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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投融资政策

发布时间:2021-10-12 00:05:10

1. 激发民间投资获利,扩宽融资渠道 为什么属于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目的,去查

2. 民间投融资网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
如果你从民间募集的基金进行融资的话是属于民间融资的,民间融资灵活简便,利率弹性也很大,但是国家对于民间融资并没有很好的定性,所以你可以尝试一些别的融资方式。
至于好的投融资平台,我个人觉得融众网还不错。

3. 民间投融资与股票期货有什么区别

风险程度
股票:风险很高,只能买涨不能买跌,在市场进行调整或下跌途中,资金最容易被套牢。
期货:风险最高,市场不够成熟,风险控制措施本息追踪,全方位保障,资金不够完善。
中纳联捷富通:前期专业风控、资产抵(质)押,后期本息追踪,全方位保障,资金安全。

投资回报方面
股票:股票只有低买高卖才能赚钱,还有涨停板制度,先买后卖单轨道,收益很不稳定。
期货:行情受大户影响严重,趋势易判断,收益最不稳定。
中纳联捷富通:合同一旦签订,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收益执行,确保您的投资收益。

不确定因素
股票:由于市场经济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股票的收益不是事先确定的固定数值,受市场行情的影响极大,而其中受大户操控及其严重,收益无法得到保障。
期货:通常影响期货价格变动的因素有8种:供求关系、经济周期、政府政策、政治因素、社会因素、心理因素、金融货币变动因素,因此它的不可控投资风险是最大。
中纳联捷富通:不受任何外在因素影响。

通过以上示例和对比,可以明确知道中纳联捷富通风险低、收益高、投资周期灵活、资金回收快,是您投资理财的明智之选。

湖南中纳联,长沙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2105室,欢迎您的光临。

4. 政府投融资对民间投资和消费的影响

政府投资、融资对民间投资和消费的影响:
在一定条件下,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可能会发生“挤出效应”。
(1)政府投资的“挤出效应”
所谓“挤出效应”,是指由于政府发行国债规模过大,从而引起利率上升,或引起对有限信贷资金的竞争,导致民间部门投资减少。它将使政府扩张性财政支出的效应部分地甚至全部地被抵销。因此,国债规模及投向必须合理,如产生“挤出效应”,国债政策必须进行调整与转向,以保证其可持续性。
(2)产生“挤出效应”的条件
1)经济中资源是否得到充分利用。如果经济中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劳动力、资金、土地资源供给充足,厂商能以较低的要素价格水平得到所需要的资源要素,则意味着价格水平不会随产量变动而变动,此时,总供给曲线是接近水平线的。此时,国债扩张导致的政府支出增加的收入效应较大,而价格水平不变或上升幅度很小,因而对利率影响较小,从而对私人投资影响也较小,挤出效应也较小。反之,如果经济中资源已得到充分利用,则挤出效应较大。
2)货币供给是否相应增加。如果货币供给没有相应增加或增加额不能满足货币需求增加的需要,则国债扩张将产生挤出效应;反之,则不会产生挤出效应。不论中央银行直接借款给政府,还是在政府向公众借款的同时,中央银行通过商业银行体系向流通领域增加货币供给,都可以抑制利率因政府支出扩张而上升。因此,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配合使用可以抵销挤出效应,即在增加财政支出的同时,增加货币供应量。
3)社会经济活动是否达到充分就业水平。在经济已经达到充分就业水平以后,即使货币供给增加,政府支出扩张的挤出效应也将难以避免。因为此时国民收入水平超出充分就业收入,意味着社会需求过度、资源约束紧张,而价格水平急剧上涨。价格上涨使货币供给的实际价值减少,利率上升产生挤出效应,国民收入也随之下降。所以,在经济已经达到充分就业后,仍然扩张政府支出,即使增加货币供给,最终也避免不了挤出效应。
政府投资是由政府决策并由国有资金进行投资的行为或由代表政府的国有企业进行的投资活动。其投资主体是政府,产权属于国家,形成国有资产,构成国有经济,因此,政府投资在某些情况下又称国有投资。民间投资在我国通常是指由集体、私人进行的投资活动,投资主体是个人,产权属于集体或个人,构成民营经济。外商投资是由国外政府或私人进行的投资,形成外资经济。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外商投资共同构成我国社会的总投资。在我国,政府投资又分为中央政府投资和地方政府投资。这样,目前我国投资主体是由政府及代理人、个人、外商组成的。政府投资在我国建国后很长时期,一直是投资的主要力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我国的国有经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政府投资在社会投资中的比重日益减少,民间投资和外商投资日益壮大。依靠政府投资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在我国经历了建国以后到确立改革开发基本国策近30年的历史。这个做法既促进了我国建立起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一定的成绩,又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带来一系列至今尚难以消除的后患。与政府投资对经济增长推动作用的主导地位的确立相对应,民间投资也经历了由艰难生存、限制发展和逐步削弱甚至消亡的命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营经济逐步得到肯定,民间投资也日益活跃。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民间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政府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的比例显著降低,而民间投资的比例明显上升,二者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正在发生历史性的变化。投资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它与消费、政府支出和进出口共同构成一国经济发展的发动机。2002年,我国经济增长率为8%,其中有3.77个百分点为投资所做的贡献。在过去几年里,为了遏止通货紧缩,政府主要运用了利用国债进行投资的财政政策,通过刺激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拉动内需,从近三年实施财政政策的情况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投资的地区上,政府投资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民间投资主要集中在沿海及中部地区。房地产投资是民间投资的主要领域。房地产投资带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有目共睹,但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比如人们购房之前节衣缩食进行储蓄,贷款购房后减少消费还贷款;而政府投资为主的西部开发,因民间投资未能及时跟上,其带动投资需求的作用也并不明显。由于启动居民消费的社会经济环境的限制,短期内通过扩大消费需求拉动内需的措施已被证明难以奏效。政府投资被用来作为增加投资需求的主要手段。但政府投资的积极意义与消极影响并存,这一点已为实践所证明。民间投资是改革开放后迅速发展起来的一支重要的社会投资力量,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正在加强。2002年在社会总投资对经济增长的3.77个百分点的贡献中,政府投资占2个百分点,而民间投资占1.77个百分点。加快民间投资的发展,是我国在当前国际经济前景不明朗、国债投资拉动社会需求的政策作用有限的情况下,能否保持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势头的关键因素。

