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银行上海对公链上中银供应链融资产品怎么操作协议签署
二、办理流程
(一)协议签署:首次办理境内货利达业务前,客户与我行及期货公司签署《境内货利达业务三方协议》及相关业务合同。以现货质押的,客户还需按照融货达业务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我行及仓储监管单位签署《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每次办理具体业务前,客户需向我行提交融资申请书及相关基础贸易单据,并签署《质押合同》、融货达业务的配套合同或标准仓单质押配套合同。
详见附件:境内货利达业务三方协议
(二)客户在我行开立期货结算账户、下游回款账户,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资产账户等相关账户。
(三)客户将持有的现货或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给中行。客户以现货质押的,我行要求客户将现货存入按现行规定我行可接受的仓储监管合作机构,并且不接受派驻监管。
(四)落实质押手续的同时,我行确认客户在期货公司已办理数量相应、期限一致、方向相反的商品套期保值。
(五)货物质押及商品套期保值手续落实后,我行以一定质押率向客户提供融资,并根据质押担保额占用客户授信额度。融资金额高于质押担保额的部分,向客户全额收取保证金。
(六)融资发放后,我行对现货、期货价格波动、期货仓位实行每日监控。期货公司负责向我行发送每日收盘后的期货头寸结算单。
(七)客户申请提前部分归还融资的,我行在部分融资归还后通知期货公司调整客户期货头寸的管控,并向客户释放已归还融资部分相对应的质物。
(八)若客户在期货合约下申请提前平仓的,我行在客户提前归还融资或补充融资项下保证金使商品质押率符合融货达或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管理要求后,指示期货公司根据指令办理平仓操作,提前归还融资部分可向客户释放相对应的质物。
(九)若客户期货合约因交易保证金不足被强制(部分)平仓的,期货公司在结算当日应立即通知我行,我行将要求客户在1个工作日内恢复保值仓位,并就对应质物价值下跌部分(如有)提前归还融资或补足保证金,否则我行将宣布全部融资提前到期,要求客户偿还融资本息,并视情况处置质物,处置质物款项所得用于归还我行融资及相关费用(如有)。
(十)融资到期日,客户归还我行融资本息后,业务结束。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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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为什么钢贸企业会出现大面积的不良贷款
钢贸企业做一笔生意要准备至少三倍的资金,所以高度依赖银行融资,在采购领域银行给信用比例很高的融资,存货阶段银行给押货融资,销售领域银行给押单融资,但银行对贸易环节、尤其是运输仓储环节结果的监控力度非常薄弱,而恶性竞争使钢贸企业占据了主导地位,因为他们把资金回笼的时候能给银行带回巨额的存款。做钢贸的福建人当中有人发现有机可乘,存货可以重复质押问题逐渐产生,每个环节都融资也容易导致重复融资、虚假融资等等。几年前,当钢材价格暴跌、部分钢贸企业出现严重的资金困难,中信银行、民生银行这些“前辈”们开始几十亿级别的“赔”进去,跟进这类业务的其它银行机构依然不断地以胆量冲击风险控制防线,为了实现业绩增长,不断地、违心地把大量信贷资金投进这个行业,于是在去年至今年初演出了区域性的、行业性的钢贸融资风险,风险从长三角蔓延到闽三角、珠三角。到目前,银行对于钢贸融资,已经是闻虎变色,摇头直走了。
⑶ 如何降低钢贸行业融资成本
针对当前我国钢贸行业的融资困难,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及钢贸企业可以通过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来降低融资成本,提升钢贸行业的经济效益。具体措施如下:
(一)政府要加强对钢贸市场的管理和监控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结合我国当前的钢贸市场情况,积极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明确钢贸行业的经营资质,规范行业内的市场竞争,调整钢贸企业同钢铁企业以及下游用户之间的正规关系,加强钢贸行业的产业布局,促进其多元化、集团化的发展速度,并在税收和金融方面为中小型钢贸企业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和优惠政策。同时,政府还要进一步加强解决行业内出现的挤压价格效益情况,从而营造一个更加规范、健全、良性的融资环境。
(二)钢贸企业要加强自身实力建设
