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托刚兑写进法律吗
刚兑不会写进法律,信托不允许承诺本金及收益保证,也不承诺刚兑。只是现在信托公司都很爱惜自己的声誉,而且信托业整体风险不高,所以信托公司几乎都刚兑了。就好比你在银行买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最后能拿到本金及预期收益。信托也是这样。
② 客户通过信托公司投资美国股票需要交美国吗
...............信托公司在外资银行开户,然后客户的钱进来去投资美国股票,这本身已经违规操作了,无论是在中国还是日本或者欧洲又或者是美国,法律都是不允许的,一旦被发现,美国的法律是要罚款的,大约相当于投资的资金的90%到95%左右的比例,日本是直接冻结,然后你就要漫长的等待中,基本就等于是被充公了,1997年以来,日本类似所有冻结案例约300件不到,但是都是一个结局,没收。欧洲是退还本金处理,但是又罚款,各国不一定,但是比例范围是在50%到100%之间,看具体案例情况。如果是中国,没有什么可讲的,就一个结局,没收!
③ 通过美国国际信托银行转账到中国怎样收费
国内行解付个人境外汇入汇款通常不收取费用。您可联系汇出方咨询手续费收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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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信托承诺刚兑,却被法院判无效,这件事会有什么影响
安信信托迎来首个因法院认定“刚性兑付”承诺无效而胜诉的案件。但据安信信托2019年年报显示,安信信托作为高有28宗涉及提供保底承诺的问题,涉诉本金105.39亿元。
来源 | 不良资产头条综合中国基金报等
12月26日,安信信托公告称,12月25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二审判决书,湖南高院经审理认为,安信信托与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湖南高速)签署的相关协议系违规刚性兑付行为,应属无效。湖南高院支持安信信托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湖南高速其他诉讼请求。
安信信托为绿地外滩中心发行信托
湖南高速4亿本金踩雷
此前,湖南高速起诉安信信托,与其认购的“安信安赢42号”产品预期有关。根据安信信托披露,湖南高速为安信信托发行的信托计划受益人,涉及信托资金4亿元。此前双方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下称“涉案协议”),约定自2019年5月4日起安信信托每季度向湖南高速支付信托资金不低于1亿元,但安信信托并未履行协议。
据了解,安信安赢42号对应的底层资产为上海董家渡金融城项目(现更名“绿地外滩中心”),安信信托持有该项目开发公司中民外滩45%的股权,这是安信信托于2017年6月从中民投接手的,计划发行系列信托产品募资不超过240亿元以受让这部分股权。
截至2019年12月12日,安信安赢42号存续规模172.0094亿元,其中优先级信托收益权129.0029亿元,劣后级信托受益权43.0064亿元,而优先级的认购人中有5家银行、1家财务公司与部分个人投资者,分别为中信银行60亿、大连银行24.7亿、云南红塔银行8亿、朝阳银行20亿、乐山银行3亿、湖南高速4亿。
2020年1月,湖南高速将安信信托告上法庭。8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安信信托向原告湖南高速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本金4亿元及信托资金及收益(收益按年利率 7.5%支付)、违约金(按年利率 10%,限定总额不超过1.25亿)、代理律师费98万元、律师咨询费60万元、差旅费9万元。
此后安信信托提起上诉。湖南高院二审认为,安信信托公司和湖南高速双方依据《信托合同》建立的信托法律关系,而通过其后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改变了《信托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受托人安信信托受让了原由湖南高速享有的信托利益并承担了因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全部投资风险。而湖南高速则从《信托合同》中脱离出来,通过收取固定的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款来获取利益。
湖南高院:据《九民纪要》 承诺刚兑无效
湖南高院认为,如果《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实际履行,会达到委托人从受托人处得到了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结果。其法律关系是名为信托受益权转让,实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安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审理过程中,湖南高院就《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否为刚性兑付行为向信托公司的主管部门进行了征询,主管部门对安信信托进行相关调查后认为,安信信托与湖南高速签署的涉案协议属于违规刚性兑付行为。
此外,最高院2019年11月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第 92 条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 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用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湖南高院援引此条法规认为,本案中虽然没有在《信托合同》中直接约定保本保收益的条款,但在《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补充协 议》的约定显然是保本保收益的约定,如前如述,属于刚性兑付的约定,故该两协 议应认定无效。
