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营改增后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税务(上海)的若干问题!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三)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2.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7.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8.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Ⅱ 经验与争议:融资租赁如何“营改增”
不享“即征即退” 税负增加刘卫东(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让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真正了解融资租赁的特殊性、基础操作层面融资租赁业务如何适应营改增的要求。注册在上海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其他省市做业务也会面临与当地税务局沟通的问题。做业务过程中一定先拜访当地税务局,跟税务局沟通好,不然业务就不能开展。“营改增”对融资租赁的宏观意义主要有两点:一是使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二是增强了融资租赁的吸引力。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以往融资租赁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人,无法将购置设备缴纳的增值税传递给以承租企业用以抵扣,造成了抵扣链条的断裂。营改增将租赁公司纳入了增值税征税主体,使设备的上下游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鼓励了企业采用租赁方式进行融资。另外承租人拿到的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本金与利息,与同样利率报价的银行贷款相比,可以降低财务成本、降低税负减少现金流出,从而促进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真正实现了改在租赁,利在工商。我们遇到的问题包括政策性与操作性两方面。政策性问题主要是新出台的财税[2012]86号,对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负分母基数进行了明确,不仅包括租赁利息收入,还包括了租赁本金。以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利差3%来测算,按86号文测算实际税负在0.7%,远低于税负超过3%才可即征即退的标准。实质也就是营改增前后租赁公司的流转税率从原来的利差的5%,扩大到了17%,增幅240%,对租赁行业的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操作性问题主要是发票的收取。由于及时获得设备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实现当期销项税额的抵扣,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取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但我公司所涉及的大型成套设备直租业务中,供货商往往多达数十家甚至上百家且均分布在全国各地,由项目经理去收取设备发票在时效性和完整性上很困难。建议考虑租赁物是由承租人根据企业生产需要自行选购的,同意由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委托购买合同,取得购买设备的进项发票。另外,公司在开展船舶等大型设备租赁业务中,承租人往往在支付30%部分货款才开始招标融资方式(或者银行借款,或者融资租赁),其支付款项也已获得发票并且抵扣,租赁公司支付全额发票但很难取得70%部分货款发票。当然也拟采取30%部分供货商开具红字发票,或者承租人把30%部分货物再销售于租赁公司,但因承租人、供货商、租赁公司都在全国不同省份,与税局沟通成本较大,很难实际操作。
Ⅲ 营改增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影响
融资租赁公司新旧税收政策影响 :
(1)税目变化 未经三大部门批准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取得收入归入“服务业“,有资格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归入“金融保险业”,现在属于“现代服务业”。
(2)税率变化 扩围后增值税税率为17%,扩围前营业税税率为5%。
(3)目前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规定,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4)扩围后主要增值税政策规定 a,如符合营业税差额纳税规定的,试点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可差额确认销售额; 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进项税可抵扣; c,融资租赁业务税负超3%即征即退(限三大部门批准的); d,“老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5)税款计算a,试点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如果适用差额征税)】*税率17%-(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接受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接受试点纳税人中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 b,试点小规模纳税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如果适用差额征税)】*税率3%
(6)分析
1、因差额纳税的保留,对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认无影响,但整体税负上升12%,影响巨大。
2、因对融资租赁实行3%的即征即退,税负反而下降2%,同时因承租方接受出租方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负将大为降低,对融资租赁行业而言,影响巨大。
3、虽然对经营租赁而言增加税负12%,但因增值税有转价性,接受方和提供方将共同分担这12%的税负。这取决于企业的商业谈判了。
