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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监管的难点

发布时间:2021-10-01 21:14:10

⑴ 关于民间融资的问题

1、个人吸收存款再发放是违法行为,严重的构成犯罪。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从法律角度分析,他应该还你们钱,但如无财产可供执行,你们的债权也是没有办法实现的。
3、如山东人被抓获,你们的债权有可能实现。
4、可以申请保外就医,但是否批准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⑵ 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答:
1、民间借贷方式多样化
从调查情况看,过去参与民间借贷的人大多数生活较贫困,而现在参与民间借贷的却多数为生活比较富裕的生意人和企业经营者;借贷款项用途在农业乡镇偏重生活消费和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在个体私营经济发达地区多是投资办企业和经商。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企业之间融资”、“企业向个人融资”、“工商户之间融资”等四大类。
2、民间借贷注重社会关系的传统价值观
民间借贷主体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信息对称”性,利用民间借贷双方多数通过“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媒介实现资金融通,形成了信用保证替代正规金融风险评价体系的现象。为民间借贷长盛不衰提供了特有的载体。

⑶ 急求: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别如何监管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现在是银监会牵头;现在规定是不超过同期央行利率的四倍,都保护

⑷ 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模式滞后于金融创新实践

快速兴起的互联网金融在实际发展中现面临金融监管不完善、金融创
新不足制约产业升级换代和转型等重重困难。金融监管模式大幅滞后于金
融创新的实践,无法切实推动金融改革和创新的进程。尤其是针对以创新
见长的第三方支付、人人贷、民间融资等由市场化需求应运而生的金融创
新产品和服务,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甚至直接叫停某
项产品和服务,打击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束缚了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的
发展。

经过笔者总结,我国在金融创新监管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
第一,现行的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一行三会四大金
融监管机构虽然各有分工,但是相互之间仍然存在着责任不清的问题,使
得金融创新在现行的监管体制下容易出现监管重置、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
等监管不到位的现象。

第二,金融市场的行政管制过于严格,使得金融创新在法律调整之外
受到更大的限制。由于金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金融监管机构被赋予了更
多的行政管理权限,大量的创新需要报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推向市场,而
监管机构对于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风险容忍度低,
导致企业创新步伐被迫放缓。

第三,金融监管的方法和手段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监管的落
后主要表现在监管机构检查的程序化、规范化的程度比较低,缺乏令人信
服的风险评价体系和标准,缺少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如在非
现场监管的实施上,还是以纸质报告交互为主,在面对以互联网为主的电
子金融创新时难以做到信息获取的全面性、监管的效率性和风险评估的准
确性。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持客观态度,以积极心态予以研究。
监管的目标不应是“管死它”
,而是要通过完善制度,降低风险,保护好消
费者合法权益。同时,随着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深化,要进一步转变金融
发展方式,并在合理的范围内提高对新兴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容忍度,
给金融创新足够的发展空间。

(三)互联网金融应采取的监管方向

1.
监管原则方面

网络的开放性、
虚拟性使传统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及现场监管等手段难以对互
联网金融实施有效监管。
鉴此,
监管方向应该是对创新所衍生出的各类金融业务
模式实施功能性监管,
即关注金融产品的业务模式及所实现的基本功能,
并以此
为依据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同时,要强调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
市场的监管,而不是仅仅限于各行业内部的金融风险。

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能够较好地解决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问题,
管理层
应将精力放在如何完善功能监管体制以实现对金融创新产品的有效监管上,
为我
金融服务创新的发展创造一个适度宽松的环境。

2.
机构设置方面

一是要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为此,
应针对各类依托于网络技术的
新型金融服务,
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按照功能性监管的模式,
负责推动各类新
型网络金融服务相关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的制定与执行,
并据此开展互联网金融
风险管理工作;
同时,
该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应实现信息资
源共享,
相互开放各自的信息资料库,
并定期通报各自的监管情况,
促进联动监
管,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是要加强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合作。
应积极同有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
的金融监管当局建立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制度,
并掌握国际最新技术,
以此加强对
非法避税、
洗钱以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全方位的监管,
形成对我国乃至全球网络金
融健康运行的有力保障;
同时,
借助合作机制,
对可能出现的国际司法管辖权冲
突等,及时与相关国际组织或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进行协调。

3.
规章制度建设方面

一是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
可考虑将机构的技术实力作为市场准入
的条件之一;
实行类别管理,
并制定相应的分类标准,
以对互联网金融各种业务
的开展加以限制和许可;
实施灵活有效的市场准入监管,
除对资本充足率、
流动
性等进行检查外,
还要对其交易系统的安全性、
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进
行检查。

二是构建安全体系。
应要求互联网金融业务机构重点保障网上交易安全,

技术上、
法律上保证在交易过程中能够实现身份真实性、
信息私密性、
信息完整
性和信息不可否认性;各机构还应建立容灾备份机制,避免业务数据丢失。

三是加大客户保护力度。各杭州网络借贷平台应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意识,
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积极配合消费者协会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的调
查、调解工作。