二是继续加大投资者教育,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希望都深化对信托法律关系以及信托产品特征的认识,信托财产是具有独立性的,信托的受益人在受托人履职尽职的情况下,是以信托财产为限来获得信托收益的,所以担保、兜底、刚兑承诺都是不受保护的,都是无效的。
胜诉利好安信信托重组
此次湖南高院的二审判决是安信信托首次取得的胜诉案件,或具有转折意义。
此案进展对于正在进行重组的安信信托无疑是重大利好。此前在12月16日晚间,安信信托发布公告称,公司向控股股东函证确认,截至目前,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等企业及相关方(简称重组方)已基本完成对安信信托的尽职调查工作,相关各方正就本次重组开展商务谈判。
另外,这已经是安信信托近期在诉讼方面取得的第二次胜利。12月3日,安信信托发布公告称,近期公司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就“安信稳赢株洲电商产业园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涉案信托计划”)项下两位自然人投资者诉安信信托营业信托纠纷案作出的两份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安信信托在管理涉案信托计划中并无重大过失行为,未违背受托人的信义义务,驳回两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称商事信托是高风险、高收益的商事行为,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循商事行为的原则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⑤ 现在国家打破信托刚兑对信托有啥影响吗
打破刚兑,第一是为了防范融资企业的偿还风险积聚在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毕竟管理的资产规模较大。第二是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信托公司破产,会导致很多存续期的信托项目无法得到正常的管理,进而又加剧系统性风险。
⑥ 银行、券商、信托 打破刚兑 什么意思
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
“券商”,即是经营证券交易的公司,或称证券公司。在中国有中信、申银万国、齐鲁、银河、华泰、国信、广发等。其实就是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代理商。
刚兑,即是刚性兑付,在我国基本集中在银行保本理财产品、部分信托产品到期后,银行/信托公司必须要给投资者分配本金和收益,当理财计划/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银行/信托公司就不得不进行兜底处理。
目前刚性兑付的规定并无法律依据,只是行业内一个争取客户的“约定俗成”,尤其在信托行业,刚兑是信托的牌照“标签”之一。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6)信托美国刚兑扩展阅读:
从监管层面的考虑。这是现在金融业监管的大趋势,如果没有了刚性兑付,那就意味着好的信托资产,以及投资者手里钱都会流到那些风险控制做的比较好、资本比较雄厚、管理能力比较强的信托公司,优胜劣汰,对于资源配置来说是个好事儿。
就是对投资者的考虑。打破了刚性兑付,意味着你买的信托产品/金融理财产品更加透明化了,你的收益和风险也会更加匹配,长远来说,也是让投资者自己承担风险,接受市场检验,自负盈亏,慢慢地成长为合格投资者。
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国家,其定义有较大的差别。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信托定义,但时至今日,人们也没有对信托的定义达成完全的共识。
⑦ 在打破刚兑和新规的形式下信托投资还安全吗
所谓钢兑是信托复得以获取制客户最初信任和保证的不得已方式,是信托的潜规则,现在国家打破钢兑只是为了市场公平起见,既然是投资了就必须伴随风险,不能你信托就钢兑,其他投资理财就有风险,为了一致化,就打破钢兑了。但信托公司的风控和模式还是一样不变,都为了客户资金的安全会全力的维护客户利益和公司名誉,这一点是不变的,信托基本100万起投,银行还代售各信托产品,银行的资金也涌入信托公司大批量购买信托,收益还是银行的2倍,所以找准信托公司,看清信托各个产品的风险很重要,有意向了解可进一步联系,如有用请采纳谢谢
⑧ 信托业年年刚兑,为什么还有坏账率二者是不是有冲突
刚兑是说的面对投资者这边,坏账那是放出去的资金不能收回,二者都不是描述一个问题的,除了你这逻辑冲突还有什么好冲突的。
⑨ 美国的信托金到底是什么啊
就是家族信托,信托主要三方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就是信托公司,委托人是拿出财产或资产设立信托的人,受益人就是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及期间利息分红等给谁。在所有有信托的国家,有两个关键点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个人,还有信托财产是独立于上述三方自身财产之外的,而委托人具有管理权,受益人具有受益权。你上述提到的两宗情况,一般来说都是家长给孩子设立的遗产信托或教育信托,属于家族信托的一种,其目的是为了孩子未来的教育或生计或创业准备资金,这些钱按法律来说,在正常信托存续期间,谁都不能动不能据为己有成为自己的私人财产。到期了就属于受益人,未到期前,即便委托人或受益人已破产,这部分财产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进行相应清算。简单来说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小金库,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相当于为自己准备了一个东山再起的基金。你第二个例子,爸爸要借儿子的信托基金的钱,也是可行的。因为信托里的这些钱在受托人也就是信托公司的管理下,肯定要进行投资的,要不也无法对信托财产保值增值。在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也认可,可以将信托财产投向特定领域或企业,这些一般都是在最初的信托合同中有约定的。