来的实惠,宣传拆迁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以公寓房为主的政策,宣传保障农民住房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2)界定拆迁安置对象和具体拆迁安置标准,做到政策家喻户晓。
(3)按迁建方案明确置迁方式,实现货币安置和进镇统一安置(产权调换)的方式,并对特殊群体作出妥善安置,政府要启动农民安置房即农民公寓房建设,让农村村民看到实实在在的公寓房,看到政府的诚意。
(4)做好一家一户补偿评估,签订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以及公开透明的公示工作,通过细致耐心的工作,在维权中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做到拆迁前农民乐意,拆迁后农民满意,稳步有序地将原有零散的村民住房集中安置到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合理、生态环境良好的安置区内,实现居住集聚、用地集约、效益突显。
3社会保障身份转换,规范化进行土地流转
做好农业人口安置保障是“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重要方面,工程区内共有977户农户,人口达到3469人,通过调查,区内所有农民都愿意以入股的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转到土地股份合作社,可获得每年每亩土地500元的保底收益以及红利分配,以保障相应的生活。工程区内所有住户都可享受吴江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为鼓励农民拆迁入住镇城公寓房,采取对16周岁以下人员每人一次性补助6000元;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政府给予每人3500元进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龄后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待遇;对原有农村基本养老人员,在原每月120元基础上,每月增加150元养老金;对选择城镇商品房安置和保留在村的农户,继续享受吴江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还组织就业培训,土地流转后农民或转为农业雇佣工人,或成为企业职工,或进入第三产业,做好农村村民身份置换。
同时,规范有序地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让农民以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作为股东,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形式,参与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农业开发经营,主要收入有地租收入,农业政策性贴补收入,务农工资收入以及股权分红收入。经土地流转后,土地流转的收益分配,合作社实行保底收益和分红收益相结合的办法,维护农民利益。对整理河道水面后新增耕地的流转收益,以及复垦宅基地后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所得的收益归政府,专门用于工程区内拆迁安置费用,对其他地类产生的新增耕地流转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
4发挥政府职能,科学化监管进行组织保障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实施,政府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管缺一不可,是建设工程的强有力保障,主要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规划环节。因地制宜,选址,定标准,作决策,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人口聚居,规划现代化经营,实现城乡一体化,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政府指导、把关、审核。
(2)政策环节。政府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以推进工程建设,除了贯彻好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外,地方政府还要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农村居民房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农村村民社会保障政策,新农村建设相关政策等。
(3)组织运筹环节。要建班子,建专门队伍,构建部门协作机制,包括工程队伍,拆迁安置队伍,养老保险队伍以及做一家一户工作的村官队伍,同时还要有计划,有资金保障,政府要提前建设农民公寓房,以推动拆迁安置的启动。
(4)监管的环节。政府更多的是要加强管理,监督检查,要监督政策实施到位,监督工程进度质量,监管资金运作,监管农民保障工作维权到位,及时解决工程进度中各种困难和问题,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全力解决农民信访问题,以确保工程圆满完成和社会和谐安定。
⑶ 如何应对新常态下的PPP政府融资模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的要求,未来我国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之间将“明确政府和企业责任,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同时“剥离政府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不得新增政府性债务”。作为我国政府性债务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融资平台公司将逐渐成为地方政府融资的配角。在新经济常态下,“政府债券+PPP”的地方政府举债机制正在建立,并成为政府新型融资模式最为典型的代表。
PPP是政府和社会资本为开展公共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而建立的一系列合作关系。PPP项目多具有公共品或半公共品属性,投资金额较大、回收期限较长。在地方财政资金受限、管理运营能力不足等背景下,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与运营的PPP项目,能够增加项目出资和融资来源,发挥社会资本项目建设与运营的优势,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备受推崇的PPP模式市场前景如何?作为重要的融资媒介,商业银行能否找到“惬意”的参与方式?本文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PPP 内涵及模式
