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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加施工总承包

发布时间:2021-10-03 22:54:18

1. 建设项目投融资与承包模式概述

建设工程领域5种融资模式全解析,PPP、BOT、BT、TOT、TBT别混淆!-工保网

PPP模式

模式内涵

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ZF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ZF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ZF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ZF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ZF部门,转由ZF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BOT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ZF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ZF。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ZF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ZF应给予特别补偿。

BOT具有市场机制和ZF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ZF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为ZF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ZF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ZF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ZF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ZF的约束,ZF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发展历史

近些年来,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但是据专家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即:私人首先向ZF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ZF的批准以后,私人向ZF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ZF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

参与主体

一个典型的BOT项目的参与人有ZF、BOT项目公司、投资人、银行或财团以及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的有关公司。

ZF是BOT项目的控制主体。ZF决定着是否设立此项目、是否采用BOT方式。在谈判确定BOT项目协议合同时ZF也占据着有利地位。它还有权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必要的环节进行监督。在项目特许到期时,它还具有无偿收回该项目的权利。

BOT项目公司是BOT项目的执行主体,它处于中心位置。所有关系到BOT项目的筹资、分包、建设、验收、经营管理体制以及还债和偿付利息都由BOT项目公司负责,同设计公司、建设公司、制造厂商以及经营公司打交道。

实施过程

投资人是BOT项目的风险承担主体。他们以投入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尽管原则上讲ZF和私人机构分担风险,但实际上各国在操作中差别很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BOT项目中分担的风险很小,而发展中国家在跨国BOT项目中往往承担很大比例的风险。

银行或财团通常是BOT项目的主要出资人。对于中小型的BOT项目,一般单个银行足以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大型的BOT项目往往使单个银行感觉力不从心,从而组成银团共同提供贷款。由于BOT项目的负债率一般高达70-90%,所以贷款往往是BOT项目的最大资金来源。

对于确定以BOT方式建设的项目也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而直接与有承担项目意向的私人机构协商。但协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协商成功,往往也会由于缺少竞争而使ZF答应条件过多导致项目成本增高。

投标阶段。BOT项目标书的准备时间较长,往往在6个月以上,在此期间受ZF委托的机构要随时回答投标人对项目要求提出的问题,并考虑招标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前向招标人呈交投标书。招标人开标、评标、排序后,选择前2-3家进行谈判。

谈判阶段。特许合同是BOT项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整个特许期内有效,它规定ZF和BOT项目公司的权力和义务,决定双方的风险和回报。所以,特许合同的谈判是BOT项目的关键一环。ZF委托的招标人依次同选定的几个投标人进行谈判。成功则签订合同,不成功则转向下一个投标人。有时谈判需要循环进行。

履约阶段。这一阶段涵盖整个特许期,又可以分为建设阶段、经营阶段和移交阶段。BOT项目公司是这一阶段的主角,承担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许合约可以激励BOT项目公司认真负责地监督建设、经营的参与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风险分析

BOT项目投资大,期限长,且条件差异较大,常常无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风险较大。BOT项目整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五种类型: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融资风险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风险。

政治风险。政局不稳定,社会不安定会给BOT项目带来政治风险,这种风险是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特别考虑的。投资人承担的政治风险随项目期限的延长而相应递增,而对于本国的投资人而言,则较少考虑该风险因素。

市场风险。在BOT项目长长的特许期中,供求关系变化和价格变化时有发生。在BOT项目回收全部投资以前市场上有可能出现更廉价的竞争产品,或更受大众欢迎的替代产品,以致对该BOT项目的产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谓市场风险。通常BOT项目投资大都期限长,又需要ZF的协助和特许,所以具有垄断性,但不能排除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带来的市场风险。此外,在原材料市场上可能会由于原材料涨价从而导致工程超支,这是另一种市场风险。

技术风险。在BOT项目进行过程中由于制度上的细节问题安排不当带来的风险,称为技术风险。这种风险的一种表现是延期,工程延期将直接缩短工程经营期,减少工程回报,严重的有可能导致项目的放弃。另一种情况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设过程中的遗留问题。该类风险可以通过制度安排上的技术性处理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

融资风险。由于汇率、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预期外的变化带来的风险,是融资风险。若发生了比预期高的通货膨胀,则BOT项目预定的价格(如果预期价格约定了的话)则会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于高的负债率,则BOT项目的融资成本大大增加;由于BOT常用于跨国投资,汇率的变化或兑现的困难也会给项目带来风险。

不可抗拒的外力风险。BOT项目和其他许多项目一样要承担地震、火灾、降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难以预计的外力的风险。

风险管理

应对风险的机制有两种。一种机制是规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况发生的概率;另一种机制是分担,即事先约定不利情况发生情况下损失的分配方案。这是BOT项目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国际上在各参与者之间分担风险的惯例是:谁最能控制的风险,其风险便由谁承担。