钢贸企业要结合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积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创新经营模式,加快企业转型。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纵向扩展,即向上可进行产品定制加工、订单式采购等,向下进行定制剪切、点对点配送服务等,从而逐步发展成集合加工、信息、管理、金融、服务等于一体的全方位、一站式综合性钢铁贸易服务企业。同时,钢贸企业还要加强对内部财务制度的完善,积极引进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和模式,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必须要转变思想观念,摒弃过去传统的家族式经营模式,积极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会计管理和核算,严格财务报表和审计,加大企业在管理、业务、财务等方面的透明度,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从而更好的规范和控制企业的资金运用,达到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
(三)加强同银行间的良好合作
钢贸企业必须要着重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在借贷融资时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坚决避免和杜绝虚假质押、担保造假等不良违法行为,提高企业信誉和可靠度,从而同银行间建立其彼此间良好的互信关系。同时,银行不信任钢贸企业,不愿意借贷给钢贸企业的另一个原因就是社会报道中出现的一系列有关钢贸企业的恶性事件和不良信息,导致银行用“有色眼镜”看待钢贸行业,对所有企业“一棍子打死”。这时,就需要企业积极、深入的同银行进行良好的信息交流和沟通,积极配合银行排查,从而争取最大限度的银行融资额度。
(四)积极拓展多种融资渠道
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钢贸市场形势,钢贸企业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积极寻找和拓展融资渠道,多管齐下、多方借力,从而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和资金风险。其融资渠道主要包括有: “抱团”融资。即通过多家企业互保互联的“抱团”方式,利用所产生的杠杆效应取得较大的贷款资金,并且有效分散了企业所承担的贷款风险,降低了融资的成本。
上市融资。对于一些实力雄厚、规模较大的钢贸企业,可以通过买壳上市、借壳上市或IPO等多种方式让企业上市,从而获得较大数额的融资。
拓展仓单及动产质押融资。这一方法适用于具有标准仓单或存有大量钢材的钢贸企业。仓单质押的短期融资性高,适用于小型钢贸企业,而动产质押则一般适用于大中型钢贸企业。
⑷ 肖家守的资产查封
2014年2月7日,新日恒力公司实际控制人肖家守的相关资产遭到查封。新日恒力股价大跌8.13%,意味着始于2011年底的钢贸信贷危机正在显现大底。
新日恒力第一大股东上海新日股权投资接到浦东新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诉肖家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财产保全需要,查封肖家守持有的上海新日出资额为4.66亿元的股权(占上海新日总股本的31%)。上海新日持有的上市公司8000万股股份(占新日恒力总股本的29.2%)也被司法冻结。
2013年以来,在上海几乎每周都有钢贸商被诉的案件开庭,很多名震一时的钢材市场老板资产清零。钢贸商如今的惨淡局面,根源在于金融危机后的信贷大跃进。在当时宽松的货币政策下,部分钢贸商以联保互保或货物重复质押的形式,从银行拿到大笔信贷资金投向房地产、期货等市场。高峰时期,仅华东地区的钢贸贷款余额一度接近2000亿元。其后随着银行收贷,大批钢贸商在2012年陷入流动性危机,跑路、自杀等恶性事件屡屡曝出。随之而来的是银行起诉、法院判决和执行等程序,一直延续至今。 “股份冻结是因为对外担保而承担的连带责任。”2014年2月12日,新日恒力董事长肖家守称,正在尽快偿还银行贷款以解决风波。
因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的起诉,法院裁定,查封肖家守持有的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日投资”)股权,查封期两年。肖家守持有上海新日投资31.07%的股权,金额为4.66亿元。
同时,上海新日投资持有的8000万股新日恒力股份,亦被法院轮候冻结,冻结期为两年。冻结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2%。
所谓轮候冻结,是指对其他执行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有登记的财产,执行法院可以进行轮候登记,是指多位债主轮流索债。