随着规范PPP发展的政策文件陆续出台,中国PPP的内涵逐步清晰并明确下来。2014年,财政部基于缓解财政收支压力和降低政府债务风险的角度、发改委基于促进地方投资和经济增长的角度,分别提出了PPP的发展模式。2015年,国务院42号文对PPP发展模式达成了初步共识:一是解决了公私合作的法律关系问题,PPP是政府向社会资本购买长期公共服务,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二是明确了参与主体职责,在通过PPP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中,公共部门与社会资本要实现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同时,PPP不是政府推卸责任的手段,政府仍有责任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以保证供给质量;三是拓宽了社会资本的外延,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也纳入了社会资本范畴,消除了前期部委之间的政策冲突。
当前,PPP主要应用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以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和股权合作三种方式展开(见表1)。
PPP 与政府融资平台参与公共投资的差异
对于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PPP项目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重合度较高,多具有公共品或半公共品属性,甚至部分PPP项目直接由平台项目转化而成,但两者存在着本质性差异:
参与主体不同。PPP模式下,社会资本是公共投资的主体,独自或与政府共同设立SPV,在合同期限内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职责,并与政府实现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而平台模式下,平台公司是公共投资的主体,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统筹项目建设和运营。
债务主体不同。PPP模式下,社会资本或SPV通过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主要偿债来源是项目本身运营所带来的收入;政府对投资者或SPV仅按约定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并不承担偿债责任,即不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范畴。而平台模式下,偿债来源除项目运营收入外,更多的来自政府支出,且政府对债务承担显性的或隐性的负债担保。
当前,全国地方性政府债务风险逐渐积累,为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在一系列清理与规范性文件的推动下,融资平台公司的地方政府融资功能将逐渐被地方债与PPP所取代。
PPP 当前发展存在的问题
尽管各级政府在规范、推广PPP方面不遗余力,市场上却出现签约率偏低、叫好不叫座的质疑。财政部PPP信息平台中,截至2016年2月底,已处于执行阶段的项目仅有351个,占到项目库总量的5%;根据发改委统计,截至2015年底,首批329个项目签约金额仅接近1/3。当前PPP发展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
项目吸引力与可获得性不足。投资体量大、回收周期长、效益不明显是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对PPP项目的主要担忧。以发改委第二批PPP项目为例,单个项目平均投资额15.2亿元;其中,交通运输类PPP 项目平均投资额达到57.8亿元,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类、生态环境类PPP 项目平均投资额在5 亿元左右,少量项目投资额也在3000~4000万元以上。模式角度,多以TOT、ROT等特许经营为主,投资周期一般在20~30年。效益角度,从收集到的正在推进或近期签约的PPP项目案例来看,内部收益率IRR多处于7%~8%左右;而当前,水利环境、公用事业等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利润率达到15%~20%左右,PPP项目周期内的预期平均收益率处于行业中下游水平。
政府“重融资、轻管理”倾向存在。地方政府债务攀升和经济增长放缓的矛盾是当前政府推广PPP的主要动因,尤其是PPP的融资功能成为地方政府稳增长的救命稻草,这使其存在“重融资、轻管理”的推广倾向。“重融资、轻管理”会对PPP推广产生如下不利影响:一是项目生命周期内论证不足,存在地方政府履约风险。二是延续传统行政管理脉络,缺乏项目风险共担理念。三是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PPP运行的交易成本较高。
金融机构参与仍相对谨慎。在间接融资为主导的中国,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是否积极参与PPP,将决定PPP的成败。而当前,在PPP法律和政府履约能力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介入则相对谨慎。其主要受制于以下四方面:一是期限长,PPP项目投资回收期长,资金需求规模大,对银行资金占用时间也长;如基础设施类PPP项目投资回收期一般为10年以上,长者30年。二是评估难,通常SPV是PPP项目融资的主体,而SPV项目公司可抵押资产少、现金流取决于未来项目收益,这与银行现行基于历史经营的信贷评估体系相背离;同时,项目参与者间的信息不透明和信息不对称也增加了评估的难度。三是风险高,在项目建设经营周期较长的情况下,来自项目投资者信用、项目市场环境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增加,准确预测市场前景的难度增加。且同时,PPP项目受政策影响较大,在PPP法律环境不完善的背景下,政府换届可能会影响社会资本跟原来政府签订的一系列协议的执行。四是退出难,目前资本退出PPP项目的渠道仍较为有限。
商业银行参与PPP的对策建议
PPP业务策略选择建议
