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城投公司待遇怎么样那个单位好吗
不错。
城投公司的发展前景主要在于几个方面:
一、其所属地方政府的级别,目前的城投公司从省级副省级到地市级、县级再到区级都有,地方政府层级不同,对城投公司的资产注入、业务开展的影响是很大的,一般来开,地市级以上的城投公司的资产质量相对不多,人员也较为稳定(这个可能与待遇有关)。
二、城投公司资产质量也决定了其发展前景,目前,大部分城投公司的收入是比较多元的,但是盈利仍然集中在土地转让,其他的资产例如公园、公交公司、自来水业务等资产,盈利性很差的。所以,未来的发展,不是很好说,因为土地转让收入还能不能继续发展,发展到什么程度仍不确定;
三、城投公司的人员安排,如果城投公司的人员安排仿照事业单位编制的话,还是有可能向其他单位调用的,这个都不好说。整体看,城投公司的待遇还不错,队伍也都比较稳定,工作强度不大。
一年10万(到手现金),加五险一金有12万以上,这只是普通员工的。
看城投业务分散还是集中,拿重庆、上海、杭州的城投举个例子:重庆“八大投”分散设立专业化的投融资公司,城市建设运营各大业务由不同的专业公司开展。
(1)政府投融资平台43号文扩展阅读:
城投公司要实现从融资型企业向经营型企业转变,从行政化管理向公司化管理转变,应明确以产业、市场、价值为导向的转型策略,抓住新时代给予的各种机遇,积极响应国家与省市的各项政策,尽快采取转型措施,并勇于尝试新领域以便能够尽快适应市场需求,实现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目标。
2014年国办发43号文发布及新预算法的实施,宣告以地方政府信用支持、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为主要城建融资渠道的传统城建投融资体制的终结。43号文中明确提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权限,剥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
❷ 棚户区改造 国务院43号文件。棚户的改造由地方政府还是中央,国务院来做43号文件有这样的规定吗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2008年至2012年,全国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但也要看到,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这些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同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
❸ 如何查找秦皇岛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 秦政办发43号文件
秦皇岛市政府门户网站和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有《秦皇岛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秦皇岛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
秦政办发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2014〕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6〕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矿业开采、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招用农民工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全市各县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以及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信访维稳工作和职能范围内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并落实欠薪处理责任制。
第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发挥秦皇岛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全市治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政策制度;督查各县区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情况;督办领导批示、上级交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投诉的重大欠薪案件。
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等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办公室,履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监管责任,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农民工投诉的拖欠工资案件。各县区要抓紧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各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工作职责,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项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做好重点欠薪案件督办、督查等工作。督导相关成员单位认真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职责。
第七条 人社部门负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移交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确保受理案件在规定时限内妥善办结。
第八条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储金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查处涉及挂靠、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第九条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严格执行房地产领域预售监管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对因工程款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
第十条 信访部门负责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来访办理和来访接待工作,并督促协调县区、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答复;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围堵党政机关、交通要道等群体事件,及时通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在元旦、春节等农民工讨薪高发时期,负责召集人社、建设、房管、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集中办公,共同处置欠薪集体上访案件。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讨要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有关部门移送的欠薪涉嫌犯罪案件,处理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及时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水务、教育、卫生、农业、林业、国资、国土、工信等部门负责监管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处理本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在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应急周转金的设立、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
第十七条 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秦皇岛支行应当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宣传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情引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相关报道,加强对网络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舆情管控和疏导。
