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托产品可以用于质押不,如进行质押,能否对抗法院查封。
依法可以确定价值并可予以流转的动产、权利都可以用于质押担保。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权利质押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是权利质押的登记机关。
你问到,如进行质押,能否对抗法院查封。质押的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属于民事法律上的债法。债法根本上是私法范畴。法院查封,行使的是国家机关的公权利,具有优于民事私法的强制执行效力。任何债务处置行为均不可能对抗国家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财产或财产权,其流转和使用都要受到相应的限制。
⑵ 肖家守的资产查封
2014年2月7日,新日恒力公司实际控制人肖家守的相关资产遭到查封。新日恒力股价大跌8.13%,意味着始于2011年底的钢贸信贷危机正在显现大底。
新日恒力第一大股东上海新日股权投资接到浦东新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诉肖家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财产保全需要,查封肖家守持有的上海新日出资额为4.66亿元的股权(占上海新日总股本的31%)。上海新日持有的上市公司8000万股股份(占新日恒力总股本的29.2%)也被司法冻结。
2013年以来,在上海几乎每周都有钢贸商被诉的案件开庭,很多名震一时的钢材市场老板资产清零。钢贸商如今的惨淡局面,根源在于金融危机后的信贷大跃进。在当时宽松的货币政策下,部分钢贸商以联保互保或货物重复质押的形式,从银行拿到大笔信贷资金投向房地产、期货等市场。高峰时期,仅华东地区的钢贸贷款余额一度接近2000亿元。其后随着银行收贷,大批钢贸商在2012年陷入流动性危机,跑路、自杀等恶性事件屡屡曝出。随之而来的是银行起诉、法院判决和执行等程序,一直延续至今。 “股份冻结是因为对外担保而承担的连带责任。”2014年2月12日,新日恒力董事长肖家守称,正在尽快偿还银行贷款以解决风波。
因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的起诉,法院裁定,查封肖家守持有的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日投资”)股权,查封期两年。肖家守持有上海新日投资31.07%的股权,金额为4.66亿元。
同时,上海新日投资持有的8000万股新日恒力股份,亦被法院轮候冻结,冻结期为两年。冻结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2%。
所谓轮候冻结,是指对其他执行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有登记的财产,执行法院可以进行轮候登记,是指多位债主轮流索债。
2014年2月10日,平安银行上海分行和工商银行上海浦东新区支行,对涉及肖家守的数起金融借款诉讼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开庭,但因肖本人拒绝出庭,法院依据被告未到庭,将做开庭公告送达,若再次缺席,则做缺席审判。
诉讼内容为,某钢贸商向银行申请千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一年。同一时间,肖家守旗下的松江钢材市场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该钢贸商提供全额的担保。其他自然人又签署下《联保反担保保证函》,钢贸商的股东签署担保承诺书。
这样的案件内容是肖家守旗下企业遭到诉讼的主要原因。金融借贷、担保和反担保,在钢贸行业昌盛时期,资金效率被极大使用,而行业衰败的时候,则一损俱损。最终因钢贸商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资金,肖家守旗下的松江钢材市场必须履行担保责任代偿。
在上海法院涉及肖家守的金融借款诉讼,开庭日期为2014年3月至4月中旬的多达22起。 另一钢贸大佬周华瑞亦被数家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开庭日期为2014年3月至6月下旬,与其相关的诉讼案十余起。起诉方为光大银行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支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民生银行上海分行、邮储银行上海分行。
周华瑞为上海钢贸圈的“带头大哥”,上海钢协会会长,也是上海周宁商会会长。与肖家守旗下公司的涉案理由一样,周华瑞也因在联保互保、资产质押等担保融资过程中,担保对象无法偿还资金,而承担代偿责任。
在过去的两年,面临破产的还仅是小型钢贸企业,而截至2013年底,钢贸危机波及至商会的“先进会员”,甚至会长。钢贸行业本来抱团取暖的联保模式,一夜之间到达最坏的境地。“我们周宁人在银行那里,没有一分钱坏账。”周宁上海商会前会长周培建曾骄傲地告诉经济观察报。周宁这个仅有20万人口的县城,约有8万人聚集上海从事钢材贸易生意,在钢贸的平台上从事融资和投资的生意。
周宁上海商会在外界看来颇有实力。20个分会会长,每人都是亿万身家,会员出了问题,坏账摊派下去,集体解决,因为谁都不能担保日后自己不出问题——在过去的很长时间,他们用这种方式抚平了数起资金漏洞,为了维护周宁人的口碑。
例如,2010年,一家福建钢贸商在大宗电子盘疯狂囤积钢材近35万吨,以少量自有资金,通过反复仓单质押贷款,又从民间拆借资金放大资金杠杆倍数,最终浮亏高达2.5亿元。不过,彼时被认为是偶尔发生的事件,最后在周宁上海商会的抱团帮忙下,坏账得以解决。
善用银行的钱,使周宁人在所处的行业里成绩骄人,占据上海钢材贸易零售领域的90%,现货领域的90%,批发领域的70%。钢贸产业对上海生产总值的贡献度曾接近3%,大柏树地区是最集中的钢铁贸易圈,年交易规模超过5000亿元。
“这个行业外人之所以进不来,就是品牌效应。”周宁商会前会长曾表示。一位在上海从事钢贸的周宁人称,即使同为福建老乡,周宁人、福安人或政和人,在银行的信用也是不一样的——这不仅是简单的个人信用问题,而是周宁人常用的联保模式。
一位业内人士介绍,在上海的担保公司,有半数是周宁钢贸商所开,不仅为融资担保,还用银行借款做高利贷,“通常担保公司给银行的保证金,又是钢贸企业从别处借来,等款下来后再还。”
在银行看来,反正有担保公司承担坏账风险,而担保公司在银行又有保证金,并不深究。何况银行为了做高存款规模,也乐意从钢贸行业入手。银行一度积极争抢贸易商,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例如,以前钢贸商的房产抵押率是5折,银行之间为了拼抢业绩,逐步从5.5折、6折,上升到最高峰1.5倍,“也就是说,抵押100万元,就可从银行贷到150万元。”
在资金充沛的时候,钢贸商很容易形成滚雪球模式,以钢铁贸易企业作为融资平台,从银行融资,然后获得金融、地产股权后,再反手抵押给银行,不仅可以获得相关分红、收益,又不影响钢贸领域的现金流。
然而,随着房产调控,钢价萎靡,大批钢贸商陷入流动性危机,跑路、破产等消息相继爆出。2012年,周宁人李国清在被检察机关带走协助调查后,失踪,风传骗贷10亿元,其为无锡一洲集团董事长,旗下公司均申请破产,涉及案件数十起。
