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目前为止有信托不能兑付案例吗
从06年信托整顿以来还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信托项目都准时足额的兑付了收益;但是专有一些项目确实是出属了一些问题,例如最后收益没有达到,但是信托公司为了保全名誉,都自己为客户兑付了收益。
投资有风险,这对任何投资都是一样的,即使信托这样的低风险项目也有风险,毕竟银监会规定信托合同不能出现保本保息的字样。
❷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哪些法律风险
取得建设用地是房地产开发最为重要的条件,有人将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与建筑物形象的比喻为“面粉”和“包子”的关系,个人认为非常贴切。由此可见建设用地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势必会对整个房地产开发产生致命的影响。今天我将和大家一起分享房地产开发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一)出让:1、招拍挂取得;2、协议取得;
(二)划拨用地;
(三)转让:1、资产转让;2、股权转让;3、直接转让土地
(四)合作开发
以上土地取得方式中,(一)、(二)类属于土地一级市场范畴,(三)、(四)类属于土地二级市场范畴。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风险
(一)无效的法律风险
1、未经法律授权的主体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格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问题:区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有无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资格?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享有法定的土地出让权,法律、法规从未赋予过省级人民政府、区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行使土地出让权。土地出让权本质上属于行政专属权利,法无授权不得行使。
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这里应当属于市级人民政府范畴,具有土地出让权利。如果将直辖市人民政府归为省级人民政府,下辖区级人民政府也无土地出让权,必将导致直辖市范围内的很多土地无法出让,这并不是房地产管理法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立法的应有之义。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土地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解释施行前,开发区管委会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有效。因此:开发区作为出让主体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原则上无效,但满足两个条件后可以认定有效(1)开发区管委会与受让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的时间是在解释施行前;(2)起诉前经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追认。
最高人民法院对省级人民、区级人民政府土地部门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的效力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其对开发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态度可以推定:解释施行后,无土地出让权的主体与受让人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一律认定无效。
2、2002年《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施行后, 以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3条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协议三种方式。
《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至此,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招标、拍卖、协议和挂牌四种方式。
《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各类经营性用地及经营性用地之外的土地有两个以上的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该规定势必限制了以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
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即“71号令”),要求从2004年8月31日起,所有经营性的土地一律都要公开竞价出让。也就是说,在2004年8月31日之前,各省区市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前盛行的以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的做法被正式叫停。831大限
问题:《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施行后,以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合同是否有效?
个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法律,《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为部门规章,规章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应当适用法律的规定,同时,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才无效。《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施行后,通过协议方式签订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虽然违反部门规章,或者也可以说是违反国家政策,但未达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程度。所以,违反该政策并不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政策可予以行政制裁,即合同有效但因存在违反国家的政策而不能实际履行,合同双方均可申请解除合同,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后,将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上升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今后,未通过招拍挂而以协议方式签订的经营性建设地用地的土地出让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风险防范】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注意取得土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否则可能无效。尤其是在BT项目中政府部门以土地换项目的情况。
3、出让合同中缺乏土地规划条件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规划条件是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之一,非经规划,土地不得出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9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该条规定明确规定因缺乏规划条件而致使土地出让合同无效,同时没有任何补救办法。因此出让合同中没有关于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必将导致出让合同无效。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五条 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六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风险防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与土地出让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注意确认对方的主体身份,出让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主体均可能导致合同无效。【风险防范】审查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严格把握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条款,没有该条件的合同应慎重签订。