随着P P P 相关制度的完善、项目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增强,以及平台融资功能的剥离和地方政府稳增长诉求的推动,PPP进入重要发展机遇期,PPP模式将成为公共投资的主要补充方式之一。但考虑到PPP模式走向成熟仍需时日,建议商业银行选择发达区域、重点客户、优质项目积极介入。一是有利于增加综合收益。参与PPP项目除可获取利息收入外,还可以获取资产托管、财务顾问与咨询服务、现金管理等中间业务收入和资金沉淀,提高PPP项目的综合收益水平。二是有利于提升资产质量。现有PPP项目库总,80%左右的资金投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平台融资功能的替代,PPP模式虽弱化或取消了政府信用担保,但项目承担了部分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职能,且收益具有稳定性,资产质量相对竞争性行业和民营企业仍相对较好。三是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在制造业、房地产投资增速持续下滑背景下,参与优质PPP项目有利于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降低对公信贷风险。此外,参与PPP项目有利于深化与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合作关系,共同参与项目全流程运作。
总体参与策略及思路建议如下:
一是抢占先机,拓展优质客户。密切关注政策进展,加强与中央级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充分挖掘PPP市场机遇。加强项目储备,加大营销拓展力度,深挖客户需求,重点营销社会资本具有相关领域经验、项目经营性现金流稳定、回报机制和价格调整机制完备的优质客户和项目。
二是加强创新,降低资本占用。积极研究支持投贷联动模式,选择优质项目通过发放贷款和设立(参与)投资基金相结合,减少大额、长周期贷款带来的风险,并获取高于贷款基准利率的股息收益。完善PPP产品体系,制定配套综合营销指引,探索符合PPP业务特点的抵质押担保、项目管理、业务经营等模式。
三是强化能力,防范业务风险。强化能力建设,提升商业银行参与PPP项目评价、评估等环节的专业化能力。加强准入管理,甄选客户和项目,确保PPP项目参与各方符合国家PPP相关制度规定,符合商业银行所属行业授信政策。强化贷后管理,加强资金封闭管理,定期对项目财务状况、抵质押品情况、持续条件落实情况、政府资金管理和支付行为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
PPP业务产品配置建议
根据PPP项目的不同环节,商业银行可为政府部门、社会资本和SPV项目公司提供不同金融服务。
PPP 业务风险防控建议
项目选择建议
PPP项目资金需求大、项目周期长、不确定性大。在满足商业银行行业授信政策的前提下,应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主要项目选择建议如下:
(1)项目符合财政部关于PPP的相关制度规定,符合行业、地区发展规划、环保等政策,取得相关批准(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项目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优先选择中央或省级示范项目,择优选择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执行项目。
(3)项目需有明确还款来源、经营现金流稳定,项目合同中须有明确的回报机制和收费定价调整机制。使用者付费和政府付费获得的收入需全额覆盖贷款本息;且政府付费部门应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4)项目资本金比率一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通过产业基金、股权性投资产品等方式进入的项目,对同一项目提供的股权类和债权类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0%。
(5)不得介入配套设施不完善及未通过价格听证机制的项目。
客户选择建议
PPP 贷款业务的借款人是满足财政部关于PPP相关制度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包括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SPV)。由于项目公司存续期短、难以满足商业银行贷款客户条件,PPP项目决策时需同时考虑社会资本资质。主要客户选择建议如下:
(1)社会资本至少具有3 年以上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运营经验,具备行业技术优势,经营稳健。
(2)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股权关系清晰,均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财务制度规范。
区域选择建议
区域经济水平和政府信用状况是参与PPP项目的主要决策依据之一。主要区域选择建议如下:
(1)项目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2) 项目位于地级市,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对还款来源是政府支付为主的,综合考虑地方财政收入、GDP、地方政府负债等因素,地区生产总值在2000亿元以上,且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收入需在180亿元以上。
对还款来源是使用者付费为主的,除一般预算内收入、地区生产总值要求外,地方社会商品零售总额需在1000亿元以上。
其他风控建议
PPP 项目从立项、建设、运营、移交是个系统工程,不同环节风险因素存在差异且相互影响。商业银行需综合考虑项目全周期风险点,加强动态管理。
(1)注重贷(投)前管理。除对社会资本资金实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进行调查外,还需重点关注:权利义务,如社会资本承担的责任、政府支付方式、风险分担方式等是否合理;交易条件,如项目回报机制、收费定价调整机制等;调整安排,如合同变更、展期、提前终止,项目新增、改扩建需求等;履约保障等。
(2)寻求充分的风险缓释。PPP模式下,贷款仅依靠自身资产为抵押,银行对项目发起人其他资产基本没有追索权。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PPP业务时,需着重注意落实项目抵押物(如土地和在建工程抵押、收费权和应收账款质押等),并寻求其他风险缓释手段,如参与项目建设运营的社会资本提供完工担保、出具财务支持承诺、落实担保公司担保等。
