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遗产信托和保险比哪个更适合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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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投资是最近5年进入到中产阶层的理财方式。因信托产品是银监会监管的信托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在风险控制上和项目选择上都具有把控性。信托产品一般为固定收益率,比银行的定期存款高一倍的收益,让群众趋之若鹜。银监会的窗口指导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法》等一法三规的约束下,以及刚性兑付,都给与信托产品低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同时信托可同时参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投资等独特制度优势,灵活的制度安排,让信托业务发展迅猛。截止到2012年第二季度,信托管理资产5.5万亿。信托理财的优势有:
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安全性的前提,所谓安全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信托财产不受政治、经济、外汇管制、债权诉讼、子女或受益人管理不善等因素影响,在出现财产纠纷时,能够免于被没收。其二,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得请求强制执行或拍卖。其三,信托财产的债权,不得主张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抵消。这种安全性实际上秉承了信托最古老的宗旨,为个人的家庭财产提供保障,并保护私人的资产不受非法侵害。
2、信托计划的灵活性
信托计划的灵活性对于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而言也是颇具吸引力的。信托契约既可以一直延续下去,也可以随时被撤销;既可以重新分配信托财产,也可以更换受益人,并且随时更改信托财产的行政管理及操作。另外,在国外利用信托合理避税,也是众多投资者对其趋之若鹜的一项优点。众所周知,遗产税是西方国家平衡社会财富的一个重要手段,遗产的移转在很多国家和地区被强制征收遗产税,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累进税率一般都在50%左右。因此,财产所有人避免被课税最理想的方式便是成立信托,通过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不受信托人的死亡影响,并可在合法框架下,省下可观的费用。
3、专家理财
案例一谨慎打理退休金
陈老师是一所重点高中的数学老师。退休以后,陈老师夫妇靠每个月的退休金生活,老两口住在早年分到的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里。儿子和女儿都已经结婚了,平时也经常回来探望二老,晚年的退休生活可谓幸福美满。
一年前,陈老师在小区老年人活动中心打牌的时候,听到周围的人都在热烈地讨论股票。陈老师从来没有接触过这个东西,但听到这段时间股票投资可以赚大钱,并且比存在银行或是购买国债收益都高时,陈老师有点心动了。回到家里,他马上和老伴商量是不是也拿点钱出来炒炒股票。没想到,商量来商量去,老伴就是不同意。理由很简单,陈老师从来没有接触过股票,万一被套了,家里这点钱可不够赔的。就为这,老两口发生了矛盾。
后来,女儿托朋友打听,发现有一种叫信托的理财工具,比股票稳妥,年收益又比银行高,就介绍给了父亲。老夫妻俩经过多方咨询,最后决定试试。他们花了10万元买了一家信托公司的基础设施集合资金信托,期限为2年,年预期收益率为4.6%,这样算算2年后得到的本金加收益共计10.92万元。这样既避免贸然投身股海,又赚取了比银行更高的钱,真是一箭双雕。最近,股市发生震荡,小区活动中心里不少新入股的老年人都唉声叹气,愁云惨淡。陈老师觉得非常庆幸,看来当时的决定还是明智的,否则现在一定也是着急上火了。
点评:
对于一些没有投资知识和经验的普通居民,尤其是老年人来说,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仍然是目前的主要投资手段。但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发展,这些保守投资的收益率与股票等金融工具相比落差越来越大。在高回报面前,他们往往变成了“无知者无畏”的激进型投资者,忽视了入市的高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信托无疑成了一项比较适合的投资工具。既无须担心由于缺乏投资知识而带来的巨大风险,又可以保证一定的投资收益,可谓相得益彰。
案例二为孩子设立教育投资
每位父母都希望给自己孩子创造最好的教育环境和最舒适的生活条件。据一家相关媒体的调查,某中学初一年级约300名学生,13年来包括生活、学习、休闲、投资等方面的费用最高竟达105万元。而统计从出生到大学毕业所需的费用,平均下来竟然也要43.35万元。可见,当前培养一个孩子所需的资金,几乎要耗尽一个工薪家庭一辈子的储蓄,压在父母身上的教育重担实在是无比沉重。
马女士和丈夫都在政府部门任职,在生活上相对比较宽裕。马女士有一个儿子,今年6岁。虽然孩子还小,但夫妇俩已经开始规划孩子的未来。马女士和丈夫都是大学毕业,他们希望自己的儿子将来能够出国留学,拥有光辉的前程。为了实现这个梦想,他们决定从现在开始准备资金。
在对现在金融市场上的理财工具逐个分析一遍后,马女士和丈夫决定为儿子设立一份教育信托。他们从自己的资产中拿出50万元交给一家信托机构做孩子的教育和创业信托。该信托计划在20年后才将信托资金交给马女士的儿子,并规定在未来6年时间,每年追加5万元的款项。这笔信托资金将用来满足孩子未来留学、结婚、创业等需要。按照契约合同,如果在信托期间马女士的儿子出国留学,将由该信托机构取出30万元作为留学资金。并且,马女士每年还可领取相关的利息。
马女士对这笔信托的设立感到满意,它既保证了孩子今后出国留学所需的资金,又有比放在银行里收益率高并可以随时间增值,是一项比较放心的投资。
点评:
通过信托机构为子女规划未来的求学、生活、创业资金正在成为一种流行趋势,这种新的理财方法可以将父母从无止境的教育资金投入下解放出来。父母可以通过一些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专业机构代为管理这笔信托资金,最重要是注重投资手段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案例三财产隔离和保护
