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谁知道中融北京安华图信托项目,已售出,但是这个公司开发资质已被注销,经理被刑拘,收益保底吗
楼主你好,请问 你是信托公司的人还是购买了该款信托理财产品?
Ⅱ 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自己的信托产品,是否构成关联关系要求给出详细的论述和依据。
集合信托再去投另一个信托没见过,一款单一资金信托去投另一款集合或者单一信托也没见过,唯独TOT是这样的,即信托中的信托。
1、这类信托为成立一个母信托,母信托的投资方向为自己的子信托;
2、管理人一般为信托自己;
3、一般门槛较其它集合信托略低,50万左右起步,收益较其它集合信托也略低。
补充:这种做法还是比较有优势的,降低门槛有助销售,分散风险有助风险控制。比较考验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水平。
Ⅲ 仝孟蛟案判决书
只查到相关报道:
卖官窝案被查8人受贿落马
三门峡原副市长张君贵等官员落马后,市委原组织部长李卫民被立案
9月22日,三门峡市委门口天阴云沉,当地展开反腐风暴已1年有余,多名处级以上干部落马。
河南三门峡市的系列反腐案持续至今已1年有余,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在这场反腐风暴中,三门峡原副市长张君贵、原市交通局局长单向东、原市房管局局长黄国华等8名官员,相继因受贿落马。
其中单向东、原卢氏县交通局局长揣予苏、原渑池县委书记仝孟蛟,均有卖官情节。仝孟蛟受贿近千万,绝大部分与卖官有关。今年8月27日,安阳市委副书记李卫民被河南省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河南省纪委初步查明,李卫民在担任三门峡市委组织部长期间,利用干部选拔任用之机,收受他人贿赂。
李卫民现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他成为三门峡系列反腐案中,又一名落马官员。
8月27日,河南省检察院反贪局以“涉嫌受贿罪”对安阳市委副书记李卫民进行立案侦查。
而李卫民在被立案之前就已失踪。
今年5月19日,身为河南省安阳市委副书记的他,参加完原海南省常务副省长方晓宇在北京的遗体告别仪式后,乘车返回安阳途中,于石家庄市一家宾馆内失踪。
李卫民是2009年8月从三门峡市调任至安阳,此前是三门峡市委组织部长。
在他调任期间,三门峡市掀起一场反腐风暴,包括一名副市长在内的多名处级以上官员落马。
7官员落马1官员出逃
从去年开始三门峡发现系列腐败、落马官员有卖官情节,前市委组织部部长出逃
李卫民调任安阳只工作了9个月。在其出走之前,他周围的一些同事朋友已感到其“不对劲”。一名知情者说,当时好多工作需要他参加,他都没参加。
在李卫民调离三门峡市之际,河南纪检部门业已陆续披露当地的腐败案有5起。
它们分别是:三门峡市原副市长张君贵(副厅级)涉嫌受贿;三门峡市交通局原局长、党委书记单向东涉嫌受贿;三门峡市房管局原局长、党组书记黄国华涉嫌受贿;三门峡市交通局原助理调研员田成亮涉嫌受贿,以及卢氏县交通局原局长揣予苏涉嫌受贿。
此外,据记者调查,三门峡官方尚未披露但坊间流传着的另2起案件业已进入司法程序。它们分别是:三门峡市财政局原局长吕万松案和渑池县委书记仝孟蛟涉嫌受贿案。
其中,据三门峡市原交通局局长单向东的法院判决书显示,他被认定的受贿事实总共9起,其中4起与用人提拔有关。每次,单向东为他人职务提拔提供帮助,就会收受数万不等的贿赂,最低3万元,最高10万元。
如2008年下半年,单向东接受薛某某的请托,为其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了对方3万元;2001年至2009年,单向东接受林某的请托,为其职务提拔帮忙,先后分九次收了对方总共10万元。
判决书未透露这些被提拔者的身份和级别。
目前无证据显示,这些被提拔者和李卫民存在利益关系。只是他们被提拔的时期均是在李卫民任三门峡市委组织部部长期间。
调查还发现,上述涉案人中,原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局长黄国华、原三门峡市财政局长吕万松、原渑池县委书记仝孟蛟的职务调整和晋升,也是在李卫民任三门峡市委组织部部长期间。