2013年,钢贸商“保兑仓”融资的风险,蔓延到了大型钢铁公司。因贸易商的破产跑路,大型钢厂成为银行的追诉对象,诉讼资金高达数亿元。
2013年上半年,仅在上海各级法院开庭审理的针对钢贸商的金融借款等纠纷超过600起。
面对这样的集中发酵的资金黑洞,周宁商会应对乏术,直至会长本人资产被查封。很多钢贸商将惨状归咎于银行,然而他们的发迹,却多是从“善用银行融资”开始的。 银行钢贸沉疴坏账顽疾,久治不愈。以某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为例,2013年其剩余不良资产中含120多笔涉钢贷款,非钢贷款仅2笔。该银行公司部负责人称,除却一些规模较小的地方性银行,大多数银行2013年全年,都在对钢贸行业进行不良资产的清收,排摸线索、加速起诉、加紧催讨。
截至2013年底,出于风险审慎原则,将尚未到期的钢贸贷款也按分类原则归入不良,提足拨备。除此以外,为控制报表数据,不少银行已将不良划归总行申请核销。
平安、民生(包括民生村镇银行)、工行、兴业为肖家守涉贷最多的四家银行。
现下行情而言,工业用地的抵押率通常在五成左右,企业资质再好也不会超过六成,但在钢贸市场和土地价格的上行阶段,曾有银行对未来的升值空间疯狂押宝,给出过100%甚至120%的抵押率。而泡沫破灭,资产被清收,土地进入拍卖阶段时身价则一落千丈。
三个因素较为重要,一是抵押物和上市公司股权,二是对其控制的工业用地的处理。最重要的是肖本人的还款意愿。
整个2013年,该银行都在和肖家守密切沟通,肖家守也始终进行利息支付,而到了2014年1月,突然停止了对所有银行的利息支付,这是导致银行对其进行起诉的直接动因。
此前肖家守曾斥千万级别巨资雇用律师为其设置资产防火墙。
借钢贸冰河期的名头,有钱不还的钢贸商不在少数,民营企业诚信问题也是重要议题。
周华瑞此前曾表示,钢铁贸易与金融共生发展,如何防范金融风险,如何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是需要共同面对的课题。
随着各大银行向钢贸商索债,钢贸商在产业链中最先出局。钢贸商因失信于银行,被列入黑名单,2013年钢材业销售利润率只有0.65%,钢贸行业本身亦难以为继。
“2014年,将是钢贸风险最终大面积爆发的一年。”连平认为,钢贸和其他行业有很大不同,损失率非常高,若短期内全部暴露,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会急剧上升。“所以银行采取各种挽损的措施,体现在不良率上应该说有一定程度的保留,2013年并没有完全暴露,而损失状况最终可能在2014年基本暴露出来。”连平表示。
钢贸行业的资金黑洞亦有向其他行业蔓延的迹象,首当其冲的是担保业,钢贸市场下行阶段中充当炮灰的担保公司并不在少数,而涉足钢贸行业的信托公司也难以幸免。
⑶ 法院不能冻结的14种账户是哪14种
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有20种,分别是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社会保险基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国库库款;工会经费集中户;信托财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财产;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信用卡账户;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政府财产经费账户;空难死亡赔偿金:党费;特种存款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冻结银行账户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冻结银行帐户属于强制执行的一种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按照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可以要求银行冻结账户。冻结最长期限6个月,逾期自动撤销冻结。根本没有什么解冻期,只要执法机关要求的冻结期限一到或者接到解冻通知,银行会立即解冻,不需要什么时间。银行冻结资金的原因只可能是接到了法院,检察院等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银行无权自行冻结客户的账户二种是,原来要求冻结的执法机关将加盖有县级以上执法机关公章和负责人签字的《解除冻结通知书》递交银行,银行收到后会立即解冻。
⑷ 法院查封房产我能委托信托公司卖吗
不可以,信托财产确实具有隔离制度,但是你不可能通过房产来购买信托的,因此法院查封的房产只能够由法院来执行
⑸ 信托财产一般不得强制执行
对信托财产不得进行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信托财产不得进行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的规定。
(一)信托财产独立性之三:强制执行的禁止
本条虽未直接规定,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但本条的第一款,规定的是不得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其隐含的前提就是,对于信托财产一般情况(指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不得强制执行。一般认为,因信托财产应与受托人自有的财产相分离,所以某一信托一经产生,该信托所设定的财产即“自我封闭”。这样一来,不论是受托人个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还是受托人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债权人,都不能对该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具体而言,从信托当事人的债权人方面来讲,委托人的债权人除了以设定信托有害于债权人为由而请求撤销信托外,对于信托财产不能强制执行,因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已经归受托人所有,而不再是委托人的财产;受益人的债权人,只有在受益人破产并且信托之受益权不专属个人的情况下,受益权列为破产财产时,才有权请求强制执行,但无权对信托财产本身申请强制执行。
其他国家的信托法除了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加以禁止外,还同时规定了对信托财产也不得进行拍卖。比如《日本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除因信托前之理由发生的权利或信托事务处理中发生的权利外,不得强制执行、临时扣押、临时处分或进行拍卖。”《韩国信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或拍卖。”我国对信托财产拍卖的禁止未加规定。
