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类信托按募集方式分为:单一的和集合的,交易对手分别为单个和一个群体专。
单一信托类似银行委托贷属款,无非就是走个信托流程,无需审批报备就可以,成本可控。
按投向标的可以划分为:房地产信托,矿产信托,收藏品信托,一级市场的股权质押类信托,一级半市场的增发信托 ,二级市场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信托,泥补银行贷款的工商管理类信托,释放银行贷款规模的票据(信用证)信托等。目前市场以地产类信托最惹眼问题也最多,风险也最大。成本难控制,主要看募集资金的方式。都是信托“影子银行”角色的体现。
投资类信托:比较热的是股权投资类信托,收益大风险自然也大,和管理人水平直接挂钩。
再就是证券结构化信托(个人杠杆证券投资)
证券非结构化信托(阳光私募)
信托为金融综合体系,设计范围很广,体系比较庞大。信托目前的市场定位与银行职能多为重叠,不利于其发展,需要多转型向主动管理的投资类项目。
B. 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有什么区别
债权类信托一般分为借贷之债与买卖之债:①借贷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
信托公司) 将信托资金以贷款形式贷放给融资方并签署借款协议,按照约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还本金的投资方式。该种投资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借贷之债;②买卖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融资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收益权( 如购买机器设备所有权、商业物业收益权等) 并签署权益转让合同与溢价受让( 回购) 合同,按照约定周期收取溢价款及到期收取与信托资金等额的受让( 回购) 款。该种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买卖之债。
股权类信托一般分为股权融资类信托与股权投资类信托。两类信托均为在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增资形式、购买融资方持有的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形式进行投资,只是在股权融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权投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非固定收益。
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是两种最为基本的投资方式,从法律上讲,债权类信托所构建的法律关系以“债”为基础,构建债权关系,股权类信托则构建股权法律关系。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各有利弊,在选择信托产品投资时,投资者应结合融资方财务情况、经营情况、担保情况以及项目管理情况等要素对项目进行筛选投资。
( 一) 控制力比较。债权具有相对性,受托人在债权法律关系形成后具有要求融资方按照先前约定支付价款、偿还债务的权利,此时如融资方拒绝偿债或无力偿债,受托人只能诉诸法院( 即使有担保财产,受托人处置担保财产也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或强制执行),因此受托人权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权则类似于物权,表现为受托人在投资完成后成为交易对手股东之一( 一般为大股东),虽然不享有债权,但是对被投资主体具有支配地位,从理论上讲,此时的受托人不仅能够控制被投资主体的资金往来和进出,而且能够决定其董事选任与人员安排,财务上、人事上均能对被投资主体加以控制。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股权投资的安全性是高于债权投资的。
(二)优先性比较。债权投资对于融资方来说,属于其一般债务(如有担保则为优先债务),而股权投资对于被投资方来讲则不是债务。债务金额不会变,但是投资的股权价值却随着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而变化,因此债权投资在投资之初即将风险进行了锁定,而股权方式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却时刻发生着变动。同时,债权因是融资方的一般债务,其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举个例子,对于同一个融资方,其既有借款1000万元(受托人贷款,期限1年),又被增资款1000万元(受托人投资,于1年后受让退出),如在运行1年后融资方仅剩余1000万净资产,则在偿还完毕借款后企业净资产为0,受托人投资的股权便没有任何价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债权投资的安全性又高于股权投资。
C. 根据信托的设立依据是法律行为,还是法律规定,可将信托分为哪几类
信托业务可以分为以下八种类型:
一、债权信托:把资金借给对方,约定到期和收益的产品,就是融资类信托。债权信托目前占比70%左右,这类业务的突出风险是信用风险。
二、股权信托:是指投资于非上市的各类企业法人和经济主体的股权类产品。这类业务的主要风险是公司的成长性风险,盈利点是股权增值与分红。
三、标品信托:是指标准化产品,一般是可分割、公开市场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期货、股票、金融衍生品等。这类业务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盈利点则是价差、投资收益。
四、同业信托:同业信托就是资金来源和运用都在同业里,主要包括通道、过桥、出表等。监管层认为,同业非标产品,包括拆借、短融、理财、资管计划等,都可以归为此类,信托公司可以做。
五、财产信托:是指将非资金信托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帮助委托人进行管理运用、处分,实现保值增值。此类业务就是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但目前信托公司这方面做得很不够。
六、资产证券化信托:顾名思义,是指从事资产证券化的信托产品。
七、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公益信托比慈善信托范围大一些,但慈善信托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慈善法第一次把信托公司作为单独的法律主体写进法律。
八、事务信托:所有事务性代理业务,包括融资解决方案、财务顾问、代理应收应付款项、代理存款等,都是事务信托。
D. 哪一些属于投资类信托,哪一些业务属于融资类信托
楼上讲得很对。
