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是保险金信托产品,家族信托和保险金信托区别
一、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预先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细地订立于遗嘱中。待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所设立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遗嘱信托所主要解决的是委托人死后财产如何管理和处分的问题,与一般继承不同之处在于,它借助引入第三者,也就是受托人,来实现委托人维护家族地位,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甚至借助对财产的控制来实现对后代及社会控制的目的。
遗嘱信托的主要特征有:
(1)遗嘱信托以遗嘱作为信托设立的方式,是委托人遗嘱的具体表现形式。由于遗嘱具有单方性,受托人需要以适当的方式做成可以证实的承诺,承诺的形式可以是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八条规定,信托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设立,受托方可以在遗嘱上阐明承诺,也可以由公证机关对承诺内容做出公证。
(2)遗嘱信托以委托人的死亡时间为遗嘱信托的生效时间,遗嘱信托关系不会因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死亡而终止。这与一般信托生效有区别,一般信托双方就设立信托达成要约和承诺的一致后,信托关系即时生效。
(3)遗嘱信托的财产转移与一般信托的财产转移不同。一般信托财产是由委托人本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相应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或动产交付完成,且在财产登记或交付行为完成时信托生效;而遗嘱信托生效时,财产转移(继承)才刚刚开始,委托人的财产尚未由其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进行财产的变更登记或交付。
二、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是一项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信托服务产品,以保险金给付为信托财产,由保险投保人(即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书,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发生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给受托人(即信托公司),并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或到期时,将剩余资产交付给信托受益人。
保险金信托的主要特征有:
(1)通过信托条款约定,委托人将保险金的受益权委托给受托人。委托人将记载保险利益的保单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就完成了信托权利的移交。一旦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的理赔条件发生,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信托公司),受托人按照保险金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使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受益,而不是直接交付于原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2)受托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险金信托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作。受托人应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保存、利用信托财产,为受益人维护信托财产,增加信托财产的价值。受托人可以依照信托条款约定从该笔信托财产中获取应得的报酬,但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获得任何其他利益。
三、表决权信托
表决权信托,是指股东根据表决权信托中的约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不可撤销的方法,将其持有股份上的表决权或与之相关的权利,转让给另一或若干受托人(后者可为实现某些合法目的,在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合法行使表决权),股东或股东指定的人享有受益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家族成员可通过表决权信托在家族财富传承的过程中继续拥有其企业的股份控制权,同时把经营权和决策权转移给外部,获得外部关键的金融资本和人力资本,同时分享控制权收益。表决权信托是信托在商事领域中的运用形式,其本质在于对公司控制权的集中和争夺。在家族财富传承中,控股股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灵活运用表决权信托来实现自己控制家族企业的目的。
表决权信托的主要特征有:
(1)表决权信托的不可撤销性。信托财产“所有权和控制权”相互分离,表决权信托有效成立后,在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期限,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不得因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任何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甚至死亡而终止。
(2)表决权信托的有期限性和延展性。通常,一般信托关系没有期限限制,表决权信托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以防止表决权信托期限过长或不够出现损害委托股东和受益人权益的现象。
(3)表决权信托证书的有价证券化。表决权信托证书是证明其持有人处于受益人地位的凭证,表决权信托证书可以像股票一样流通转让,是可流通的凭证。
四、离岸信托
离岸信托,是指在离岸属地成立的信托。一般是指日常管理在境外进行,全部或大部分受托人不在本国居住或不在本国习惯性居住,而委托人为本国居民设立的信托。由于不同的属地对信托的定义或法律条文有相对宽松或特别的政策,因此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离岸信托一般创立在财产授予人的注册成立地以外的司法权区;同时由于避税地在税收上能够给与受益人更多的优惠,大多数的离岸信托都建立在避税地。
离岸信托的主要特征有:
(1)利用离岸信托来转移财产。如果委托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税负较高,委托人可以建立信托关系,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在避税地设立的离岸信托,从而合理地避免由这些财产所产生的高额税收。
(2)利用离岸信托来实现继承计划。对于资产所有人而言,离岸信托不仅可以避免因民事继承须在资产所有权利当地申请办理而产生的繁琐法律程序,又可避免因委托人本身国籍所附加要求的“强制继承”而引发的问题。