2014年2月10日,平安银行上海分行和工商银行上海浦东新区支行,对涉及肖家守的数起金融借款诉讼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开庭,但因肖本人拒绝出庭,法院依据被告未到庭,将做开庭公告送达,若再次缺席,则做缺席审判。
诉讼内容为,某钢贸商向银行申请千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一年。同一时间,肖家守旗下的松江钢材市场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该钢贸商提供全额的担保。其他自然人又签署下《联保反担保保证函》,钢贸商的股东签署担保承诺书。
这样的案件内容是肖家守旗下企业遭到诉讼的主要原因。金融借贷、担保和反担保,在钢贸行业昌盛时期,资金效率被极大使用,而行业衰败的时候,则一损俱损。最终因钢贸商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资金,肖家守旗下的松江钢材市场必须履行担保责任代偿。
在上海法院涉及肖家守的金融借款诉讼,开庭日期为2014年3月至4月中旬的多达22起。 另一钢贸大佬周华瑞亦被数家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开庭日期为2014年3月至6月下旬,与其相关的诉讼案十余起。起诉方为光大银行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邮储银行上海分行。
周华瑞为上海钢贸圈的“带头大哥”,上海钢协会会长,也是上海周宁商会会长。与肖家守旗下公司的涉案理由一样,周华瑞也因在联保互保、资产质押等担保融资过程中,担保对象无法偿还资金,而承担代偿责任。
在过去的两年,面临破产的还仅是小型钢贸企业,而截至2013年底,钢贸危机波及至商会的“先进会员”,甚至会长。钢贸行业本来抱团取暖的联保模式,一夜之间到达最坏的境地。“我们周宁人在银行那里,没有一分钱坏账。”周宁上海商会前会长周培建曾骄傲地告诉经济观察报。周宁这个仅有20万人口的县城,约有8万人聚集上海从事钢材贸易生意,在钢贸的平台上从事融资和投资的生意。
周宁上海商会在外界看来颇有实力。20个分会会长,每人都是亿万身家,会员出了问题,坏账摊派下去,集体解决,因为谁都不能担保日后自己不出问题——在过去的很长时间,他们用这种方式抚平了数起资金漏洞,为了维护周宁人的口碑。
例如,2010年,一家福建钢贸商在大宗电子盘疯狂囤积钢材近35万吨,以少量自有资金,通过反复仓单质押贷款,又从民间拆借资金放大资金杠杆倍数,最终浮亏高达2.5亿元。不过,彼时被认为是偶尔发生的事件,最后在周宁上海商会的抱团帮忙下,坏账得以解决。
善用银行的钱,使周宁人在所处的行业里成绩骄人,占据上海钢材贸易零售领域的90%,现货领域的90%,批发领域的70%。钢贸产业对上海生产总值的贡献度曾接近3%,大柏树地区是最集中的钢铁贸易圈,年交易规模超过5000亿元。
“这个行业外人之所以进不来,就是品牌效应。”周宁商会前会长曾表示。一位在上海从事钢贸的周宁人称,即使同为福建老乡,周宁人、福安人或政和人,在银行的信用也是不一样的——这不仅是简单的个人信用问题,而是周宁人常用的联保模式。
一位业内人士介绍,在上海的担保公司,有半数是周宁钢贸商所开,不仅为融资担保,还用银行借款做高利贷,“通常担保公司给银行的保证金,又是钢贸企业从别处借来,等款下来后再还。”
在银行看来,反正有担保公司承担坏账风险,而担保公司在银行又有保证金,并不深究。何况银行为了做高存款规模,也乐意从钢贸行业入手。银行一度积极争抢贸易商,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例如,以前钢贸商的房产抵押率是5折,银行之间为了拼抢业绩,逐步从5.5折、6折,上升到最高峰1.5倍,“也就是说,抵押100万元,就可从银行贷到150万元。”
在资金充沛的时候,钢贸商很容易形成滚雪球模式,以钢铁贸易企业作为融资平台,从银行融资,然后获得金融、地产股权后,再反手抵押给银行,不仅可以获得相关分红、收益,又不影响钢贸领域的现金流。
然而,随着房产调控,钢价萎靡,大批钢贸商陷入流动性危机,跑路、破产等消息相继爆出。2012年,周宁人李国清在被检察机关带走协助调查后,失踪,风传骗贷10亿元,其为无锡一洲集团董事长,旗下公司均申请破产,涉及案件数十起。
2013年,钢贸商“保兑仓”融资的风险,蔓延到了大型钢铁公司。因贸易商的破产跑路,大型钢厂成为银行的追诉对象,诉讼资金高达数亿元。
2013年上半年,仅在上海各级法院开庭审理的针对钢贸商的金融借款等纠纷超过600起。
面对这样的集中发酵的资金黑洞,周宁商会应对乏术,直至会长本人资产被查封。很多钢贸商将惨状归咎于银行,然而他们的发迹,却多是从“善用银行融资”开始的。 银行钢贸沉疴坏账顽疾,久治不愈。以某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为例,2013年其剩余不良资产中含120多笔涉钢贷款,非钢贷款仅2笔。该银行公司部负责人称,除却一些规模较小的地方性银行,大多数银行2013年全年,都在对钢贸行业进行不良资产的清收,排摸线索、加速起诉、加紧催讨。