【风险防范】土地受让人受让建设用地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出让合同约定及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土地用途应当同时取得规划主管部门及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双重同意,否则可能导致合同被解除而土地开发无法继续的法律风险。
二、受让方违约,出让方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的法律风险
1、受让方变更土地用途,未经出让和和规划部门的双重同意
土地用途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基本内容,确保土地用途不变是土地受让人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土地出让人监督受让人如何利用土地的重中之重。土地用途的审批权限在于政府规划部门。
问题:土地受让人取的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规划部门同意变更土地用途后,是否可以直接按照规划部门同意变更后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后要变更土地用途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2、取得出让方的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
2、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改变土地规划条件;
4、未按时开发导致土地闲置等 情形的可能被土地出让人收回土地。
以上第(1)(2)、(3)种收回为解除合同后收回,从法律规定的表述来看,该三种通过解除合同后被收回土地的,除非出让合同约定不退还出让金的,否则应该退还出让金,由出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第(4)中为行政强制无偿收回,带有行政处罚性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 风险防范】变更用途需经双重同意;按时交纳土地出让金,资金周转困难应及时申请缓交取得出让人同意;改变规划条件应当申请;囤地有风险、及时开发,因国家机关原因或不可抗力应注意保留证据
(三)出让方违约的法律风险
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出让金后,经常会面临政府因规划调整、征地拆迁安置未完成等情况而无法按时交出土地或已经交付的土地存在高压线、地下管网及周边化工厂等搬迁未能解决,未能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的熟地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接收土地后势必会产生高昂的费用或者根本没办法开发利用土地。土地出让方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条件交付达到开发建设条件的土地,当然构成违约,虽然土地受让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追索损失,但“撕破脸皮后”土地受让人作为开发企业难以保证在今后的开发过程中不被土地出让方“穿小鞋”,整个开发过程将“举步维艰”。所以实践中,很少发生土地受让人起诉出让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风险防范】鉴于土地出让方“惹不起”,受让人应在获取出让土地前应做好尽职调查及现场勘察工作。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法律性质(民事还是行政?)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相应的纠纷是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有人认为是民事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当是民事争议。有人认为是行政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个人觉得各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所以,本人在此持折中观点。即:既不能简单的把一个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当成完全的民事合同纠纷,也不能简单的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当成完全的行政合同纠纷。应当就合同争议的具体内容具体评价。
民事:如土地受让人未按约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改变土地用途属于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土地出让人可以基于双方通过自愿、平等、公平竞价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签订的合同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同时出让人还可以要求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这完全符合民事合同及纠纷的基本形式;
行政:如土地受让人因未按期进行或完成土地开发,导致土地闲置的,土地出让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无偿收回土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于闲置土地的行为采取的是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同时,《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规定:满两年为动工开发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个人观点: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要看纠纷的具体内容,有些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有些纠纷明显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不能一概而论。
司法机关态度:按民事纠纷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纳入民事案件案由的合同纠纷中予以规定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定性为民事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2、最高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归为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由中予以立案处理。
❸ 建设银行的信托有风险么
建设银行又不是信托公司,只是个销售机构,不会对风险产生影响
还要看信托本身。银信合作也要看是信托公司的还是银信合作
有的信托是信托公司的,有的是通道业务,通道产品项目方是个很不稳定的因素。
信托公司的自己产品有刚性兑付规则,管理失误需要赔偿
但是通道业务,只是项目方利用信托牌照的优势,借了信托的壳子,信托公司没有赔付义务
如果是信托公司产品,能通过银行审核,那是没问题的
如果是通道产品,那就要小心了,信托公司可能会成为项目方逃避责任的一个借口
买信托,信托公司比银行可靠
中诚信托帮工商银行做通道,实际项目是工行的,销售也是工行的,不过是用了中诚的信托通道,出了事工行再耍赖。还有10天就要兑付了
中诚也不应有赔付义务。目前这30个亿还不知道要怎么办
个人建议还是去信托公司买。那些产品不会是通道产品,信托公司是需求负责的,出现危机也需要刚性兑付。
❹ 如何规避房地产信托投资风险
1、房地产债权信托