(3)加强贷(投)后管理。一是实行贷款封闭管理,营销项目公司开立资金监管专户,将项目资本金、其他自筹资金、项目收入、政府支付(政府付费和财政补贴等)等资金归集专户封闭管理。二是建立台账,跟踪检查项目授信使用、还本付息等情况,对敏感信息进行及时预警和报告。如若出现可能会影响正常足额还款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措施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⑷ 政府融资平台成立背景 或者历史过程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业法人机构,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
简单的讲,所谓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为了规避我国《预算法》等法律规章对其举债的限制,按照政府意图设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目的的公司,地方政府通过提供隐形担保,以土地等不动产作抵押向社会融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取得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银行贷款,也有一部分是来自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以发行公司债、股票上市等方式进行融资。
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导火索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使世界各国都遭受不同程度的打击。为了应对这场金融危机,我国及时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与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于2008年末推出4万亿元的庞大经济刺激计划,而其中大部分资金则需要地方政府予以资金配套,由此提高了地方政府的资金需求。
地方政府的财力有限,也出于试水地方债券的目的,于是财政部代理发行了2000亿元的地方债券,尽管这样,却似乎仍然不能满足地方政府的资金需求。面对地方政府的资金缺口,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这个意见的出台,无疑为地方政府大力发展融资平台提供了政策依据。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为了拉动当地经济增长,也为了弥补地方政府的财力缺口,在中央相关政策的支持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
客观地讲,这些融资平台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为地方政府的大规模投资提供了财力支持。由于投资需求也是内需的重要构成,因此,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融资,相应地也就扩大了内需,不仅改善了当地的基础设施供给,同时也拉动了当地的经济增长,在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方面,取得了促进我国整体经济迅速恢复的较好效果。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主要融资渠道,是银行的信贷资金。为了能较顺利的取得贷款,地方政府甚至地方人大提供了隐形担保,即出具保证还款的“承诺函”,或者以土地等有形资产作抵押等。这些信用贷款或抵押贷款,都会受制于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如果经济持续发展,财政收入持续增加,土地价格不断上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还贷压力不会太大,不过一旦经济增长放缓甚至出现滑坡,或土地开发收入不尽如意,那么这些融资平台所累积的还贷压力就很容易爆发,直接冲击到当地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⑸ 政府融资需要到处跑地方吗
政府融资需要到处跑地方
财政收入减速对中央和地方的冲击是不一样的。根据中央预算情况,2012年中央的税收增长目标大约是9.2%。到了地方,税收增长目标则大为增加,不少地方都将税收增长目标定到了25%甚至30%以上。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地方财政实际增收与目标相去甚远。部分地方为了账面数字好看,财税收入有不小的水分,这使得地方财政收入的情况更糟糕。
再看地方的融资情况。自金融危机后,地方融资平台的负债大为增加,据银监会统计,地方融资平台对银行的负债曾一度达到10.7万亿元。这直接引发了国内对地方融资平台的整顿。近两年,随着房地产调控持续,“土地财政”模式难以为继,这也显著加大了地方的财政压力和融资压力。
虽然地方财政收入和银行融资减少,但地方发展经济的需求却在增加,社会保障、教育、医疗、行政支出等刚性支出不断增加,很多产业发展也要求地方资金配套。这逼得地方政府不断在融资渠道上去“创新”突破。近两年,除了银行信贷之外,信托、地方债、企业债、金融租赁等多种方式都被开发出来,去年地方政府甚至“创新”出了向公务员集资的方式,来缓解地方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
然而,对于地方的这类融资创新,监管部门如影随形。去年底,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规定“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这次监管部门联合堵塞的是比银行信贷更广泛的“影子银行”的融资渠道。
这些做法,无疑会在今年加剧地方政府的融资焦虑,还会加剧地方与中央政府在融资问题上的矛盾。最近,这些迹象已经非常明显。我们最近接到很多地方政府官员的查询,希望能找到破解融资问题的“特效药”。有地方政府官员表示,现在各种融资都很困难,想从银行信贷又缺少足够的抵押物,土地财政又玩不转了,资金问题已让不少官员焦头烂额。尤其是一些中西部地区的官员表示,中西部地区发展得晚,经济刚起来不久,就碰上了宏观调控;这两年刚有起色,又碰上经济下滑,再加上政府整顿融资渠道,不知道今后该怎么来搞经济?现在中央把城镇化提得很高,地方的看法是,即使是新型城镇化,也是要花钱搞投资、搞建设的,钱从何来?如果把所有渠道都掐得很紧,那就是“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
我们注意到,在经济增长放缓、财政增收放缓、经济转型与调结构、持续房地产调控、整顿“影子银行”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的融资环境非常不理想。地方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惯性,过去铺开的摊子不可能一下子紧缩,因此,地方政府的融资焦虑,不仅会持续,而且会加剧。这是需要引起各方面高度重视的。
⑹ 没有产权的临时搭盖的废旧厂房属于农村宅基地复耕对象吗是否能拿到政府补偿款请指教!