截至2013年底,出于风险审慎原则,将尚未到期的钢贸贷款也按分类原则归入不良,提足拨备。除此以外,为控制报表数据,不少银行已将不良划归总行申请核销。
平安、民生(包括民生村镇银行)、工行、兴业为肖家守涉贷最多的四家银行。
现下行情而言,工业用地的抵押率通常在五成左右,企业资质再好也不会超过六成,但在钢贸市场和土地价格的上行阶段,曾有银行对未来的升值空间疯狂押宝,给出过100%甚至120%的抵押率。而泡沫破灭,资产被清收,土地进入拍卖阶段时身价则一落千丈。
三个因素较为重要,一是抵押物和上市公司股权,二是对其控制的工业用地的处理。最重要的是肖本人的还款意愿。
整个2013年,该银行都在和肖家守密切沟通,肖家守也始终进行利息支付,而到了2014年1月,突然停止了对所有银行的利息支付,这是导致银行对其进行起诉的直接动因。
此前肖家守曾斥千万级别巨资雇用律师为其设置资产防火墙。
借钢贸冰河期的名头,有钱不还的钢贸商不在少数,民营企业诚信问题也是重要议题。
周华瑞此前曾表示,钢铁贸易与金融共生发展,如何防范金融风险,如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是需要共同面对的课题。
随着各大银行向钢贸商索债,钢贸商在产业链中最先出局。钢贸商因失信于银行,被列入黑名单,2013年钢材业销售利润率只有0.65%,钢贸行业本身亦难以为继。
“2014年,将是钢贸风险最终大面积爆发的一年。”连平认为,钢贸和其他行业有很大不同,损失率非常高,若短期内全部暴露,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会急剧上升。“所以银行采取各种挽损的措施,体现在不良率上应该说有一定程度的保留,2013年并没有完全暴露,而损失状况最终可能在2014年基本暴露出来。”连平表示。
钢贸行业的资金黑洞亦有向其他行业蔓延的迹象,首当其冲的是担保业,钢贸市场下行阶段中充当炮灰的担保公司并不在少数,而涉足钢贸行业的信托公司也难以幸免。
⑸ 仓储合同纠纷频发 如何防范风险
1.加大对金融机构接受仓单融资的检查
2012年,厦门中院民二庭在审理中发现,厦门因资金链断裂产生的连锁经济纠纷十分严重,其中以钢材贸易仓单质押作为融资手段,向银行、企业和个人进行融资,因钢材的跌价及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纠纷繁多,如以买卖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及委托合同纠纷出现的钢贸融资、交易期货化以及合同诈骗,涉及厦门多家国企。仓单融资本身没有问题,但是仓单融资成为融资平台后,进行理财,进入股市、房市,成为影子银行业务,风险转移跨界后就有系统性风险的隐患。为防止此类风险的发生,应当加大对金融机构接受仓单融资的检查,重点从融资仓单的真实性着手,从银行系统内部梳理控制,完善部门分工和职责,合理设置审批和操作流程,防止一物多押、一单多质。
2.建立仓单质押登记制度
仓单等各类贸易单证抵质押融贷业务风险频发,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现有的仓单质押缺乏公示制度,风险无法预见。关于如何规范仓单质押的管理,我们在征询过程中,企业对此反映很强烈。为规范相关融资活动,防范虚假贸易,推动商品贸易融资健康发展,应当建立仓单质押登记制度。近日,银监会向部分银行下发的《关于规范大宗商品融资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银行需在央行征信中心的动产权益登记系统上对仓单进行登记,并将此公示系统与企业征信数据库相关联。
3.建立仓储经营资信准入制度
仓储纠纷中出现仓储物被盗卖、强行提货等问题比较突出,涉及的仓储企业既有民营企业也有大型国企,防范仓储风险的关键是保管方的资信状况,应当建立对仓储企业、监管方市场准入及资信的审查。提高仓储方、监管方的准入门槛,对拟开展融资业务的仓库制定一系列标准,设立仓储经营资信准入,参照银行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建立政府监管制度。同时,可加强存货方及仓储企业的保险意识,以货物保险化解风险。
4.完备仓储业第三方监管体系
目前,仓储合同引入第三方监管制度,第三方监管除了对仓储流程的监管,还包括仓单质押贷款流程的监管。有效的第三方监管可以从根本上杜绝仓储企业、货主和金融机构从业者之间的利益链,保证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但目前涉案的仓储合同条款清楚、责权明确,也都有第三方监管协议,也就是说每批货都有人监管,但监管人只管物不管“权利”,出现一物多人监管,却监管不住的情况,第三方监管形同虚设。我赞同对监管方设立经营资信准入,参照银行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建立政府监管制度,建立专业的、信用的、有效的第三方监管制度。
5.建立格式化仓单