而据官员任免规定,市直部门正处级官员调整、任命,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调整、任命,都必须先由市委组织部给初步意见,才能进入随后的程序。
三门峡市一名知情者称,李卫民的意见对初级官员晋升很重要。
土地案牵出系列腐败
一块交通用地开发中,市国土局土储中心主任被查出受贿100余万元,牵出原市交通局局长
对于此次反腐风暴的源头,在三门峡市存在着这样一个说法,它是由一名叫代跃进的副处级官员引发的。
代跃进原是三门峡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此前,他是三门峡陕县国土资源局的党组书记和局长。
因为陕县一起土地问题被举报,而牵出了代跃进。
代跃进于今年4月,被三门峡市中院认定,在2003年10月至2007年底其任陕县国土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或房地产公司牟取利益,先后收受“好处费”144万元,获刑12年。
据了解,代跃进所涉案中,其中一笔受贿款涉及交通用地,也由此牵出了包括三门峡市交通局长单向东,以及曾分管交通工作的三门峡副市长张君贵。
调查中,也有受访者称,单向东于去年早已被河南省纪委关注。
公开资料显示,单向东,三门峡人,生于1955年,上世纪90年代,曾任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侦破过三门峡当地领导干部受贿案,后调三门峡市政府任法制科科长,历任三门峡市国土局副局长、三门峡市信访局局长。
2000年2月,单被任命为三门峡市交通局长,一直连任至案发落马。
三门峡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大代表说,单向东的东窗事发,或与内部举报有关。
“人代会上,曾通报过单向东的两个问题,一是被指盖房、修路过程中收受承包商上百万贿赂,再个是帮助提拔一名干部收受贿赂10万元。”上述人大代表说。
单向东的法院判决书显示,早在2009年3月,单向东就已经得到了省纪检委正在查他的信息。单先后筹集资金260万元,欲通过朋友找关系行贿,以阻止对其查处。后行贿未果,赃款被追回。
2009年7月2日,单向东被羁押。同年8月20日,单被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免去交通局局长职务。
2009年12月,单案指定在安阳市北关区法院异地审理。法院认定,2001年至2009年期间,单利用担任三门峡市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个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64万元、美元1万元、港币5万元,获刑13年。
副市长牵连落马
原市交通局长主动交代向副市长张君贵行贿,张被查出利用职务之便受贿400余万元
单向东落马后,三门峡市副市长张君贵也被调查。
据单向东的判决书显示,单向东法庭受审时称,他主动交代向副市长张君贵行贿,应属立功行为,这点后被法院认定属实。
张君贵升任副市长期间,主抓三门峡全市交通工作,与身为三门峡市交通局长的单向东来往较多,关系密切。
据了解,2009年6月15日,张君贵尚出现在督查“三夏”和防汛工作现场,直到那年10月21日,三门峡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上,才出现检察机关对张君贵采取强制措施的消息。
张君贵,河南灵宝人,与单向东同年,生于1955年,毕业于河南电大财政专业。
1986年7月,张君贵进入三门峡市财政局工作,历任预算科科长、市国资局局长,1996年2月至2002年1月任三门峡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2002年2月7日,张被任命为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这个老财政局长为人豪爽,讲义气,在三门峡的口碑不错。”一位熟识张君贵的知情人说,在任财政局长期间,张曾牵涉经济问题,其爱人还被检察院带走调查过,后来风波得以平息。
