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自由贸易区企业如何实现跨境融资
1 允许自贸区内企业抄 银行从境袭外借入本外币资金 ,企业借入的外币资金可结会使用,即在额度范围内允许自贸区内企业 银行从境外借如本外币资金,中外资企业借入的外币资金可结汇使用。
2 放宽自贸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劵的审批和规模限制,所筹资金调回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劵的审批和规模限制,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自贸区内使用实行比例管理。
3 经相关部门许可,拓宽区内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 融资渠道,简化涉外业务办理流程。(转自福建自贸区官网)
⑵ 自贸区注册公司流程是怎样的
上海自贸区有着投资贸易自由、规则开放透明、监管公平高效、营商环境便利等各项优势,在自贸区内开设公司,企业可以在更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下享受投资、贸易、金融、政府管理等各方面的便利措施。
对于企业和机构开展业务,有的是上海自贸区内能做、区外不能做;有的是自贸区内先做、自贸区外后做,有的是自贸区全部能做、自贸区外部分能做。具体来看,区内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以外按照内外资一致管理,也就是外资企业设立和变更试行备案制管理,目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已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广复制,但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比区外的负面清单更加开放。
二是服务业、制造业开放。自贸试验区挂牌以来,先后在服务业领域以及部分制造业领域推出了2批共54项开放措施,这些开放举措目前有部分已在区外推广复制,但大部分仍只在区内试点。
三是对外投资实现备案管理。以前对外投资需要发改委、商务委、外汇等部门核准,一般要3-6个月,现在3亿美金以下的项目只需在自贸区备案办理,3个工作日就能办结,大大加快了资本出海的速度。
四是新的贸易便利模式。自贸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部分,在全国率先探索实践“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自由”的模式,在贸易便利化如通航通关、检验检疫、选择性征税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促进了一系列新型业务快速发展,包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等。
五是金融创新业务。金融开放创新是自贸区改革的重头戏。目前,以自由贸易账户为基础的分账核算业务、境外本外币融资等都还只是在自贸区内试点。深受企业欢迎的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等业务,虽然已经在全国推广复制,但区内也比区外更加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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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上海自贸区公司材料:
1、 股东、法人原件及复印件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
2、拟设立企业的名称(最好5个以上或更多)、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及投资人出资比例;
4、注册地之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
5、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其它规定的注册材料。
二、注册上海自贸区公司流程:
1、确定单位地址
2、企业查名
3、准备材料
4、正式递交
5、刻章
6、开银行账户、办理余下证件
三、注册上海自贸区公司时间:
注册上海自贸区公司时间一般情况下为15个工作日左右,特殊的情况时间可能延长。
⑶ 上海自贸区建成的自由贸易账户系统主要特点有
1、可以存储美金、欧元、港元 意愿结汇。
2、可以境外融资
⑷ 境外资金如何合法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入境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以来已经有上百家上市公司通过融资租赁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回与股权融资以及银行贷答款、信托和发债相比较,上市公司通过售后回租等融资租赁方式获取资金有着较大的优势和发展前景。
首先,自贸区具有顶层设计,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把自由贸易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自贸区的价值在于创新金融体制,而融资租赁业务是金融创新里面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了自贸区战略的顶层设计,预计各种融资租赁支持政策将逐步落实。
其次,融资租赁市场前景广阔,虽然近几年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已经出具规模,但是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年租赁交易量/年设备投资额)约在5%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的20%-30%的水平,存在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最后,相对于其他融资模式,融资租赁具有要求相对简单、办理程序便捷、融资成本低廉、可能存在套利空间等独特优势,还可以通过融资租赁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替换现有贷款降低融资成本。
⑸ 上海自贸区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上海自贸区有什么好处:
1、无需注册资本到位,认缴制;
2、自贸区内货币流通比较自由;
3、进出口审批流程快捷,实行先进后申报制度;
4、取消资本项目管制,实现人民币可兑换;
5、注册审批流程短,先照后证;
6、自贸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7、金融行业有国家财政扶持。
⑹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制度建设
投资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和完善负面清单。在2013版负面清单的基础上,今年6月修订出台2014版负面清单,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190条减少到139条,调整率达26.8%,进一步提高了开放度和透明度,进一步衔接了国际通行规则,为中美BIT谈判提供参考,得到国内外各方的积极评价。
二是实施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和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和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制全部改为备案制。同时,建立以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试验区管委会可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
三是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商部门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等改革,区内新设公司注册资本的申报出资、认缴年限等未出现异常情况。实施了企业准入“单一窗口”制度,企业准入由“多个部门多头受理”改为“一个部门、一个窗口集中受理”。质监部门推出了组织机构代码实时赋码。税务部门推出10项“办税一网通”创新措施,实现税务登记号码网上自动赋码。
四是落实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总体方案确定的服务业23项开放措施全面实施,并且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目前已有283个项目落地。今年国务院又批准了新一轮31项扩大开放措施。
监管制度创新
一是创新“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自由”监管制度。海关推出“先进区、后报关”、“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等23项监管服务创新举措。检验检疫推出“通关无纸化”、“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等23项改革措施。海事推出了船舶安全作业监管、高效率船舶登记流程等15项新制度。同时,海关、检验检疫联动实施“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监管试点,并在一线出境、二线入区环节实现通关单无纸化。
二是启动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制度。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建立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的跨部门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今年先建设口岸监管“单一窗口”,6月18日已实现部分功能上线运行。
三是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对保税货物、非保税货物、口岸货物进行分类监管,提高通关速度,控制监管风险。目前,海关已制定监管方案和操作规范,确定试点企业。
金融制度创新
在坚持宏观审慎、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推出了51条创新举措,在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投融资汇兑便利、人民币跨境使用、利率市场化、外汇管理改革5个方面形成了“一线放开、二线严格管理的宏观审慎”的金融制度框架和监管模式,为国家金融改革做好“压力测试”。
一是金融创新措施不断推出。“一行三会”积极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利率市场化和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先行先试。人民银行出台了分账核算、外汇管理等7个细则文件。银监会出台了简化准入、风险评估等4个实施细则。证监会、保监会也出台了相关操作办法,进一步推进了金融服务业的开放。