政治风险的规避。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政治风险问题。而这种风险仅凭经济学家和经济工作者的经验是难以评估的。项目公司可以在谈判中获得ZF的某些特许以部分抵消政治风险。如在项目国以外开立项目资金帐户。此外,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和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部(ECGD)对本国企业跨国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

市场风险的分担。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新技术的出现带来的市场风险应由项目的发起人和确定人承担。若该项目由私人机构发起则这部分市场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若该项目由ZF发展计划确定,则ZF主要负责。而工程超支风险则应由项目公司做出一定预期,在BOT项目合同签订时便有备无患。

技术风险的规避。技术风险是由于项目公司在与承包商进行工程分包时约束不严或监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项目公司应完全承担责任。对于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应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规定,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挂钩。项目公司还应在工程费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维修保证金或施工后质量保证金,以便顺利解决工程缺陷问题。对于影响整个工程进度和关系整体质量的控制工程,项目公司还应进行较频繁的期间监督。

融资风险的规避。工程融资是BOT项目的贯穿始终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个过程全部由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操作,风险也完全由项目公司承担。融资技巧对项目费用大小影响极大。首先,工程过程中分步投入的资金应分步融入,否则大大增加融资成本。其次,在约定产品价格时应预期利率和通胀的波动对成本的影响。若是从国外引入外资的BOT项目,应考虑货币兑换问题和汇率的预期。

不可抵抗外力风险的分担。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和损失额的不确定性,有可能是毁灭性损失。而ZF和私人机构都无能为力。对此可以依靠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这必然会增大工程费用,对于大型BOT项目往往还需要多家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在项目合同中ZF和项目公司还应约定该风险的分担方法。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中,ZF可以分担BOT项目中的不可抵抗外力的风险,保证货币兑换,或承担汇率风险,其他风险皆由项目公司承担。

西方国家的BOT项目具有两个特别的趋势值得中国发展BOT项目借鉴。其一是大力采用国内融资方式,其优点之一便是彻底回避了ZF风险和当代浮动汇率下尤为突出的汇率风险。另一个趋势是ZF承担的风险愈来愈少。这当然有赖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和经济法规的健全。从这个意义上讲,推广BOT的途径,不是依靠ZF的承诺,而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

案例分析

我国第一个BOT基础设施项目是1984年由香港合和实业公司和中国发展投资公司等作为承包商在深圳建设的沙头角B电厂。之后,我国广东、福建、四川、上海、湖北、广西等地也出现了一批BOT项目。如广深珠高速公路、重庆地铁、上海延安东路隧道复线、武汉地铁、北海油田开发等。

深圳地铁4号线由港铁公司获得运营及沿线开发权。根据深圳市ZF和港铁公司签署的协议,港铁公司在深圳成立项目公司,以BOT方式投资建设全长约16km、总投资约60亿元的4号线二期工程。同时,深圳市ZF将已于2004年底建成通车的全长4.5km的4号线一期工程在二期工程通车前(2007年)租赁给港铁深圳公司,4号线二期通车之日始,4号线全线将由香港地铁公司成立的项目公司统一运营,该公司拥有30年的特许经营权。

此外,香港地铁还获得4号线沿线290万m2建筑面积的物业开发权。在整个建设和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由香港地铁公司绝对控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营期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深圳市ZF。

经验借鉴

西方国家的BOT项目具有两个特别的趋势值得中国发展BOT项目借鉴。其一是大力采用国内融资方式,其优点之一便是彻底回避了ZF风险和当代浮动汇率下尤为突出的汇率风险。另一个趋势是ZF承担的风险愈来愈少。这当然有赖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和经济法规的健全。从这个意义上讲,推广BOT的途径,不是依靠ZF的承诺,而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

2. 如何区分BT模式与垫资工程总承包 详细�0�3

在 BT 项目的具体实施方式中,BT 工程总承包与常见的垫资工程总承包因
其形似而极易混淆。实际上,二者有着本质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作为一种投融资模式,前者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行为;
而后者仍属工程服务范畴。
第二、是否拥有项目的控制权或所有权不同,这也是二者的根本区别。BT 工
程总承包项目中,作为投资方的建筑企业拥有建设单位的身份或实际地位,在特
许期内对BT 项目依法实际享有建设单位的权利和承担建设单位的义务。而垫资
工程总承包项目尽管在表现形式上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如较高的垫资利息回
报),但由于建筑企业对垫资项目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在对项目的控制权方面,
前者显然要大于后者。
第三、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移交程序不同。BT 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特许期内
项目所有权或控制权归属BT 乙方即建筑企业,因此,工程竣工后将按BT 合同
约定的转让程序(即Build→Transfer),将项目的所有权转移至BT 甲方名下。而
垫资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则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移交程序将已建成
工程移交由发包人即建设单位保管。前者所涉移交程序的复杂程度远远大于后者。
第四、法律适用不同。由于前者体现的是将已建成工程依BT 合同转让的行
BT 项目可以不适用招投标法,进而规避招投标程序。而后者体现的则是工程建
造行为,因此,如果项目用途及资金来源等因素落入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范畴,则
应严格适用招投标法