吴先生自己经营一家制衣厂已经有5、6年了,这几年对外出口形势很好,吴先生和妻子拼命工作,总算为自己挣下了百万家财。夫妻俩有一个10岁的女儿,由于生意繁忙,实在没办法照顾到她,只好把她交给外婆照顾。由于自己从事外贸出口生意,吴先生很担心万一哪天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没有按定订单交货,那就要赔上一笔较大的赔偿金。为了让女儿将来的生活有一定的经济保障,吴先生想为孩子留下一笔钱。
经过多方咨询,又找了一些金融界的朋友商量,吴先生夫妇决定投资信托产品。有了这个想法后,吴先生自己买了一些关于信托的书来看,了解了一定的信托知识。最后决定购买当地一家信托公司推出的一个3年期组合投资信托计划,他们一共投入1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这个信托产品,并制定自己的女儿作为唯一的财产受益人。做完这一切,吴先生和妻子总算松了口气,觉得这下子不用成天提心吊胆了,不管怎么说,孩子的优质生活有了保障,对父母来说算是解决了最大的一块心病。
没想到,过了两年,吴先生夫妇在一次生意中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不仅自己所有的积蓄血本无归,还欠下一屁股债。为了还债,吴先生夫妇把他们早年买下的一套别墅和家中的两部轿车都出售掉,却仍然没有还清债务。这时,吴先生的债主得知夫妇俩人还有一笔100万的信托投资,便向法院提请要求取得这笔信托财产的收益权。法院受理后进行调查,发现这笔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并不是吴先生而是其女儿,根据《信托法》规定,驳回了债权人的要求。吴先生为女儿设置的信托资金终于发挥了作用,如今,吴先生已经还清了所有的欠款,决心重整旗鼓,东山再起。先前设立的信托资金为他们解决了最大的后顾之忧。
点评: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有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吴先生的女儿是他设立的信托资产的唯一受益人,这是当初在契约中特别强调的,因此吴先生的债主无法剥夺他女儿享受信托资产收益的权利。如果当初吴先生没有想到为孩子留下这么一笔财产,在他生意失败后,可能会觉得失去动力,一蹶不振,也就不会有后来的重新努力和奋斗了。
总而言之,信托产品除了具有使个人或家庭的财产保值、增值这一理财工具的共性外,还拥有管理子女生活、教养及创业资金,妥善安排个人退休生活,控制家族股权,照顾遗族等多种优势。苹果公司伟大的创始人乔布斯先生采用信托基金管理遗产,虽然这个伟人离开了我们,但是乔布斯的财富依然发挥作用。华人首富李嘉诚先生规划接班人与财富分配也采用了信托基金的模式,这样可以避免家族人员抢夺遗产种下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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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谁能给我通俗的讲一下什么是信托。标准的解释里信托分为委托人,收托人,受益人,受益人和委托人不是一个
这么说吧,你有100W资产,但你不会打理,越理越少,而你又非常信任我,所以你把资产委托给我,让我打理,(这个资产的所有权在你,而管理权在我),规定个期限,一般按年算,你再指定一个受益人,就是这个资产到时候不论盈亏,都给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是亲人,还能是陌生人。而我也能从中获得酬劳,这个具体数值看约定签的合同。
『叁』 信托制度中的委托人与受益人有什么区别吗
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者。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所拥有的权利,最主要的是信托财产的授予权,即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授权,要求受托人遵从一定的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尽最大的努力。同时,还保留一系列权利,主要有:
(一)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的权利;
(二)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的权利;
(三)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四)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
(五)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申请人民法院撤消该处分行为,并要求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的权利;
(六)当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时,有解除信托的权利;
(七)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委托人地位的确立和委托人权利的获得,其先决条件就是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并签定相应的契约或合同。
受托人是对信托财产按照信托行为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的人。受托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具有对信托财产进行独立的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的权利;
(二)具有按信托文件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
(三)具有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要求以信托财产承担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自身过错造成的除外;
(四)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有请求辞任的权利;
