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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安排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10-05 06:51:58

⑴ 协议付款融资安排费应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银行协议付款业务,实际上相当于短期银行借款,银行付款时凭银行特种转账(付款凭证)联做:
借:应付账款(或预付账款)
贷:短期借款
归还银行融资本息和和融资安排费时:
借:短期借款
财务费用—利息
财务费用—手续费(安排费)
贷:银行存款

⑵ 融资中心的服务条款

1.投资银行在线网站融资中心是投资银行在线为注册版会员提供的一种融资项目提供,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投资银行在线融资中心在资金需求者、投资者、融资机构、中介机构之间搭建起一个项目与资本对接的专业平台,投资银行在线汇集了众多的融资机构,了解和知晓不同融资机构的投资和融资要求、流程和规范,致力于为注册会员提供一站式的企业融资解决方案和服务。
2.投资银行在线网站的融资中心是一个有关融资机构和融资信息的交流、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我们汇集了各种融资机构,您可以在融资中心提交您的融资需求,选择、比较和挑选您需要的融资机构。您在本栏目发布的所有信息和使用本网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投资银行在线网站相关规定,发布的信息应真实 、准确、可靠。由于您所提供信息引起的任何责任均与本网站无关。
3.如您希望在融资中心发布信息,首先您需要注册成为投资银行在线注册会员,阅读并遵守投资银行在线的各项规章制度,只有同意和遵守投资银行在线的各项规章制度,才能够注册成为注册会员。一旦您成为我们的注册会员,表明您接受投资银行在线网站有关投资银行在线注册会员、投资银行在线交易中心的全部条款,投资银行在线拥有拒绝、修改、删除您成为注册会员的权利。
4.投资银行在线提供的服务将完全按其发布的章程,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注册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认真阅读投资银行在线的各项免责条款,才能在投资银行在线融资中心内发布各种信息。
5. 基于投资银行在线提供的网络服务的重要性,注册用户应同意:
(1)用户对信息提交过程中的各项问题,提供真实、准确的回答。如有虚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用户对其所提交的各项信息,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投资银行在线有权删除其发布的信息;
(3)注册会员根据以上条款发布的信息,投资银行在线通过后台审核后将其发布于交易平台上,如投资银行在线认为该项目信息不详实或需要补充有关资料,会要求注册会员补充资料。
(4)投资银行在线融资中心管理员会根据经验,核实项目的可行性,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级,推荐合适的融资机构。如您提交虚假的信息,或者故意夸大项目的回报,或者有意编造虚假信息,您的注册会员资格会被吊销,您发布的信息也无法在融资中心中发布。
(5)注册会员在提交信息过程中,一定详细、真实的填写你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及要发布的信息,投资银行在线的高端客户群体和庞大的项目和注册会员数据库会有助于项目的撮合交易。
6.该服务收费吗?投资银行在线汇集了主流的投资机构和融资机构,就信息发布和交易撮合的本身而言,投资银行在线保留收取费用的权利。投资银行在线对此具有解释权。事实上,融资需求是否能够撮合成功取决于很多因素,投资银行在线搭建起一个融资机构与项目撮合的电子商务平台,注册会员在此发布信息,更容易在众多的融资机构中挑选到合适的融资机构,更容易获得合作伙伴的关注,需求更容易获得满足或成功。同时,作为融资方案的解决服务提供商,投资银行在线知晓不同融资机构的投资要求和偏好,能够针对贵公司的融资规模和企业情况,推荐合适的融资机构。但这并不构成投资银行在线对您融资的某种承诺或保证,投资银行在线提请注册会员注意在融资项目提交和选择交易过程中需要注意的要点,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促成融资的达成。
7.我们可以提供的服务和宣传。投资银行在线融资中心管理员对项目审查通过后,该项目将挂牌在融资中心,投资银行在线将对项目予以撮合,协助物色和寻找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推介,推介的力度取决了投资银行在线对项目的判断:
(1)向投资银行在线注册会员发布项目或者资金信息;
(2)有选择性地向注册会员推荐项目合作者,并安排撮合交易的事项;
(3)利用投资银行在线专业数据库,通过筛选和电子配对的方式,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
(4)发挥投资银行在线专家团和战略合作伙伴的优势,向境内外合适的投资人发布该等信息。
(5)发布信息的手段包括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网站内短信、信息发布和交流会等方式。
8.在项目的撮合交易和评估过程中,投资银行在线将结合项目的实际需求,优先推荐各类专业机构,包括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银行、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给予需求者。该等中介机构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
9.如挂牌项目撮合成功,达成交易。该等注册会员或项目信息发布方需要向提供服务之财务顾问支付财务顾问费和私募融资安排费,私募融资安排费的收费标准一般为按照融资额或交易标的金额收取,视项目的难易和标的大小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需求方与财务顾问协商后,在《委任函》中予以明确。

⑶ “融资安排费”做什么费用

就是收费项 没有原因的就是收钱呗

⑷ 关于民间借贷这个回答正确吗非法集资和正常融资的区别在哪里

1、银行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是6%,这个可以去任何一家银行网站查到。

2、这个回答是利息+管理费合计后达到15%-25%,那么如果利息是占比达到一半的话,那么利率就是7.5%-12.5%并未高出人民银行的同期4倍的规定,另外那部分可以以各种管理费、顾问费、安排费来进行收取,这属于中间业务收入。

3、至于你说的那个P2P的民间借贷公司必然也同样是这样来实现规避人民银行同期不得超过4倍的规定的。

4、利息的归还其实这个是按照你合同约定来进行的,人民银行并没有做出利息是先付还是后付的要求。但是利息先行支付的话,是有利于借贷公司的财务数据指标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收入的,所以先收也是可以理解的。