补偿应该是有的
一、宅基地产权制度的突出问题
(一)一户多宅和超标占地现象比较普遍,土地浪费严重
作为一种社会福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而非通过市场行为交易所得,农村宅基地取得具有无偿性,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成本基本为零,这激起了农民尽可能多占宅基地的欲望,农村宅基地取得的监管措施并不严格,批少占多,建了新房也拒不交出闲置下来的老宅基地,一些乡、村领导干部凭权力、关系占有多处宅基地等等现象比较普遍,加之农房继承等事实行为以及祖宅不卖等风俗习惯,导致一户多宅和超标占地现象较为普遍。
(二)城市化进程加剧了农村宅基地的闲置
从城市化国家的发展过程来看,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劳动力就会相应地从农村转移到非农业,从农民转为产业工人。在计划经济时代,人口和要素的流动受到严格的限制,宅基地制度安排承担着稳定农村社会等基本功能,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城乡户籍制度的放松,我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大量农民涌人城市,据统计,从1980年到2007年,由职业转换、身份转换和代际转换原因,约有4亿农民转移到城市成为城市居民,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在城市已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融人城市的节奏,但其在农村的宅基地仍然闲置。农村人口的减少,使得农村建设用地需求减少,相当一部分宅基地闲置,而城市化的加快,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必然增加。显然,现行的宅基地资源并未在统筹城乡的背景下得到合理配置。
(三)城乡结合部宅基地隐性流转与私下交易大量存在
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政策大多并不禁止农房交易,但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而我国又实行的是房地一体的立法例,因此,农房交易事实上是受到限制的。但在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地带,农房买卖、出租、抵押十分活跃,这在笔者前面的实证调研中也得到了体现,宅基地使用权因此而变相流转,由于这种流转并不受现行法律的认可,因此只能采取私下交易的方式,无疑增加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最近几年来,各地法院审理宅基地纠纷的案件明显增多,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四)宅基地保障功能弱化,资本功能日益凸显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逐步实施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强调优先发展工业,国家通过直接获取除农民基本生存消费之外的全部农业剩余来保证城市工业发展,同时实行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限制农民离开土地,限制农民进城。而要达到以上目的,国家必须把农民组织起来,限制农民的自由流动。所谓“组织起来”,就是在农村实行单位制度,这个单位就是人民公社,而“单位”必须保证其成员享有基本的生存条件,保证其成员的居住权,而在农村无偿分配宅基地就是单位对其成员的一种福利,因此,宅基地制度设计的定位就是在于保障功能。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在城乡统筹背景之下,要求城乡各种要素能够自由的流动,农民对宅基地不仅限于居住的要求,也有通过买卖、出租、抵押等方式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诉求,宅基地资本功能日益凸显。
(五)宅基地拆迁补偿缺乏相应规定,补偿偏低
城市房屋拆迁针对的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而农村房屋拆迁,又称征地拆迁,其针对的主要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拆迁前,需要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即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先征地、后拆迁。按照现行法律,农村集体可以为了公共目的收回农民的宅基地,并给予“合适”的补偿,但该“合适”的补偿标准却并未明确界定,由此给农村宅基地上的补偿带来了很大的随意性,如果对拆迁房屋按照《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那么与临近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相比,明显偏低。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主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补偿依据一般根据城市房屋所在的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确定,补偿数额较为合理,而农村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较为笼统,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进行规制,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在实践中,农民的补偿数额是非常低的。
二、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
(一)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导人市场机制
一直以来,在我国农村,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可以以户为单位无偿取得一块宅基地,从而保障了农民居者有其屋,这被认为是农民的基本福利保障。但宅基地无偿取得制度在实践中已出现诸多弊端,由于宅基地的取得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自然农民也不会珍惜它,从而不可避免出现宅基地的浪费现象,同时,多总比少好,刺激了农民多占宅基地的冲动,一户多宅的现象也较为普遍。为了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一些地方在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从1985年开始,山东省进行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试点,并取得了显著效果。节约了耕地,减少了宅基地纠纷,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199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中提出,进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时,对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的,既要体现有偿原则,又要照顾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少用少交费,多用多交费;超标准用地的,应规定较高的收费标准;对级差收益较高地段,收费标准要适当提高。宅基地使用费要本着“取之于民,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实行村有、乡管、银行立户制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同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意见的报告》,其规定,农村居民宅基用地(含乡、镇所在地的集体土地),均实行有偿使用。宅基地使用费以户为单位,按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执行“定额均收,少占少收,超占加收”的原则。并制定了收费标准。