二是金融服务功能不断增强。87家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和一批金融服务企业已入驻区内,启动实施了一批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贸易便利化的金融创新业务。同时,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平台建设正在有序推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国际黄金交易中心已批准成立。
三是建立完善金融监管和防范风险的机制。“一行三会”驻沪机构和上海市政府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和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机制,人行上海总部和试验区管委会建立“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监管机制。同时,进一步完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措施和切实加强机构风险管理自我责任。
政府管理创新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由注重事前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形成6项制度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框架,加强对市场主体“宽进”以后的过程监督和后续管理。
一是建立安全审查制度。重点是建立在外资企业准入阶段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审查的工作机制。目前已经制定形成试验区安全审查办法。
二是建立反垄断审查制度。重点是探索在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参与反垄断审查的制度安排。目前已经制定发布自贸试验区三个领域反垄断的工作办法,形成了自贸试验区反垄断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方案。
三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4月30日正式开通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托这一平台积极推动自贸试验区子平台建设,完善与信用信息、信用产品使用有关的一系列制度。目前,自贸试验区子平台已完成归集查询、异议处理、数据目录管理等功能开发工作,同时探索开展事前诚信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的信用管理模式。
四是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企业年检制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企业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特定企业还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目前,一批未按期限年报公示的企业,已被纳入首批经营异常名录。
五是健全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在信息共享方面,重点是建设试验区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目前,平台已初步实现各管理部门监管信息的归集应用和共享,促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在综合执法方面,重点是建立各部门联动执法、协调合作机制,包括相对集中行使执法权、建设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联勤联动指挥平台。
六是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重点是通过扶持引导、购买服务、制定标准等制度安排,支持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监督。目前,自贸试验区《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若干意见》正在征求意见。
针对《总体方案》明确的23项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国家主管部门和上海市已出台14个操作管理配套文件,从投资者条件、企业设立程序、业务规则、监督管理、违规处罚等方面,对扩大开放行业明确具体监管要求,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
法制环境建设
在国家层面,已暂时调整实施了3部法律、17部行政法规、3部国务院文件、3部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内容。上海市人大制定实施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对自贸试验区建设涉及的制度创新内容和具体改革举措,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了全面规范。
⑺ 银发2016年132号外汇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一)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二)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四)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五)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六)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某些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五、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外币贸易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二)表外融资(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三)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九、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逆周期调控措施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根据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企业跨境融资业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细则明确。
(一)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二)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四)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十一、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应在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处于上限以内的情况下进行。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额,则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二)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管理制度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收付。
(三)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规定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如经审计的资本,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本外币跨境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金融机构和企业应配合。
发现未及时报送和变更跨境融资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发现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或融入资金使用与国家、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不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对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
对于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责令整改;对于多次发生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暂停其跨境融资结算业务。
十三、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过渡期限长短和过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
1
国家开发银行
2
进出口银行
3
农业发展银行
4
中国工商银行
5
中国农业银行
6
中国银行
7
中国建设银行
8
交通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中国光大银行
11
华夏银行
12
中国民生银行
13
招商银行
14
兴业银行
15
广发银行
16
平安银行
17
浦发银行
18
恒丰银行
19
浙商银行
20
渤海银行
2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2
北京银行
23
上海银行
24
江苏银行
25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6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7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⑻ 上海自贸区注册贸易公司税收有那些优惠政策海关有哪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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