一般来说,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分为贷款类、股权投资类、权益投资类、组合投资类以及少数其他等。
贷款类信托:以向融资企业发放贷款的方式来完成的。
股权投资信托:以股权方式投资,通过股权受让和向公司增资,持有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
权益投资信托:信托公司获得特定权益(一般为股权或债权)及相关从属权力,受托人通过持有该标的权益并按照相关约定获得清偿后,实现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组合投资信托:投资于某单一或多个项目的集合资金信托。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股权投资、权益投资,等等。
E. 请问信托公司的投资类业务和融资类业务分别指的是什么
1、融资类业务是把信托资金贷款给有资金需求的客户,如房地产公司、工商企业等;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业务。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叫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证券卖出证券为融券交易。
2、投资类业务是指把信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产品或股权。
投行业务是一类金融机构,根据投资银行在线,国际投资银行的业务包括:企业融资,收购兼并,财务顾问等业务。投行业务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在中国,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承销、证券交易、兼并收购、资金管理、项目融资、风险投资、信贷资产证券化等。
根本的区别在于:一类是债权,一类是股权。
(5)融资类信托和投资类信托法律规定扩展阅读: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1、融资融券业务对标的证券具有助涨助跌的作用。证券市场存在越涨越买、越跌越卖的特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追涨杀跌现象。融资融券业务引入信用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或者融券来进行操作,对标的证券具有助涨助跌的作用。
2、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使得证券交易更容易被操纵。融资融券业务通过引入信用交易而具有杠杆效应,使得投机资金操纵市场变得更加容易,易引起市场的巨幅波动,损害投资者利益。
3、融资融券业务可能会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带来一定威胁。融资融券交易是一种信用交易,实行保证金体系,这加剧了证券市场的动荡。
F. 融资类信托与投资类信托有什么区别
区分融资类信托和投资类信托上,一般重点分析以下三个要素。
第一:资金用回途,集答合信托所募集的资金是通过什么方式参与到融资方的项目中,如果能形成明确的债券债务关系,那么属于融资类信托。
第二:风险控制措施,如果信托产品的融资方有清晰的抵押担保物和质押率,那么属于融资类信托。
第三:还款来源,如果信托产品的还款来源与抵押物关联性不大,融资方以抵押物以外的其他来源进行还款,认为属于融资类信托。
其次,通过我们的分析,可以看出,不考虑项目融资方和资产质量等因素,仅从产品属性和结构上看,因为信托结构相对简单,信托收益来源相对清晰,融资类信托的固有风险要低于投资类信托,但是具体信托项目的风险除了信托属性外,还要综合分析。
G. 目前中国关于信托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原来是人民银行,后来是银监会,下面是具体内容。
第五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具体财务会计制度应当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认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具体考试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第六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后来是银监会。
具体的是信托业号称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无论是人民银行时期还是现在的银监会,具体管理信托公司的职能部门仅仅是非银司下设的信托处。这种机构设置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目前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可能与信托监督管理机构在级别和人员配备上的严重不足存在直接关系。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信托监管架构的另一个重要缺陷就是信托业的监督管理实际上被人为地分割。目前除了银监会通过“两规”等法规规范、监管信托公司以外,还有证监会颁布的规范证券类业务相应的规章,即一类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另一类就是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规定。由此可见,对于信托监管的法律法规实际上体现在三个方面,银监会管信托公司的;证监会管基金公司的;证监会管券商的。我们可以将基金脱离信托法理另成体系,也可能不宜改变历史形成的管理架构,因此而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这三个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托公司由银监会行使监督职责;产业投资基金则由国家计委统筹管理;而数量巨大的私募基金还处于监管空白区。这意味着,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样的业务或者实际上是同样的业务,只是因为公司类别或业务名称不同,可能分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约束,受不同机关的管辖,并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H. 融资类信托和投资类信托的种类分别是什么
银信合作其实一直可以进行,只是对净资本的占用较高,如果银行一方同意并表,对信托公司无影响。
I. 融资类信托与投资类的种类分别是什么
简单的说融资类就是像银行贷款一样,信托公司把募集的资金“借”给资金使用方。
投资类就是信托公司把募集来的钱用来自己主动管理去投资,比方说买股票,投资实业,等等以实现收益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