根据国家外管局的检查发现,目前存在大量企业利用伪造、变造商业单据、重复使用物权单证或套用货物贸易单证等手法进行虚假贸易。为防止仓单成为投机套利的工具,应当建立格式化仓单。目前,我国规范仓储合同的法律较少,当仓储合同向金融仓储发展时,有更多的细节需要我们去规范。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但实践中操作方式并不统一,仓单的样式五花八门,有的是由保管人出具入库单,存货人开具提货单,入库单仅是存货证明不能提货,提货单才是提货凭证才能提货。实践中对于什么是仓单,具备哪些因素才能认定是仓单,仓单到底是物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认识不一。因此,建立格式化的仓单势在必行,这样有利于仓储企业的管理和以后仓单流通的管理。
⑹ 国内做钢贸托盘融资代订货的企业有哪些
五矿、中铁等都是,以央企为主。
⑺ 8部委发文规范供应链金融 严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
如火如荼的供应链金融迎来新的监管。
9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简称226号文)。
近年来,我国应收账款增长率显著高于经济增速,且应收账款周转率持续下降。对供应链金融发展提出了需求。
226号文对供应链金融提出了23条政策要求和措施。与以往不同,该文“供应链金融”的定义中指出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
即,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目前,供应链金融的参与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互联网机构、各产业公司等。“国家对供应链金融的监管方向一直没有放松,只是供应链金融市场创新太快,有些地方推出一些鼓励扶持政策。226号文把监管主导权还是压到了传统银行和核心企业等机构。”一位华南机构人士表示。
产业链修复重构
在我国,供应链金融经过数次迭代发展。2008年,汽车、能源、钢铁、有色等行业供应链金融爆发。但到2012年,上海钢贸危机爆发后,供应链金融进入低谷期。2017年后,大量央企保理公司成立。到2019年,供应链金融迎来政策红利爆发期。
但与此同时,2019年7月,诺亚财富踩雷承光国际34亿元供应链融资,触发业内对于“伪供应链金融”的思考,对供应链金融的态度开始分化。
在226号文中,多次强调防范“风险”,多项要求中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226号文要求,推动金融机构、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各方加强信息共享,依托核心企业构建上下游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统、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动态把握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建立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之间更加稳定紧密的关系。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产业链提供结算、融资和财务管理等系统化的综合解决方案,提高金融服务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在供应链交易信息清晰可视、现金流和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银行可通过供应链上游企业融资试点的方式,开展线上贷前、贷中、贷后“三查”。支持探索使用电子签章在线签署合同,进行身份认证核查、远程视频签约验证。支持银行间电子认证互通互认。
在供应链金融关键的“确权”部分,226号文要求,鼓励核心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确权,为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降低中小微企业成本。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减少应收账款确权的时间和成本,支持中小微企业高效融资。
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在基于真实交易背景、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可选取流通性强、价值价格体系健全的动产,开展存货、仓单融资。金融机构应切实应用科技手段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与核心企业及仓储、物流、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及时核验存货、仓单、订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226号文指出“推动产业链修复重构和优化升级”“支持打通和修复全球产业链”。