5. 为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有什么指导方针和政策要求吗

“虽然民间投资增速回落对实现2017年全年经济增长目标影响不大,但如果2018年民间投资增速继续回落,则稳增长压力肯定会增加。”李迅雷说。

为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破解融资难题、为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等10个方面提出了指导方针和政策要求。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勇日前透露,国家发改委将对照《指导意见》加强督导检查,并组织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核查和政务失信专项治理两个专项行动。此外,发改委将狠抓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及国家行政学院开展的第三方评估落实工作,抓紧研究制订整改落实方案并加快整改进度。

章俊建议,政府除了在政策方面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之外,需在风险共担和风险补偿机制方面给出实质性安排,打消民营企业的后顾之忧。

李迅雷认为,要想长期带动民间投资持续增长,除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外,最重要的是提高广大中低收入人群收入,刺激该群体的消费需求。

6. 所谓民间投资理财怎么干赢利的涉及到非法融资吗

民间投资理财的主体形式为民间借贷,而其盈利的途径就是以高于银行利息来获得较高的收益,相对来说这种途径是盈利最快,收益最高,但风险也是很大,所谓的高利贷就是指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在四倍以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非法融资就要看的钱是不是要真的放到这个公司里面去,而且对方是不是已经承诺要保底收益,同时还要了解对方的投资方向是什么,如果这些对方都不告诉的话,那自己也就明白了,这个非法融资的手法现在变的更为多样化,所以在投资的时候,要找到有实力,被国家真正认可的投资公司,还要看这个公司的规模,尽量多了解,避免自己的损失。

所谓民间投资,目前经济学界尚无统一定义,经济学界相对主流的定义是:民间投资是根据投资项目资本总额构成中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性质对投资进行一种分类。民间投资这一概念的提出源于我国经济体制转轨中公有制经济大一统局面被逐渐打破,其他所有制经济成分快速发展这一事实,可从语义上直观理解为“来自民间的投资”,它是相对于国有投资和外商投资而言的,属于投资来源或投资主体的概念划分,但从本质上说这是一个具有深刻制度内涵的范畴。扩大民间投资有利于把社会资源蕴藏的巨大能量释放出来,意义十分重大。

7.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内容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十二)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十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十八)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十九)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一)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
(二十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九、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二十三)贯彻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二十四)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
(二十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七)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三十一)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三十二)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三十三)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
(三十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
(三十五)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要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民间投资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市场准入要求,并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十六)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求实,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努力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切实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投资合理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
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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