(五)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具有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
(六)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有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
(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
(三)将自身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分别记帐的义务。
(四)有保存处理信托事务完整记录并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义务;
(五)对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享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二)有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三)有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的权利;
(四)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五)当信托结束时,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只有当受益人承认信托业务的最后决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
就受益人的义务而言,一般认为,当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业务的过程中,由于不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就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用要求或补偿损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弃收益权利,就可以不履行这个义务。
『肆』 为什么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的解释
我国《信托法》对于抄信托收益权拆分有严格的内容规定:
《信托法》第47条: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信托法》第48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但是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第29条: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办法第52条: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 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使用本办法规定
办法第53条: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 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伍』 为什么《信托法》规定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委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对于后者,如果法律规定可以是同一人,则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权与信托收益权归属了同一受托人,理论上受托人可以任意处置委托人的权益而不受监督,留下潜在隐患,不利于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陆』 信托中,委托人和受益人有什么关系
目前国内的信托都是自益信托,也就是说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同一个人
『柒』 信托财产可以指定受益人吗
信托财产可以指定受益人,受益人的信徒受益权也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版
信托受益人(Trust beneficiaries) ,是指权享受信托助产本身的利益及由信托财产历增加的收益的人,只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人,称为本金受益人.只享受信托财产增值收益的人,称为收益受益人。受益人是几个当事人时,称为共同受益人。比如:某个企业缺乏流动资金.决定发行企业债。
『捌』 什么叫做信托受益权转让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将信托受益的权利进行转让。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专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属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
『玖』 信托受益人的变更
《信托法》第51条规定:“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版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权托受益权:(1)受产佃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3)经受益人同意;(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1)项、第(3)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受益人非信托行为的当事人,在私益信托中,受益人享有对信托财产原本及收益的权利,成为信托的重要要素。信托关系一旦有效成立,受益权归属受益人后,作为归属受益人的财产权的一种,适用关于财产权的取、丧失、变更的一般原则,原则上受益权具有继承性、可转让性,因此即使是惟一的受益人死亡,也不会影响信托的效力。发生继承、转让等原因,其结果便是导致受益人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