今年初,河南省纪委常委、监察厅副厅长郭锝昌通报:张君贵利用其曾担任三门峡市副市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涉嫌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60.8万元,接受礼金218万元。张君贵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张君贵案代理人介绍,张案已于去年下半年移交检察机关,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但尚未开庭。对于案情及异地审理等信息,张案代理人以敏感为由未予透露。
张君贵受贿案,成为去年河南省35起商业贿赂和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之一。张也因此成为河南省去年因受贿落马的18名厅级干部当中的一员。
县交通局长助人买官
揣予苏和原市交通局长单向东案有着高度相似,均有提拔他人收取好处费;揣受贿128万元
张君贵、单向东、代跃进于2009年12月22日,被终止市人大代表资格。那天,同被终止人大代表资格的还有一人:揣予苏。
目前没有证据显示,揣予苏案与上述3人的关系。但三门峡当地一名知情人称,他们几人有一个共同点,都是交通系统的。
揣予苏原是三门峡卢氏县交通局长,现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09年11月,三门峡义马市法院对其作出一审判决,揣予苏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28.3万元,另有217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判有期徒刑12年。
在揣予苏案被公开的受贿案情节中,能发现其与单向东案有着高度相似。
法院判决书显示,揣予苏的多起受贿事实中,2002年春节至2009年春节期间,揣通过帮助或提拔他人工作职务,每年都会收取数额不等的“感谢费”,少则1万元,多则10万元。
调查中,记者发现,在单向东案办理的同时,三门峡交通系统还曝出这样一起腐败案,三门峡市交通局原助理调研员田成亮利用曾担任临(临汾)三(三门峡)高速公路项目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之便,用欺骗手段,违规报销63720元。
据了解,目前田成亮已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财政局长被抓
副市长落马后,原市房产管理局长被查出受贿94.8万元;市财政局长也被移送检察机关
三门峡当地有这样一种说法,副市长张君贵落马后,牵出了原市房产管理局局长黄国华。“张君贵早先向组织交代,黄国华曾向其行贿。而在开庭时,张又称自己记错了。”
黄国华的代理律师对此予以否认。
黄国华今年54岁,2000年1月至2008年10月任三门峡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2008年10月任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至案发。
今年4月6日,黄国华受贿案在许昌县法院审结。
法院审理查明,黄在任三门峡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和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先后收受16人20次财物,受贿94.8万元,获刑7年。
黄国华被抓之后,去年8月,河南本地论坛出现这样的消息,“三门峡‘财神爷’吕万松被河南省纪委双规。”
吕万松原是三门峡市财政局长。
他的仕途从渑池县财政局副局长起步,历任渑池县财政局长、三门峡市信托投资公司经理、三门峡市城市信用社理事长(三门峡商业银行前身)。
今年1月12日,三门峡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免去吕万松三门峡市财政局长职务。
今年4月20日,三门峡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许可检察机关对吕万松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据三门峡市检察院一知情人介绍,吕万松现已被移送检察机关,据说涉及一笔50万元的案子,但具体案情不清楚。关于何地审理、是否已开庭等信息均不详。
渑池县委书记受贿千万?