第二十条 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基础上,交通、水利以及其它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工程建设领域和行业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要在2016年8月底前制定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收缴部门、缴纳比例、动用标准和退还办法。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对市内注册且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工资保证金收缴部门要严格执行收缴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减免收缴比例,确保工资保证金应收尽收。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经查实责令限期支付拒不支付的,动用工资保证金先行直接支付所欠工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30日内补缴动用部分款项。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六个月后,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无拖欠工资证明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返还。
第二十二条 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严格落实《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冀建市〔2014〕19号)、《秦皇岛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秦建〔2015〕24号)。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预储金账户应向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2016年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部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农民工工资由签约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和建设单位出具的确认文书,按月足额支付到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未按规定足额缴存工资预储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不得开工建设。各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落实工资预储金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要严格按照市级不少于2000万、县(区)级不少于500万的标准储备应急周转金,重大欠薪案件高发地区要适当提高储备标准,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规范动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兜底作用的同时,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垫付工资动用的应急周转金本息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依法向欠薪企业和个人予以追偿。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第二十六条 欠薪停工制度。建设单位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一个月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对施工企业予以补偿。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款未支付到位情况下,不论备案合同之外是否另有约定,继续施工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发现违法分包、转包问题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下达责令停工整改指令并立案查处。对无故拖欠工资数额大、时间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到吊销营业执照并清除我市建筑市场。
第二十七条 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第二十八条 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须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 农民工工资发放责任机制
第三十条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对所承包工程的工资支付负总责,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已按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分包企业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再向分包企业追偿。任何施工企业,不得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全程监控分包企业工资支付制度的落实。
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设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并由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严禁发放给“包工头”、“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企业应承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并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将工程款支付到施工单位的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加强对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 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置机制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负总责。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一律不得同意或默许项目开工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批准开工报告,默许施工的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直接组织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欠薪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或其他突发事件,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承担平息事态的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进行妥善处置。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能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不能及时妥善处理的,视其情节轻重,各相关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可限制该施工企业在我市范围内的市场准入,发生越级群体性上访的,各级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要直接组织接访,并妥善处理。
第三十七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妨碍公共事务、阻碍交通、影响他人利益的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后,公安部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导、劝解,恢复道路畅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煽动群众堵门、堵路及采取其它以极端方式恶意讨薪的组织者、实施者,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根据事态发展,要依法采取驱散、带离及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妥善处置。