4.
完善征信体系建设方面

一是在实现客户的信用信息管理方面,
要全面落实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征信系
统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工作要求,
保障消费者个人征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个人信用
信息的安全。

二是要及时更新个人信用信息,确保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准确性、完整性,
实现全国可联网进行信用查询;同时规范查询行为,降低交易对象的选择成本,
为社会提供全面、快捷的信用服务。

三是要完善客户还款提醒服务机制,
健全处理客户异议申请的工作流程,

通异议处理渠道,
提高异议处理效率;
同时,
要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
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形成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

5.
人才培养方面

金融院校与研究机构要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加大金融知识的普及力
度;
同时,
有计划地从国际市场上引进专业人才,
并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
努力建设一支既懂信息技术又熟悉互联网金融运作和风险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
人才队伍,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⑸ 银行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如何监管

一般地说,银行的贷款用途都是受到严格监管的,只要客户经理在贷后管理方面尽责,就不会直接流向民间借贷。

⑹ 如何加强对民间信贷的监督和管理

(一)由“单线多机构”转向“双线多机构”监管模式。一是民间借贷所表现出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不同的地区在资金供求、借贷链条、经济基础甚至发展模式等方面又呈现出各自特点,区域性差别决定了中央层面的统一监管难度较大。二是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问题,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因为民间信贷的区域性较强,所以出现危机时,冲击面也主要集中在一个省市或地区。若波及工商企业会影响当地的实体经济,波及银行会危害当地金融体系的稳定,波及普通家庭更会造成当地社会的负面影响。因此,采用双线多头监管模式,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监管权力,调动各级政府金融办的监管积极性,使其加入到民间信贷的监管主体中来。地方政府参与监管,短期内可根据各地民间信贷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在信息收集、问题处理、危机预防等方面扮演更积极有效的角色。长期内地方政府或可参与地方民间金融的立法,为优秀的民间信贷机构颁发合法牌照。地方政府监管机构与中央监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双线并行,将助力于民间信贷的阳光化合法化,有效化解潜在风险,在长期内引导民间信贷在我国融资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快对金融体系的改革。应该承认,民间信贷如此活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内金融体系的缺陷所致。当前国内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尽管看上去市场化的程度不低,但实际上整个信贷运作很大程度上是在政府的高度管制下,而政府的管制可分为信贷规模的管制及价格管制。央行每年都把商业银行信贷规模限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比如今年就要求把银行信贷增长控制在7.5万亿左右规模以内,然后对此指标层层分解。比如各银行之间的指标分解,各银行内部的指标分解。如果央行的货币政策转向,或市场认为出现信贷紧缩,那么在规定的信贷规模下,银行就会改变其偏好,让这些有限的信贷规模指标流向他们认为收益高风险低的行业,从而造成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的信贷十分困难。因此,更大程度地改革不合理的金融法律制度,筹谋放开对金融市场严格管制之道是加强对民间信贷的监管的又一有效途径。
(三)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使民间信贷阳光化、合法化。多年来,政府号召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但实际上,银行增加的贷款大多落在上了一定规模有较强实力的“中等企业”身上,而真正需要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主要是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是很难获得贷款的,那么这些企业的生存,就只有依靠民间信贷市场。因此,尽快完善保护民间信贷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其阳光化、合法化,不仅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合法资金来源保障的需要,还是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类案件发生的有力保障,更对引导和鼓励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机构正常开展民间信贷业务,同时建立风险可控、监督有效、约束力强的管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⑺ 民间融资风险如何防范

民间融资现已成为社会资金融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的势头,政府部门不应忽视民间融资的存在,要进行客观的研究和分析,并及时做出政策调整,面对民间金融的庞大规模和非公经济融资难的现实,国家应及时调整政策取向,应当把完善立法作为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首要措施。
(一)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
首先,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有关内容存在着一些冲突,导致对民间融资的认定标准把握不一。因此,应尽快研究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协调立法,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其次,完善民间融资立法。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民间借贷法》、《放债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确定民间借贷的定义、适用范围、期限、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合理的税负、纠纷处理适用法律规定等,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高利贷,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规范化。
(二)适度调整银行股本金准入的标准
适度提高民间资金注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比重。充分发挥主体金融的作用,特别是加快金融机构布局县域和乡镇的步伐。针对约八成民间融资流向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现状。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山东省农信社推出了万家小企业信贷支持活动,仅2008年,山东省各级农信社将为参与这一活动的约3000家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优惠幅度在现行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至20%。
(三)加大信贷投资力度,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关心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发展,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及时给予信贷支持。地方政府应重视和支持信用担保机构拓展业务,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拓展渠道,提供服务。同时,应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减少民间融资。
(四)优化民间金融的生态环境。
应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担保服务和人力资源等服务。如构建民间融资供需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担保机构与工商联等组成担保体系等。同时,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走上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尽快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动态监测。国家尚未明确民间融资监管的具体部门,应该尽快明确民间融资监管的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监测分析,及时对银行进行风险提示,避免民间融资影响到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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