三门峡系列腐败案中,仝孟蛟为涉案金额最大处级官员,很大一部分受贿与卖官有关
三门峡系列腐败案到此并未结束。就在三门峡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同意通过对吕万松采取强制措施决定时,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停止渑池原县委书记仝孟蛟人大代表资格”的报告。
仝孟蛟生于1962年,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三门峡市水利局长,2007年任渑池县委书记。2009年7月,调三门峡市委任副秘书长,9月被双规。
当地知情人称,仝的落马,与当地企业举报有关。
渑池县一国有企业改制,合同约定由河南天瑞集团参与重组,而随后该国企又被“卖”给一上海企业。河南省优化办会同三门峡市纪委,来渑池县调查,发现仝孟蛟有违规行为,随后查出仝一系列受贿问题。
网上消息称,仝孟蛟涉嫌受贿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是已经披露三门峡腐败案中涉案金额最大的一个处级官员。
对此,仝孟蛟代理人透露,仝确实主要被控涉嫌收受贿赂,但检方指控的金额不及网络传言,总计不到1000万元。
仝孟蛟的代理人还透露,仝孟蛟被控受贿金额中,确实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仝孟蛟为帮助他人安排工作及提拔升迁后,收到的感谢费。
记者还了解到,今年8月6日,河南汝州市法院受理的一起正县级领导干部行贿案,行贿对象即为仝孟蛟。
据检方指控:2007年4月,时任渑池县城关镇党委书记的王河渠,在时任渑池县委书记仝孟蛟的推荐和帮助下,被提拔为三门峡市医药总公司(管理局)副总经理(副局长)、党委委员。为表感谢,王河渠于2007年4月向仝孟蛟行贿10万元。
三门峡一政府官员告诉记者,仝孟蛟落马后,渑池县副县长毋世芳也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今年6月,毋世芳在苏州考察学习期间,被三门峡市检察院带走,“他没有走双规程序”。
这名知情者称,渑池县政协副主席周年生也已被渑池县检察院立案侦查。
回避制能否遏制卖官?
仝孟蛟被指借助制度漏洞、有本地为官嫌疑;有人质疑市委组织部为何不严把关
今年9月1日上午,仝孟蛟案代理律师对记者介绍仝孟蛟案的最新进展。他说,三门峡市纪委找仝谈话,仝主动退赃。此案8月份已在平顶山中院开庭。目前在等待法院判决。
渑池一知情人反映,2007年,仝孟蛟升任县委书记后,连续三次调整科级干部,人数达二百余人,并传仝孟蛟在提拔他人过程中大肆收取贿赂。
对于仝孟蛟案中最大的疑问是仝被提拔的程序。有人认为仝是渑池县本地人,2002年为何能调渑池任县长?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实行回避制度,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一名熟悉仝孟蛟的知情人说,当初确实有过关于回避任职的争论,但支持者一方的观点是,仝孟蛟虽是渑池人,但成长地不在渑池,而在附近的义马。
义马和渑池存在这样一种微妙的关系。
上世纪70年代,义马只是渑池县辖区的一个乡镇,直到1981年,随着义马矿区的发展壮大,义马才脱离渑池县成立县级市。
“仝父在义马市人大主任位子上退休,仝很小的时候就举家迁往义马。”前述知情人说,但是,在渑池,仝孟蛟还有很多亲戚和朋友。
“仝孟蛟1962年出生,义马1981年建市,也就是说,仝孟蛟20岁之前,都算是在渑池县,你说渑池到底是不是他的成长地?”三门峡的一位处级干部说。
由于县委书记、县长任命需要市委组织部给于初步意见,所以当仝孟蛟落马、前市委组织部部长李卫民出逃之后,三门峡当地有人产生疑问,李卫民和仝孟蛟是否存在某种利益关系。
记者从仝孟蛟的代理人处获知,检察机关的卷宗内,并不涉及仝孟蛟与李卫民之间的关系。
在李卫民老家——安阳青春村,记者见到其堂弟李食堂。他说,村里在今年六七月份就已知道李卫民出事。但具体什么事,他们一直不得而知。他已有多年未见李卫民,即便去年冬天李卫民回乡祭祖,他们也未谋面。
对于李卫民的出逃,李食堂感到可惜,他说,李卫民是他们村里出的最大的一名官员。
以下官员涉嫌卖官
李卫民
河南省纪委初步查明,李卫民在担任三门峡市委组织部长期间,利用干部选拔任用之机,收受他人贿赂。
单向东
被认定的受贿事实共9起,其中4起与用人提拔有关。单每次会收受数万元不等的贿赂,最低3万,最高10万。
揣予苏
被认定于2002年至2009年期间,通过帮助或提拔他人工作职务,每年收取“感谢费”,少则1万元,多则10万元。
仝孟蛟
仝孟蛟代理人透露,仝被控受贿金额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其为帮助他人安排工作及提拔升迁后,收到的感谢费。
□本报记者 刘刚 河南三门峡、安阳报道
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86号
2015年4月19日—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
Ⅳ 湖南高速集团买信托产品出问题,打官司却败诉,败诉的原因是什么
回湖南高速集团买信托产品出问题,打官司却败诉,败诉的原因是什么?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湖南高院这个判决之后,双方不服的就不能再上诉了,但是后面还有个再审程序,不过这个程序就比较难了,除非有重大错误。像这个判决,估计很可能就是最终结果,也就是说湖南高速这个钱,90%以上的概率,是要不回来了。
那么这个事,可不光是湖南高速一家倒霉,这个判决有着重要的司法意义,他为现在正在进行当中的,还有以后所有的同类事件都打了个模板,而且这个绝对不光是法院的表态,相关监管部门也多次表态。银保监会的相关领导,对于信托产品对付问题的表态用了12个字,一单一策,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对于有的信托公司出具兜底函,监管态度一直是非常明确的,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因为这不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也违背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职的基本要求。所以此次湖南高院,必然是跟监管沟通之后,才做出的改判。所以虽然不合理但却合法,有着积极的引导作用。
湖南高速的背景其实并不弱,他是湖南省交通厅下属的事业单位,湖南高速集团财务公司相当于湖南高速集团的内部银行,可谓是掌上明珠,这次也是动用了全集团的资源,甚至是全湖南的资源,在打这场官司。但最后还是败诉了,可见此次从监管到司法的态度之坚决,那么一个这么大的事业单位都要不回钱了,普通的投资者还能要回钱吗?