第三十八条 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一)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业账户,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情况通报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
(二) 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就近做好欠薪争议的调解。加强调裁、调审、裁审衔接,及时办理欠薪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置换或法院确认手续。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及时上报,由上级机关挂牌督办。各级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 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发生重大群体讨薪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造成进京“非访”和进京赴省集体上访的,当地政府要迅速派人将上访人员安全接回并妥善处理,必要时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发放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体讨薪事件防控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集体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虚报冒领等手段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
(一)按照《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安排,加快全省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筑施工企业同时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多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二)严格落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城乡建设部门要与人社、房管、交通运输、水务、国资等部门灵通信息,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和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记录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并逐步将评价结果应用到招投标环节,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以讨要工资名义恶意讨要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各行业主管部门可限制其投标资格,直至清出秦皇岛建设工程市场;建设单位未清偿拖欠工程款的,相关部门不予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未解决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十条 完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信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委、公安、司法、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水务、国资委、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总工会等部门,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四十一条 畅通司法救济渠道。相关责任单位应当积极引导和帮助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推动法院开通讨薪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审结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和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对欠薪事实清楚的迅速发出支付令。
推动检察院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批捕、起诉、立案监督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❹ 从国土管理角度解读国发(2014)43号文件
10月2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即国发43号文。该《意见》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不仅关乎地方政府举债偿债问题,还将影响到上万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和命运问题。
一、文件内容
《意见》共有七个部分,可以划分为总体要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和存量债务处理三个重要方面。
首先,本《意见》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建立规范的债务管理机制,而发挥积极作用、防范化解风险和促进健康发展则是其目的所在。要达到上述目的,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是“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二十字方针。
其次,对于如何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意见》也给出了一整套的解决方案,分别是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和完善配套制度等四个方面。
通过明确举债主体、规范举债方式、严格举债程序等措施,解决好“怎么借”的问题;通过控制举债规模、限定债务用途、纳入预算管理等措施,解决好“怎么用”的问题;通过划清偿债责任、建立风险预警、完善应急处置等措施,解决好“怎么还”的问题。此外,完善配套制度则从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和强化债权人约束等三个方面,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机制提供保障措施。
最后,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意见》明确提出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既要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又要切实防范风险,并就相关的组织领导工作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如果说,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机制是长效制度,那么消化存量债务,则是解决当前棘手的问题。《意见》还对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提出了明确措施:在清理甄别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基础上,一是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以及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中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部分,纳入预算管理。二是对企事业单位债务中不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部分,要遵循市场规则处理,减少行政干预。
二、要点分析
(一)一个机制约束政府负债
《意见》提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对之前粗放式的政府债务扩张进行约束。
“借”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的举借主体和形式。只有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政府才可适度举借债务,市县一级政府举债需要通过省级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不能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其次,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解决公益性事业发展的资金问题,此种形式已经非常接近美国市政债。