(二)禁止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四种情形。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此项规定表明,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债权人,如果和“设立信托前”这一时间要求相联系,债权人一般应是委托人的债权人。该债权人先在某一财产上设定了优先受偿的权利,之后,委托人又将该财产信托出去。比如,信托成立前,该财产之上已经设定了抵押权,此时,虽然信托成立,但原抵押权等优先受偿的权利仍然有效。如果债权人申请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不再具有独立性,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依法执行。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此项规定表明,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受托人的债权人,但不是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而是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所产生债务的债权人。这种债权,一般被认为是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由他人取得的债权。比如因维护信托财产而应向维护者支出的手工和材料等费用等。我国台湾“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生之权利”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台湾的学者认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生之权利”还应包括信托财产本身所生的权利和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前者如受托人依信托文件出卖信托财产时,而产生的瑕疵担保责任。我国信托法对于为实现因出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瑕疵担保责任所生的债权,也应该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这里的税款应该理解为信托财产被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比如将信托的现金存入银行后对所生利息征收的利息税,将信托的房屋出售,在此过程中所要支付的契税、印花税等。对于这些税款,名义上是受托人应该支付,受托人当然可以用信托财产支付。如果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未按时上缴,国家税务等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是受托人固有财产所生的税款,则不能以信托财产偿付,更不能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包括现行法律和将来实行的法律中所有对信托财产可以强制执行的情形。
(三)相关第三人对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异议
本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认为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不在信托法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以内,是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可以和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以执行标的的全部或一部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提出执行异议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即本案当事人以外的人。他虽然没有参加诉讼,但却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程序结束之前提出。
因此,如果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是案外人,不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他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有一点疑问是,如果信托财产已经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持有,那么受托人一般已经成为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如果是对该信托财产执行的案件,受托人一般应是案件的当事人,这样看来,由受托人的提出执行异议,似乎不可能。
⑹ 法院有权查封自然人的信托产品吗
没。自然人买的信托产品,只要没到期。那法院也难处理。只能等到信托项目到期结束的时候,资金回到客户账户以后,法院才能出面让银行冻结资金。
⑺ 看中套巨额信托抵押+法院查封的房子,有多大风险
这属于不良资产了。看地区。
其实不良资产一直是一块肥肉,但是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房子的所有权变更。这个问题一定要处理清楚。
一般这样的房子会由法院来拍卖。如果你能够从拍卖中拿到。处理清楚产权问题。比如说现在市场5万一平。法院拍卖你3万一平拍了下来。通过法院处理好相关事情。那么中间你的获利肯定不少。
还有涉及到抵押。中间的手续肯定会很复杂。但是处理的好,肯定能赚不少。
⑻ 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扣划相关规定和依据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8)法院查封资产信托扩展阅读: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五条。
⑼ 法院不能冻结的14种账户都有什么
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有20种,分别是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社会保险基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国库库款;工会经费集中户;信托财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财产;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信用卡账户;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政府财产经费账户;空难死亡赔偿金:党费;特种存款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因为上述资金是人民生活必备的资金或者对国家有重大意义的资金,所以法院不能冻结,若法院已经冻结的,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