具体是,供应链金融应以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为出发点和宗旨,顺应产业组织形态的变化,加快创新和规范发展,推动产业链修复重构和优化升级,加大对国家战略布局及关键领域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此外,文件还支持打通和修复全球产业链。金融机构应提升国际产业链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境内外分支机构联动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开拓多元化市场、出口产品转内销、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梯度转移等,支持出口企业与境外合作伙伴恢复商贸往来,通过提供买方信贷、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保单融资等方式支持出口企业接单履约,运用好出口信用保险分担风险损失。
此前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发展线上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模式。
严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
值得注意的是,226号文指出了要防范供应链金融的多项风险。
226号文指出,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各类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应付账款的流转应采用合法合规的金融工具,不得封闭循环和限定融资服务方。核心企业、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的,相关部门应及时纠偏。
多位业内人士指出,在业务层面确实存在一些供应链核心企业,一方面拉长上下游中小企业账期,变相占用资金;另一方面,又在体外设立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等实体,将应付账款打包做成保理资产进行融资。
“延长账期”指向了核心企业,但也有供应链行业人士表示,核心企业除了在原来的账期内获得供应链金融利润外,也可以通过延长账期获得额外更多的利润。只要供应商和其他的融资渠道相比,这个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手续更简便、更适合自己,就会采用与核心企业合作的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渠道。
宏观数据显示,目前应收账款账期仍在拉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7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31022.9亿元,同比下降8.1%。截至7月末,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15.59万亿元,同比增长14.0%。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为56.0天,同比增加8.4天。
国家统计局工业司高级统计师朱虹此前解读称,尽管7月份工业企业利润增长进一步加快,但上游采矿业和原材料行业累计利润降幅仍然较大,应收账款增速较6月有所上升导致企业现金流压力较大,加上国内外环境复杂严峻,未来利润增长仍有一定不确定性。
226号文要求,严格防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供应链融资要严格交易真实性审核,警惕虚增、虚构应收账款、存货及重复抵押质押行为。对以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产品,承销商及资产管理人应切实履行尽职调查及必要的风控程序,强化对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与此同时,“无牌”亦不得开展供应链金融。226号文要求,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不得以各种供应链金融产品规避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各类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应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加强对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的管理,不得无牌或超出牌照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