“用”严格限定了资金用途,并将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政府债务要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建立起对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
“还”主要明确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偿债主体和应急机制。明确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在应急机制方面,在地方政府通过变现资源、压缩开支等多渠道筹措资金仍难以自行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明确提出了地方政府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种安排,可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盲目扩张。
(二)两个思路解决债务问题
根据截止到2013年6月底的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我国中央政府债务占GDP的比重约20%,而地方政府债务占比则达到32%左右,合计政府负债率约为52%,考虑到2013年6月后的增量债务,当前我国政府负债率正在逼近60%的国际安全警戒线。而地方政府还债的高峰恰恰就是2013年到2015年。另一方面,在当前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预计到2020年,城镇化建设资金缺口达到42万亿,仍然需要举借大量政府债务。
如何处理存量债务的问题,《意见》给出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置换”。拿什么“置换”什么?如何“置换”?由于之前的《预算法》不允许地方政府举债,导致地方政府债务多是间接持有,以融资平台的银行贷款、城投债等形式出现,利率较高,并且正面临偿债高峰。目前,地方政府债务中需要被“置换”的,就是这些亟待偿还的各类债务,尤其是银行贷款。
要“置换”这些债务,在目前的情况下,一个选择是在现有地方政府举债机制下借新债还旧债。当地方政府具有了发行债券的权力以后,就可以直接发行债券,这属于直接融资,利息较低而且期限更长。
“置换”旧债,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有两个好处。第一,降低地方政府融资成本。以低息债务置换高息债务,减轻利息负担。地方政府债券是以地方政府信誉担保的资产,理论上说其风险仅高于国债,但远远低于企业债券。因此,其利率一般也比较低。所以,用地方政府债券置换银行贷款有助于降低地方政府的融资成本。第二,减轻地方政府短期还款压力,解决了今明两年还款高峰的问题。以长期债务置换短期债务,拉长还款期限,减轻目前的短期还款压力。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时,可以根据其预期收支情况确定债券的期限结构,这就使其可以用期限较长的地方政府债券置换期限较短的其他债务,减轻每年的还款压力。《意见》里明确指出,“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新的建设资金来源问题,《意见》将公益性事业划分为有收益和没有收益两种情况,通过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解决这一问题,没有收益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收益的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其次,推广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解决新的建设资金来源。
(三)三条界限划分责权主体
《意见》明确划分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平台、政府与市场之间责权利主体间的界限。首先,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切割。《意见》中明确指出,中央政府不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兜底,把中央政府从地方政府债务中隔离开来,避免了地方政府债务危机逼迫中央政府兜底从而转化为国家债务危机的可能性。第二,实现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的切割。明确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换、风险自担。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第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体系,使资金更好地在部门间、地区间、经济单位间流动,得到有效配置。
三、融资平台公司未来何去何从
在城市发展的大背景下,作为特定时期中国特色的产物,融资平台公司自上世纪90年代组建以来,作为政府推进城市建设、改进民生的重要手段,做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然而我们清晰地看到平台公司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尤其在经历2009年的爆发式增长后,规模虚增、负债高、盈利差等问题凸显,潜在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近几年的政策走向已趋近明朗,平台公司的路在哪里,做如下解读。
(一)融资平台存量债务处理
《意见》要求“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性债务”,平台公司的“代政府融资”职能将不可持续,意味着融资平台政府融资功能将被逐步剥离,这是中央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规范管理的持续,未来融资平台公司将会进行渐进式地调整、改造。
1、政府性债务的剥离。对平台公司的既有债务进行分类,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平台公司举债,实际投向公益性项目的债务,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直接偿债责任,按《意见》要求,可依靠省政府代市县级政府发行债券进行置换;由平台公司举债,投向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准经营性项目的债务,可将债务和资产打包,由地方政府或平台公司作为主体进行PPP社会化运作,引入社会资本,化解债务风险;对于由平台公司自身运营和发展,及与公共服务无关的市场行为而形成的债务,由平台公司自行偿还,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
2、增强自身融资能力。《意见》明确“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一直以来银行等资金机构看重的融资平台“政府背景”将逐渐失去价值,政府背书、政府信用等将逐渐失去效用,未来平台公司将作为一般性企业,其融资能力将取决于有效资产、未来盈利能力等。例如江西省2014年9月出台的《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说明平台公司债务将不再视作“无风险”。
(二)平台公司的发展转型
平台公司是特殊时期的特有产物,具有生命周期。随着城市建设高峰的过去,某些平台在完成了某个领域的投资建设任务后就应该历史性地退出舞台,要么关闭要么转业成为经营实体。而从改革成本和改革稳定性的角度来看,推动平台公司转型是更佳方案。未来平台公司将会去平台化运营,作为一般性的竞争性和地方性国有企业存在,平台公司应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实现实体化、市场化和规范化转变,参与市场化竞争。
1、宜涉足的领域
一是产业引导和国有资产管理,即按照地方政府产业布局要求,积极引导政府投资的方向,履行政府投资导向的职能,同时在公用事业、轨道交通、广告经营、能源开发、地产置业以及文化旅游、环保产业、金融服务等方面充分运作,规范企业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是城市运营管理,即运用市场手段,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等)、城市资源性资产(主要是城市土地)和城市无形资产(如广场、道路冠名权)在内的城市资产开展的多种形式的经营管理活动,以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为目标,充分经营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发挥融资平台公司公共产品提供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作用;
三是城市金融服务,城市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银行、金融机构的支持,平台公司作为地方性国有企业应着力打造金融板块,可参股银行与银行联姻,亦可涉足小额贷款、金融租赁、产业投资基金、担保公司等多种金融业态,金融板块将成为一些融资平台公司未来的经济增长极,不仅能为其盈利能力注入新动力,还能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2、未来的发展路径分析