⑸ 贷款安排费计什么科目

贷款安排费、印刷花税、验机费、律师费、保险费——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办公费(安排费、验机费、律师费)
管理费用----印花税
管理费用----保险费

手续费、购支票费——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手续费(手续费、购支票费)

⑹ 什么是贷款安排费

贷款安排费是指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贷款安排费用。

⑺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银团成员
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第十条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对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指定担保代理行,由其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抵(质)押物登记、管理等工作。
代理行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或者其他银行担任。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
第十二条代理行应当依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行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指定账户;
(六)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对贷款期间发生的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在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银团成员;
(八)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九)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接受各银团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三条代理行应当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的,银团成员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四条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参加行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参加银团会议,做好贷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向代理行通报借款人的异常情况。
第三章
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一)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
(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0%的;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各地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六条银团贷款由借款人或银行发起。牵头行应当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获得借款人签署的银团贷款委任书。
第十七条牵头行应当按照授信工作尽职的相关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行,作为潜在参加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和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资质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第十九条牵头行在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其知悉的借款人全部真实信息。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前,应要求借款人审阅该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由借款人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必要时,牵头行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审阅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签署上述声明。
第二十条为提高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贷款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牵头行与借款人协商后,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收到银团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定。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信息不能满足潜在参加行审批要求的,潜在参加行可要求牵头行补充提供相关信息、提出工作建议或者直接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牵头行应根据潜在参加行实际反馈情况,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的承贷份额。
第二十四条在牵头行有效委任期间,其他未获委任的银行不得与借款人就同一项目进行委任或开展融资谈判。
第四章
银团贷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银团贷款合同是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银团贷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定义及解释;
(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七)税务条款;
(八)财务约束条款;
(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十)违约事件及处理;
(十一)适用法律;
(十二)其他约定及附属文件。
第二十六条银团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在银团贷款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加以约定。银团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银团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银团成员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银团成员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可以依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制定银团贷款合同。
第五章
银团贷款管理
第三十条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代理行应在银团贷款存续期内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成员。
第三十一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会议由代理行负责定期召集,或者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由一定比例的银团成员提议召开。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合同、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三条银团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时,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及时召集银团会议,并可成立银团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条银团成员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经指正不改的,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召集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未能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五)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第三十六条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经银团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二)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团成员的;
(五)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合同、本业务指引以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内容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
第三十八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银行向大型集团客户发放银团贷款,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对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频繁、互相担保严重的,应当加强对其资信的审核,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
第六章
银团贷款收费
第四十条银团贷款收费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银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银团事务管理等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
银团贷款收费应当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合同或费用函中载明。
第四十一条银团贷款收费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银团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银团成员享有。
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代理费可以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二条银团贷款的收费应当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十三条牵头行不得向银团成员提出任何不合理条件,不得以免予收费的手段,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竞争,不得借筹组银团贷款向银团成员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章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
第四十四条银团贷款转让交易是指银团贷款项下的贷款人作为出让方,将其持有的银团贷款份额转让给作为受让方的其他贷款人或第三方,并由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交易。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不得违反贷款转让的相关监管规定。
第四十五条转让交易的定价由交易双方根据转让标的、市场等情况自行协商、自主定价。
第四十六条转让交易的出让方应当确保与转让标的相关的贷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已由各方有效签署,其对转让的份额拥有合法的处分权,且转让标的之上不存在包括债务人抵销权在内的任何可能造成转让标的价值减损的其他权利。
出让方应当为转让交易之目的向受让方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提供明知为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不得隐瞒转让标的相关负面信息。
第四十七条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受让转让标的并支付转让价款,不得将出让方提供的相关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违反保密义务使用该信息。
第四十八条代理行应当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转让交易相关义务;其他银团成员、担保人等相关各方应当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协助转让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银团贷款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五十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8月11日印发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同时废止。

⑻ 预提本月短期借款利息是什么意思,什么叫预提啊

预提就是借款要付给人家利息,这个利息人家不是每个月都来收,比如你借了银行10万元每月要付1000元利息,银行要三个月收一次利息,你又要把当月的1000元做进成本,当月银行1000又没有收去。

那么当月又没有付岀的1000元利息的做帐方法叫预提,具体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1000元

贷:预提费用--应付利息1000元

(8)融资安排费是什么扩展阅读:

预提费用核算的基本要求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正确计算本期各项应付未付的费用,正确反映这些预提费用在各期的计提数及实际支付的情况。

企业为了核算和监督预提费用的计提与支付情况,应设置“预提费用”科目,该科目属于负债类,其贷方登记企业预提的各项费用;借方登记预提费用的实际支出数;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表示已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费用。

如果该账户期末出现借方余额,表示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或当期损益。“预提费用”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参考资料:网络-预提

⑼ 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后商业银行利率损失怎么处理

你所听说的事情是不存在的。国家提高银行的存款准备金,银行就会变相的去提高企业的融资整体成本(利率+其他费用),最高的银行贷款综合成本目前我见过的有同期基准利率上浮65%(利率部分为基准上浮10%,多余的那55%的部分采用贷款安排费,或者其他一些业务费用收取掉了)。
所以准确的说在上调存款准备金后,市场会自然的让银行去提高贷款获得的收益,而银行一方增加的收益当然也就由借款人来承担了,至于借款人由去找谁来转嫁那就太难说了。

⑽ 贸易融资安排费 不可以抵税吗

当然不可以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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