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什么请分点儿作答~谢谢
现在国内还是以融资为主
也有部分家族信托,目的是接收当事人的某些托付
『贰』 信托目的的信托目的的意义
信托目的的具体内容,应当说是非常丰富。它因不同的人,不同的团体,不专同的领域,不同的愿望,属不同的背景,不同的需求等会千差万别,因此无论在任何国家的信托法中都没有对信托目的的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也是不可能作出这种规定的。
所谓信托目的,系指构成信托行为的内容,是委托人通过信托想要实现的目的。也就是说,信托目的是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意欲达成的目的。它是信托存续过程中受托人赖以实施行为的座右铭,是衡量受托人是否忠实、谨慎、圆满地尽到了受托人义务的量具。没有信托目的的存在,或信托目的不明,就会令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过程中不知所措,就会失去判断受托人是否违反信托的标准,因此各国信托法均视信托目的为信托设立的必备要件之一。因此说,没有明确的信托目的,信托就不会成立。总之,信托目的在信托设立中的意义及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关于信托目的,信托法尽管无法作出具体规定,但却制定了强制性规定,即信托的目的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或社会的公序良俗。如果委托人设立的信托目的是无法实现的,或者信托目的违背禁止规定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则应视该信托无效或者予以取消。
『叁』 为什么设立信托一定要开展尽职调查
简单而言,尽职调查目的是通过核实信托产品的基本要素和信托交易各方的基本信息,发现问题,发现价值,确保信托产品的合法性、风险可控性,从而保证信托产品开展的可行性。
从信托公司的角度看,尽职调查是进行业务风险管理的起始。在投融资活动中,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或项目主体的信息掌握程度是不对称的,资金需求方对将要出售或者信托的各类资产相关情况非常清楚,而信托公司对该信息的知悉程度远不如资金需求方。所以,开展各方面的尽职调查是推动公司科学决策、完成后续商业交易、控制管理各类风险的重要前提。信托公司通过开展尽职调查可以迅速识别项目中的各种风险,挖掘出目标企业或项目的现金流和成长点,辨别出投融资计划或客户陈述中的不准确之处。
『肆』 信托目的的信托目的特点
(一)合法性
通过信托行为想要达到的目的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不能有悖于现行的法律与法规,不能损害他人正当的合法利益,也不能有损于国家与集体的利益,不能妨害社会秩序与正常的风俗习惯。如果目的违法,不能确认其信托行为的成立。
我国《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信托无效情形中与信托目的不合法相关的有两款:一是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是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之所以规定“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是考虑到在我国,委托人可以通过律师或者其他法律手段进行诉讼或讨债。为了避免兴讼或滥讼,许多国家(如日本、韩国、英国)都在这方面加以限制。当然,如果信托的目的是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置,而在管理过程中附带诉讼或者讨债,一般认为还是有效的。
我国《信托法》也明确信托目的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在第十二条中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二)可能达到或实现
开展信托业务最后就是要实现特定的目的,为了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最初设立的目的具有可行性,也就是说经过受托人的努力后有可能达到的。如果通过信托行为要达到的目的根本无法达到,这种信托便没有成立的条件。
(三)为受益人所接受
受益人是信托活动中的利益真正享有者,信托业务最终是要实现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受益人有权决定是不是同意信托目的。如果受益人不愿意接受委托人事先设定的目的,那么信托的执行便失去了意义。
『伍』 目的信托是什么意思:目的信托的承认
目的信托(purpose trust),又称道义信托或者名誉信托(honorary trust),主要是以非公益的特定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例如以宠物的饲养、同乡会的维系、墓碑的保管等为目的的信托。因其早期在法律上不被承认,仅靠受托人基于道义或者荣誉感加以执行,所以有此称谓。上面的目的信托,指的是狭义的目的信托。公益信托也是目的信托,和狭义的目的信托共同构成广义的目的信托概念。
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此处将“特定目的”和“受益人的利益”(私益目的)并列,似乎为承认非公益的目的信托留下了空间。
承认目的信托,承认公益和私益之间的信托目的的存在,为意思自治的实现提供了一种制度保障。其实,我国法人法更应在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之间承认“中间法人”,为多元化的社会需求提供出口。
承认目的信托,还能为资产证券化等商业行为提供SPV,增加商业设计的手段。
『陆』 信托都有哪些目的与功能
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是将权利名义人与享受利益人分为不同的权利主体,专换言之,信托财产属虽以受托人之名义登记,实质上,并非受托人之
自由
财产,是为信托财产具独立性。
财产的安全性。
保障财产不受政治、经济、外汇管制、债权诉讼、子女或收益人管理不善等因素影响,免于财产被没收。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得请求强制执行或拍卖;再者,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破产财团的范围。另外,信托财产的债权,不得主张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抵销。
弹性灵活运用。
信托设计可依据委托人的不同要求和目的来设计。信托如同一个法人,可延续至身故为止,也可随时要求终止;可将信托的财产重新分配,也可更换受益人,可作任何投资其中包括不动产买卖,可将原资本财产重新分配,也可更换受益人,可作任何投资其中包括不动产买卖,可将原资本部份提出,且可因政治变化的需求转移至另一国家。
公益目的。
节税。
遗产的移转在很多国家均须课征遗产税,如美国、加拿大、香港、英国等,税率一般都在50%左右,而且此税必须在财产移转前付清。因此,财产所有人避免被课税最理想的方式便是一成立信托,透过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不受信托人的死亡影响,并可在合法管道下,省下可观的费用。
『柒』 信托产品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一个信托产品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看门狗财富认为,信托合同的成立要件一专般包括下属列四项:
(1)信托当事人。即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2)信托意图和信托目的。信托意图要通过明示方式表现出来,信托目的要具体明确,二者均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只要有当事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其意思表示中表明了信托目的,信托成立的这一条件即已满足。实践中,对于通过信托合同设立信托的,主要考察信托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3)信托财产。信托财产要具有确定性,即必须明确信托财产的名称、种类、基本状况以及范围。(4)书面形式。
『捌』 信托目的的介绍
信托目的指信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一般要载明于信托专合约之中。信托目的必须符合国家属和集体的利益,不能违反宪法、法律和妨害社会秩序。信托目的的具体内容,应当说是非常丰富。它因不同的人,不同的团体,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愿望,不同的背景,不同的需求等会千差万别,因此无论在任何国家的信托法中都没有对信托目的的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也是不可能作出这种规定的。
『玖』 信托成立的四要素是什么
信托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概括起来,信托合同的成立要件一般包括下内列四项容:
1、信托当事人。即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2、信托意图和信托目的。信托意图要通过明示方式表现出来,信托目的要具体明确,二者均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只要有当事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其意思表示中表明了信托目的,信托成立的这一条件即已满足。实践中,对于通过信托合同设立信托的,主要考察信托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3、信托财产。信托财产要具有确定性,即必须明确信托财产的名称、种类、基本状况以及范围。
4、书面形式。
『拾』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有何规定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有严格的规定,特意用一个章节来阐述信托设立的程序,主要有: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