虽然融资平台公司目前还无法做到完全撤出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但他们发展的脚步正在逐步远离单纯的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在业务发展方面,平台公司应坚持以基础设施建设为核心,向多元化、跨区域化发展,进一步夯实业务能力,并购和整合将成为平台公司发展的常态,生存下来的平台公司将以新形象和新境界展现在人们面前。
(1)跨区域发展方向
在融资平台公司的初步发展阶段,公司的发展主要是在本地完成。而进入转型阶段之后,有能力的融资平台公司开始实施横向扩张战略。如通过整合城区近郊及各县的各类中小水务公司、房地产公司等,实现规模经济;利用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如工程管理等各种专用知识、技术,对区域外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工程代建、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2)多元化发展方向
目前融资平台公司都在尝试战略转型,一方面随着其所在城市的发展,继续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另一方面积极投资实体产业,进行多元化发展。大多数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选择依然围绕土地开发相关产业链,进行土地一级二级联动开发。条件成熟时,融资平台公司可凭借地方政府独特的资源、机遇,大胆进行非相关多元化的拓展,向产业投资、资产管理、金融控股、城市运营、城市旅游等多元化业务转型,不断发展壮大平台经营性业务板块,增强平台自我造血能力,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通过经营收益反哺公益性项目,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3)纵向整合方向
依托融资平台公司既有的专业能力,积极在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燃气等产业培育立足本地、面向市政公用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较大规模的集投资建设、运行管理、技术创新产业为一体的集团,带动整个市政公用产业向集团化、集约化、产业化方向健康发展,大型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市县的行业性公司兼并重组等将为常态。
(三)平台公司的能力培养
1、理清与政府的关系
融资平台公司应厘清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根据市场规则,明确平台公司的服务提供商和地方政府的服务购买者关系,同时在债务和平台公司运作方面,对平台公司进行定位。
(1)债务方面
按照国务院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的要求,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项目逐个开展重新评审和风险排查,梳理落实贷款项目审批、项目资本金、还款来源和抵押担保情况,地方政府在此背景下应针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督导融资平台公司做到已发放贷款与具体项目挂钩,落实项目资本金,为融资平台公司减轻债务包袱。
(2)做实资本
政策伊始,地方政府应尽快为融资平台公司注入有效可变现资产、特许经营权、税收返还等以增加公司现金流覆盖程度,做实资本金,为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运作提供资金基础,实现既有债务与地方财政彻底剥离,也为地方政府职能转型提供保障。
(3)资产整合与平台重构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规范和重组,按未来公司的发展定位,对于与业务不相关的公益性资产、享受政策支持的项目等进行剥离,为平台公司减轻运作包袱;同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通过对区域内国有资产和资源的重组和整合,将城市资源和国有资产集中进行归集,全力打造综合性城建融资实业型平台公司,做大业务规模,培养专业能力。在此之上此外,积极探索区域投融资平台的协同发展,尝试区县平台整合和跨地市区域的平台整合。
2、规范企业运营
(1)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机构
融资平台公司需构建产权清晰、权责统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科学管理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推动融资平台公司由事业法人向公司制法人转型,真正确立其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完全市场化运作。
(2)优化内部管理,做实管理基础
充分考虑融资平台公司未来的职能定位、业务板块等,设置合理的组织架构及授权体系,并清晰部门职能、岗位职责分工等,做实平台公司的内部管理架构,提高运营效率。同时,针对集团化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应结合平台的职能定位、业务发展规划等,对下属参控子公司进行系统梳理并分类,针对性地设计管控模式,充分激活各子公司的发展动力。
(3)强化人力资源团队建设
做好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多渠道市场化吸引人才,实现各方面人才在管理思想、经验及发展潜力的合理搭配,形成既具有管理能力、又具有发展动力的人才团队。注重人才梯队的培养,确保引进的人才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要求。
(4)推进平台公司的改制
建立产权机制,通过管理层持股、技术入股、职工持股等手段,推动企业股权多元化和股份制改革,激发内在活力。
四、总结与前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了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要求。5月20日,国务院转批国家发改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国发18号文),提出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6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总体要求。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法》修正案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规定。10月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全面部署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10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45号文),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部署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切事物都是时代的产物,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和中国城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应运而生,对我国城市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时移世易,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在原有财政体系下异军突起的融资平台公司,在未来财政体系的变革下,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
虽然前行的道路还需要摸索,但方向已然确定。我们预测,在今年底或明年初,国家将出台政策,全面放开省级地方政府债券的自发自还。此外,国发45号文的出台有着非常强烈的信号指向,因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我们认为财税体制改革将在今明两年取得决定性进展,并将在2016年基本完成,而对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范管理和融资平台的职能调整,也将配合着调整到位。
当融资平台债=地方政府债=中央政府债的逻辑链条被斩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将失去地方政府的信用背书和土地财政的支撑,独自面对市场的竞争。当然,这个转变不是一蹴而就,可能需要数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去改变。对于政府融资平台而言,在适应国家政策调整的基础上,未雨绸缪,早做谋划,为未来成功转型打基础,这是当务之急。
❺ 为什么说43号文件或将全面改变中国
43号文到底明说了什么?
