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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09 17:46:41

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区别是

性质不同:融资租赁是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税目补贴:融资租赁服务属于销售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融资租赁注意事项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出租人来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签约和履约能力即能否按期支付租金,直接关系到出租人能否收回本金、利息及获得相应的利润。因此,出租人在承租人提出租赁申请时,应要求承租人提交资产负债表、利润收入等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来判断承租人的资信情况。

对那些为人不正,违法乱纪的人和单位,最好不要同其签订合同,尤其出租物价值高,技术复杂,仪器精密的,不仅要了解承租人之资信,更要了解其操作出租物的技术熟练程度,然后才决定是否出租该物,并签订合同。

⑵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承租方将资产出售给有资质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请问,如果承租方如果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仅仅签订《售后回租协议》,从融资租赁公司取得款项后没有向其开具销售发票,该承租方上述业务是否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因此,售后回租协议不是判定实质是否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唯一条件,只有具备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可以按照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另外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所以也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2011/01/19

⑶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什么意思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概念是什么?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概念是:融资租赁是企业资产与金融资金相结合的一种新型融资业务,它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方式中比较特殊的一种。
二、售后回租模式的争议 典型的融资租赁模式是直租,此时存在三方主体,即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但是,当融资租赁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主体同一之时,就出现了售后回租的情形。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为了实现其融资目的,将其自有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交易方式。售后回租是出卖人与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资租赁形式。但在我国的融资租赁实践中,售后回租业务却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对部分租赁公司而言,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甚至超过了80%。
曾有观点认为,售后回租合同在法律关系的性质上属于抵押贷款,而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并在此前提下,认定此类合同无效。这将给融资租赁行业经营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及租金债权的回收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由于在售后回租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原本属于承租人,出卖人与承租人归于一体,与传统融资租赁交易的三方当事人存在一定区别,在表现形式上与抵押借款类似。抵押借款与售后回租的共性在于,均有两方当事人,物的存在为债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
但二者也存在显着差异:一是合同关系不同。抵押贷款一般存在抵押合同与贷款合同两个合同,售后回租则包括租赁物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两个合同。二是权利属性不同。在抵押贷款合同中,债权人是抵押权人,而在售后回租合同中,出租人是所有权人。三是债权金额构成不同。抵押贷款合同的标的额由本金加利息构成,而售后回租合同中,租金一般由租赁物的购买价款、费用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分摊而成。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的出台一锤定音,消解了理论界多年的争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⑷ 融资性售后回租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第二条规定:

  1.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2. 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⑸ “营改增”涉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政策有哪些

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甲公司为非“营改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1月购入1台大型机床,不含税价为450万元,增值税为76.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在2014年1月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一笔生产流动资金,并于1月10日与A融资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并且是“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成交价为240万元,该机床公允价值为240万元,同时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协议将机床租回,租期为5年,期限为2014.1.11~2019.1.10,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8%,每个次年1月10日支付租金62万元,其中48万元为价款本金,14万元为融资租赁费用。
A融资租赁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下同):
2014年1月10日的会计处理:
借:融资租赁资产 2051282.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48717.95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2014年1月11日,出租该资产的会计处理,先判断租赁类型为融资租赁。应收融资租赁款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620000×5=3100000(元)。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3100000
贷:融资租赁资产 2051282.05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48717.95
每个次年1月10日收到租赁费时:
借:银行存款 62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620000
开出发票(其中,48万元是普通发票,14万元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09743.59
贷:租赁收入 119658.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0085.48

⑹ 什么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概念是:

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方式中比较特殊的一种。

2、现实事例

在生产经验过程中需要融资,比如融资100万购买原材料,但是没法从银行贷到款,怎么办呢?还找融资租赁公司。将公司的生产设备作为抵押,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贷款,此时设备依然由我使用,但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我依然以租金的形式返还本息。这叫“融资性售后回租赁”。

(6)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法律规定扩展阅读:

融资性售后回租模式的争议

典型的融资租赁模式是直租,此时存在三方主体,即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但是,当融资租赁的出卖人与承租人主体同一之时,就出现了售后回租的情形。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为了实现其融资目的,将其自有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交易方式。

售后回租是出卖人与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资租赁形式。但在我国的融资租赁实践中,售后回租业务却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对部分租赁公司而言,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甚至超过了80%。