1993年7月,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中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取消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和土地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等,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不需要交纳费用,只需交纳相应的工本费即可。但是到了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在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宅基地利用率。
由于宅基地导人市场机制,实行有偿使用,这为将来宅基地的流转提供了一丝契机。但是也应当看到,即便在城市,职工的社会保障相对较为完善的前提下,仍存在通过取得划拨土地建房的情形,职工仅需付相对较低的价格取得房改房。因此,在农村各种社会保障还比较欠缺的情形下,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无异会加重农民的负担,农民的居住保障将变得更加困难。对于宅基地的初次取得,仍应限定身份,取得对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宅基地的初次取得仍应坚持无偿制度,一户多宅以及超标占用宅基地的,对于多出标准的宅基地应实行有偿使用。
(二)宅基地换房,引导农民集中居住
何谓“宅基地换房”,并无一个严格的法律定义,从全国各地的操作实践来看,大概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运行的,一种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之内,为了节约集约用地,将分散的自然村落撤并,引导村民集中居住,将村民原先分散的宅基地置换出来,重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另辟新址建房;另一种是在政府主导下,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
1.上海模式
为促进郊区村民向城镇集中,合理利用土地,鼓励进镇村民将宅基地让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03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关于鼓励本市村民宅基地让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细则(试行)》,其规定,村民宅基地让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郊区村民按照自愿原则,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让出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再申请宅基地的行为。它实质是就是一种宅基地的置换,可以申请让出宅基地的主体包括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和村民住房所有权人。目前上海试点镇所进行的宅基地置换大都以“中心村”建设方式进行,即由当地政府组织宅基地置换工作,以村为单位确定置换对象,根据村民置换意愿,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集中划出一块进行集中居住。
2.嘉兴模式
宅基地和承包地分开、搬迁与土地流转分开,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浙江省嘉兴市创造的“两分两换”试点模式,采取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开流转方式,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但这两者不用捆绑在一起流转,如何流转,完全尊重村民意愿,村民既可单独流转宅基地,而保有承包地,也可单独流转承包地,而保留宅基地。村民置换出来的宅基地房将被撤除,原宅基地通常复垦为耕地。该模式让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变成“有价资产”,实现“民有、民享”,既集约利用了土地,又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既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又解决了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既对现有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也为破解我国城乡二元分割对立难题做出了有益尝试。
3.天津模式
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集约化土地,各地都在推进小城镇建设,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而小城镇建设需要大量资金,依靠政府财力、农民自身积累,显然是难以办到的。天津通过”宅基地换房”的方式,让土地流动起来,实现了资源的资本化。村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原村庄建设用地进行复耕,而节约下来的土地整合后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售,用土地收益弥补小城镇建设资金缺口。新的小城镇,除了村民的住宅区外,还规划出一块商务区或经济功能区,用未来这部分土地的出让收入平衡小城镇建设资金和增加就业岗位。原来的宅基地统一组织复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节约下来的土地出让收益一方面用以弥补小城镇建设资金缺口外,另一方面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把农民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内,真正让农民过上有保障的生活。”宅基地换房”后,耕地并没有减少,原有的农民土地承包关系没有改变,农民仍可以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或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
4.成都模式
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2004年以来,成都市在中心城区实施了“新居工程”。“新居工程”是在城市化进程中,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战略部署,实现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转变、农村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向城市社区建设管理体制转变的重要环节。本轮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区“新居工程”采取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换的办法使用集体土地,实行农民集中居住后,对农民原有的住宅应实施拆除,对拆除的地面附着物,参照成都市政府78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其中住宅的居住用房按人均35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和集中安置,今后征地时不再安置住房。农民进入“新居工程”小区,原农房拆除后,其腾出的宅基地总量扣除农民新居建设用地后的余额部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用作农业用地或非农产业的建设用地。“新居工程”房屋产权实行统一管理,无论其土地性质是集体还是国有,均由市房管部门受理产权登记,土地未征用的房屋,在其房屋所有权中批注明确土地性质为“集体”,不能上市交易。
5.宅基地换房、集中居住的意义
(1)村民的原房屋价值得以大幅度体现,村民的财产性收益增加。原有的一套旧房即可换取一套宽敞明亮的新房,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得以增加,以前的宅基地房不得上市交易,价值不能体现,村民财产性收入受损。而通过宅基地换房取得的是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的话,即可上市流通,自由买卖,相比以前的宅基地房,村民的财产性收益必将增加。