43号文,首要目标是治理地方债。
媒体报道,这份名为《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日前下发至地方财政部门。《办法》规定:截至2014年底的存量债务余额应在2015年1月5日前上报;将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统筹财政资金优先偿还到期债务;2016年起只能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其中比较关键的几个点包括:
锁定存量,堰塞湖不能扩大。锁定后的政府债务及或有债务存量债务余额只减不增,除正常清偿外,债务数据不得调整。
纳入预算管理,财务公开。地方各级政府要将锁定后的政府债务及或有债务情况及时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并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锁定债务余额后,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债务单位要将政府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拟定偿债顺序,近乎于为地方政府资金建立财务制度。按照规定,一般公共预算可偿债财力不足以偿还到期一般债务的,可调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偿还;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财力不足以偿还到期专项债务的,可调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偿债——这等于要提前把地方政府各项收入纳入企业一样的财务制度。
分类管理,不兜底。对于公益性(如棚改区)、商业性做了比较彻底的划分,城投债一分为二,商业性的必然要引入BOT、PPP等方式处理——但是,也意味着如果没私营企业参与就必须压缩相关投入,这样才更能接近市场定价。
一言以蔽之,公益的归公益,市场的归市场,谁家孩子谁抱,18万亿地方债(数据来源:审计署截止日期:2013年6月)已经摆上案板等待处置了。
43号文到底暗藏了什么?
弦外之音往往比字面意思更为重要,43号文暗含了什么?
第一,市长们被削权了。过去很多市长也做市场,房地产与卖地收入是第一大资金来源,城投债、地方融资平台是关键经营平台。客观讲,这种市级竞争机制促进各地政府大力招商引资、基建上大干快上,对经济发展起了不小的正面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大、中、小城市基本建设趋于尾声,各大行业趋于产能过剩,生产力红利日趋减少,未来的发展主要要靠产业升级、科技创富,这是前期劳动力密集、资本密集方式所不能解决的,市长们也无能为力;同时,越来越高的地方债务带来的风险正在日益增大,卖地收入难以为继,市长们为了创造GDP而继续加大资本投入必将导致债务风险爆炸。
当市长搞经济弊大于利的时候,其历史使命必将走向终结。
第二,地方政府“三元化”裂变。过去地方政府的职能可以看作是三个组成部分,部分管理与服务职能,主要是经典的行政职能,如公安、社保,也就是“小政府”;部分事业单位职能,如教育、医疗,也就是中政府;还有部分大政府,如招商引资、城市建设。未来的裂变方向是这三种身份分裂,完善小政府相关职能,事业单位部分企业化、部分政府化,而大政府的智能尽量都市场化。
这种身份的变化影响至深,难度极大,为历朝历代所头疼。因为,中央和地方向来是竞合关系,如果地方尾大不掉终成诸侯,如果地方无利则发展动力不足,精英阶层何必当官?所以经常是一抓就死,一放就乱。
所以,以个人判断,大、中、小政府的职能要划分清晰,是为了科学管理;同时,也必须提升相关官员、国企高管的薪资待遇,并建立类似欧美的“旋转门”——反腐在先,制度化其次,最后就是等效的激励措施。
但是,仅就地方行政长官来说,其权利被削除之大,也可能是中国自秦代以来最大的一次(考虑到纪委将有上一级派驻,其权利所剩更少)。最终,市一级政府将形成行政权(市长)、地方国有企业CEO(含原来属于地方政府的新型PPP混合所有制企业)、地方纪委法院、地方国资委(或由省一级管理)等近乎并立的权力结构。这种结构与省、部、央企结构类似,是一种更为现代化的结构。
第三,中央政府收权,或对应发放数万亿特别国债、基金。自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政府已经对财权部分上收,跑部钱进、区域调剂皆需以此为基础;但是,接下来,地方政府失去了地方融资平台的扩张大权,土地出让收入又减少了(相对与经济增速,未必是绝对值),自然应该管理的事情也不能那么多了——削权与减事要结合。
所以,你看到,近期围绕棚户区建设,以国家信用为之背书,这等于把地方债务、权责一起移交中央,是为乾坤大挪移(所谓公益性支出);同时,未来教育、医疗等各项支出亦将不同程度由中央垂直管理与地方管理结合(所谓事业型支出);而社保、环保等可能与当地税收更直接的挂钩,市长由“投资发展城市”变为“运营服务城市”,市长经济体制不复成为主流。
同时,目前诸多存量债务仅靠地方政府也不可能自己消化完成,势必需要重要做统一的制度安排。中央对其中具有公益性的、将来属于中央的债务进行彻底剥离,发行特别国债打包处理,以中央信用偿还可能是最佳选择;而对于那些明确应属于地方属性的,部分通过地方AMC处理掉,部分将来有省一级政府统筹,量力为出。
究其根本就是诸多县市长对于发展经济已经没有太大助力(直辖市、单列市等情况有所不同),需要新的制度安排。
后续连锁影响有多大?
所以,我们看到,43号文本身的影响或许没那么大,但是背后的连锁反应还会有很多,是窥探后续改革的窗口。我们简单推演后包括:
债务拆弹。中国过去这些年,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埋藏了很多炸弹,或者说堰塞湖,地方政府18万亿的债务无疑是最大的,这次改革的直接效果就是要拆弹。拆弹后,公益性部分由中央政府埋单,市场性的由市场承担,剩余部分由地方政府、省政府承担。
财政体制改革与事权转移。地方财权上收,公益性事权上收后,地方小政府化,地方企业公私合营,财政体制亦将配套改革。如资源税、环境税、房地产税等都有鲜明区域特色。