3. 社会资本方具有施工总承包是根据哪个文件

1.招标条件

国道107改线官渡黄河大桥工程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社会资本方(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及采购内容

2.1项目名称:国道107改线官渡黄河大桥工程项目社会资本采购。

2.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2.3采购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16-209。

2.4项目概况:详见资格预审文件。

2.5采购内容:社会资本方。

3.采购需求

注:本条内容及数据均来自项目实施方案,仅供参考。最终数据以批复概算为准。

3.1项目全生命周期:暂定建设期3年、运营期30年(以最终批复为准)。

3.2投资估算:本项目估算总投资42.3亿元,项目资本金为10.6亿元(其中51%约5.4亿元为交通运输部补助资金,49%约5.2亿元由社会资本自筹出资),剩余约31.7亿元申请国内银行贷款。

3.3项目规模:项目路线全长约31.9公里,其中黄河特大桥桥长约7.3公里,两岸接线约24.6公里。黄河桥拟采用八车道一级公路,路基宽41米;两岸接线采用六车道一级公路,路基宽33.5米;设计时速均采用100公里/小时。


河特大桥全长7279米;桥跨组合为
13×35+60+100+60+39×40+20×50+75+10×125+75+40×50+60+100+60+12×35;其中主桥为125米
跨预应力混凝土变截面连续箱梁;跨大堤采用100米跨预应力混凝土变截面连续箱梁;引桥采用35米、40米、50米连续T梁。

3.4
项目地点:本项目是国道107改线工程跨越黄河的控制性工程,位于京港澳高速公路黄河大桥下游约20公里处。项目起点位于新乡市原阳县东北阳阿乡与
S225(原S310)交叉处,在黄河北岸赵庄西跨越黄河北大堤,于郑州市中牟县东漳乡九堡村东跨越黄河南大堤,项目终点位于万滩镇南与规划S312暨沿
黄快速通道交叉处。

3.5运作模式


目运作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OT)的方式,采取省公路管理局局属企业控股占比51%,社会资本占比49%的方式成立项目公司。在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一
个长期的特许权合同后,由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等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社会资本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能够自行
建设、生产或提供本项目的施工、货物等服务的,本项目相应的施工、货物等服务将由社会资本自行承担,不再招标。上述施工、货物等服务的价格将根据PPP项
目合同约定的原则和方法确定。

4.申请人资格要求

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2河南省人民政府省级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符合国办发[2015]42号文件规定的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参加本次资格审查。

4.3财务要求

4.3.1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法人,经审计总资产不少于100亿元,净资产额不少于30亿元(以最近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为准),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以上要求应当提供具有法定资格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4.3.2具有本项目要求的资金实力或融资能力,须提供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针对该项目不低于15.5亿元的贷款意向书或贷款承诺函;

4.4
信誉要求: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提供纳税证明(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和近半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社保缴纳证明(近半年社保缴
纳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由检察机关(申请人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告知函原件(查询内容包含企业法人和授权代表),否
则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4.5其他要求:

4.5.1社会资本方应具备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4.5.2由于本项目涉及原投资人项目前期投入和特许经营权的处置,申请人应承诺在中标后参照采购人提供的指导价格与原投资人签署《资产(投入)转让协议》,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且自行承担上述费用。关于上述问题的具体金额及范围将在招标文件中进一步明确。

4.6本次资格预审接受联合体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4.7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7.1以联合体参加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7.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7.3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主投资方,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本次资格预审申请相关资料,其他联合体各方必须出具承诺函对此予以认可。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

4.7.4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

4.7.5联合体成员资格要求: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采购人对申请人的财务要求,联合体成员中负责施工的一方应满足施工资质要求。

5.资格预审方法

5.1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

5.2不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

6.政府采购政策

6.1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上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6.2如有外方社会资本方的,对本国社会资本的优惠措施及幅度:无;

6.3外方社会资本采购我国生产的货物和服务要求:外方社会资本应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优先采购我国货物和服务。

7.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7.1请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4月11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3时至6时(北京时间,下同),在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B座三楼东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7.2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时需携带以下资料原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税务登记证(如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联合体协议书(如有)等,并提供加盖公章复印件一套。

7.3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8.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

8.1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4月26日9时30分。

8.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为:详见资格预审文件。

8.3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9.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及《河南省财政厅官网PPP专栏》上发布。