4、此次针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发票究竟是开给出租人还是承租人仍然没有规定。一种方式是供货方将增票直接开给承租人,出租人按照原缴纳营业税的方式从销售额里扣除实际成本之后计算销项税,但这种方式扣除实际成本之后也就没有进项税抵扣了,不符合此次立法精神。第二种方式是将增票开给出租人,出租人再开具增票给承租人(注意:发票收入与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不一致)。
5、目前仍不清楚融资租赁中出租方是应该根据支付进度分次开具发票,还是可以一次开具发票;在租赁设备法律上的所有权最终转让之前,是仅可以就每次支付中相当于利息的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可以按每次收取的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部分)全额开具发票等。如果在融资租赁开始日按照进度款总额开具发票,那么对于租赁公司来讲将非常不利。
案例一、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例一、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的资产购买价为900万元(CIF),关税1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租赁期五年,承租方每年支付租赁费300万元,最终残值作价5万元,另融资租赁公司此次从银行借款1200万,年利率7%。
(1)营改增之前每年需缴营业税=(300*5+5-900-100—170-1200*7%)*1/5*5%=2.51
(2)营改增之后需缴增值税=(300*5+5)*17%-170-1200*7%*3%(金融保险业按照简易办法征收)=83.33 如按年分次缴纳=16.67
分析:由此看出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赋大幅上升。上海试点折中方法是超过3%的部分即增即退
案例二、售后回租(一般纳税人),融资租赁公司很多情况下都选择售后回租的方式经营,我们再比较一下售后回租在营改增前后的差异,以及售后回租与直租的差异
标的资产购买价为900万元(CIF),关税1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代理商作价1170(含税价)卖给承租人,出租人再按照售后回租的方式提供给承租人资金,租赁期五年,承租方每年支付租赁费300万元,最终残值作价5万元,另融资租赁公司此次从银行借款1200万,年利率7%。
(1)营改增之前每年需缴营业税=(300*5+5-1170-1200*7%)*1/5*5%=2.51
(2)营改增之后需缴增值税=(300*5+5-1170)*17%-1200*7%*3%(金融保险业按照简易办法征收)=54.43 年缴纳税金=10.89
分析:售后回租卖方(即承租人)不开票给出租人,该部分不能进行进项税的抵扣,按照营改增差额征收的方式延续的思路,能否从销售额里抵扣还得看相关各方对政策的理解。 综上所述:
(1) 营改增造成实际税负的上升,如没有其他优惠办法,将对融资
租赁行业产生不利的影响。
(2) 在租赁方式的选择上,售后回租如果能将支付的款项从销售额
里抵减将比采取直租方式更有利。
(3)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将降低2个百分点。
(4) 对于经营租赁,主要看采购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能抵减掉税率上升带来的负面影响。
Ⅳ 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税务筹划的特点急求!!
营改增应该是针对8月1号发行的37号文。
财税【2013】37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即:不管新老合同,售后回租业务的本金和租息皆必须全额征收增值税,并要求于8月1日起开始执行。
这个意思就是售后回租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要开具本金加利息的增值税发票于客户,但在以前差额增值税的情况下,客户只需开立普通收据将设备卖于我司,我司将差额部分开票于客户。37号文下来后,公司要开具全额增值税票给客户,这就要求客户在出售账上固定资产时也要开立设备净值的增票。我们遇到的客户中,大部分的营业范围没有设备买卖,而且税所也大多不认同我们再当月开回去抵扣的做法,所以税所会很反感,很难突破。还有很多客户根本不愿意开票,一则之前做账不规范,二则这部分金额会纳入销售额,税所会注意,三要承担一部分税额。但如果不开票,租赁公司承担的税赋就太恐怖了。
之前营业税的时候,融资租赁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现在融资租赁现在都是17%的增值税。
楼上答主已经答的很详细。在此补充几点自己的感受:
1、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产生了巨大的负面作用。于我而言最直接的例子就是在今年8月规定出台以后,我们担保公司和租赁公司的合作基本停滞了。“ 根据获得的一份金融租赁公司行业统计数据显示, 当前售后回租占据金融租赁公司、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三类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70%,而这些年直租比例一直在下降,根据2013年上半年统计数据显示,20家金融租赁公司租赁投放金额为2307亿元,其中直租项目投放金额只有377亿元,直租投放金额占比只有16%。 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占比相仿。可见营改增对整个租赁业务冲击巨大。 ”
2、关于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具体纳税细节, 由于我在八月以后就没有接到过新的融资租赁业务,也就缺乏机会就该问题很细致的同租赁业的朋友探讨。该问题不敢瞎回答,见谅。
3、营改增以后租赁业务被冲击的原因:
我的理解,售后回租业务其实是一种以机器设备为抵押物而进行的中长期融资活动。其操作模式是企业将自己已有的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然后租赁公司再将该套设备租给企业继续生产,企业按期付租金,每期租金中都包含一定本金和利息。租金付齐后,依据资产转让合同企业再拿回设备产权。
因此,营改增对租赁公司而言最大的麻烦在于:原先租赁公司只需要按营业额(总租金收入-设备购入及处置的实际成本)缴纳营业税即可,但现在却必须按全额缴纳增值税。理论上说,租赁公司从企业手里买入设备时,租赁公司应当取得企业的进项税发票,每期租金收取以后向企业开具销项税发票,最后销项减进项,缴纳增值税。问题是现在企业无法(或不愿意)开给租赁公司进项税发票,那就意味着租赁公司没有可抵扣项,原先差额营业税陡增为17%的全额销项税。而实际上,租赁公司的租金收入按平息计算,也就每年10到15个点左右,如果不以财务顾问费、管理费等名义预先把这部分超出的税负收回来,那售后回租业务就彻底成了赔本买卖。毕竟企业的融资成本承受力是有限的,对于租赁公司而言,这就是个两难选择。