房地产债权信托房地产债权信托主要是指房地产贷款信托,是将信托资金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的一类信托业务。
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向房企发放贷款信托需要满足“四、三、二”条件:
四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成:
自有资本金投资比例达到30%
二级:
具有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
房地产债权信托主要关注点是信托到期本息回收问题,因而需要关注融资方偿债能力、融资项目可行性、抵质押物价值充足以及变现性等方面,通常设置抵质押、资金账户监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连带担保责任、本金分期归集计划等风险控制措施。(市面上绝大多数房地产信托属于此类型,信托公司直接以贷款的形式借给房地产企业)
房地产债权信托具有简单、易于操作的特点,同时也是与现行法律衔接最好、最常用的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不过,房地产债权信托对于放款条件要求较高,部分未达到要求的融资需求,无法满足,而且该类信托业务模式将提升房企财务杠杆,将压缩其后续融资空间。
2、房地产股权信托
房地产股权信托房地产股权信托主要是指信托资金用于获得房地产企业股权从而为其提供开发建设资金的一类信托业务。
股权获得方式:
受让原有股东股份
增资
出资新设项目公司
与债权信托相比,房地产股权信托并没有那么严格的合规要求,因而可以满足房地产企业拿地、四证不全时期的融资需求,股权融资也有利于美化房企财务报表,部分情况是作为过桥资金,待四证齐全后向银行申请开发贷,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很多房地产股权信托是附有回购协议的,实际上是假股真债;还存在部分股权投资信托仅以少部分资金获得房企股权,其余大部分资金以股东借款名义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这实际上既降低了股权投资收益的不确定,也有效绕靠看房地产贷款信托的监管要求。
房地产股权信托重点关注最终能否到期退出,对于负有回购协议的,这就需要关注回购人是否能够履行回购义务。同时,由于参股房企,信托公司也需要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这有利于维护自身利益。从房地产股权信托风险控制手段,第一一般采用采用结构化设计,通过次级受益权部分提升优先级投资人的投资安全性;除已拥有股份的剩余股份提供质押,从而全面掌控房企公司运作;全面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掌握财务、公章等各类印章和网银密钥,部分情况下还将聘请外部公司监督融资项目建设;融资项目抵押等;违约时的资产处置权利等
3、房地产财产权信托
房地产财产权信托是指以房企所有拥有的各类财产权或者以个人拥有的房地产作为信托财产而开展的一类信托业务。
(一)房企作为委托人的财产权信托
以房企所有拥有的各类财产权为财产权而设立的信托本质上仍是满足房企项目建设的投融资需求,但是此处房企为委托人,财产权小份额切分,转让给合格投资者,从而获得开发资金。不过,目前市场的大部分财产权还是会附有回购协议,从而实现投资者的固定收益,是信托融资的一种交易结构形式变通,或者对现有监管政策的规避。受托信托财产可以是特定资产收益权,诸如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在建项目收益权、股权收益权等特定资产收益权以及债权。虽然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已开展多年,但是特定资产收益权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还存在一定争议,该类信托还有待于接受司法审判的检验。
目前房地产财产信托本质还是一种融资工具,而不是来自基础资产的收益,因而其重点还是要看回购义务人的履约能力,主要是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其风险控制措施、交易结构基本与房地产债权信托和房地产股权信托相类似。
(二)个人作为委托人的房地产财产权信托
个人将其所拥有的房产等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立信托,是以财产管理以及财产传承为主要目的的信托模式。这主要是借助信托公司的专业性,实现房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实现财富的有序传承。此类房地产信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房地产开发信托、房地产管理信托以及房地产处置信托。
房地产开发信托主要是委托人将所拥有的土地作为信托财产,由信托公司负责聘任建筑公司、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融资等事项,待房地产建设成功后,或者通过出租实现向受益人分配收益,或者将成品房向受益人分配,不过该类业务还主要适用于土地产权私有的欧美等国家。
房地产管理信托主要是指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或者受益人利益最大化,通过有效管理以房地产作为信托财产的方式,所进行的一类业务。此类信托在美国、日本、我国台湾都较为普遍,在日本个人可设立不动产信托,由受托人实现信托财产的管理、租赁等,从而实现房产的保值增值。而在欧美,设立基于房产的信托则可以保障其在死后有序传承给继承人,同时由避免继承人直接获得房产后变卖。
房地产处置信托主要是指委托人将房产受托给信托公司,尤其帮助通过出售等方式,处置房产,最终将获得现金分配受益人的一类信托业务。
我国尚未开展此类业务,一方面是由于现行信托法律制度不健全,包括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税收等诸多障碍存在,另一方面是信托公司在房地产经营管理方面专业性不高,市场需求不高。但是,从未来发展看,此类业务还是具有一定市场空间的。
4、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信托
资产证券化既包括各类金融债权,也包括各类不动产,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房地产投资基金信托,就是不动产资产证券化的重要一类,是指投资人将资金以类债券的投资形式,投入在由专业机构管理和全程担保的不动产里,通过专业机构的管理获得稳定的高效的回报。REITs主要的目的是通过分红的形式和投资者分享可预测的、稳定的房地产投资回报。REITs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开始在美国兴起,至今欧美及亚洲的较发达国家和地区均设立了REITs。在美国约有300个REITs,其总资产超过3000亿美元,近2/3在国家级的股票交易所上市。目前已有近40个国家成功推出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不同于一般的信托产品,REITs具有鲜明的特征。它投资期限长,以成熟的商业物业为主,资金来源多是公募形式,对投资对象(限制开发项目)有限制,甚至地域有限制,属于一种大众投资工具,监管严格。每份REITs基金单位都代表对某个物业一定比例的所有权,有固定资产作后盾,因而也较容易用于质押或担保融资,收购物业需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REITS也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根据美国、法国等主要国家的监管要求,REITS发行前需要经过监管审批或者报备,一般采用信托制或者公司制实现破产隔离,大部分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75%左右的资金要投资于具有稳定收益的房产,每年需要分配大约近90%的收益,一般仅对投资者所获得的红利征税,从而避免双重征税。(目前在国内已经重启,并且试点)
5、基金化房地产信托
基金化房地产信托目前市场上还有采取多种资金运用方式的,即房地产基金信托,从而提升信托资金运用效率。基金化房地产信托主要专注于房地产行业投资,通过运用股权、债权、物业持有、不良房地产项目重组等资金运用形式,同时对多个房地产项目进行组合管理的一种信托运作形式,信托公司可以与专业房地产私募基金机构合作,也可以与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从而实现强强联合,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全周期下,房地产项目全方位运作。
信托公司接受的委托资金,采用股权、债权、物业持有等多种运作方,投向多个房地产项目。这种模式采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有利于分散风险,挑选最为合适的房地产项目,从而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也有利于提高信托公司报酬水平。当然,此类运作方式对于信托公司专业性和房地产运作能力要求更高,因而信托公司会与其他专业机构合作。
下面金融狗说一下在项目上应该重点关注哪些东西?