10.项目前期资料

10.1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10.2财政部门审查验证意见。

10.3项目正式实施方案及政府审定意见。

4. 工程建设投融资模式有哪几种

工程建设投融资模式:

1、产品支付:借款方式在项目投产后直接用项目产品来还本付息,而不以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来偿还债务的一种融资租赁形式。在贷款得到偿还以前,贷款方拥有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借款人在清偿债务时把贷款方的贷款看作这些产品销售收入折现后的净值。

2、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债务融资方式,即项目建设中如需要资金购买某设备,可以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由该金融机构购入此设备,租借给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分期付给金融机构租借该设备的租金。

3、BOT融资:BOT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方式在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

4、TOT融资:TOT是移交—经营—移交,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将己经投产运行的可收益公共设施项目移交给民间投资者经营,凭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投资者手中融得一笔资金来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

5、PPP融资模式:PFI模式和PPP模式是最近几年国外发展得很快的两种民资介入公共投资领域的模式,虽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鉴的作用,也是我国公共投资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

(4)投融资加施工总承包扩展阅读:

PPP模式的内涵:

1、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ZF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

2、PP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鼓励的。ZF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

3、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

4、PPP模式在减轻ZF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5. 施工总承包管理方 融资

这个问题只要您是工程的参与者,是正规工程,就可以对工程进行融资,融资的时候赋有一定的责任,风险,义务,要与各投资商,业主共同承担风险,一般有总承包合同经过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申请,是可以进行项目贷款的。网上资料不多,具体的也不太了解,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6. 工程建设投融资模式有哪几种

找承抄包商、股招、政府融袭资平台。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1)承担公益性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业务的融资平台公司;(2)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

承包商是指有一定生产能力、技术装备、流动资金,具有承包工程建设任务的营业资格,在建筑市场中能够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态的建筑产品,并获得工程价款的建筑业企业。按照他们进行生产的主要形式的不同,分为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非标准件制作等生产厂家,商品混凝土供应站,建筑机械租赁单位,以及专门提供劳务的企业等;按照他们的承包方式不同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在我国工程建设中承包商又称为乙方。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业法人机构,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

7. 国有投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是否需要公开招标

必须招标。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这三项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火标网小编整理相关法律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8. 总承包与专业承包的区别

总承包与专业承包有以下四个不同之处

1、承包范围不同

总承包资质企业,能够承接总承包工程,也可以参与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承包。并且,获得总承包工程的建筑企业,能够将工程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出去;

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只能从事专业资质范围内的工程承包和总工程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可以把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出去。

2、资质等级不同

总承包资质一般分为四级,包括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专业承包资质的等级,根据专业的不同,有划分三个等级的,也有划分两个等级的。


3、资质类别不同

在最新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中,总承包资质分为12个大类,专业承包资质分为60个专业;

专业承包资质,都是从大类中的总承包资质中划分出来的,总承包资质涵盖了专业承包资质的所有工程承包范围。

4、资质增项不同

总承包资质企业能够增项序列内的其他类别资质,也能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增项;

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只能申请相近专业的资质增项,不能进行总承包资质的增项。

9. 请问投资加施工总承包的单位主要工作是什么

1.投资控制方面
一部分施工图完成后,业主就可以单独或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共同进行该部分工程的招标,分包合同的投标报价和合同价以施工图为依据。在进行对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招标时,只确定施工总承包管理费,而不确示意图定工程造价,这可能成为业主控制总投资的风险。多数情况下,由业主方与分包人直接签约,这样有可能增加业主方的风险。
2.进度控制方面
不需要等待于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在进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招标,分包合同的招标也可以提前,这样就有利于提前开工,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
3.质量控制方面
对分包人的质量控制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进行。分包工程任务符合质量控制的“他人控制”原则,对质量控制有利。各分包之间的关系可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这样就可以减轻业主方管理的工作量。
4.合同管理方面
一般情况下,所有分包合同的招投标、合同谈判以及签约工作均由业主方负责,业主方的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较大。对于分包人的工程款支付可由施工总包管理单位支付或由业主直接支付,前者有利于施工总包管理单位对分包人的管理。
5.组织与协调方面
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对所有分包人的管理及组织协调,这样就大大减轻业主方的工作。这是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基本出发点。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英文的名称:Managing Contractor 简称MC意思为管理型承包):是指业主方委托一个施工单位或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施工总包管理单位,业主方另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进行施工。一般情况下,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不参与具体工程的施工,但如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也想承担部分工程的施工,它也可以参加该部分工程的投标,通过竞争取得施工任务。

10. 施工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区别是什么


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两种模式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行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和最新的发布的《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市设函〔2017〕65号)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提出的要求,都明确提到“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即表示一个项目建设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也可以同时委托项目管理公司对其进行监督。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企业利用自身在管理、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接受业主的委托,通过对总承包商的监督、管理和咨询服务,将对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有利于工程总承包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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