(3)税负优化。委托人通过信托安排,使资产所有权的“国籍”产生了转移,从而转移了“征税权”,尤其对于“被动投资”收入的税收而言,合理的信托选择,可以产生潜在税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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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不可撤销信托和遗嘱信托有什么区别
不可撤销信托是一个专业术语,它的意思是信托证书中未附撤销条款因而财产委托人无信托撤销权的信托。此类信托只有在信托意图已经实现或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基于委托人和全体受益人的申请和法院判决而消灭,不发生信托解除问题。用白话说就是这个信托设立了就别想取消了,对于财产隔离有着重大意义。更细一点来说,从法律意义上看,一旦委托人设立信托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就不再是委托人所有的了,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区隔,通过这种设计,可以保证这部分财产不受委托人之后的风险所影响。但是这种功能在国内实际上是不完全的。第一是绝大多数信托都是自益信托(信托受益人就是委托人),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司法实践并不把信托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隔离,仍然认为这是委托人财产的一部分。第二是,有些信托是可撤销信托,如果委托人与第三者发生财务纠纷,第三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信托,将信托财产返还给委托人,从而实现取消信托隔离的目的。因此不可撤销信托外加他益信托设计在我国是实现信托财产隔离的重要手段。
至于你说的遗嘱信托我没听说过,不过顾名思义应当与家族信托差异不大,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在国内开展家族信托当中,委托人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代为管理,以自己的家族成员作为受益人,这种信托往往都是不可撤销信托。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⑶ 什么是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复是一种长期理财方式制,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帮助处置家庭财产以实现财富长期规划的目标。家族信托的资产所有权与收益权是分离的,委托人一旦把个人或家族的资产交给信托公司打理,其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
⑷ 家族信托基金是什么有何优缺点
家族信托基金就复是把家制族(或家族企业)的财产设立信托基金,委托具备专业知识的专门机构或者个人(受托人)依据拟设立家族信托基金人(委托人)的指令,设立专属于家族的信托基金,进行专业的管理和运用,避免财产被分割或侵夺,保护受益人的利益。⑸ 保险加家族信托的财富传承方式,有哪些优势和劣势
传承
现代家族财富传承涉及方方面面,要实现家族财富安全,健康的传承,必须运用法律工具,目前,市场上较为普遍的财富传承工具包括:遗嘱、保险以及直接赠与等,这些方式跟家族信托相比都有自己的优劣势,下面我们进行详细对比。
遗嘱
优点:
遗嘱,主要是传承的资产类别比较多样化,高净值客户手里的股权、房产、古董字画等通过遗嘱来传承是比较简单的,如果担心它的效果,还可以去做一纸公证。
三个工具可传承财产范围
缺点:
其一、遗嘱传承有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它只能实现一次性传承,客户百年之后只能传给在世的人,如果客户手里的资产庞大且子女众多,其实并不清楚手里的哪一块资产给到哪个人是合适的。
其二、中国通过遗嘱继承会有很多手续上的问题,流程比较复杂。比如说房产拿着遗嘱去做过户登记是不可能的,必须把所有的利益相关人召集到位,如果所有人都同意,再去做个公证,然后才能去做过户交易,如果有人不同意还要走诉讼的程序。
保险
优点:
很多客户愿意去购买大额保单来实现传承,那么保险传承最好的地方是它能够确定在被保人死亡之后能够理赔的金额,比如购买保额为2000万的终身寿险,保险的受益人可以在被保人百年之后明确拿到这2000万,实际上倒推过来就是保险公司给投保人做了一个年化百分之几的收益承诺。
缺点:
其一、真正能够实现传承的保险种类是非常少的,我们所理解的只有一些人身保险可以,包括万能险、企业年金之类的保险存在部分瑕疵。
其二、流动性也是一个问题,不能定制,客户也不可能将所有资产投向保险;
其三、保险本身也是一次性传承,只能传承给已经出生的人,没有办法惠及第三代。
举个例子:
有一个客户,是个单亲母亲,资产量较大,女儿只有4岁,因此买了超大量的保单,被保人即为投保人自己,希望通过大额保单来规避不确定性,但是我们认为保险金传承属于一次性传承,大额资金给到子女后反而造成了不确定性,没有循序渐进的效果。
这中间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女儿还没有成年,而该女士又发生风险,保险金兑付给女儿的话,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个钱是要给法定监护人的,这么一大笔钱容易发生道德风险!
但是可以用家族信托的形式来规避这个风险,该女士投保后保全变更为以自己为委托人发起设立的家族信托,该女士百年之后由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愿来处置这笔钱,同时将信托计划的受益人约定为其女儿,成年之后进行分配,这样做之后,让保险能够更加保险。
这些功能不多赘述
家族信托
从产品设计的灵活性上看,家族信托计划是这三种传承方式中最为灵活的产品,这种灵活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第一:受益人安排。信托可以指定的受益人范围非常广泛,只要是自然人,甚至是未出生的人都可以做为受益人,一旦子孙出生之后,他就可以凭借有效的身份证明来获取信托利益。
第二:收益分配。信托计划的本金以及收益分配可以灵活的制定,比如有一个3000万的信托计划,子女为受益人,每年可以按时领取生活费,鼓励子女考上好的学校可以多领取,限制子女的不良嗜好,如果未来子女有违法犯罪等可以剥夺其收益权,包括一些慈善的安排等。
从传承的功能上看,家族信托的持续性较强。
第一:在客户生前,遗嘱是不发生效果的,但是家族信托和保险是生前有效的。遗嘱和保险没有很好的持续性,只有家族信托能够在客户亡故若干年后,依然可以执行客户的财富传承意愿。
第二:家族信托更适应企业传承需求。在企业传承过程中,焦点问题一般集中在企业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安排,家族信托可以股权交易机构或者确立股权激励方案等方式实现,以及避免传承中的纠纷。
第三:家族信托能够较好地应对复杂家族因素。在应对家族隐性成员问题时,家族信托可以实现将财富传承分配给非正式的家族成员,家族信托则可以在相对隐蔽的情况下,将财富传承给家族隐性成员。
总结
遗嘱、保险、家族信托,是当下,国内高净值人士、财富传承理论与实务界最为关注的私人及家族财富传承之核心工具,三大工具各有千秋,在使用中各有侧重,应结合个案财富传承总体及细分目标、家庭成员关系、所传承财产类别等个案情况,以三大工具为根本,作整体筹划,结合其他传承工具之使用,才能达成客户传承之目的,才能赢得客户加分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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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家族信托与家族信托基金一样吗
这两者不一样。⑺ 家族信托和遗嘱信托的区别
家族复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制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
遗嘱信托(Probate Trust)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