判断房地产信托产品风险的几大关键指标如下:
是否具备足额的抵押物(一般抵押物评估价值为信托融资额度的2倍以上),且抵押物处置时具备较高的流动性(一般刚性需求为主的住宅更加容易处置);
2.项目的区域位置是否拥有较强的市场需求(目前来看,一二线城市的住宅项目需求仍然较为旺盛(深圳新盘秒杀的情景是很难想象到的),三四线城市的项目最好是位于区域核心地段);
3.开发商的实力与背景如何(衡量房地产开发商实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是销售量排名,去化率,对于其过往业绩也可以进行考察做一个纵向对比);
4.实际控制人的人品如何(投资者可以重点关注实际控制人的发家历程,以及是否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负面新闻报道)。
❺ 请问信托产品有风险吗
一、购买信托产品的风险:
① 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甚至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
2、行业风险: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以及行业发展状况对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并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从而导致信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信托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
5、公司经营风险:如果信托计划所投资的公司经营不善,使得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会信托计划收益下降,甚至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
② 保管人操作风险: 但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③信托公司操作风险:信托公司因违背资金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④ 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委托人资金流动性风险:大多数信托计划,委托人需持有信托份额直至计划结束,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示。
3、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的风险:由于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必须变现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⑤ 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二、信托产品风险控制措施
(1) 抵押或质押:融资方将其动产或不动产(房产、股权等)抵押或质押给信托公司,若融资方无法按期支付信托产品的本金及收益,信托公司可以拍卖抵押或质押物。一般情况下,融资方的抵押、质押物的估值会高于投资人的投资额和预期收益,以保障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
(2) 担保:对于没有抵押(或质押)或者抵押率比较高的,信托公司往往会要求融资方对信托财产提供相应的担保。比如,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融资方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公司法人无限连带担保等;
(3) 结构化设计:所谓结构化设计就是将信托收益权进行分层配置,购买优先级的投资者享有优先收益权,购买次级和劣后级的投资者享有劣后收益权。信托期满后,投资收益在优先保证优先级受益人本金、预期收益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全部归劣后级受益人;若出现投资风险,也先由劣后级投资者承担。
(5)土地建设用地信托兑付风险扩展阅读: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❻ 建信信托有无法兑付的吗
建信信托有无法兑付的了吗?建信信托暂时还没有发现无法兑付的情况。
❼ 关于开发商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抵押后的债务纠纷
1、起诉是必须的,而且要快!对方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做了抵押登记,一般问题不大,问题是要衡量以后实现债权时土地拍卖款是否能足额偿还债务,如果不能,则必须申请查封房屋。
2、可以查封没办手续的房子,因为房子是一种事实状态存续着,且我国是“房地一体”的制度政策,查封这种“违章建筑”是没有问题的。
3、你们最好做诉前查封,保证对方不会耍手段。诉前是必须提供担保的。
4、一般律所都是以一般代理做这些案子,很少以风险代理做的。或者你能找到熟人,也许可以。
❽ 信托兑付风险是什么意思
就是到期收不回来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❾ 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有测评报告,有环评手续,有注册的公司和发改委备案,请问这个公司占地违法吗
公司占地违法!
因为没有用地审批手续!
如果有审批手续就是合法的!
只是领导口头承诺是不合法的!
不具备法律效力!
❿ 请问知情人信托产品出现风险是具备那些条件,请问信托产品逾期三个都还不能兑付属不属于风险产品
存在风险,投资的时候就需要谨慎投资防止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