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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融资

发布时间:2021-10-05 12:59:47

㈠ 伪造虚假资料贷款,有哪四种情形才构成犯罪

伪造虚假资料贷款,四种情形包括: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和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构成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下: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1)提供虚假材料融资扩展阅读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㈡ 以虚假材料融资是什么罪

以虚假材料融资会构成骗取贷款罪。

㈢ 常用的融资常识有哪些

融资常识
1、投资:指货币转化为资本的过程。企业的投资活动明显地分为两类:(1)为对内扩大再生产奠定基础,即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2)对外扩张,即对外股权、债权支付的现金
2、融资: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
3、对于一个具体的经济实体投资与融资是同时存在的
4、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资金的供方直接提供资金给资金的需方是直接融资,例如发行股票时,散户直接购买的殷票。资金的供方通过第三方提供资金给资金的需方是间接融资,例如申请获得的银行贷款。
5、资金是有价格的,换言之,融资是有成本的。这主要表现在货币的时间价值、机会成本相关的劳务费用
6、投融资的关键性顺序: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7、投融资是有章法和科学的。无论是法律、法规、规定,还是习惯,惯例都是有章法和科学的。
8、投融资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资本的价值,但实现的方式多种多样。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供需关系、行业特性、管理水平等等因数。资金的增值是通过劳动附加实现的,如果资金的循环没有实现增值,那么投融资活动就显得亳无意义
9、同一个经济实体,可能存在接受外来的投资,对己方则是融资、对外方而言则是投资。
10、融资从理论上只有两种类型:债务融资和权益性融资,在这两种类型中表现为门类繁多的形式。值得关注的是,接受政府、组织补贴、捐赠的财物,属于权益性融资,它和资本最本质的区别是不直接参与利润的分配。只有在对国民经济影响较的行业或方面中,才可能获得。例如:重大高技术的、能源安全的、粮油安全的、环境保护的、提高弱势群体收入的解决大量就业的等等。但这些经济项目有一个共同特点一一利润水平较低或很低,但又是不得不做的“亏本生意”。

㈣ “虚假材料”与“提供虚假材料”如何界定

某个投标材料的某一部分虚假,如果依法不因此导致提供的整个材料无效的,不认为是提供了虚假材料。如果投标材料的某一部分虚假并因此导致整个材料也是虚假无效的,那么这个材料就是虚假的,应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

当然,如果提供的材料本身就是伪造、变造的,肯定是虚假材料。

如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是他人代签,但加盖的单位公章是真实的,那么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就是真实有效的,不是虚假材料。

因为签字并不是决定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是否有效的条件,签字不符不导致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无效。但是如果所加盖的单位公章是虚假的,则整个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无效就是“虚假材料”。

(4)提供虚假材料融资扩展阅读

在涉及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案件处理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确保投标材料真实有效是供应商应尽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一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中就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正确认定“虚假材料”。

某个投标材料的某一部分虚假,如果依法不因此导致提供的整个材料无效的,不认为是提供了虚假材料。如果投标材料的某一部分虚假并因此导致整个材料也是虚假无效的,那么这个材料就是虚假的,应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当然,如果提供的材料本身就是伪造、变造的,肯定是虚假材料。

3、以谋取中标、成交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才是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也就是说,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能符合采购要求或者增加自己的竞争力或者在评审中增加分值等,最终是能在项目采购中中标或成交。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虚假材料客观上无法影响采购项目的中标或成交,就无法达到谋取中标或成交的目的。

㈤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贷款会追究那些人法律责任

如果在经办过程中,利用伪造文件等进行贷款申请,会追究企业和经办人员责任。
如果提供给银行的信息失真,没有造成后果,不构成刑事犯罪,也会受到会计法的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㈥ 贷款提供虚假资料会被查出来吗有什么后果

提供虚假材料骗银行贷款是属于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主观要件上,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㈦ 以虚假材料骗贷,是犯法行为吗

如果是不符合提取条件的,无论是职工通过虚假购房凭证办理,还是通过中介机构代办,套取住房公积金都是非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惩治。虽然公积金属于“自己账上的钱”,但是靠着虚假购房手续套取住房公积金,风险不可小觑。对于缴存人来讲,可谓是铤而走险,因为个人在非法套现公积金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伪造《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约完税证》等行为,此举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最高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㈧ 为了能贷到款,提供虚假材料,属于什么罪

您好!为了能贷到款,提供虚假材料,属于骗贷行为;如果情节严重,造成银行贷款无法按时收回的,则构成诈骗罪。谢谢阅读!

㈨ 合同法提供虚假材料需要负什么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㈩ 提供虚假材料骗银行贷款,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诈骗数额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10)提供虚假材料融资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参考资料来源:文县公安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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