(2)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通过宅基地换房,村民集中居住后,有的村民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仍可以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或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除了稳定的流转收益外,还可自谋职业,增加收入。村民的土地全部被征用的,将和城镇居民一样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村民与市民的差异也将逐渐淡化,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划分也逐步被取消。
(3)盘活土地资源,解决农村就业。通过宅基地置换方式,原有零星的宅基地通过整理,可以复垦为耕地,耕地并未因此减少,同时,腾出的宅基地可以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进入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资本化。腾出的宅基地作为新增的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后,可用于商品房开发,或是发展工业、旅游业及第三产业等,农民的就业机会增加,而且土地的出让收益还可补贴农村的保障性支出。另外,农民集中居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随着人口不断增长带来的土地压力。
(4)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集中居住区一般都参照城市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农民的居住环境得以改善,集中居住区的基本生活配套设施、教育、医疗等条件大幅改善,村民的生活质量得以改善。
6.宅基地换房、集中居住的问题
(1)宅基地置换,农民集中居住,是否充分尊重了农民的意愿,还值得深思,毕竟该政策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实施,宅基地置换虽然总体上对村民是有利的,但不排除村民不愿意置换,不愿意集中居住的现象,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尊重村民意愿,不能强迫农民就范。
(2)宅基地置换过程中农民的利益如何保障,村民原有的房屋差异较大,地理位置各不相同,村民对宅基地的价值的认知并不清楚,在宅基地换房过程中,村民始终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村民的合理补偿如何实现呢?因此有必要建立科学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价格评估体系,让村民清楚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价值几何,村民在进行宅基地置换时也就有了谈判的底线,同时还要提高村民的组织化程度,不是单个的村民去谈,村民应组成联盟,或是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去谈,政府在这方面应给予扶持。
(3)宅基地置换后,原有的宅基地虽然可复垦为耕地,耕地数量并未减少,但复垦后的质量不一定符合标准,复垦出来的耕地质量可能下降。因此,对复垦过程必须加强指导,对复垦的耕地加强查验,以保证耕地质量。
(4)农民集中居住后的生活习惯、生活成本等问题也相继出现,集中居住打破了以往的别门独院的生活方式,原有村庄内部人与人之间的伦理生活秩序在集中居住后被重新塑造,同时,集中居住打破了原有的生活习惯,水、电、气、物业服务费等生活成本增加,集中居住区可能离承包地更远,村民的交通等成本也相应增加,耕做变得不尽方便,同时,村民原有的一些家庭产业经营在集中居住后也变得不可能,一些农民的家庭收入也下降了。
(5)集中居住区的房屋是安置给特定的农民,禁止从事变相的房地产开发,但在各地实际运行过程中,集中居住修建的房屋除了安置农民外,往往还有剩余,一些建设单位即将其对外出卖,获取利润。
(6)宅基地置换、集中居住这种方式并不适合在全国推广,它主要适用于经济较发达的城乡结合部,或是有产业支撑的村落。
(三)农房(宅基地)抵押,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
我国《物权法》禁止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但并没有禁止宅基地上的房屋设定抵押,而且,我国现行法律是允许农村房屋在一定范围内转让的,如果一概禁止农村房屋设定抵押,必然会引起立法上的冲突。
土地和房屋是农民最主要的物质资源,目前,承包经营权也可在自愿有偿原则下进行流转,而宅基地的流转仍受到法律的限制,作为农民物质资源的房产一直被排斥在房地产市场之外,不能上市流转。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明显滞后,农民贷款难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农村担保物的范围,是解决当前农村资金匮乏的手段之一,而现行法上关于宅基地禁止抵押的规定又严重制约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毕竟农民拥有的财产并不多,而金融机构也要控制自己的风险,农民用自己的房屋抵押担保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抵押并不最终导致所有权的转移,我国是一个讲信用的国度,“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讲的就是这个意思,大多数农民通过农房抵押取得贷款后,会积极投入生产,创造更多的财富,如约还清银行的贷款。当然,不排除部分农民不能如期还款,金融机构形成坏账的事实,这也是一些金融机构不愿在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理由。但是,我们应站在统筹城乡,如何支持农村发展的高度来审视此问题,毕竟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就不会有整个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金融机构应担当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另外,一些贷款可能确实收不回来形成坏帐,对金融机构是一种损失,当然也是一种社会财富的损失,但是,整个农村通过贷款而创造的社会财富远远大于坏帐造成的社会财富的损失,这对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不是更有利吗。客观地讲,农民也是一个理性的自然人,当把农房用于抵押贷款时是比较谨慎的,一定也考虑了自己的还款能力,同时,金融部门也有其自身的防范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房屋也不会发放贷款。
台盟中央调研组曾算了一笔账:以重庆为例,2007年重庆市总计农村房屋约8.9亿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农村房产价值达到 2670亿元。以30%的抵押贷款比重计算,能筹集到超800亿元贷款。这对农村有显而易见好处:首先能促进农村生产和拉动农村消费;其次有利于推进新农村或新型社区建设;最后,有利于引导农村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安徽省宣城市从1997年开始试点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制度改革,在农村房屋产权得以明晰后,农民可以自己的农房向银行担保贷款,农民融资能力大大提高。同时,金融部门也积极开展抵押贷款业务,2003年552007年共办理农房抵押贷款7700多起,抵押贷款额5亿多元。2006年6月份,宣城市房管局对农民房屋抵押贷款用途和结构进行了分析,其中,种植业占10%、禽畜养殖业占15%、水产特产占10%、茶林特产占 10%、农产品加工业占20%、农产品购销占 20%、运输业占5%、服务业占4%,其他工业及服务业占6%。房屋抵押贷款融资,支持了一大批特色产业、特色市场的兴起,促进了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贷款几乎全部用于经济发展,没有一笔流向生活消费或其他用途。
早在2001年,湖州即出台了《湖州市区农村农民房屋抵押登记办法》。根据这一办法,该市农民可以以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连同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作抵押,向农村信用社或开展农村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按办法规定,湖州市农民最高可申请房屋(连同土地)评估价 70%的贷款。