对于营改增以后售后回租业务要怎么继续的问题,行业内一直讨论很多,个人也曾陆陆续续关注过一些。我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首先是觉得回租业务不可能完全停掉,毕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比如上海、安徽等地就在8、9月份陆续出台了办法,将融资租赁营改增以后多出来的税负,由财政出资返还,但具体怎么返、什么时候返、因承租人无法开出进项税发票的怎么处理,我没有做细致了解,但地方政府的整体思路肯定是不会让融资租赁公司出现大规模关停。其次,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融资租赁行业的不规范操作还将继续扩大,听说(听朋友转述,未经证实)有的租赁公司已经开始采用一种策略,即售后回租签合同,但不执行、不履约、不出发票、不办任何登记手续,这样的确会规避很多税负问题,但随之而来的必将是企业违约以后租赁公司无力追索的痛苦;第三,37号文的出台,并不是因为决策者不懂租赁,正相反,我愿意相信政策制定者比大多数租赁从业者更清醒。售后回租说白了就是一种变相贷款,而且标的还是变现率极差的机器设备或部分不动产,更重要的是由于租赁的特殊性,连抵押登记也无法办理,在操作过程中极容易出现一套设备重复抵押贷款的案例。对于国家而言,“回租”在法律上是符合融资租赁法律规范的。但这种经营方式并没有增加税源和就业。完全违背税务部门给融资租赁行业“优惠政策”的初衷。因此,决策者用这种方式,其实是在引导租赁公司从事能增加税源和就业的“直租”业务上去。目的就是:要做增加税源业务,可以享受原来政策。若做非增加税源的“贷款业务”就要承担高额税负。
如有帮助请采纳。
Ⅳ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承租方交纳租金如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取决于你单位的购进,融资租赁如果是有形动产税率17%,计算应该缴纳增值税使用销账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Ⅵ 营改增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营改增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如下:
(一)融资租赁(直租)1.承租人
(1)租赁开始日
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2)租赁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以及租金支付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时,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租赁资产的折旧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4)租赁期满,假设承租人选择优惠购买选择权,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Ⅶ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增值税发票应该如何开具
融资租赁业出租人可以直接开给承租人增值税发票。
由于流转环节的增值税发票中专的税款和采购净价在付款单位上没属有分离。而买受人和使用人分离,税款付款人和购货款付款人分离,税款付款人和发票抬头人分离,这就带来税改后的系列问题。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减少,且由于下游企业得到抵扣,其业务范围扩大,对我国租赁行业发展产生了有利影响。
(7)租融资租营改增扩展阅读:
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减少主要表现在,由于租赁业务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租赁公司提供租赁业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入机器设备的企业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同时,虽然租赁有形动产适用17%的税率,但对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项规定大大减轻了融资租赁企业税负。
参考资料:“营改增”:融资租赁业不可错失的机遇--人民网
Ⅷ 融资租赁(直租)如何纳税
一、印花税:印花税是就合同缴纳的税种,该交易过程涉及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购销合同中,双方按购销金额的0.03%缴纳印花税。融资租赁合同中,根据出租方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按0.03%到0.1%不等。
二、所得税:对承租人而言,固定资产的所得税可以纳入账面折旧,但由于所得税会对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计量不同,会导致有时间性差异。
三、增值税:增值税是融资租赁的难点,目前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已经营改增完毕,需要交纳增值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而融资租赁企业的差额征收=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融资租赁企业的“差额征收”不是进项税额,而是“销项税额”中销售额的“减项”。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凡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以及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税款,不得领购专用发票,并缴清结存的专用发票:
(1)有虚开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2)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3)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超过规定期限仍然不能健全会计核算,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4)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5)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