条大于块。以部委、央企为代表的条条,将会日益强于以地方政府为代表的块块,未来央企、地方国企的作用不是要弱化而是要强化。
行政等级缩减。中国的很多问题都是由于国家太大造成的,过往多达16级的管理体制是问题核心,现在,行政等级有望缩减到国家、省部直辖市与央企、县市与地方国企、镇、村等五级,这将近乎于汉唐时期,管理效率有望明显提升。
同级半径扩大与简政放权。当然,这也会造成一个问题,就是同一级的管理半径太大,难以横向沟通,这就需要:第一,简政放权,把很多市场可以做好的放给市场,仅仅做监管者;第二,成立类似中央的小组制,或者叫参谋长联席会议制,不能只有群策群力但没人负责;第三,要加强群众参政议政,有些地方必须要民众自决,这点可能最难。
省部、县市、村镇智能重新定位。在过去这些年,省一级的职能总体上是在弱化的,因为它财权在上,事权在下,人事权也不够明朗;当省一级直管县之后,且上收市一级发债权之后,省这一级是要做强的,同时弱化市长权力后,部一级向下的通道也应该会打开。同时,县市的权力结构有望下移,走亲民路线,就是要深入到本地村镇;而村镇的权力会集中化,以前多年很多处于废弃状态。
地方企业改革重构。地方政府的权力削弱之后,地方企业的改革应该也会顺承发生,特别是很多地方政府是地方国企改革的障碍,可以想见,央企也好,地方企业自身跨区兼并合作也好,省部级企业的垂直整合也好,将会提速。
中国经济动力重置。在过去中国的经济增长动力,主要是民众自发(特别是教育进步)、中央推动、地方政府经营三力合一;在新形势下,地方政府的权力削弱后,中央政府在微观项目上的弱化之后,仍然会参与到重要的国家资本主义项目,如芯片、新能源、航空等。但是这种动力机制会更加安全,不会扩大国家风险,也更适合未来全球化竞争。
我们预计,在18大三中全会300多项改革清单中,这一环的改革牵扯极广,复杂性很高,可以视为位居前列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既然反腐、房地产改革等硬骨头也能啃,似乎我们也可以期待该项改革已经箭在弦上——43号文或为引信,发行数万亿特别国债让地方政府一次性减负也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前置性手段。
这是一次面向未来30年的制度改革,此为预测,以观后效。
相关政策解释
一、分析之前,首先有几个概念要厘清一下:
1、原地方政府性债务范围的界定
因为43号文明确在存量债务处置中: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
所以原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范围界定依据应该是2013年的审计结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0号)》,2013年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范围包括:
(1)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长情况。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一是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二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BT)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三是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
(2)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增长情况。是指因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借,确定以债务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住宿费等教育收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二是地方政府举借,以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3)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以下简称其他相关债务)增长情况。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救助责任。
(4)通过新的举债主体和举债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即在上述三类债务范围之外,通过新的举债主体和举债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一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且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二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通过融资租赁、集资、回购(BT)、垫资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新的方式形成,用于非市场化方式运营的公益性项目,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提供担保的其他相关债务。三是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不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新的举债主体,通过举借、融资租赁、集资、回购(BT)、垫资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方式形成的,用于公益性项目,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提供担保的其他相关债务。
