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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人过度保护

发布时间:2021-10-01 06:00:42

A. 信托制度中的“委托人”与“受益人”有什么区别

用规范的法律术语来表示,确实是: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收益权的人。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回人,也答可以是同一委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委托的唯一受益人。

用大白话来说:
如果你爸爸有1亿,怕直接给你你乱花,所以就把钱委托给信托公司,这样你爸就是委托人。然后你爸要求信托公司做到每年6%以上的收益,收益按月打到你的银行账户上,那么你就是受益人。不过目前在国内,暂时还 不能容易滴做到委托人和受益人分离。现在流行的信托产品基本都是委托人就是受益人,因为监管要求资金谁账户的钱还要回到谁的账户里去,不见得是同一个账号,但要求是同一个人。信托计划可以转让,但需要签署转账协议,缴纳少量手续费。

B. 信托法中信托行为中受益人死亡怎么办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遇受益人死亡,通常会出现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1. 受益人死亡,受益人生前曾立遗嘱,说明该信托收益权由某某继承。

    该情况下,信托收益权继承人应持受托人要求的相关材料(需要哪些材料《资金信托合同》上有详细说明)到受托人指定地点进行收益权继承手续办理,待信托计划终止后,继承人方可收到本金即收益。

  2. 受益人死亡,受益人生前未立遗嘱。

    该情况下,受益人的直系亲属或其他合法继承人(关于什么是合法继承人请查阅相关法律)持受托人要求的相关材料到受托人指定地点进行收益权继承手续办理,待信托计划终止后,继承人方可收到本金即收益。

  3. 受益人死亡,且无人提出继承其收益权。

    该情况较为罕见,如发生,受托人待信托计划终止后,会将此受益人的本息划至公司的清算账户,并一直存续,直到有合法继承人提出继承为止。


最后引用下《资金信托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关于收益权继承的相关条款:

1.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

1.1 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承继。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继承人/承继人应提交:继承/承继法律文件、《资金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证明信托受益权发生合法承继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1.2 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确认手续费。

C. 信托产品可以任意指定受益人,是不是成了洗钱手段

很难。因为现在信托的成立需要确定收入来源。如果收入来源不明,信托公司也不会接。

D. 为什么《信托法》规定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委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对于后者,如果法律规定可以是同一人,则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权与信托收益权归属了同一受托人,理论上受托人可以任意处置委托人的权益而不受监督,留下潜在隐患,不利于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E. 信托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什么顺序排列

很“奇怪”的问题。

1、信托这种法律关系,其首要特征回为,在信托期间,财产答或财产权益的所有权、处分权和受益权分别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保有,并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各自行为。其中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其对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的“行权”,必须在信托终止时。

2、如果是“自益信托”,也即委托人通过信托合同的约定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实际上就是委托人自己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自己不要自己的财产了?很怪异。目前国内的信托绝大多数,无论是单一信托还是集合信托,都是自益信托。

3、如果是“他益信托”,也即委托人通过信托合同的约定指定“善意第三方”为受益人的,比如遗嘱信托,则如果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且信托合同无专项约定的,受托人应在信托结束时,将信托财产交付与委托人或其法定权利继承人。

4、“他益信托”状态下,基于“信托财产依法独立之原则”,除非委托人书面指令或信托合同有专项约定的,受益人的自然状况或权利状况的变化,并不应影响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并直至信托终止。

F. 如何搭配保险金信托,能够实现隔离和保护受益人获得的保险理赔金

保费超过一定限度以后,就可以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在未来就会实现资产隔离以及保护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的条款,不同时期得到相应的资金。

G. 什么是信托破产隔离保护机制

指的是委托人或受托人因为个人出现破产等原因,依法被宣告破产后,信托财产并不被划入破产财产范围而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等情况出现后,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破产隔离保护机制主要关怀的是受益人,这种制度设计明显向受益人的利益倾斜。凡事有利则有弊,破产隔离保护机制使得第三人,也就是受托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大大减弱。

(7)信托受益人过度保护扩展阅读:

信托破产隔离功能的意义

1、保护信托受益人、委托人利益的必然需求。

从理论上讲,信托公司破产风险绝对不能说小,而我国政府对金融机构的保护政策不会一直延续,如果上述信托公司经营不善破产,在不完善的破产隔离机制下,信托财产受到冲击,那么彼时受损的必将是也只能是受益人、委托人。

2、完善信托破产隔离职能是维护信托行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信托行业发展的趋势必然是信托的长期化和规模化。完善的破产隔离机制才能保障信托财产的超然独立性,只有消除了委托人对于信托公司破产可以危害信托财产的疑虑,委托人才会产生设立长期、大规模信托的需求,信托行业健康发展也就有了制度基础与市场基础。

3、完善信托破产隔离职能是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需要。

发达国家在其资产证券化操作中颇为广泛地运用了破产隔离职能。通常的操作方式是,委托人将其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载体(SPV),并以这些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

H. 急,家族信托问题,不可撤销信托期限50年,50年后到期,受益人正好破产,信托财产会被清算吗

会。

存续期内的信托财产确实具有信托独有的财产隔离制度。存续期外的信托资产则不具备该属性。

I. 请问在一个集合资金信托中,如果查出其中一个受益人的财产为贪污款,这个信托还能存续吗否则该如何处理

1、信托法确有规定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或以非法目的设立之信托为无效信托之规定。但在目前实际操作中,由受托人(信托公司)来判定该当信托财产是否为委托人真实合法拥有的财产,实际很难实现,故此实务中,都会在信托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中约定,由委托人自己承诺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从而使得受托人在确有第三方有权机构确定信托财产来源为非法时,终止信托或免除相应责任的依据。

2、国内信托相关业务操作的流程是: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等,以期合法自有资金(或资产、权益等),信托与受托人,并签订信托合同等文件且真实交付信托财产后,信托关系方为生效;信托正常或非正常终止后,受托人要做的是依照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返还方式(形态),返还与委托人/受益人,随后信托关系解除。被返还的信托财产还原为委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资产,并根据也已经不具备委托人/受益人法律身份的自然人等社会身份属性及其行为后果,参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司法冻结等。但这时司法冻结的不是信托财产,而是相关责任人的固有财产。

3、集合信托计划相关,类似你提的问题中,确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法也没有(没见过)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

集合信托涉及多个受益人,其信托财产运用方向上,属于代定信托(即受托人代为确定);信托合同要件,如成立日期,运用方向、终止日期、信托财产清算及分配方式、形态等具有同质性;对个别受益人的不法来源的信托财产的执行,会在客观上引致当期未到期的整体的信托财产本金的减少,进而影响整个信托计划的运作与信托目的的实现。至少,属于信托合同约定外的信托财产的处置,最笨的法子就是召开受益人大会。实际情况是,因为信托计划到期后,“不法财产”(含本金与收益)也将会按信托约定划付至“不法委托人/受益人”指定账户,届时有权机构再对该账户中资产进行处置,并不实际影响公权力的实现。

故此集合信托计划终止后,再行处理,是一个各方都能接受,且可以实际操作的现实选择。既不违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也顾及到了一般民法项下的公允原则。

4、国内信托相关能称为“法规”的只有“一法两规”,完全不足以涵盖广泛的信托业务领域,特别是信托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发生交叉和冲突时,更不容易说清楚。只能根据届时的具体情况,及信托公司与有权机构的沟通情况进行临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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