2009年,莱芜市出台《集体土地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从2009年10月1日起,对依法取得权属证书的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厂房、农村宅基地房,农村集中居住区房屋和农村临街商住房可以抵押贷款。
2008年“5.12”地震后,为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切实推进农村房屋流转,搞好农村房屋抵押登记工作,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灾后农村自建房抵押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成房发[2008]141号),规定了可以拟建房屋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以在建房屋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已建成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三种类型,提交的要件为申请书、身份证明、抵押合同、借款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该文件下发后,金融借款支持力度加强,灾后重建步伐明显加快。为推动农村房屋抵押登记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总体方案及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09]59号),其规定,抵押人办理农村房屋抵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合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二是承诺设定抵押的房屋在依法偿债后有适当的居住场所;同时还规定,抵押人办理土地性质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房屋抵押时,应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承诺今后不再申请宅基地,并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价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如果借款人无法正常偿还贷款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受偿,也可由农村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由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基金收购,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置抵押的农村房屋时,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农村房屋抵押贷款都由农村信用社参与,由于此项贷款具有金额小、成本高、利润低、风险大的特点,许多国有银行及股份制银行仍未介入此项工作,同时,农村房屋抵押的担保方式相对于其他信用担保方式,也显得手续较多,费用较高,农民和信用社都不很情愿的现象。农村村民因实现抵押权而出卖房屋,确实可能导致无家可归的,该农户对原住房屋享有优先承租权,借此解决当前担保法已经出现的农村房地抵押出现的矛盾,同时避免短期内造成农民生活保障出现问题,避免影响社会安定。
在推进农村房屋抵押的同时,政府也应加快建立农村公共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农民房屋抵押后的居住问题。同时允许城市廉租房对农民开放,廉租住房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从广义上讲是政府和单位向城镇低收人家庭提供的低租金住房。为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对租赁对象资格可适当放宽一些,允许城市廉租房对农民开放,特别是对那些把自己的房屋抵押出去后无房农民。
当然也应当看到,农民的确存在贷款难问题,但一味在宅基地上做文章还值得深思,国际经验表明,土地抵押有利于改善农民获得信贷,但并不是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决定因素,一些允许农民土地抵押贷款的国家,农民面临的信贷约束也很严峻,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还应当在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及服务方式上多做文章。
(四)宅基地上联建房屋,引入社会资金进行灾后重建
“5.12”地震中,由于房屋毁损严重,灾区农民没有稳定的生产生活条件,为尽快完成农房修建,恢复灾民生产生活,成都市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和《成都市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的文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灾后农房的联建,即由受灾村民提供自己的宅基地同出资人联合,完成农房修建,政府按照投资者和农户的建设约定分割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保证双方权益的一种方式。其具体操作程序是,农民以本户宅基地使用证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联合建房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扣除自住用地后,剩余的集体建设用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流转;农户与联建方建房选址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格后,按规划许可及规划用地条件和流转合同实施联合建设;待联合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农户和联建方共同向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市 (县)国土资源局对农户的原宅基地使用证进行变更,对农产仍颁发宅基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住宅;为联建方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非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年限确定。出资的联建方一般为城里人,事实上已经变相突破了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的规定,联建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其转让不应再受到限制。
成都市出台上述联建政策后,社会资本大量涌人乡村,2009年9月笔者在都江堰市大观镇茶坪村实地调研时发现,一个风景宜人的小山村正在大兴土木,各种漂亮的小别墅倚山而建,已完全看不出朴实的乡村风貌。城市居民通过联建政策事实上得到了实惠。因为城市居民虽然修建了两套房屋,只拥有其中一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但两套房屋的修建完毕,仅花费了建筑材料、人工等方面的成本,但土地的取得基本上没有成本,而土地成本恰恰是房屋价格的最大构成。为农民修建完毕的联建房事实上农民也没有自住,而是交由某公司统一经营,接待各种观光旅游,农民转而受聘为该公司服务。同时,在大邑等灾区,这种联建政策已被一些开发商利用,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由于以上诸多弊端,联建政策已于2009年年底截止。
⑺ 请问一下什么是政府融资政府融资方式有哪些
政府融资就是政府通过一定的渠道筹集资金。因为中国现在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所以目前主要的融资方式就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即一些由地方政府组建、操作的地方银行或企业。地方政府通过这些机构来集资,有发行证券、票据等方式。还有一些借贷行为,多半以土地为担保物。另外还有所谓土地财政,比如出让土地使用权之类的。总的来说融资渠道比较少,需要拓宽,这也是18届三中全会的重要议题之一。另外预算法的三审今年有望公布,到时候会知道中央是否会允许地方发行债券,如果通过的话,地方融资手段将会更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