所以,小编建议买信托的投资者可长点心吧,未来信托这块,可能会出大问题,不要再对刚性兑付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无论信托公司告诉你兜底,还是他找的担保方承担兜底责任,一概全都不能相信。买者自负之前是监管的精神,现在已经变成了司法精神。以后恐怕一审你都不过去。打官司也是输。还白白承担诉讼费用。信托虽然暴雷的概率要比P2P小得多,甚至风险只是P2P的十分之一都不到,但是他的杀伤力极强,因为起购门槛高,动辄就是100万,300万,很多家庭甚至把一辈子的积蓄都压在了一个信托一只产品上,那么即便他有10%的概率收不回来,你也是无法承受的。所以千万千万要小心,最好的办法就是什么信托都不投。
固收是个火药桶,他会一层一层的爆炸,最外面那层就是P2P,已经炸过一轮了,这东西自然也是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而且基本都刑事立案,即便人抓到了,也攥不出多少钱了,投资者也只能自认倒霉。第二层就是信托了,信托资产很多也都是垃圾债性质的,你想想他给那么高的收益,一定是做不了贷款,也发不了债的资产,才会去搞信托,承担高成本,否则有5-6%的钱不借,为啥要借10%以上的钱,那么自然他资产质量肯定不如债券。前几年经济扩张,再加上金融扩张,信托行业风生水起掩盖了很多问题,并不是他能够还钱,而是很多信托都是借新还旧,通过资金池的滚动在遮遮掩掩,现在要控制信托规模,那么他资产质量不足的问题,马上就会暴露出来。后面很快你就能看到,很多信托暴雷的新闻了。有这个判决在,以后投资者,也就再也别想打官司的事了,即使去告,也是白白承担诉讼费用。
赶紧告诉你的父母家人,不光是信托,以后买任何理财产品,也千万别相信,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息承诺,可以说除了存款产品之外,其他的保本保息都是违规的。最后自然也就在法律上无效。那有人说,这些孙子骗人,难道没人管吗?肯定有人管,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都是少不了的,让他们丢掉工作,甚至蹲监狱,但问题是,处罚了他,你的钱也回不来了。就像当时P2P一样,大家都以为大机构不会有风险,说大平台没事,结果大家都看到了。投资需谨慎。
Ⅵ 非法信托业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依据刑法,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并对造成刑法有关条款中“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Ⅶ 关于我国涉外信托的案例及其法律分析
中信信托-青岛舒斯贝尔项目(7.1亿元)
基本信息:中信信托于2010年8月23日设立“中信—舒斯贝尔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期限2年,共募集资金7.1亿元。预计年收益率为9%~13%,期限为30个月,以此推算该笔产品将在今年2月23日到期。中信信托共募集优先级资金总额5亿元。
资金投向:资金用于购买青岛舒斯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黄岛凤凰湾综合项目”和青岛乾正置业有限公司的“即墨温泉住宅项目”的特定地块开发收益权。
风险控制: 1.将位于青岛黄岛区的“黄岛凤凰湾综合项目”和“温泉住宅项目”两宗地块使用权作为抵押,当时的评估价为12.7亿元。2.向项目公司委派董事及财务经理,对项目公司重大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
融资方背景:舒斯贝尔是山东日照的一家小型地产开发商,山东舒斯贝尔为澳大利亚舒斯贝尔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舒斯贝尔实际掌权人为齐晓香。齐晓香曾因多次行贿,低价拿地、捷径审批等特权使得其在日照开发的多个项目赚足了资金。案发不久后便长期定居海外。目前该房企因项目多年不开工、资金链紧张等问题在日照当地口碑较差,而资金链出现紧张的真正原因或是由于大量资金移往国外所致。
项目现状:涉案中的舒斯贝尔青岛项目一直没有真正动工,只建成了总面积3200平方米的售楼处与样板间,4.2万平方米的地下车库仍在建设中。加上信托融资成本10%~15%,舒斯贝尔共需支付中信信托约6亿元。中信信托对所抵押地块于1月8日进行了拍卖,起拍价为7.89亿元,但项目最终流拍。
点评:1.中信信托并未对该项目融资方诚信做到可靠的评估,项目实际控制人有行贿前科,且移居海外,有向国外转移资产的嫌疑。2.该信托计划兑付在即,造成拍卖时间仓促,且拍卖地块价值未得到市场认可。该地块将再次折价进行拍卖,市场预计价值5亿元左右。信托兑付缺口约1亿元,且兑付很难按时完成。
Ⅷ 九民纪要是什么
1.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于今天正式发布。今年7月3日至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黑龙江召开,会议讨论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反响热烈。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纪要》从今年2月份开始起草到11月份出台,历时8个多月。期间多次专门调研,征求专家学者意见,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同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纪要》中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理论界、实务界素有争议或分歧,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尽可能准确把握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符合基本法理,贴近中国经济社会的现实情况,力求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对各方面的意见争取最大公约数。《纪要》的公布对于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3.记者了解到,《纪要》共计12部分130个问题,内容涉及公司、合同、担保、金融、破产等民商事审判的绝大部分领域,直面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密切关注正在制定修改过程中的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的最新动态,密切跟踪金融领域最新监管政策、民商法学最前沿理论研究成果。
