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收益为什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调整时要调减呢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
二、本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企业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投资的,应按债券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债券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可供出售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四)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五)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5%,共9级。
2、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税外,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以保护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
B. 交易性金融资产变动收益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计税时,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处置时,所取得的价款在扣除其历史成本后才计入处置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2、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历史成本,企业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因其公允价值变动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只有在实际处置时,该差异才会转回。即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按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或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或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所以,不能扣除,要交企业所得税。
一、定义: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二、纳税人:
1、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重复征税。
三、征税对象:
1、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C.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要交所得税,如果亏损还要交所得税吗
只要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就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亏损就不需要交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计税工资的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⑷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⑹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⑺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⑻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⑼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⑽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⑾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⑿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⒀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⒁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⒂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⒃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⑻各种赞助支出。
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D.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计算所得税时的区别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但实际核算上却差别较大,这给企业在会计核算的先择上留有余地,也给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带来相关影响。
一、在初始计量上的区别.1、股票。初始计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交易费用的处理上,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取得,按其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取得时,按其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中若包含已宣告但未发放的股利其核算一样,都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2、债券。则按债券的面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支付的价款中若含已宣告的利息,则借记:“应收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其差额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与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相似。
二、在持有期间的会计核算区别
1、若为股票,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利,宣告之日都记为借: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在资产负债表日,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则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低时则作相反分录。若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低于帐面价值时,则作相反分录。
2、若为债券,确定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时,在资产债表日,按票面金融乘票面利率,借记应收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确定为按可借出售金融资产时,则要看该债券是什么类型的,若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则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的金额,贷记“投资收益”,差额部分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若为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的金融,贷记“投资收益”,其差额部分记入“可供出售金额资产—利息调整”
三、在出售时的区别
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期帐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其差额记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在资产负债表日已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部分记到“投资收益”中。若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融,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帐面余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利息、利息调整)”,将该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记入“资本公积—其他公积”的累计变动额转出,其差额记入“投资收益”
四,上述不同的核算方法,则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选择。
在股票投资(短期,仅以交易出售为目的)时,可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在资产负债表日,前者将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后者不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这将给企业利润带来调整空间。若这部分利润也征收企业所得税,势必将影响到国家税收。
E. 关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税收问题
1、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你要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这个公允价值的变动是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的。
2、年末不需要缴税,只需要计算处理递延所得税资产。
F. 为什么要交转让金融资产应交增值税
印花税是针对合同金额进行征税的税种,类似于贴花的概念。因为合同具有版法律效力,要占权用一定的社会法律资源,所以,要对合同进行征税。而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是个人,个人收入增长,就意味着占有了社会财富多,所以缴税也多。而增值税的主体是物品,比如一块土地,原本价值1万元,第一次转卖10万元,第二次转卖20万,第三次转卖50万。这个过程中,土地的价值不断提高的,所以,每一次的提高都要缴纳一笔增值税。51个税问答小程序提醒您,税种所要面对的主体不同,才会有进行征税的问题,所以并不是重复征税。而是对于交易过程中,每一个交易主体所占用的资源变化,而进行相关的税收征管。
G. 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所得税问题
你说的这个情况应当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但是不应影响所得税费用。
根据会计准则要求,除了税法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外,企业应当对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准则中又规定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和企业合并中获得的资产负债不应当确认所得税费用,但是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科目中既包含了计入损益的递延所得税也包含了计入权益的递延所得税,所以在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总额的时候要把它计进去。
我理解的的意思就是计入损益中的交易形成递延所得税影响所得税费用,因为所得税费用是根据本年的利润计算出来的,影响损益的交易必然影响利润,因此就影响所得税费用了。计入权益则不影响利润,所以对所得税费用不影响。
计算所得税费用的公式:“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中的递延所得税是这样计算的:
递延所得税=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
或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
上面提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负债都是不包含企业合并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的,无论是期初期末还是增加额都不包含,在计算的时候应当把这一块单独抠出来。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形成的递延所得税需要在相关的资产或负债处置的时候在转出来。比如在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时候,应当同时结转相应的资本公积,同时把对应的递延所得税也一起结转出来。
H.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所得税诧异问题
因为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就会发生变化,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初始成本,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当然就会有暂时性差异。
还有,你说的话一半是对的另一半是错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所以不会影响当期会计利润,但会影响所得税,因为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会使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要调整递延所得税。
I. 公司理财收入交企业所得税吗
公司理财收入是否纳税,是由投资的理财产品的性质决定:
一、国债利息收入
《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收益
保本保息理财对于投资保本产品收取固定利息的理财模式,即在此类理财模式中,企业不承担投资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这一模式应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