其中新的举债主体用于公益性项目的债务仅包括用于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等)、市政建设(地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广场、文体场馆、绿化、污水及垃圾处理等)、保障性住房、土地收储整理等的债务,不包括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投资完全按市场化方式运营项目形成的债务。
2、政府性债务、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
43号文中多次出现:政府债务、政府性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因此,我们要明确政府债务、政府性债务和政府债务的区别和相互关系。
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负有偿还责任、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可能有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如果按照2013年审计结果就是表1所涵盖的内容。
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即政府债务,政府债务以外的政府性债务统称政府或有债务。
3、公益性问题
预算法修正案规定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按照43号文规定,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主要针对公益性事业。那么何谓公益性是投资者和金融机构都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目前已有的相关文件资料中对于公益性的定义有一下几种:
(1)发改委在审核发行企业债中对于平台债和产业债的分类认定中规定:
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公益性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① 城市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建设、园区开发、建设等;
② ②土地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储备管理等;
③ ③公益性住房项目:包括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安居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
④ ④公益性事业:包括垃圾、污水处理、环境整治、水利建设等。
⑤ 准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虽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可产生较稳定的经营性收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准公益性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⑥ ①公共服务项目:包括供水、供电(电力)、供气、供热等;
⑦ ②公共交通建设运营项目:包括高速公路投资运营、铁路、港口、码头、机场(民航)建设运营、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城市交通建设运营等。
⑧ (2)《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财预【2010】412号文
⑨ “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⑩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0号)
⑪ 公益性项目包括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等)、市政建设(地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广场、文体场馆、绿化、污水及垃圾处理等)、保障性住房、土地收储整理等。
❻ 为什么现在有这么多融资租赁公司都在涉足政府融资项目
政府平台需要融资—43号文限制银行信托—融资租赁公司出现解决需求—正常。
政府项目期限长,收益率偏低,适合海外资金进来投资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市场不景气,租赁公司对于政府类项目认可为含金边的项目,与其说把钱融给利率高的民营企业倒不如牺牲些利润来保证业务的开展进而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毕竟目前民营企业的融资租赁项目坏账太多,担保企业不靠谱等众多原因致使租赁公司选择政府类项目。
2、政府类项目基本以基础设施建设为租赁标的物,此类标的物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即其他企业不太会触及此类项目,也进而说明了标的物的收益归集至政府且赢利性集中度高,经营过程中权属清晰,对于标的物的持续产生盈利创造了较为稳定的环境。
3、租赁公司受政策性导向、支持或者受驱使提供政府类项目的融资租赁融资。有些租赁公司为了在政府面前要个好成本价提供融资等众多方面的利益驱使等促使现如今融资租赁单位对于政府类项目的倾向性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