4.《纪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对公司纠纷、合同纠纷、担保纠纷、金融纠纷、破产纠纷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纪要》回应了公司纠纷案件中“对赌协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表决权限制、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公司对外担保等争议问题,明确了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与救济以及借款合同中的部分争议问题。对于担保的一般规则、不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等问题,《纪要》也分别给予回应。《纪要》中涉及金融领域的部分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证券、营业信托、财产保险、票据纠纷案件审理5个方面内容,对其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审理好破产案件,《纪要》再次强调了破产审判工作总体思路和下一步工作重点,并就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的处理、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重整中担保物权的恢复行使、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有关问题、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等内容进行详细阐释和明确。同时,《纪要》也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刑交叉等突出程序问题进行了规范。
关于《纪要》的适用,民二庭负责人强调,《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Ⅸ 信托真的可靠吗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什么意思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是针对目前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公众资金经营、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新增加的犯罪。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通过委托或者信托与受托人约定,将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主体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所谓“委托、信托的财产”,主要是指在当前的委托理财业务中,存放在各类金融机构中的以下几类客户资金和资产:
(1)证券投资业务中的客户交易资金。在我国的证券交易制度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指客户在证券公司存放的用于买卖证券的资金。
(2)委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委托理财业务是金融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对客户存放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进行管理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这些资产包括资金、证券等。
(3)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分为资金信托和一般财产信托。
(4)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的客户资金。
从法律性质上看,基金的本质是标准份额的集合资金信托,客户购买的基金的性质是客户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财产。本罪属于结果犯,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情节严重”是指由于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给委托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形。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Ⅹ 信托财产一般不得强制执行
对信托财产不得进行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信托财产不得进行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的规定。
(一)信托财产独立性之三:强制执行的禁止
本条虽未直接规定,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但本条的第一款,规定的是不得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其隐含的前提就是,对于信托财产一般情况(指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不得强制执行。一般认为,因信托财产应与受托人自有的财产相分离,所以某一信托一经产生,该信托所设定的财产即“自我封闭”。这样一来,不论是受托人个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还是受托人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债权人,都不能对该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具体而言,从信托当事人的债权人方面来讲,委托人的债权人除了以设定信托有害于债权人为由而请求撤销信托外,对于信托财产不能强制执行,因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已经归受托人所有,而不再是委托人的财产;受益人的债权人,只有在受益人破产并且信托之受益权不专属个人的情况下,受益权列为破产财产时,才有权请求强制执行,但无权对信托财产本身申请强制执行。