售后回租合同在法律关系的性质上属于抵押贷款,而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并在此前提下,认定此类合同无效。这将给融资租赁行业经营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售后回租合同的效力及租金债权的回收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由于在售后回租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原本属于承租人,出卖人与承租人归于一体,与传统融资租赁交易的三方当事人存在一定区别,在表现形式上与抵押借款类似。抵押借款与售后回租的共性在于,均有两方当事人,物的存在为债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

融资性售后回租在我国的法律中相关的规定是较少的,因为这个概念是近些年才出现的。不可否认的是,融资性售后回租有一定的优势存在,但是不可避免每一种新兴事物的背后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在从事这方面经营或者是签订类似性质的合同时一定要谨慎。

⑺ 财税36 号文件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会有哪些影响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出台前,有形动产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已经按照“动产租赁”税目改征增值税,税率为17%,但是财税〔2016〕36号文件的出台为这一行业带来两大变动:1.将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纳入“营改增”范畴;2.将融资性售后回租纳入“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的范畴而非“租赁服务”范畴。这一规定生效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收待遇将与其他租赁行为有显著区别,需要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出租人加以关注:
税率不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标的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税率均为6%;而其他租赁动产和不动产,税率分别为17%和11%。横向比较,融资性售后回租行业未来的实际税负将低于其他租赁方式。纵向比较,融资性售后回租动产的增值税税率从17%下降到6%;融资性售后回租不动产从营业税税率5%变为增值税税率6%;在增值额相同的情况下融资性售后回租动产的税收成本明显下降,回租不动产的税收成本变动不大。

销售额的计算不同:根据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这种情形下,承租人在销售标的物时标的物的风险和收益并未转移,不属于实际的“销售”,因此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应当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之后出租人在收取费用时,对本金部分同样应当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后面一种情况应当根据承租方出售资产时开具的发票、借款利息发票、发行债券利息发票作为依据计算差额扣税。

其余情形下的租赁,出租方可以要求出售资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费用时也应根据收取的费用开具发票,但是出租方在计算销售额时不能从收取的价款中扣除借款利息和发行债券的利息

⑻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区别如下:

1、特点不同

融资租赁因其业务拓展不以实体网点和物理柜台为基础,具有机构少、人员精、成本低等显著特点,

而融资性售后回租有着存款利息高和实时、方便、快捷、成本低、功能丰富的24小时服务的特点,获得越来越多客户的喜爱,其自身数目也会迅速增长,成为未来企业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2、优势不同

融资租赁无时空限制,有利于扩大客户群体。网上银行业务打破了传统银行业务的地域、时间限制,具有3A特点,即能在任何时候(Anytime)、任何地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这既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优质客户,又能主动扩大客户群,开辟新的利润来源。

而融资性售后回租有利于服务创新,向客户提供多种类、个性化服务。通过银行营业网点销售保险、证券和基金等金融产品,往往受到很大限制,主要是由于一般的营业网点难以为客户提供详细的、低成本的信息咨询服务。

利用互联网和银行支付系统,容易满足客户咨询、购买和交易多种金融产品的需求,客户除办理银行业务外,还可以很方便地进行网上买卖股票、债券等,网上银行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合适的个性化金融服务。

3、服务对象不同

个人融资租赁主要适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日常消费支付与转账。客户可以通过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完成实时查询、转账、网上支付和汇款功能。个人网上银行服务的出现,标志着银行的业务触角直接伸展到个人客户的家庭PC桌面上.方便使用,真正体现了家庭银行的风采。

融资性售后回租主要针对企业与政府部门等企事业客户。企事业组织可以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实时了解企业财务运作情况,及时在组织内部调配资金,轻松处理大批量的网上支付和工资发放业务,并可处理信用证相关业务。

4、功能不同

融资租赁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健全保管、领用、维护、赔偿、报废、报损以及人员调动交接制度,保证账物相符。

而融资性售后回租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要结合本单位的经营预测和经营决策以及生产、经营、供应、销售、劳动、技术措施等计划,按年、按季、按月进行编制,

并根据企业的经济核算责任制将各项计划指标分解下达落实,督促执行。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和节约资金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合理核定资金定额,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管用结合和资金归口分级管理的要求,拟定资金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并组织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售后回租

网络-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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