其他国家的信托法除了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加以禁止外,还同时规定了对信托财产也不得进行拍卖。比如《日本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除因信托前之理由发生的权利或信托事务处理中发生的权利外,不得强制执行、临时扣押、临时处分或进行拍卖。”《韩国信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或拍卖。”我国对信托财产拍卖的禁止未加规定。
(二)禁止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四种情形。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此项规定表明,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债权人,如果和“设立信托前”这一时间要求相联系,债权人一般应是委托人的债权人。该债权人先在某一财产上设定了优先受偿的权利,之后,委托人又将该财产信托出去。比如,信托成立前,该财产之上已经设定了抵押权,此时,虽然信托成立,但原抵押权等优先受偿的权利仍然有效。如果债权人申请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不再具有独立性,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依法执行。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此项规定表明,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受托人的债权人,但不是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而是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所产生债务的债权人。这种债权,一般被认为是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由他人取得的债权。比如因维护信托财产而应向维护者支出的手工和材料等费用等。我国台湾“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生之权利”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台湾的学者认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生之权利”还应包括信托财产本身所生的权利和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前者如受托人依信托文件出卖信托财产时,而产生的瑕疵担保责任。我国信托法对于为实现因出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瑕疵担保责任所生的债权,也应该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这里的税款应该理解为信托财产被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比如将信托的现金存入银行后对所生利息征收的利息税,将信托的房屋出售,在此过程中所要支付的契税、印花税等。对于这些税款,名义上是受托人应该支付,受托人当然可以用信托财产支付。如果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未按时上缴,国家税务等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是受托人固有财产所生的税款,则不能以信托财产偿付,更不能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包括现行法律和将来实行的法律中所有对信托财产可以强制执行的情形。
(三)相关第三人对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异议
本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认为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不在信托法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以内,是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可以和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以执行标的的全部或一部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提出执行异议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即本案当事人以外的人。他虽然没有参加诉讼,但却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程序结束之前提出。
因此,如果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是案外人,不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他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有一点疑问是,如果信托财产已经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持有,那么受托人一般已经成为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如果是对该信托财产执行的案件,受托人一般应是案件的当事人,这样看来,由受托人的提出执行异议,似乎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